试论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发展及其世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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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主制度的历史演进

英国民主制度的历史演进

英国民主制度的历史演进英国被誉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发源地,其历史演进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英国经历了一系列的政治和社会变革,通过这些变革,英国的民主制度得以建立和巩固。

一、大宪章的诞生英国民主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的颁布。

当时,国王约翰临时签署了大宪章,这是一份与个人自由和权利有关的文件。

尽管当时并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但大宪章确立了国王不再拥有绝对权力的原则。

这项法律的出现标志着英国政治的转折点,为未来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议会的兴起在17世纪,英国进一步推进了民主制度的发展。

此时,议会作为国家机构开始发挥重要作用。

国王查理一世试图扩大自己的权力,但与议会的冲突不断升级。

这一时期爆发了英国内战,最终导致了国王的废黜和共和国的建立。

然而,在奥利弗·克伦威尔的统治下,英国并没有真正实现民主制度。

直到后来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议会逐渐恢复了权力,并开始成为英国政治的中心。

三、格拉斯顿伯里法案的通过18世纪末,格拉斯顿伯里法案的通过标志着英国进一步向民主制度迈进。

该法案的颁布扩大了选举权范围,使更多的人有机会参与政治决策。

这一举措的实施使得英国的民主制度更具包容性和代表性,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政治的意愿和能力。

四、选举改革运动19世纪,英国见证了选举改革运动的兴起。

在这个时期,工业革命的推动使得英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然而,选举制度却仍然存在许多不公平和不平等的问题。

狭窄的选举权范围限制了大部分人参与政治的机会。

因此,选举改革运动要求扩大选举权的范围,以更好地代表整个社会。

最终,选举改革运动获得了成功。

1832年,《大约翰斯顿改革法案》通过,扩大了选举人的范围。

后续的改革法案进一步扩大了选举权,使得英国的民主制度更加完善和包容。

五、妇女选举权的争取英国民主制度的完善还包括了妇女选举权的争取。

20世纪初,妇女开始团结起来,积极争取他们的政治权利。

经过多年的抗争,1918年《表示法》通过,使得妇女能够在选举中参与并获得选举权。

《浅析<大宪章>对英国的发展的导向》

《浅析<大宪章>对英国的发展的导向》

《浅析&lt;大宪章&gt;对英国的发展的导向》摘要:“《大宪章的制定者航行于一片缺少航标的未知水域。

他们向所有的先行者一样注定无法避免错误,他们在一位背信弃义及其反动走卒威胁下所进行的良好工作令人敬佩。

”——迈克尔·亚历山大发生在1215年的男爵起事及其最终结果——《1215年大宪章》的签订,是英国乃至整个世界历史内不可忽视的一段。

制定《大宪章》的贵族们不是先进的思想家,没有任何君主立宪、主权在民的政治野心,他们仅仅是想让一位国王能够依照法律、习惯法和惯例治理国家。

但从这一保守的种子中结出的,是开启了英国400年近代斗争未来的果实。

大宪章毫无疑问的连接了英国国家的厚重过去与广阔未来,对英国未来的发展起了重要的向导作用。

我们的文章将分析大宪章中的各个条款与他们对英国历史发展的引导作用,具体探讨这篇具有63个条款的少见的中世纪长文的意义。

但是为了我们更加明了《大宪章》的签订与其中条款出现的原因,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大宪章》签订前,也就是约翰王1199年登基前后的英国,以及经历完十二世纪文艺复兴的欧洲。

【关键词】历史英国《大宪章》一、约翰治下:大宪章之因(1) 1199~1206 战争之败1199年登基的约翰王是英国历代国王中最具争议的一位,但种种证据表明,其在登基之初的确受到了多方信任与支持。

其兄“狮心王”理查一世于1196年将王位的继承权交到了约翰手中——尽管他曾经试图趁其兄远征之际篡位;当“狮心王”于1199年4月6日去世时,国内的诸位权臣、贵族也支持他的登基——尽管约翰的侄子布列塔尼的阿瑟拥有与其同等的继承权利。

新登基的约翰也的确未让国内的贵族失望,1200年约翰王代表英国与法王腓力二世签订了《勒·格莱特条约》,通过和平方式保证了金雀花王朝在欧陆的领土权利,获得了权臣与贵族的一致欢迎。

约翰的声望在这一年达到了巅峰,但是他在接下来15年的不断失误,以及其性格、经验与能力缺陷的不断显现,更重要的是欧洲政体局势的变化,使得1215年夏天的危机最终爆发。

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过程

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过程

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过程英国议会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议会制度之一,其起源可以追溯到13世纪。

这一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程,对英国政治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起源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

当时,英国国王约翰丧失了对贵族的控制,他们要求制定一份文件来限制国王的权力。

这份文件成为了《大宪章》,其中规定了国王必须征询贵族的意见,并在重大决策上征得他们的同意。

这一规定为议会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早期发展在14世纪和15世纪,英国议会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由贵族和教士组成的机构,他们代表了不同的利益集团。

