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董监高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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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管理会计之——内部控制习题及答案

会计继续教育-管理会计之——内部控制习题及答案

管理会计之——内部控制一、单选题1、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企业安全——严禁企业违法经营或非法获利B、资产安全——企业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安全C、信息安全——财务报告及信息的真实和完整D、效率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是终极目标【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2、企业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和联签制度,关于“三重一大”说法错误的是( )。

A、重大事项的决策B、重要干部的任免C、重要项目的安排D、小额资金的使用【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3、下列关于内部控制要素的选项中对应关系正确的是( )。

A、内部环境是重要基础B、风险评估是具体方式C、控制活动是重要环节D、内部监督是重要条件【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4、"企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指的是哪种风险应对方式( )。

A、风险规避B、风险降低C、风险分担D、风险承受【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5、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 )缺陷。

A、重大B、一般C、运行D、重要【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6、不属于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主要风险的是( )。

A、人力资源缺乏或过剩、结构不合理、开发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发展战略难以实现B、人力资源激励约束制度不合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完善,可能导致人才流失、经营效率低下或关键技术、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泄露C、人力资源退出机制不当,可能导致法律诉讼或企业声誉受损D、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或发展战略实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企业盲目发展,难以形成竞争优势,丧失发展机遇和动力【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资金活动中的主要风险的是( )。

A、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B、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C、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D、进行可行性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筹资活动,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8、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商经考点汇总

商经考点汇总

理论+ 商法(一)(商法部分结合《2019厚大主观题一本通——鄢梦萱》的法条速查进行设计)理论:当天为准商法考点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商法考点2:股权内部转让商法考点3:法人治理结构商法考点4:股权转让中的优先受偿权商法考点5:减资程序步骤真题阅读练习:2018年商法真题、2017年商法真题案例阅读任务:《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昌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纠纷案商法案例六:公司的合并——万宝华泰公司与亨达公司合并纠纷案民事进阶案例十一:七星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偿债纠纷案今日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转让、执行异议第二部分商法考点【今日商法】(标颜色的为今日复习考点)(1)今日真题回顾2018年商法真题设问:1.如林强以刘珂用于出资的180万元是他所汇为由,主张确认刘珂名下的股权实际为林强所有,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季翔向皓轩公司转让股权时,其认缴的出资尚有400万元未缴纳,如认缴期限届满,遥想公司是否可以向皓轩公司催缴?为什么?3.木道公司与麦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过户到麦芜名下,据此是否可以认定麦芜已取得遥想公司的股权?为什么?4.根据题中所述事实,是否可以认定彩虹钢铁公司已取得遥想公司股权?为什么?5.孙淼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6.在银行诉遥想公司和林强的清偿贷款纠纷案件中,林强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涉及知识点:股东资格的确认、股权转让、案外人执行异议、公司债务承担等(2018年法考主观题改革,官方未公布答案,答案不唯一、不统一)2017年商法真题设问: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6.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就昌顺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状态,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为什么?涉及知识点:公司治理结构、减资程序、董监高职责、股权回购、公司解算与清算等(2)今日真题中涉及的5个考点及相关法条商法考点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真题来源:2018年真题第3问商法考点2:股权内部转让商法考点3:法人治理结构真题来源:2017年真题第1问考点内容: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规定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五P183第1点(2017年真题原型)★请阅读《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五P186扩展分析:公司法人治理与股东权利的行使商法考点4:股权转让中的优先受偿权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五P183第1点(2017年真题原型)商法考点5:减资程序步骤真题来源:2017年刑法第2问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P184第2点第三部分今日重点案例阅读·公司治理结构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五P182第1问请阅读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P182第1问·股权转让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六P188第6问请阅读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马武能否取得姚谦、董珠的股权?为什么?P188第6问·名义股东股权转让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民事进阶案例十一P374第8问请阅读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若法庭同意高天公司加入诉讼,你认为对于高天公司要求确认周某与汤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如何判决?P374第8问理论 + 商法(二)理论:当天为准商法考点6:出资瑕疵商法考点7:名义股东商法考点8: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商法考点9:产生注册资本变更的法律效力商法考点10:增资/减资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真题阅读练习:2016年商法真题、2015年商法真题案例阅读任务:《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二:公司出资制度——三弘公司出资纠纷案商法案例三: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奥雷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纠纷案司考经典主观题及评析P219-222 2016年真题今日关键词:出资、股东权利义务、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第二部分商法考点【今日商法】(标颜色的为今日复习考点)(1)今日真题回顾2016年商法真题设问: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第1问:出资行为及法律效果第2问:投资与借贷的区别第3问: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第4问:资产转移,公司的独立性第5问:债权是否得到受偿,受偿的顺序第6问:资本维持制度与刺破面纱规则2015年商法真题设问:1.《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3.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4.《2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涉及知识点:股东会决议效力,未出资与违约责任,新股优先认股权,增资法律效力的时间,债务清偿(2)今日真题中涉及的5个考点及相关法条商法考点6:出资瑕疵真题来源:2018年真题、2016年第3问考点内容:出资瑕疵的认定及处理、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二P162第2问及P166扩展分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处理商法考点7:名义股东真题来源:2015年、2014年第3问、2013年考点内容:名义股东的处分行为性质认定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一P156判断三、商法案例二P163第2问、民事进阶案例十一P377判断五商法考点8:合伙人的劳务出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七P195第1问商法考点9:产生注册资本变更的法律效力真题来源:2015年第5问法条链接:《2019厚大主观题一本通-鄢梦萱》问29商法考点10:增资/减资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法条链接:《2019厚大主观题一本通-鄢梦萱》问30第三部分今日重点案例阅读·出资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二P162第4问请阅读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刘某出资的股权是否合法?三宏公司对该瑕疵出资,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理?P162第4问·股东资格/出资行为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三P169第1问请阅读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请评价雷奥公司成立时3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的合法性。

