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案例
公司法中董监高指哪些人

公司法中董监⾼指哪些⼈在⼀个公司中,存在着董监⾼,这是⼀个简称。
但是在法律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我们需要清楚这指的的哪些⼈,⼤家就要做好相应的了解,才能有知道是怎么回事。
对于这个问题本⽂也将进⾏详细的介绍。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中董监⾼指哪些⼈“董”是指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和职⼯代表⼤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出的职⼯代表组成,董事的任期有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得连选连任。
《公司法》第⼀百零⼋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九⼈。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代表由公司职⼯通过职⼯代表⼤会、职⼯⼤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第⼀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作,董事长不能履⾏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名董事履⾏职务。
“监”是指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例的职⼯代表组成,其中职⼯代表的⽐例不得低于三分之⼀,董事及⾼级管理⼈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得连选连任。
第⼀百⼀⼗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例的公司职⼯代表,其中职⼯代表的⽐例不得低于三分之⼀,具体⽐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代表由公司职⼯通过职⼯代表⼤会、职⼯⼤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监事会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级管理⼈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监高《声明及承诺》,还有签的必要么?

0682020年8月,因全新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深交所认为全新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了《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5条的规定,对其下发监管函。
实践中,上市公司对于提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声明及承诺》)普遍不感冒,也极少有投资者关心《声明及承诺》的内容,但《声明及承诺》填报违规的案例仍时有发生,那到底《声明及承诺》的制度设计初衷是什么、有何功能、是否还有存在必要?主要内容规定沪深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均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主体在公司首发上市前或初次任职后向交易所提交《声明及承诺》,且多在各自上市规则中列专节予以规定。
虽然板块不同、签署主体不同,沪深交易所《声明及承诺》均分为声明部分和承诺部分,主要内容及相关规定大同小异。
一是声明部分以签署人陈述个人主要信息为主要内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主板上市规则》)第3.1.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应当在《声明及承诺》中声明持股情况、违规被查处情况、参加证券业务培训情况、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
在《声明及承诺》格式文本中声明实际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声明人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联系地址、国籍、身份证明号码、工作经历等个人基本信息;2.声明人及其近亲属的利益情况,包括兼职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等;3.与任职资格有关的信息,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是否涉及影响任职的诉讼程序、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情形等;4.责任认知的声明,主要包括是否已知悉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虚假记载的后果。
二是承诺部分以签署人承诺遵守各项规则并接受交易所监管为主要内容。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履行多项职责并在《声明及承诺》中作出承诺,例如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监事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等。
股东、董监高任职问题

股东、董监高任职问题一、公司股东资格界定(一)自然人党政机关1、公务员(禁止)《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2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第一段提出“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最新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资料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新公司法背景下董监高履职务风险防范