议会的职责包括通过法律、审查政府开支以及解决争议。

然而,在这个时期,议会的权力仍然受到国王的限制,国王仍然拥有最终决策权。

三、议会的权力扩大17世纪,英国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政治事件,这些事件对议会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最重要的事件是英国内战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

英国内战爆发于1642年,国王查理一世试图集中权力,引发了与议会的冲突。

最终,议会胜利,国王被处决,英国成为了一个共和国。

然而,共和国并没有持续很久,1653年,奥利弗·克伦威尔成为了英国的统治者。

1688年,英国发生了“光荣革命”。

威廉·奥兰治公爵和玛丽二世夫妇被邀请来统治英国,国王詹姆斯二世被废黜。

这一事件确立了议会的主权,国王的权力受到了限制,议会成为了英国的最高决策机构。

四、议会制度的完善18世纪和19世纪,英国议会制度逐渐完善。

议会的成员由贵族和教士扩展到了包括工商业界代表和地方政府代表在内的各个阶层。

议会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包括通过法律、监督政府、制定预算以及审查政府政策等。

20世纪,英国议会制度经历了一系列改革。

其中最重要的是1911年和1949年通过的《议会法》。

这些法律限制了上议院的权力,确保了下议院的主权。

此外,还实行了普选制度,使得议会代表更加广泛和多样化。

英国议会的形成与发展

英国议会的形成与发展

英国议会的形成与发展第一篇:英国议会的形成与发展英国议会的形成与发展1640年,新议会的召开,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始,那么,英国议会制度是怎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呢?一、大宪章——“英国自由的奠基石”自11世纪以后,英国国王的权力不断加强。

13世纪,约翰王统治时期(1199一1216年),经常增加额外的捐税,对外战争经常失败,还干涉封建法庭的权力,使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日趋紧张,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选举,和教皇发生了冲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并停止了全英国的礼拜。

约翰王无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

分离倾向日益明显的强大贵族势力乘机联合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开始了反对国王的斗争。

1215年,约翰王被迫接受了他们所拟的大宪章。

大宪章保证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由贵族和骑士组成王国的“大会议”,只有得到这个会议的同意,国王才能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税金。

这就意味着在英国长期以来至高无上的专制王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约束。

大宪章虽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献,但具有进步意义,它的整个精神是限制王权,置王权于封建法律的约束下。

因此许多人认为它是“英国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国第一部“宪法”。

到了17世纪,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反封建的要求,对它赋予了新的解释,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的主要依据。

大宪章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法律文献,全文共63条,旨在限制王权,保障教俗封建主的特权不受侵犯。

大宪章宣称,英国教会享有自由,其权利不受干扰,其自由不受侵犯。

不经大贵族会议同意,国王不得向领主征派赋税。

国王承认教会的选举自由,对自由人不得任意逮捕、监禁和放逐。

大宪章的签订,表明各阶层的联合行动成为当时政治斗争的一种新形式,为英国议会君主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和重要经验。

大宪章表明,在反对封建暴政的斗争中,骑士和市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

如果说亨利二世时期是英国封建习惯法形成的开端,那么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大宪章的基本原则———法律至上和保障人权则逐渐被承认为英国立宪政治的基础,仍有某些积极意义。

英国的议会制度形成与发展

英国的议会制度形成与发展

英国的议会制度形成与发展英国议会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议会制度之一,历史悠久、底蕴深厚。

从布莱克斯通发表的《大臣负责制原理》到今天的议会制度和宪法,英国议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对英国政治、法律和社会有着深刻影响的重要机构。

本文将介绍英国议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其在英国政治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

1. 历史背景在英国议会制度形成的过程中,有两个关键事件。

第一是1215年的《大宪章》,这是英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当时,国王约翰不得不签署这份宪章,承诺遵守法律,限制王权,赋予一部分贵族权力。

在此基础上,英国贵族们形成了一个类似于议会的组织,开始对王权进行监督。

第二个关键事件发生在1642年,这时发生了英国内战。

国王查理一世未能兑现对议会的许诺,最终被迫退位,英国议会正式成为政治权力的代表。

在此后的几个世纪里,议会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贵族和议员逐渐形成一种有序的权力分配模式。

国王虽然保留着一部分权力,但其绝对统治的时代已经过去,议会制度逐渐成形。

2. 制度概况英国议会由两个组成部分组成:众议院和上议院。

众议院是由516名议员组成的,他们是由英国18岁以上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上议院的议员则是由贵族和由政府任命的专业人士组成的,人数约为800人。

虽然上议院成员数目较多,但是它的作用并不逊于众议院。

两院议员都享有一定的议会贵族身份。

议会在英国政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掌握着立法、监督政府、审查预算等重要权力。

议会与政府相互制衡,能够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不会滥用权力。

议会与政治党派的利益也有关系,政治党派在议会中表现得越好,其在政府中的地位就越高。

议会制度在英国政治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议员的职位也成为了英国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英国议会制度一直以来都被看作是世界上最成功的议会制度之一,它保障了市民的权利,巩固了英国政治体系的根基。

