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需要注意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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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管⼈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管⼈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董事、监事、⾼管⼈员的义务董事、⾼管⼈员不得有下列⾏为:(1)挪⽤公司资⾦;(2)将公司资⾦以其个⼈名义或者以其他个⼈名义开⽴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借贷给他⼈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合同或者进⾏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利⽤职务便利为⾃⼰或者他⼈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营或者为他⼈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与公司交易的佣⾦归为⼰有;(7)擅⾃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为。

(149条)董事、⾼管⼈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管⼈员未尽义务所负担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管⼈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0条)1、违反法律的情形,主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是148条、149条的规定。

此外,违反16条,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向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情形中,董事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向股东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的担保权⼈应当了解担保⼈与债务⼈之间的关系以及应当要求提供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其不构成善意第三⼈,且该担保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效。

但根据《最⾼院关于适⽤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董事私⾃向股东提供担保的⾏为可能与担保⼈(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有⼀定的因果关系,公司因此对该⽆效担保也有⼀定的过错,其仍应承担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3或1/2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中,主合同有效的承担1/2 ,主合同⽆效的承担1/3。

对于公司所承担的1/3或1/2的民事责任份额,公司有权向董事追偿。

董监高规定

董监高规定

董监高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为了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进行明确和规范。

首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

根据《公司法》,董事、监事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经验和职业素养,不得有违法记录。

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其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以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再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他们应当坚持以公司利益为中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偏袒某一股东或利益相关方。

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定行事,接受股东的监督。

他们需要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并接受股东的提问和指导。

最后,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和股东有权对其进行追责和追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总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中具有重要的角色和职责。

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同时,他们也要接受股东的监督和追责,确保履职尽责,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案例

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案例

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案例一、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1.董事职责: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的权利和义务:(1)董事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重大事项决策并组织实施;(2)董事应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要求,及时向股东公开披露与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的重要信息;(3)董事应保持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董事应尽力履行职责,审慎决策,关注公司的持续经营,协助监事履行监督职责。

2.监事职责: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成员,其职责包括:(1)监事有权了解和审核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监事有权利提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3)监事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监事应当参加股东会,并有权在股东会上提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对投资者关系、重组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3.高级管理人员职责: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中实际负责决策、管理和日常运营的人员,其职责包括:(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推动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2)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诚信、谨慎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3)高级管理人员应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案例分析1.张三利用职务便利案张三是公司的董事长,掌握着公司的决策权。

他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市场价格,购买低价的股票并以高价转让给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行为违反了董事应保持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法律规定。

监事及时发现了此事,并向法院提起了检举和控告。

《公司法》中关于董监高兼任规定的知识汇总

《公司法》中关于董监高兼任规定的知识汇总

《公司法》中关于董监高兼任规定的知识汇总一、哪些人属于公司“高管”?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此可见,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对于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

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管,如部门总监等。

二、《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任职兼任限制有哪些?答:1、《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所以,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兼任监事。

换句话说,只要是公司监事,就不可能同时为公司董事或高管。

2、《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所以,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如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但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结论:董事不能兼任监事。

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

监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同时需给予注意的是: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指引,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公司高管受到哪些方面的约束?答:1、法律规定的约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监事并列,成为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3、劳动合同的约束。

高管作为企业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受《劳动法》调整。

四、公司是否需要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一般而言,公司高管应与谁签订聘用合同是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机构产生办法的规定来确定的。

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需注意事项

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需注意事项

一、董监高股票买卖简易手册如下1.将买卖计划书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核查是否在窗口期或短线交易期)2.买卖(买多少无限制,卖就有25%或其他限制)3.买卖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秘向交易所申报并在制定网站公告。

4.当然,如果买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的5%或30%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按该办法办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一)法律1.证券法(1)短线交易《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后又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可以请求收回其所得利益。

(2)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第74条和7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规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

内幕交易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1)申报义务《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禁止和限制转让《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上市一年内和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能转让自己所持的股票。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董监高在特定期限内可以限额转让的规定是我国2005年修改《公司法》的成果。

我国2005年之前老《公司法》曾经完全禁止董监高在任职期间转让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5日颁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⑨]对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买卖所属公司股票作出了以下规定:1.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规则》第11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

对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上述规定是对《公司法》申报规定的具体化。

2.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规则》第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期间内不得转让:(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1年内;(2)董监高离职半年内;(3)董监高承诺的期间内;(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中董监高规定[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公司法中董监高规定[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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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董监高规定[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
1、忠实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

【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48条和149条】
2、勤勉义务: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利益不受损害。

比如:
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0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股份锁定义务: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

比如:
1)证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监高的廉政制度

公司董监高的廉政制度公司的董监高廉政制度是一项关键性的政策,旨在保证公司的透明度和诚信度,以维护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该制度约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道德和伦理标准,以及公司的核心价值观。

