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修改内容介绍
1993年商标法修改内容

1993年商标法修改内容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这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增加了关于服务商标的规定,明确了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和注册条件。
2. 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地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导致市场混淆。
3. 强化了对违反禁用条款或者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的处理,赋予了商标局依职权撤销这些商标的权力。
4. 增加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种类,以更有效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次修正的《商标法》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商标法律制度建设,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修正案的通过对于改善当时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混乱状况,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1。
专家解读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充分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适用商标法所面临难题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乃是应我国内生需求,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社会上对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尚存在一些不理解甚至质疑的声音,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理角度予以简洁明了的阐释。
此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助于净化营商环境,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提升对在先使用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水准。
明确注册商标须以使用为目的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几百、几千甚至上万件商标的申请人,目前确实是客观存在的。
这些行为严重削减了我国商标法设定注册商标制度的功能,异化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
此次商标法修改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在申请时、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已经注册等各阶段都设定了遏制措施,并规定了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的处罚措施。
此次商标法修改为解决这些长期困扰社会各界的问题,提供了以下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使用目的及其证据。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的“使用目的”,是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石。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将“使用目的”规定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要件,因而并未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而仅仅在有人提出异议、“撤三”和无效程序中,个案审查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
根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应该在注册商标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实际使用”或“诚实的使用意图”的证据。
针对业界广为关注的“防御商标”,建议在确有必要存在的情况下,将“防御”本身认定为“诚实的使用意图”;当然,如果将来在审查阶段就可以基本阻止他人注册属于第三人本应注册的“防御商标”,“防御商标”则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能释放出诸多可以用以注册为商标的符号资源。
第二,关于代理机构的相应责任。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十年之剑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十年之剑
杜声宇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今年九月二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从1 983年生效施行起,现行商标法已经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历程,在此期间,商标法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从时间断限看来,1993-2001年正是中国寻求从复关到入世的九年,前两次商标法的修定带有明显的时代印记,但是该法自2001年第二次修订以来,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商标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再适应更新一个时期发展的总体需要,因此第三次修法显得迫在眉睫,从最初各界争论是大改还是小修,到现在修订目标统一明确,具体条文逐步成熟,从2003年即已启动第三次修法工作,我们终于见到了它的具体细则.【总页数】1页(P1)
【作者】杜声宇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商标法之“在先权利”条款的法律适用兼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的商标异议制度[J], 卢爱媛;李明珍
2.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相关问题探讨——兼谈《商标法修改草稿》 [J], 王莲峰
3.商标法的未来发展——兼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J], 邓宏光;周园
4.商标法与公平竞争——兼析《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的相关条款 [J], 王先林
5.十年铸盾阻异化——《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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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商标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商标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3月25日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法释义第五十八条是怎样的

商标法释义第五⼗⼋条是怎样的⼩编整理了《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五⼗⼋条的理解,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商标法释义第五⼗⼋条是怎样的《商标法》第五⼗⼋条将他⼈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将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依照不正当竞争⾏为处理的规定。
本条共1款,对将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的⾏为,规定依照不正当竞争⾏为进⾏处理。
⼀、关于本条的修改情况本条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
在现实⽣活中,有的⼈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采取“傍名牌”的⼿法,将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以达到其提升知名度、增加交易机会、吸引消费者、推销商品的⽬的。
因此,本次修改对此做出规定,明确了对这类⾏为依照不正当竞争⾏为进⾏处理。
⼆、关于对将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依照不正当竞争⾏为进⾏处理根据本条的规定,将他⼈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等要素组合构成。
商标专⽤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原则,不得利⽤他⼈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不正当竞争。
商标中的⽂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
其中,“混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是将与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与商标注册⼈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是将与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所有⼈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简议《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重点条文变动

二、 进一步规 范对驰名 商标 的相关法律规定
度还不够大 。
字样 用于商品 、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 或者用 于广告宣传 、 展 第三 , 对 商标权保 护 的力 度不够 , 同时 , 对 侵权 人 的处 罚力 商标” 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这一规定 , 使得“ 驰名商标” 这块金字招牌 为 了有效 的解 决现行商标法存在 的上述弊端 ,以及更好 的 在即将市场上彻底销声匿迹 , 完全回归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心里 。 对
还增加规定 ,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 用 两种方式 , 但是本次商标法修改之前 , 根据 商标法 的规定 , 在我 年来 日益严重的恶意侵权现象 , 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唯一途径是进行商标注册 , 经过修改后 , 明确 情节严重的, 可以在按照 匕 述方法确定数额的—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 在注册产生权利原则 的同时, 通过使用也可以产生商标专用权 。
一
修改后 的商标法应该说是向前迈进了一步 ,对于驰名商标方面的
一
、
明确 了商标注册于使用的关系
些规定 , 堵住 了市场上不法经 营者不正 当竞争之路 。” 无独有偶 ,
1 . 给与在先使用商标一定限度的保护。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五十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也表解释 : “ 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
响。 ( 3 ) 尽可以在原有范 围内继续使用 , 不得扩大范围。 值得注意 的 宣传 中用“ 中华老字号 ” 、 “ 著名品牌” 等字样。 三、 加 强对注册商标 的保护 , 同时进一步 明确对侵权人 的惩
是, 此项正当使用原则已经被既有判例所 明确。 法第四条规定 : 自然人 、 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 , 对
标法存在 以下几方面 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
2023年新商标法有哪些改变(商标法最新修订的内容全文)