3. 未来展望尽管英国议会制度已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议会制度也面临着很多挑战。

《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

《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

《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 作者:程汉大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之后的近代初期,都是在某一特定时刻由某一特定机关制定出来的,因而都是以完整的成文法典为表现形式。与此不同,英国宪法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逐步积累而成的。从形式上看,它是由不同时期颁布的某些宪法性成文法律和由政治实践开创的某些宪法惯例以及通过历史积淀形成的宪法习惯混合而成的,而且从总体上说不成文部分所占的比重远大于成文部分,所以,“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都作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智慧的产物,它所具备的性能是它在几个世纪逐渐浸染而成的。”用恩格斯的话说,“英国宪法是历史的发展起来的。”这种独特的产生和存在方式导致英国宪法的产生时间问题历来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它产生于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近代初期,有人认为它产生于封建制度的鼎盛时期13世纪,还有人认为英国自古就有宪法。我国出版的有关论著及教科书大多持第一种观点,认为1688年“光荣革命”和1689年《权利法案》标志着英国宪法的产生,其主要理论依据是宪法的产生须以近代市民社会的形成和资产阶级的政治崛起为历史前提。 我们认为,既然英国宪法的主体部分是不成文的,既然它的渊源深深植根于历史长河中,而且又始终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所以,判断它的起源不可能以某一完整成文法典的制定为标准,只能以宪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为依据。 那么,什么是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呢?根据近代成熟时期英国宪法的实践形式--立宪君主制逆向反推可知,国家最高统治者国王的权力应当而且必须受法律的限制,即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原则,可以确定为英国宪法的最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包括国王在内的全体社会公认有一组法律高于国王之上,国王应当遵守它们;二是如果国王拒绝遵守法律,试图凌驾于法律之上时,社会有权通过某种合法方式强迫国王退回到法律规范之内,即强制国王遵守法律。一部英国宪法史,从根本上说来,就是这一基本原则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历史,因此,该原则的确立之日,亦即英国宪法的起源之时。 不过,要确立一条不成文的宪法基本原则是绝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在它确立之前,必然有一个长期的酝酿和孕育时期。回顾英国历史将不难发现,孕育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原则的母体有两个:一是英国古代法治传统;二是封建法。 一、古代法治传统与封建法:孕育英国宪法基本原则的两大母体 1、古代法治传统 英国是一个法治传统悠久的国家。早在英国步出野蛮时代、跨入文明社会门槛时,以习惯为表现形式的法律就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权威,包括掌握和行使国家最高统治权的国王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制约。 5世纪中叶,入侵不列颠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在创建国家的同时,把随身带来的古代日尔曼人习惯奉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于是产生了英国早期的习惯法。这些早期法律通过那时的中央法庭贤人会议和地方法庭(郡法庭、百户区法庭、村镇法庭)予以实施,发挥着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职能,这样,一套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组织粗具规模。 众所周知,习惯法的权威基础在于全社会的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因此,它对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国王也必须遵守和服从它。事实上,英国国王自产生之日起,就受到古代习惯法的限制。爱德华一世时的一位法学家曾指出:国王“根据法律而不是个人意志来引导他的人民,并且和他的人民一样服从于法律。” 国王低于法律的传统通过国王加冕宣誓也体现出来。自8世纪起,英王在登基之前都要举行加冕宣誓,誓词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证教会、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二是“保证维护法律”,“在司法审判中惩恶扬善,伸张正义”,以“确保社会正常秩序”。加冕宣誓意味着国王负有一定的法律义务,誓词被认为是国王必须遵循的治国原则,在法律上和道义上对国王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如果国王违背誓言则被视为“违法行为”,有可能被废黜,甚至招致杀身之祸。据历史记载,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有数位国王因背信食言而受到惩处,如外号“昏君”的埃塞尔雷德二世曾因违背誓词而被流放,埃塞克斯王国的一位国王曾因过于宽大敌人,“违犯了古代习惯”,而丧失了王位和生命,威塞克斯国王希格伯特曾因有“非法行为”而被驱逐。这些事例说明,那时的国王虽高于所有的社会成员之上,但低于法律。 诺曼征服后,英国建立起当时欧洲最为强大的封建集权君主制,但王权并未强大到超越法律之上的地步,因为诺曼王朝继承了古代英国的法律习惯和初步形成的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征服者威廉在即位后立即宣布:“愿意保持爱德华国王有关土地及所有其它事项的全部法律。”他以忏悔者爱德华时的法律为基础,编纂了一部新法典,作为审案定刑的成文依据。据说,有一次在审案时,威廉一世特意派马车请来学识渊博、德高望重的切斯特主教,请他解释英国的古代法律。古代英国零散的习惯法经过12世纪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形成为全国统一的普通法体系,并建立了专职司法机构,兴起了一个法律职业阶层,法治传统牢固地树立起来。 法治传统培育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早在12世纪,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就在《论政府原理》中提出了“诛戮暴君”的理论。