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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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傍名牌” 法律定方向——关于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打击“傍名牌” 法律定方向——关于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打击“傍名牌” 法律定方向——关于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打击“傍名牌” 法律定方向——关于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卡丹”到处有,“狐狸”漫山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金利来”,愁!愁!愁!这首打油诗曾经风靡一时,它生动形象地描绘出了知名品牌被“傍”的无奈。

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傍名牌”现象近年来备受关注。

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此条款被认为是针对“傍名牌”的明确规定,为有效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这一难题确定了方向。

权利冲突导致“傍名牌”出现“傍名牌“这个词语普遍被认为最早出现在1999年年底,发生在当时非常火爆的VCD产业,后来逐渐蔓延到服装、食品等各个行业。

此后,“傍名牌”现象不断翻新,仿冒者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受到“傍名牌”困扰的国内外名优企业越来越多,查处难度越来越大,“傍名牌”现象成为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严峻问题。

“傍名牌”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由于两者均属商业标识权,但注册机关不同,且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相同汉字很可能由不同经营者分别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注册或者作为商标注册,甚至会有经营者恶意“傍名牌”,故意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进行注册或使用,误导公众。

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嘉鹏介绍说,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以及企业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不协调,存在衔接上的空白,造成认定难、查处难,令“傍名牌”者有可乘之机。

国家有关部门对“傍名牌”现象十分关注,工商部门多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影响重大的“傍名牌”案件。

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

专家解读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专家解读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充分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适用商标法所面临难题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乃是应我国内生需求,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社会上对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尚存在一些不理解甚至质疑的声音,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理角度予以简洁明了的阐释。

此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助于净化营商环境,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提升对在先使用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水准。

明确注册商标须以使用为目的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几百、几千甚至上万件商标的申请人,目前确实是客观存在的。

这些行为严重削减了我国商标法设定注册商标制度的功能,异化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

此次商标法修改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在申请时、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已经注册等各阶段都设定了遏制措施,并规定了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的处罚措施。

此次商标法修改为解决这些长期困扰社会各界的问题,提供了以下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使用目的及其证据。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的“使用目的”,是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石。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将“使用目的”规定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要件,因而并未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而仅仅在有人提出异议、“撤三”和无效程序中,个案审查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

根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应该在注册商标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实际使用”或“诚实的使用意图”的证据。

针对业界广为关注的“防御商标”,建议在确有必要存在的情况下,将“防御”本身认定为“诚实的使用意图”;当然,如果将来在审查阶段就可以基本阻止他人注册属于第三人本应注册的“防御商标”,“防御商标”则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能释放出诸多可以用以注册为商标的符号资源。