新公司法背景下董监高履职务风险防范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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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向把握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 向把握
一、谁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一)原告——公司or股东?
1. 公司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作为直接的权利被侵犯者,其当然有权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体行使请求权。
2.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按常理而言,公司应当是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的第一顺位主体,但问题在于,公司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其 本身并不具有生命,亦无法如普通自然人一般“能说会道”,特别是当公司内部董事等侵害其利益,而公司又被董事所 操控怠于行使救济时,又应当由谁来为公司声张正义呢?
2. 高级管理人员
实践中,法院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进行认定时,多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即虽然相关主体并未与公司签订正式 劳动合同,但若能根据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中实际承担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则仍应认定其为 适格被告【见(2019)鲁民再81号案】。具体而言,法院一般按照以下顺序确认高级管理人员身份:
2. 公司是否遭受实际财产损失;
3. 被告行为与公司财产受损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4. 公司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
【特别提示】
原告应提出足够证据证明公司所受损失的具体范围,否则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利益受损,亦极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 驳回原告所提出的具体赔偿请求。
(二)不当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1]。基于上述关系的相关交易,即关联交易作为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公司法》第21条并未对其明令禁止,而是仅针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制。据此,原告在进行此类 诉讼时,应主要着眼于证明涉诉关联交易确实导致了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其中关键点为: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法律规定和相关观点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法律规定和相关观点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法律规定相关观点—、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的法律规定(⼀)关于应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范围的规定1法定代表⼈及董监⾼变更登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股东变更登记《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3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增加资本,分公司登记、章程修改,合并分⽴公司、注销、撤销登记,(⼆)关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主体的规定1.股东请求变更登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规定:“当事⼈依法履⾏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请求公司履⾏上述义务的,⼈民法院应予⽀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第1款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为⽆效的,⼈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2实际出资⼈请求变更登记实际出资⼈请求公司将其变更登记为股东的前提是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3冒名股东变更登记冒⽤他⼈名义出资并将他⼈登记为股东的,被冒名⼈不承担补⾜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变更公司登记程序的规定我国法律就公司应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管辖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公司变更登记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关于股权变更登记的效⼒规定根据该规定,股权变更登记对外产⽣效⼒,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
新公司法对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任职资格: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更加严格,要求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这也意味着,如果董监高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2. 责任承担:新公司法加重了董监高管理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董监高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仅可能面临法律制裁,还可能面临公司的追责和赔偿。
3. 公司治理: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要求董监高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这也意味着,董监高管理人员需要更加注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对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需要他们更加注重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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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案例
作者:张林玉,女,1970年出生,1992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投资经济系专业,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内部审计师,现
为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专职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
房地产、金融领域,擅长公司并购、增资、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方案
设计等。
1.有关董监高应负职责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监高不得从事的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
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违反该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
3.董监高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案例解析
(1)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应注重其掌握的实质权力
上海川流机电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诉李鑫华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
司利益赔偿案评析:在审理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件
时,如何认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公
司法》之所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任职条件、勤勉义务和
忠实义务,是因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人员相比拥有更多的权
力,其权力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案件中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应注重其掌握的实质权力方面,并不能纠结于
其名义上的职务。
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其主
要职责是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等经营决策机构和业务执行机构的人员
的活动,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不对公司的
切身利益产生直接影响。一旦出现兼职,非但其任职或作出的监督结
果无效,更不能以监事的身份为由免除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该
案中,被告作为临时负责人,由于其实质行使了总经理的职责,因此
被告应当属于公司高管的范围,被告同时担任监事的情况不构成对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影响,仅影响其监事职权的效力而已。
(2)监事不受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如有需要,应协议约
定
刘彬诉李占军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案评析:本案的审
理重点是对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的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公司的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实际控制公司
的运营。他们与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有很大的一致性,并因此被赋予充
分的职权;但另一方面,他们又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其利益不一定与
公司和股东相容,甚至可能相冲突。因此,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董事、
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用以调整上述冲
突,主要规定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是应将监事义务和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相区别,监事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不
能,尽职要求也不尽相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一百四十七
条在规定任职条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三者一并出现,这说明此三方面对三者的要求是一致的,而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禁止行为时,只出现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这两个主体,监事被排除在外,足以说明没有将监事作为竞业禁止
义务主体的立法意图,这一规定也符合监事在公司的实际地位和作
用。监事作为监督者,并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活动,通过法定竞业禁
止规定予以约束不妥,若有必要,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竞业禁止的方式
维护公司利益。
(3)公司高管侵犯公司的商业机会,应当赔偿公司的预期利润
中冶全泰(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丛受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另设京泰公司侵占与ATIBIR公司的合同机会,损害全泰公司利益
赔偿案评析:本案是一起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典型
案例。首先,在侵权行为认定的要件中,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是关键
部分。本案中,从爱民利用全泰公司的名称、资金、域名、办公地址、
人员、电话、业务等经营资源设立京泰公司,签订原本应与全泰公司
签订的合同,导致本属于全泰公司的商业利益失去,上述客观行为可
以完全印证从爱民违反忠实义务的主观过错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其次,公司高管侵犯公司的商业机会,应当赔偿公司的预
期利润。本案中,该预期利润应当根据从爱民自认的京泰公司获得的
利润率、全泰公司其他业务的利润率以及其他证据予以确定。应当说
明的是,在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后果方面公司法还规定了归入
权,即高管将所得收益归还公司,且该所得收益与损害赔偿存在重合,
全泰公司选择了请求损害赔偿。再次,公司高管以侵犯公司商业利益
为目的设立其他公司,该其他公司与该公司高管可能存在共同侵权。
本案中,京泰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于从爱民挪用全泰公司的资金,其
设立后的经营的唯一项目即为涉案的与ATIBIR公司的项目,从爱民
的意志对于京泰公司具有决定性作用,二者在侵犯全泰公司商业机会
的过程中为利益共同体,具有共同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