他指出,国王的统治分两种类型,一种“按照法律、正义和共同福利进行统治,另一种依据国王自己的邪恶目的用暴力进行统治,”后者即为暴君。暴君“使法律化为泡影,使人民沦为奴隶”。对于任意践踏法律的暴君,每一个人都有权力和义务诛杀之,以维护和实施法律。13世纪上期的法学家布莱克顿说得更明确:“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因为法律创造了国王,国王必须遵守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法律至上的观点在12-13世纪时已经成为多数英国人的共同信念,当时的一位轶名的诗人曾热情赞扬法律的至上权威,他说:“法律高于国王的尊严。我们认为法律是光亮的,没有光亮就会误入迷途。如果国王不要法律,他就会误入迷途。……有了法律,就会国泰民安,没有法律,就会国家动乱。法律这样说:依靠我,国王才能统治,依靠我,制定法律的人才能受到公正的对待。国王不可以改变确立的法律,他只可以按照法律激励和完善自身。依法者存,违法者亡。” 很显然,在上述法治传统中必然孕育出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原则。 2、封建法 所谓封建法,又称封建主义原则,指的是自诺曼征服后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封建法权关系,即通过土地分封和建立在骑士领有制基础上的领主-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一种单向的绝对的支配和服从关系,而是一种建立在相互依存、彼此利用基础上的双向性的封建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领主和封臣分别享有某些确定无疑的权利,同时又分别负有某些确定无疑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均不见于成文法律,只存在于习俗和惯例之中,但为人们所熟知,分别制约着双方的行为,在实践上起着法律的作用。倘若其中一方单方面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要求习俗、惯例规定之外的权利,则被视为“违法”行为。此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对方改正,即投诉于领主法庭,通过判决获得救济。倘若法律程序于事无补,受害一方有权宣布解除封建契约关系:领主一方可收回其封地,封臣一方可放弃效忠义务。1216年,曾发生过这样一个事例:富尔克的父亲沃利恩的领地被哀里克·费茨·罗杰强行侵占,富尔克作为该领地的合法继承人向国王约翰的法庭提起诉讼,请求伸张正义,但被约翰拒绝,于是富尔克宣布说:“国王陛下,您是我们的合法领主,只要我领有您的封地就有义务效忠于您,但您也应保护我的权利,而您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为此,我不再负有效忠于您的义务。”富尔克的行为被视为正当合法的,他也因此举而成为贵族心目中的英雄。必要的时候,封臣甚至可以对领主使用武力,但这只是在法律解决彻底失败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手段。中世纪西欧各国封建主阶级的内部关系和正常秩序就是依靠这种封建法来维持的。 诺曼征服后,英国国王同他的直属封臣贵族之间就是这样一种封建法权关系。国王作为领主有权要求贵族按照封地的大小提供数量不等的骑士义务,有权征收继承税、助钱或其他封建捐税,有权传召贵族组成法庭,审理国王与贵族、贵族与贵族之间的纠纷案件,同时,国王也有义务率军作战,维护正常秩序,保护贵族们的人身及土地财产安全。反过来,贵族们也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必须效忠国王,提供军役,缴纳各种封建捐税,必须应召出席国王法庭,接受“同等人”的审判。不过,上述义务都有明确的数量限制,例如,军事义务为每块骑士采邑提供一名骑士(每块骑士采邑约为年收入20镑的土地。最大的贵族领地约为50到60块采邑,需提供50到60名骑士;小贵族通常只有10到20块采邑,需提供10到20名骑士。骑士只有一块采邑,只提供一名骑士),服役期限为每年40天,服役地点只限于英国。如果服役期超过40天,那么,一切费用均由国王负担。继承税一般每块骑士采邑100先令。助钱的征收只限于以下三种情况:即国王长子受封为骑士、国王长女第一次结婚、国王被敌人俘虏需拿钱赎身时。每次征收助钱的数量一般为每块骑士采邑20先令。 上述国王的义务,即贵族的权利,实际上构成一套约束王权的法律规范。在这套规范下,“每一个君主都是一个权力有限的君主”。因此,国王同贵族之间的封建法权关系便成为孕育英国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原则的另一母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史学家屈维廉说:“英国的宪法是封建主义的产儿”,“英国的宪政主义起源于封建主义”。 需要指出的是,在诺曼征服后的英国,古代法治传统和封建法权关系重合在了一起,而且由于后者在当时占主导地位,因此,王权有限的原则主要是以封建法形态存在的。作为一种封建法则,它本质上反映的是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封建权益关系,这与近代意义上的王权有限原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后者所反映的是国家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宪法权力关系。换句话说,在诺曼征服后的一段时间内,王权有限原则在英国一直隐藏于封建法权关系的背后。但是,到13世纪,这一原则开始挣脱封建主义的胎衣,转化为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原则。促成这一转化的历史契机就是反约翰人民大起义及其胜利。 二、反约翰人民起义:王权有限原则性质转化的契机 1、约翰国王的残暴统治 13世纪初,英国爆发了一场反约翰武装起义,贵族集团是这次起义的发起者、领导者和力量主体。引发这次起义的根本原因是自亨利二世改革以来英国王权的日益强大,危害到贵族们的封建权益,其直接原因则是约翰国王任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 亨利二世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王权,其中许多改革直接损害了贵族的利益。例如,他的司法改革扩大了国王司法权,将大批诉讼从贵族封建法庭收揽到国王法庭,这既削弱了贵族的政治特权,又减少了贵族的经济收益;亨利二世大量提拔中产阶级和下级教士担任行政和司法官员,主持召开国王法庭,审理贵族案件,这违背了“同等人审判”(trial by peers)的封建准则。在财政上,亨利二世不但严格征收封建捐税,而且开征动产税,建立了国家直接税制,增加了贵族们的经济负担。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贵族们的不满。到理查德统治时期,贵族们的不满情绪已经显露出来。在1197年大会议上,理查德要求贵族们提供300名骑士远征法国,贵族们当面予以拒绝,声称这种要求是“不正当的”,因为封建习惯没有规定封臣有“到国外服役”的义务。理查德龙颜大怒,训斥道:“谁若不去,就叫谁上绞刑架!”贵族们毫不退缩,其中两名贵族挺身而出,反驳说:“我们既不去法国,也不上绞刑架!”国王与贵族间的公开对立己十分明显。 1199年继承王位的约翰变本加厉地推行专制统治,肆意践踏封建契约关系,进一步激