第二,关于代理机构的相应责任。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10.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在先使用权问题研究——兼评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商标在先使用权问题研究——兼评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上所诉 ,商标先 用权应 当是一种抗辩权 ,而非支配权 ,也不是撤销权 。 二、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存在的 问题 我国 《 商标法 》虽然是第一次确立 了商标先用权制度 , 但该 制度 在 其他 国家是 已经存 在的 ,笔者结合各国关于商标先用权制 度 ,认为我 国
新 《 商标法》 规定商标在先使用人如果要 继续使用商标 ,应 当附加 适当标志与注册 商标 加以区分 ,但是 《 商标法》并未规定如何 附加适 当 标志。笔者认 为 ,由于每个涉及商标先用权纠纷的商品种类都 不同 ,商 标的特征和显著性也 不同,如果统一规定如何附加适当标志 的话 可能只 适合少部分商标 , 对 于其他商标可能会 出现影响商标整体美观 、影响在 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 区分度等等 问题 。此外 ,我 国现在对未 注册商标 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 ,一个商标是否属于在先使用的商标还是侵 权的商 标在现行的司法体 系中都需要 通过法 院的确认 。因此 , 笔者认为,附加 适当 标志的问 题不—定需要制定—个统一的标准 , 而是可以赋予法院在审查 在先使用商标可以 继续使用后 , 根据商标的本身构图以及和注册商标的相似 程度 ,以及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对商标 的认知和区分等综合 因素的考虑下, 个案决定附加 适当 标志加 以区分的问题。这样虽然可能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 作量 , 但是保证了 个案的公平, 也避免 了 很多后续的纠纷 。 三、我国 《 商标法》 的完善 根据前文的分析可 以看 出我 国最新立法 中存在 的问题 ,因此,笔者 建议 《 商标法》 在后期的立法中首先应 当明确商标先用权 的性质 ,明确 权利属性 有助 于商标在先使用人在法律许可 的范围 内依法行使 自己的权 利。其 次,《 商标法》 立法中应当明确 “ 有一定影 响力 ” ,“ 原有 范围” 这两个 概念 ,因为这两个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 ,司法实践 中也是需要 这 两个概念 涉及 的 内容来 划分 在先 使用 商标 与 注册 商标 的利 益。最 后 , “ 附加适 当标志 ”是区分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 商标 的关 键 ,如何 附加 适 当标志是需要 司法实践 中不断总结的 。 ( 作者 单位 :西南 政法大学 民商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万慧达高级合伙人黄晖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有如下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一、强调商标使用,完善注册制度——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次修改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并具体体现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恶意注册的,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新法允许给予通常数额1至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

此外,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法后果。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至少要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乃至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新法吸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

商标法释义第五十八条是怎样的

商标法释义第五十八条是怎样的

商标法释义第五⼗⼋条是怎样的⼩编整理了《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五⼗⼋条的理解,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商标法释义第五⼗⼋条是怎样的《商标法》第五⼗⼋条将他⼈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将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依照不正当竞争⾏为处理的规定。

本条共1款,对将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的⾏为,规定依照不正当竞争⾏为进⾏处理。

⼀、关于本条的修改情况本条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

在现实⽣活中,有的⼈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采取“傍名牌”的⼿法,将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以达到其提升知名度、增加交易机会、吸引消费者、推销商品的⽬的。

因此,本次修改对此做出规定,明确了对这类⾏为依照不正当竞争⾏为进⾏处理。

⼆、关于对将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依照不正当竞争⾏为进⾏处理根据本条的规定,将他⼈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等要素组合构成。

商标专⽤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原则,不得利⽤他⼈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不正当竞争。

商标中的⽂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

其中,“混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是将与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与商标注册⼈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是将与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所有⼈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2023年商标法修改说明

2023年商标法修改说明

2023年商标法修改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法律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2023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提高商标注册效率,强化商标侵权打击力度,更好地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

一、2023年商标法修改背景及目的2023年商标法修改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增长,商标审查压力不断加大;二是原有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审查标准不明确、侵权行为界定模糊等;三是为适应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的需要,提高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

本次修改的目的主要是简化注册程序、提高审查效率、明确审查标准、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商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2023年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注册程序的简化为提高商标注册效率,2023年商标法对注册程序进行了简化。

如取消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通知书阶段,将受理、审查、公示、注册等环节一次性完成,缩短了商标注册周期。

2.商标审查标准的调整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如对商标显著性、通用性、商品类似性等方面的审查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3.侵权行为的界定与处罚2023年商标法对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范围和责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对故意侵权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

4.驰名商标保护的加强为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侵权纠纷处理等过程中,应当对驰名商标给予优先保护。

三、2023年商标法修改对我国商标市场的影响2023年商标法修改对我国商标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方面,简化的注册程序和明确的审查标准有助于提高商标注册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升我国商标市场的整体竞争力。