该制度包括以下要素:1. 遵守法律法规。

公司的董监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能涉及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2. 公开透明。

公司的董监高必须在行使权力和负责工作时,始终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投资者、员工、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布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信息。

3. 诚信守信。

公司的董监高必须始终保持良好的诚信度,不得伪造、谎报或隐瞒重要信息,不得承诺虚假利润或分红,并与外部合作伙伴建立公正、诚信的合作关系。

4. 严禁不正当行为。

公司的董监高必须遵守公司道德规范,严禁实施利益输送、滥用职权、操纵股价等不正当行为,同时要维护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为了落实公司的董监高廉政制度,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 建立业务审计制度,对董监高的决策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2.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公司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避免董监高滥用职权、隐瞒重要信息等风险行为。

3. 建立内部监察制度,针对董监高存在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置。

4. 建立奖惩制度,对符合廉政制度要求的董监高进行表扬和激励,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并公开通报。

在维护公司良好形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发展潜力方面,公司董监高廉政制度的实施非常关键。

只有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够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增添有力保障。

20240804上市公司董监高法规汇总

20240804上市公司董监高法规汇总随着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近年来相关法规也不断修订完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

下面将对近期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规进行汇总。

首先是《公司法》的修订,2024年12月28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发展和治理需要,对现行的《公司法》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从业禁止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明确要求加强对董监高的培训和考核。

其次是证监会在2024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从业限制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该办法,任职董监高的人员必须符合年龄、学历、从业经历和职称等条件,并不能同时担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应职务,此外,个人还应具备财税、法律、会计等相关领域的基本知识。

该办法的发布,进一步加强了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管理。

另外,2024年4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董监高的任职条件和从业限制,加强了对董监高的资格审查和监管。

办法规定了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并对董监高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在内部治理方面,证监会还在2024年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会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董事会的组成、权责和运作等方面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坚持依法经营和独立监督原则,强调董事应全面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决策能力。

此外,证监会还发布了《上市公司监事会规定》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总体来看,近年来,我国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这些法规的实施,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和责任承担,并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考核,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保护股东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1. 引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的背景、资格和素质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本旨在全面介绍新三板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的注意事项。

2. 董监高人员的基本要求2.1 年龄董监高人员的年龄普通应在35岁以上,但不超过65岁。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也可适量放宽年龄限制。

2.2 学历背景董监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通常要求获得本科及以上学位。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于有丰富经验和出色业绩的候选人,可以适度放宽学历要求。

2.3 经验要求董监高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具备一定的商业洞察力和战略规划能力。

对于董事和监事,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财务和风险管理知识。

2.4 诚信记录董监高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信誉和诚信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 董监高人员任职程序及注意事项3.1 选聘程序公司在选聘董监高人员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程序化的选拔,并履行必要的审查手续。

包括广泛征集候选人、组织面试、进行背景调查等环节。

3.2 专业评估机构的参预公司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董监高候选人进行品德、业绩、资质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估。

评估成果将作为选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3.3 风险防控公司在选聘董监高人员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背景调查,保证候选人的合法身份、学历、工作经验等信息真实可靠。

3.4 培训与考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董监高培训制度,加强对董监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完善董监高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4. 附件清单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申请表- 新三板董监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清单- 董监高人员背景调查报告模板- 董监高人员聘任合同模板5. 法律名词及注释- 新三板:指中国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业务,是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需求而设立的股权交易市场。

- 董事: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的主要经营决策机构成员,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规定

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规定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规定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买卖股票行为对公司的股价和投资者信心都有很大的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监管部门对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下面就是一些关于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规定。

首先,董监高买卖股票都要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董监高的股份减持必须事先披露,公开进行,确保市场信息公开,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同时,董监高的股份减持必须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其次,董监高买卖股票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董监高在了解到重大信息后,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股票。

这是为了防止董监高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收益,并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董监高在进行买卖股票时,还需注意避免操纵市场价格,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上市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的公司治理需求,制定内部管理规定。

比如,公司可以规定董监高需要事先报备买卖股票的意向,并且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预防董监高利用内部信息进行操纵或者非法操作,并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内部管理规定还可以规定董监高在买卖股票要遵守某种购买或者卖出的份额限制,以避免出现大规模的股票买卖行为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波动。

最后,董监高在买卖股票时还需关注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伦理道德的要求。

他们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利用特权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从事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董监高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应该以诚信和责任心来对待自身的买卖股票行为,给投资者树立榜样。

总之,董监高买卖股票是一项重要的行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保持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只有如此,才能够维护正常的股票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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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信息披露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二、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
窗口期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下列期间(以下简称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法》
禁止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需要注意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类别
内容
《公司法》
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任职资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证券法》
股票交易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法》
股票限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全国中小、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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