论《自由大宪章》对英国宪政制度的影响

论《自由大宪章》对英国宪政制度的影响

论《⾃由⼤宪章》对英国宪政制度的影响2019-10-27摘要:《⾃由⼤宪章》被公认为是13世纪英国宪政的⾥程碑,从现代法治观点看,它仍有许多不可磨灭的历史价值。

对《⾃由⼤宪章》在英国宪政起源上的各种影响作点思考,会给我们的宪政建设带来不少启迪。

关键词:《⾃由⼤宪章》英国宪政⼈权在英国宪政史和世界宪政史上,《⾃由⼤宪章》被公认为是⼀个⾥程碑,它是中世纪英国贵族与国王⽃争的产物,虽然包含有诸多封建因素,但其所体现的王在法下、王权有限的法治思想及其所设⽴的协商征税、保护私有财产权制度、基本⼈权保障等原则都与英国宪政制度的建⽴有着直接的联系。

《⾃由⼤宪章》由⼀个封建性⽂件经过漫长的转化最终成为英国宪法性⽂件,给英国的宪法理论和政体的演进刻下深深的印记,并产⽣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由⼤宪章》产⽣的原因(⼀)社会⽣产⼒迅速发展在12世纪末到13世纪初的英国,农业⽣产中盛⾏三圃制,农业⽣产的达到了新的顶峰。

另外,此时的英国逐步摆脱了原来简单的农业⽣产模式,农民致⼒于农耕外加⼤量养⽺,许多中⼩封建主开始圈占农村公社的公有地,这必然导致封建主与农民的⽭盾尖锐起来。

再者,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英国的⼈⼝有着惊⼈的增长,“1086- 1348年,⼈⼝从135万猛增⾄400万”。

1(⼆)城市迅速增加农业的迅速发展推动了⼿⼯业的发展,逐渐成熟的⼿⼯业也⾃然⽽然的与农业分离开来,这既加速了城市发展的进程,⼜促进了⼿⼯业⾃⾝技术的提⾼,各种商⼈⾏会和⼿⼯业⾏会的急速发展是国内市场形成与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标志。

随着城市居民⼈数的增加,⼀些城市要求获得⼀定的⾃治权利,于是城市⾃治权出现。

因此市民阶级的⼒量也⼤⼤加强。

他们作为⼀⽀独⽴的政治⼒量出现在英国的历史舞台上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诸侯地位巩固12、13 世纪英国在封建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尖锐的⽭盾和冲突。

