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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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对其的纳税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兼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种收入时的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首先应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筹划之一:转化筹划法(1)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叶先生2000年4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A 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

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久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交税。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2400-800)×20%=320(元)

因而叶先生4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

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400+400-800)×10%-25=175(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320-175),一年则可节省税金1740元。

筹划之二:转化筹划法(2)

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金。

假定朱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0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62500-800=61700(元)

其应纳税额为:

61700×35%-6375=1522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62500×(1-20%)=50000(元)

其应纳税额为:

50000×30%-2000=13000(元)

因此,如果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其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金2220元(15220-13000)。

筹划之三:分项筹划法

在一般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金。

例如,刘小姐2000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

(40000-800)×25%-1375=84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40000×(1-20%)×20%=6400(元)

该月刘小姐共应纳税14825元(8425+6400)

如果刘小姐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则刘小姐7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40000+40000-800)×35%-6375=27085(元)

因而分开缴纳可以节省税额12260元(27085-14825)。

二、涉及附加减除费用的筹划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享受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这些人主要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根据国税发[1999]202号文件规定,由于远洋运输船员包括各国船员和外派船员,因此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对于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筹划之一:利用附加扣除筹划法

作为具备享受附加扣除费用待遇的个人,可以考虑有效地利用该政策,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少缴、甚至不缴税款。

某纳税人,其月薪为10000元,如果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则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9200(元)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但如果该纳税人为在天津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假定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月薪仍然为10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3200)=6000(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后者比前者少缴税640元(146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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