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目前,《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已列入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二类立法项目。
一、关于“在制度设计中更好地体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准备工作将秉持人民至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更加注重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社会效果、在先权利的平衡,厘清权利行使的边界,解决公共利益维护不足的问题,促进权利义务的合理平衡。
一是加强商标领域诚信建设,强调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者取得商标注册;研究明确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
二是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研究通过提高罚款数额、明确恶意抢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恶意抢注商标移转制度、完善含地名商标禁用禁注规则等多种方式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三是规范权利行使,防止权利滥用,明确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边界;拟规定对于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四是强化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社会属性,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程序。
五是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督管理,明确商标代理行业准入要求,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二、关于“优化商标审查审理程序”着力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促进商标审查审理、运用管理、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各环节高效协同。
一是提升商标审查质效和争议化解效率,研究通过压缩异议申请期限、优化异议审查模式、完善异议救济程序等多种方式,降低当事人获权、维权和管理成本。
二是促进程序间联动,研究完善缴费、受理、撤回、中止、同日申请和重复注册相关规定,避免程序空转和行政资源浪费。
三是加强制度间协调,完善与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之间的衔接和配套。
三、关于“强化使用义务和权力边界”继续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在坚持现有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弥补其缺陷,着力解决“重注册、轻使用”问题。
一是完善商标使用概念,突出使用的基础地位。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摘要:1.《商标法》第十一条概述2.第十一条的主要内容3.第十一条的具体规定4.第十一条的适用情况和案例5.第十一条的修改历史和意义正文:【《商标法》第十一条概述】《商标法》第十一条是我国《商标法》中的一条重要条款,主要涉及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方面。
这一条款对于规范商标市场秩序,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十一条的主要内容】《商标法》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商标的注册1.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2.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
(二)商标的使用1.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2.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三)商标权的保护1.商标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2.商标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的具体规定】《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商标的注册1.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2.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
(二)商标的使用1.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2.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三)商标权的保护1.商标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2.商标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的适用情况和案例】以某知名品牌为例,如果该品牌发现某企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行为严重,该品牌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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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1、规定了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 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 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 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 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 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 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 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5、增加了查处商标案件的中止条款。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在查处商标 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 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 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6、对商标侵权行为罚幅的调整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条款。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 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二)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一是对申请商标注册审查时限作了规定,《商标法》第二十八 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 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二是对驳回复审的申请作出决定时限作了规定,《商标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是对商标异议审查时限作了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对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 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9、增加了民事赔偿的免责条款。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 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 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 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 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 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 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THANKS
(六)冒充注册商标罚则的调整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 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 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 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 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完善注册异议制度
一是对异议主体作了限止。《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 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 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 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是对异议程序作了简化。《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 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 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新商标法修改内容释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情况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 议第一次修改。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常委会第 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 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 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 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 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 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 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新商标法修改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增加了方便申请人的内容;* 二是规定了商标审查时限的内容; 三是完善注册异议制度; 四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五是增加了对未注册商标保护条款; 六是对冒充注册商标罚则调整;* 七是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八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一)关于方便申请人的规定
1、“声音”也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 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 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 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一件商标可以多类注册。《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 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3、申请商标注册可以数据电文申报。《商标法》第二十二 条第三款: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 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7、增加了惩罚性赔款条款。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 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 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 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 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 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 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8、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条款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为 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 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 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 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 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 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2、对驰名商标的使用作了限止性规定。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 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 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 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 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增加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
3、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商标法有所调整。 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 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 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处理。 4、对某些注册商标专用权限作了相应的限止。 《商标法》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 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 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 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 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七)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条款的调整
1、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与一般商标侵权作了区分。 修改后的商标法将原商标法五十二条改为五十七条,第 一项改为两项:“(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 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2、增加了一项侵权行为。 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 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八)、增加了规范商标代理活动内容
1、约束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 《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 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 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 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 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 受其委托。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 、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 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 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 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 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 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销售。(与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