“在理论上,封建制度永远是国王和封⾂之间的⼀种契约关系,但在英国,这种契约关系⽐在别处更富现实性。

_大宪章_的历史底蕴及其对英国封建君主政治的影响_孟广林

_大宪章_的历史底蕴及其对英国封建君主政治的影响_孟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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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的历史底蕴及其对英国封建君主政治的影响
1988 年 6 月,一批英、美史学家聚集在英国的温莎城堡,举行会议纪念《大宪章》签定 773 周年,其 主旨就是要对当代西方世界的“自由之根”( Roots of liberty) 再来一次深入的揭示①。而 2015 年英 国举行大规模的纪念《大宪章》问世 800 年的活动,也是以《大宪章》为“自由的基石( Foundation of Liberty) ”作为纪念的基调②。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史学界在反思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政 治传统、憧憬现代民主政治建构的过程中,常常忽略了对当代西方史学研究学术史的的全面追踪与 梳理,自觉不自觉地受到西方人的这一学术倾向的影响。在一些论著中,不仅将《大宪章》翻译为 “自由大宪章”,而且 对其“宪政主义”的历史诠释模式加以无保留的接受与认同。基于这一状况, 本文拟以唯物史观为指南,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语境来考量,来揭示《大宪章》的真实的历 史底蕴及其对中世纪英国政治史的实际影响。
charter of liberties,简称 Magna Carta 或 Great Charter) 这个名称是 1217 年以后才正式确立的。在内容上,1217 年版的《大 宪章》把关于森林的一部分独立出来,也叫《森林宪章》。后代君主不断确认的其实是 1225 年亨利三世成年后重新发布 的《大宪章》。实际上,“大宪章”这个译名也是值得推敲的,将之译成“特权大令状”或“大令状”则更为妥帖。基于学术 界对这一译名已经约定俗成多年,本文暂且以之来论述。
然而,在《大宪章》产生之前的一个半世纪中,上述所谓的“法治“传统并未有效地限制王权。 由于英国的封建习惯是基于国王和贵族之间的“口头契约”( oral contract) 而非“文本契约”( paper contract) ,其在国王与贵族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并没有一条明确精准的界限,如何遵守完全取 决于双方实际政治力量的对比。有史家就指出,这样的“契约”的确存在,并体现在国王的加冕誓 词和特权赐予状中,若国王违背其中的约定( 法) ,就会遇到“难以跨越的障碍”,受到教、俗贵族的 抵抗。但“这些约束的功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王的性格”,个性强而有活力的国王常独 裁政务”③。正因为如此,在这一时期,英王不断政治集权,突破封建习惯的限制,对贵族阶层已享 有的封建特权乃至教会教务“自主”与城市的特权构成严重威胁。国王和贵族、教会之间的冲突连 绵不断。在这一过程中,也曾有国王为了巩固统治秩序而对贵族作出承诺。亨利一世即位时,为笼 络贵族,在其《加冕誓词》中,宣称要革除威廉二世之弊政,“废除所有一直不公正地压迫英王国的 邪恶习惯”,恢复爱德华王和威廉一世的祖宗良法,并对封建习惯再次作了界定,对贵族作出承诺: 封臣的继承人只须交“公正与合法”数额的继承金即可继承其封建地产; 封臣之女只要不与国王之 敌结婚,国王不予干预,其女如作为继承人,婚姻则根据贵族给王的建议来安排。封臣遗孀若无子 嗣,可享有其携来的嫁妆与部分亡夫的遗产再嫁; 除反叛者外,封臣被罚没土地时不必上交全部动 产等等④。同时,亨利一世对教会的教务“自主”要求,也给与了一些让步。1107 年他与教会达成 协议,规定: 国王不再以封建宗主权干预教务,主教由本教区的教士团体牧师会( Chapter) 选举,国 王放弃对新主教的指环和权杖的授予权。尽管要求选举但选举须由由国王监督,主教在就圣职礼 前仍须向国王行封建效忠礼,但毕竟给予了教会有限度的特权⑤。此外,从 1126 年始,亨利一世还 让坎特伯雷大主教兼为教皇在英的常驻使节,作为教廷的代表负责在英教务。对于当时开始萌发 的城市“自主”特权的要求,亨利一世也从维护统治的角度予以考虑。如他曾颁令免除了伦敦市民 的丹麦金、司法罚金以及大陆通行税,同时让其享有某种程度的“自治”权,使他们可以将固定为 300 磅的承包税直接交给财政署,并有权选举自己的城守,建立城市法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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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发展及其世界影响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在英国贵族的压力下,签署了一个被称为《大宪章》的人权文件。

这个文件是一个划时代的人权宣言:它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确立了人权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反对国王滥权的基本精神;它要求恢复人的权利,并制定一个宪法来保证这些权利。

英国大宪章所强调的人权中,不仅包括了人的消极权利,而且还包括着人的积极权利,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

然而长期以来英国大宪章在人类人权发展史上的上述作用并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有必要对英国《大宪章》的人权思想及其对世界人权思想发展的影响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英国大宪章的产生的历史背景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是英国人民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结果。

在中世纪,英国王权过大,不仅广大的人民没有人权,就是上层统治阶级的权利也受到严重损害。

即使尊贵如贵族似的人物,也不过是国王的奴仆而已,贵族本人甚至不能决定自己的家务事情,例如妇女的婚姻大事等。

贵族家庭中妇女的婚嫁,要由国王来决定,这就损害了英国贵族的利益。

英国贵族争取权利的斗争,于是从反对国王干涉贵族家庭的内部事务开始。

因此,英国贵族成为反对王权、争取人权的斗士。

诺曼底公爵威廉在征服英国后,为了收买人心,争取英国教会、贵族和各阶层人民的支持,于1066年签署了给予臣民一定权利的“王冠宪章”。

征服者威廉在“王冠宪章”中宣布,保证要“用正义统治人民、把国王的一切供给人民”,他还保证要制定正义的法律,并且保卫它;他特别强调将禁止各种掠夺、暴力和不公正的审判。