简议《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重点条文变动

简议《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重点条文变动
赔偿数额。
二、 进一步规 范对驰名 商标 的相关法律规定
度还不够大 。
字样 用于商品 、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 或者用 于广告宣传 、 展 第三 , 对 商标权保 护 的力 度不够 , 同时 , 对 侵权 人 的处 罚力 商标” 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这一规定 , 使得“ 驰名商标” 这块金字招牌 为 了有效 的解 决现行商标法存在 的上述弊端 ,以及更好 的 在即将市场上彻底销声匿迹 , 完全回归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心里 。 对
还增加规定 ,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 用 两种方式 , 但是本次商标法修改之前 , 根据 商标法 的规定 , 在我 年来 日益严重的恶意侵权现象 , 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唯一途径是进行商标注册 , 经过修改后 , 明确 情节严重的, 可以在按照 匕 述方法确定数额的—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 在注册产生权利原则 的同时, 通过使用也可以产生商标专用权 。

修改后 的商标法应该说是向前迈进了一步 ,对于驰名商标方面的


明确 了商标注册于使用的关系
些规定 , 堵住 了市场上不法经 营者不正 当竞争之路 。” 无独有偶 ,
1 . 给与在先使用商标一定限度的保护。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五十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也表解释 : “ 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
响。 ( 3 ) 尽可以在原有范 围内继续使用 , 不得扩大范围。 值得注意 的 宣传 中用“ 中华老字号 ” 、 “ 著名品牌” 等字样。 三、 加 强对注册商标 的保护 , 同时进一步 明确对侵权人 的惩
是, 此项正当使用原则已经被既有判例所 明确。 法第四条规定 : 自然人 、 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 , 对
标法存在 以下几方面 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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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我们以问答的形式,对本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条款及其适用进行介绍和解读,回应实践中广泛关注的问题。

问题一:本次商标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涉及条文共6条,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尽快研究起草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充分保障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顺利实施。

问题二:本次商标法修改为什么要加强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
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强烈呼吁予以规制。

对于前一类的恶意申请行为,现行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近年来打击力度很大,使这类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是在囤积注册行为的规制方面,法律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直接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条款,导致实际操作中打击力度不够。

本次修改是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问题三: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修改体现在哪些方面?
本次修改对于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务机构。

问题四:关于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修改如何落实?
作为本次商标法修改的配套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起草部门规章——《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

该规章将对法律修改内容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对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的具体行为类型及其他处理措施进行明确,如对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大量注册商标、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基于不正当目的重复申请商标注册等典型行为类型进行详细列举,除
了商标法规定的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驳回、无效等手段外,还将利用信用档案、行业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监管手段进行规制,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行为,都可以提供线索,帮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该规章现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将根据意见反馈进行完善,使商标法的修改内容落到实处。

目前审查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针对恶意注册采取措施。

商标审查员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经营范围、使用能力、商标申请历史、名下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所申请商标独创性、在先司法判决结果等因素,个案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注册。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认为申请人涉嫌恶意申请或者囤积注册,可以要求其做出相关说明。

问题五:在规制恶意注册行为时,为什么要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目前,商标代理机构良莠不齐,存在部分不良代理机构协助甚至直接从事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的行业乱象。

有的代理机构设立关联公司在与业务无关的领域大量申请商标、倒卖牟利,或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恶意抢注客户的商标,索要高额转让费,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次修改将恶意注册申请纳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以及对商标代理机构予以处罚的事由中,同时也作为对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的事由,有利于规范代理行为,净化商标代理市场秩序,鼓励公众监督。

即将出台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将对利用信用档案、行业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代理机构监管手段进行明确。

问题六:本次修改关于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做出了哪些修改?
为了进一步加重侵权成本,惩罚恶意侵权人,严格保护商标专用权,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本次修改比照《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问题七:本次修改关于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又增加了哪些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严重干扰了市场环境,长期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本次修改参照《民法总则》中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著作权法中关于司法机关民事制裁的规定,明确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处置。

新增内容规定,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可以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上述修改将销毁和禁止进入商业渠道作为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其形成了有效威慑。

同时,增加的规定与商标法现行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处理手段相平衡,使商标权的保护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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