刺破董事责任面纱

刺破董事责任面纱

董监高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八种法定情形——导致董监高倾家荡产的八条高压线要点提示:公司的董监高作为公司的管理核心,在经营公司时必须严格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对待自己事务之心态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以公司资产为保障的公司债权人利益。

董监高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董监高除了对公司承担责任外,亦应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随着公司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债权人向董监高直接主张权利的诉讼日益增多,因此,董监高必须谨慎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否则,可能背负巨额债务,令自己一生之清苦具非。

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如下八种行为是董监高履职的高压线:一、股东在增资时未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管未积极催缴法理分析: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该义务要求董监高在履行公司事务时尽职尽责,对待公司事务如自己之事务。

董事高管在增资时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增资之职责,因其未积极履行出增资催要职责而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规定:《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即:公司、无辜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即:公司、无辜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3_j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3_j

第四节破产抵销权《司法解释(二)第41-46条》一、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基本条件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不得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知识点链接】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二、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基本程序1.主体债权人依法行使破产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管理人的异议权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抵销的生效时间(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三、不得抵销的情形1.权利滥用限制为了防止破产抵销权被当事人所滥用,损害他人利益,《企业破产法》第40条对破产抵销权同时规定了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司法解释(二)》第44、45条针对两种特殊情况作出细化规定:(1)破产申请受理前合同法上抵销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原则上有效,但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法定不得抵销情形之一,管理人有权主张该抵销无效。

公司分类标准,公司性质分类

公司分类标准,公司性质分类

1、按股东责任承担分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2、按开放封闭分类封闭性(有限公司)、开放性(股份公司)3、总分(分公司、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不能突破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独立的缔约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当事人;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总公司,分公司)。

4、母子(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记忆:独生子); 母子关系,控制人事,控制决策;母公司,子公司。

5、信用基础分人合,资合。

普通合伙:完全人合,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十资合。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资合为主,有部分的人合性。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资合。

资合的公司,法律强制性规范较多。

6、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

合伙可以用公司两字,不能用:有限,股份字样。

1、公司权利能力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不同,公司的权利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公司权利、行为能力产生:营业执照签发。

3、公司权利,行为能力消灭:注销。

4、公司行为能力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

5、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其机关实现,而其机关最终由自然人担任。

6、公司行为能力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的议事能力由3会作出)。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经理)。

1、内部转:股东之间转让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随便转、自由转)。

2、对外转:股东向第三人协议转让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其他股东人头过半)。

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其他股东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包括: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其他由转让方提出的合理条件)。

新《公司法》解读

新《公司法》解读

新《公司法》解读公司股东权利、29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2024年第7期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内容,新增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的撤销权的最长保护期(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及起算时间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完善股权回购请求权,为中小股东对抗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提供了解决路径。

明确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同时新增股份公司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八)股东代表诉讼权。

新《公司法》扩大股东代表诉讼范围。

将此范围扩充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当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或者他人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有限公司的任一股东、符合一定持股条件(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公司股东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司利益。

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变化有权利就有义务和责任,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新《公司法》在股东义务和责任方面的修订着重体现在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和出资义务,有意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一)公司设立时相关责任承担。

新《公司法》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明确公司设立时的相关责任承担。

(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新《公司法》新增横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明确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

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股东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所有关联公司均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留现行《公司法》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024《公司法》最新修订

2024《公司法》最新修订

新《公司法》框架下定向减资的适度限制
• 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减资
• 法定例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约定例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17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按股比减资 原则+例外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治理与合规
《公司法》修订2024
2023年12月
目 录
1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2 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 3 股权交易规则的完善 4 公司治理制度的优化 5 国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6 一人公司管制的放松 7 公司法其他重要调整
01
4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公司法》的修改历程
欠缴股东 失权
宽限期自发出催缴书之日起,
书面形式发出
不得少于六十日
• 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经催缴失权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相应减资并注销该股权
• 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23

欠缴出资
低价出资
50条 21
瑕疵出资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欠缴出资
•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足额缴纳出资
低价出资
•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瑕疵出资—欠缴股东的失权&失权股东的救济
• 董事会未核查/催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失权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的规足。

三、条文释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

为促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应当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条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

二是损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因本法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上述人员不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四是行为人必须有过错,也就是必须有过失或者故意。

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根据受侵害的公司权益的性质、
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办法,主要是赔偿公司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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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 公司增资时,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管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当前设立公司过程中,普遍存在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借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

被借用的人虽然工商登记为公司股东,但实际上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未实际出资,更未取得任何利益,完全处于实质股东控制之下。

公司债权人要求实质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资产,无法证明的,有权要求实质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的:(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6.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

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7.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在被吊销、清算、注销过程中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违反法定义务损害相对方利益的。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即追究公司股东不清算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
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以及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因此,这仍是股东或部分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六十三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公司或公司股东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无偿转移公司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公司财产,逃避公司债务。

(1)、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案外人合同无效,并返还属于债务人公司的财产。

(2)、债权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公司股东与案外人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11、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返还或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是追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方式,无论是作为公司债权人还是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注意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避免不了解具体情况,导致将来债权人追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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