[1](P110)这时发生了影响世界历史发展的十字军东征运动。

1099年十字军领导人从穆斯林手中夺取了耶路撒冷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起草了《耶路撒冷审判书》。

这份重要文件规定了在耶路撒冷,各国国王都要服从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的决议。

许多英国贵族参加了十字军东征,参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

当这些贵族返回英国后,他们就把限制国王权力的这种精神带回了英国。

此后在英国贵族反对王权的斗争中,就有了一个法律依据。

这样,十字军东征在世界人权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英国贵族的斗争下,1100年国王亨利一世被迫颁布了一个宪章,史称“亨利宪章”。

这个宪章保证教会的自由,保证贵族的继承权。

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亨利一世表示限制他在控制贵族家庭妇女婚姻问题上的权力。

[1](P110)上述英国人权实践的发展,为大宪章的诞生铺平了道路。

二、英国大宪章的人权思想及其发展1199年,无地王约翰担任国王。

约翰担任国王后进行专制统治,践踏一切习惯与成例,破坏亨利宪章的内容,引起教会和贵族的不满。

当时英国正在进行对法战争,约翰的军队节节失利。

同时,约翰由于干涉选举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工作,被教皇英诺森三世下令革除教籍。

上述两件事使国王约翰在英国威信扫地。

贵族和教士乘机联合骑士和市民,掀起了反对国王约翰的斗争,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王权的要求。

为了保住王位,国王约翰被迫妥协,接受了这些要求,并于1215年6月签署了由英国贵族起草的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利的文件。

这个文件史称“大宪章”。

大宪章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给予贵族权利,限制王权;其目的是保卫贵族利益,结束约翰滥用权力的局面。

大宪章虽然是为了保卫贵族的利益,诞生大宪章的内容既包括了人民应该享有的消极权利,也包括了人民应该享有的积极权利。

在消极权利上,大宪章着重限制王权,要求给予教会、贵族和骑士各种权利,特别是给予他们政治权利。

由于英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政教矛盾特别尖锐。

因此大宪章首先争取教会的自由权利。

大宪章明确宣布了政教分离的原则。

大宪章第63条规定:“我们的意志是坚定地使英国教会拥有自由的权利。

”这一规定是一个划时代的宣言,他改变了英国的政治。

在此之前政教纷争:教会试图控制国政,而国王则要管辖教会。

这种斗争使英国政局极其混乱。

大宪章订立后,教会的地位不再受国王的干预。

这对于削弱王权是有积极作用的。

大宪章规定了地方政府享有自由权。

大宪章第13条规定,伦敦应“享有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乡镇和港口也应有自由。

”大宪章的突出之点是要求司法自由。

大宪章第34条规定:“自由人享有司法权。

”大宪章第40条和第45条又进一步宣布,“我们不会把权利和正义出卖给任何人”,强调自由人“享有同等审判权”,要求“公平听证”,成立独立和无偏见的法庭。

大宪章要求人身自由。

大宪章第39条规定,非经法庭的佥审判和法律定罪,国王不得逮捕、关押和剥夺任何自由人;不能宣布自由人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用任何方式迫害自由人。

[2](P55)大宪章在要求倾听人民的呼声时,谈到了代议制政府问题。

大宪章第12条规定,非经“大会议”同意,禁止国王向人民强加税收。

大宪章在强调人民的消极权利时,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述人民的积极权利。

例如大宪章要求国王不能侵犯贵族和骑士的封建利益。

大宪章第16条规定:“国王不能强迫占有骑士采邑或其他自由保存地之人服额外之役。

”大宪章第15条禁止额外征税。

[2](P56)在人的积极权利上,大宪章谈得最多的是保卫个人的财产权和保护妇女儿童的社会经济权利。

大宪章共63条,其中就有21条论述财产权,可见英国教会、贵族和人民对财产权的重视。

英国贵族认为,财产权的核心是禁止国王剥夺人民的财产。

例如大宪章第3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拿走任何自由人的马和车。

”这一条规定是禁止国王任意强征人民的车马,夺走人民的生活工具。

大宪章第31条规定:“除非得到所有者的同意,否则禁止任何人任意占领其他人的森林。

”大宪章第52条禁止占有他人的土地:“如果没有主人的合法同意,不能剥夺他人的土地、城堡、自由和权利。

如果被剥夺了,被剥夺者有权立即恢复这些权利。

”[2](P56)除了财产权以外,大宪章强调的最多的是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在大宪章中,至少有10条表达了要保护人民的家庭成员、妇女和儿童的利益。

英国贵族们之所以如此强调要保护他们的家庭、妇女和儿童,是因为在中世纪的英国,国王有权控制诸侯、贵族和骑士的家庭中的妇女的婚姻和家务等事情,从而干涉了诸侯、贵族和骑士的自由。

为了结束国王约翰的这些权利,大宪章特别强调了这些问题。

大宪章第8条规定:“在她没有丈夫时,不能扣押这个寡妇的财物而迫使她再婚。

”大宪章第11条规定:“如果任何人死后须要偿还欠债,其妻子将得到亡夫的财产,而不必为亡夫偿还这笔债务。

死者未成年的孩子也将从属于死者的地产中得到他们所需要的生活必需品。

”为了保卫儿童的利益,大宪章特别规定,当继承人年幼时,由监护人“保管其房屋和草地、保管饲养小牲畜的围地、池塘、磨房和其他东西。

当继承人长大后,就要把所有的东西归还他们,把所有的地产还给他们,给他们犁和畜牧工具”。

在大宪章第27条中还规定:“如果一个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未能留下遗嘱,那么其财产将由其亲友分配给其寡妻和孩子。

”[2](P56)虽然这些规定涉及到财产权和继承权问题,但从根本上说,这些规定保证了死者的妻子和儿女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为什么贵族和教士们在拟定大宪章是如此重视家庭、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呢?这是因为虽然他们是贵族,但是也是普通人,也有意外死亡的可能。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其妻儿往往会受到国王的干预而受到损害。

在国王的专制统治之下,当他们死亡后,其妻儿往往都会面临专制者带给他们的严峻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因此他们在拟定大宪章时,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些方面。

贵族们争取的虽然是贵族家庭和他们的家属的权利,但是这却开创了争取臣民家庭、妇女和儿童权利的先例,因而在人权发展史上是一个值得大书特书的事情。

除了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外,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大宪章还对贸易、迁移和居住权作了规定。

在大宪章第14条中,规定了:“所有进出英国的商人都有安全权。

无论在英国留居还是旅行的人,其安全都应该得到保障。

”大宪章第27条又进一步规定:“任何人任何时候出入英国都将得到安全保证。

”[2](P55)1215年签署的大宪章,确立了国王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以及等级会议有权监督财政的原则。

整个大宪章的精神,都在于保护个人的尊严,反对国王滥用手中的权力。

大宪章强调尊重人权,保证个人不受侵害。

大宪章要求制定宪法来保证上述权利的实现。

这种法治的思想,不仅是为贵族、骑士等人的利益服务,而且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有助于人民争取人权的斗争。

大宪章签署后,国王与贵族的斗争趋于激烈。

英国国王约翰并不喜欢这个宪章。

但是他懂得,在当时,不签订这个大宪章不行,因为他的统治能否继续下去,完全取决于他是否签订这个宪章。

英国国王约翰并不甘心其专制权利受到大宪章的限制,他在签订大宪章后感到十分后悔,随时准备进行反扑,废除大宪章。

但是反对约翰的贵族和教士们也知道,他们的命运不仅取决于国王是否签订这个宪章,而且取决于国王是否遵守这个大宪章,以及国王下属的法官、行政长官和其他的官员是否遵守大宪章。

因此,他们随时准备为捍卫大宪章而战斗。

果然,不久国王约翰就公开否认了大宪章。

于是英国贵族和骑士又起而捍卫大宪章,内战重新开始。

很快约翰战败,1216年亨利三世继位。

英国贵族强烈要求新国王遵守大宪章。

在贵族的压力下,亨利三世被迫于1258年订立“牛津条例”,承认大宪章,并把国家权力交给由贵族操纵的“15人会议”。

“牛津条约”规定,非经“15人会议”同意,国王不能做出任何决定。

“牛津条例”严重削弱了君权。

但是要真正实施“牛津条约”还需要进行战斗。

1263年,英国又发生了内战。

经过内战,贵族的力量占了上风,“牛津条约”得以真正执行。

这时传统的僧俗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到1265年,英国国王召开僧俗贵族大会,这个大会就成为英国国会的雏形。

[2](P53)这表明大宪章的人权思想促使了英国议会的诞生。

为了进一步贯彻《大宪章》的内容,1297年英国贵族又提出了著名的“无同意课税法”。

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被迫签署了这一法案。

该法规定:“凡贡税或补助金,如未经本王国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之惠然同意,则国王或其嗣君不得于本王国内征课之。

”这一原则强调了国王要服从全体人民的主权,未经人民同意,国王不得征税。

1628年,在国王查理一世统治时期,英国通过了“权利请愿书”,重申了爱德华一世确认的“无同意课税法”。

权利法案请愿书特别强调了以下原则:未经审判,或依国法外,国王“不得任意拘捕、监禁任何人;不得剥夺其管业权、各项自由及自由习惯,或置诸法外,或加以放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毁伤。

”权利请愿书还反对海陆军队强住民宅;反对不依法律任意处人死刑和肉刑,要求无论什么人犯什么罪,都应该经过通行的审判程序审判。

[3](P789)1689年英国又通过了《权利法案》,进一步重申了人权原则。

这样大宪章的思想就发展到一个比较全面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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