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碳交易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我国碳交易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峻,国际社会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碳交易制度,以此来形成市场机制,引导企业、机构和个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我国自2011年起开始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场,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碳交易制度框架。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北京、广东、上海、深圳等地的碳交易市场,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虽然我国的碳交易制度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完善,但是依然存在一些法律监管问题,例如管辖权不明确、监管机构不足、违法成本较低等。
这些问题既是实践中存在的难点与瓶颈问题,也是制度本身的缺陷和不足。
因此,明确我国碳交易的法律监管问题并加以解决,对于建立健全碳交易制度,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内容1. 国内外碳交易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总结我国的法律监管基础以及存在的问题。
2. 对我国碳交易的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监管制度等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完善建议。
3. 以特定地区的碳交易为案例,分析其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4. 从法律角度出发,提出完善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议,包括加强法律制定、完善立法程序、打造监管执法队伍等方面。
三、研究意义1. 明确我国碳交易法律监管的问题和不足,为碳交易制度的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2. 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为加强碳交易法律监管提供思路和方向。
3. 研究成果可供政府部门制定和修订相关法规和政策,有利于建设更加稳健、透明、规范的碳交易市场。
4. 推文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减轻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实证研究法和逻辑推理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我国碳交易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五、论文结构本研究论文预计包含以下章节:第一章绪论该章节主要介绍本研究的研究背景、意义、目的、内容、方法和论文结构等内容。
第二章国内外碳交易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该章节主要介绍国内外碳交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探讨法律监管的作用和意义,并对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不足进行分析和总结。
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建议

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建议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建议近年来,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与气候变化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应对气候变化,中国积极推动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并于2021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
然而,在碳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仍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碳排放交易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定义模糊不清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碳排放交易相关概念的界定尚不明确,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
例如,在碳排放权的范围和性质、交易主体、交易规则等方面缺乏详细界定,这给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带来不确定性,也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和稳定运行。
2. 缺乏完善的法治机制在碳交易领域,国家法律与地方政府的管理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和协调。
碳市场涉及的产业跨越多个部门和地区,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法治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性,以便更好地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 遗漏的立法领域中国在推进碳排放交易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遗漏的领域。
例如,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碳排放的数据收集与监测,缺乏对碳市场信息披露、市场操纵行为等问题的明确规定,这给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带来了风险。
4. 刑事违法的缺失目前,违反碳交易市场规则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追究。
碳市场交易涉及巨额资金和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应建立刑事违法责任体系,加强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5. 监管力量不足中国在碳排放交易市场监管力量方面仍然不足。
为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应该加强辖区内该领域的监管力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提高碳交易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立法建议1. 明确碳排放交易相关概念的法律定义为解决碳排放交易中的法律定义问题,国家应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碳排放权的范围和性质、交易主体和交易规则等方面的法律定义,以确保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得到明确保护,市场的发展和稳定运行。
我国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监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监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作者:于越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9年第08期摘要:通过分析我国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的监管的现状,探讨我国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监管当中存在一些的问题,为我国今后碳汇交易市场监管完善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森林碳汇;碳汇交易;市场监管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2-0010-01一、我国碳汇市场概况为减缓由人类排放温室气体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进程,20世纪90年代末,世界各国正式签署《京都议定书》,允许碳排放权交易,通过买进的额度抵消超出的排放量,《议定书》中约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继在2005年和2012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权的义务。
然而,我国作为世界第一的能源消费国的碳排放国,对于遏制全球变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在2015年全球气候大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承诺在2030年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60%-65%。
因此,森林碳汇作为碳汇交易的一种,既能改善林业融资环境,又能将保护环境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大力发展森林碳汇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森林碳汇交易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即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进行植树造林来增加森林碳汇项目,间接完成发达国家在《议定书》中的节能减排任务。
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发达国家资金和先进技术来推动本国经济发展。
另一类是逐渐自愿发展起来的森林碳汇志愿减排市场,自2011年起,我国先后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深圳市、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建立了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涵盖了2000多家企业,探索建立碳交易机制,2017年底,中国统一碳排放市场正式启动。
同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方案提出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电力行业将首批纳入全国统一碳市场,未来将逐步扩大到其他行业。
林业碳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分析

林业碳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分析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为展示林业碳汇全貌、破解林业碳汇发展瓶颈、促进林业碳汇项目和林业碳汇市场创新发展,助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梳理林业碳汇金融已有研究成果,辨析林业碳汇相关概念,概述林业碳汇产品,分析林业碳汇发展存在的问题,探讨林业碳汇发展瓶颈解决方案,建议完善创新林业碳汇产品并充分发挥产品组合功能,出台政策推动建设林业碳汇体系,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有序推动林业碳汇市场化,鼓励机构发挥自身作用。
关键词:林业碳汇;问题;策略引言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降低大气中温室空气体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森林不仅是水库、粮库、钱库,还是碳库。
通过发展林业碳汇,可以有效发挥林业的生态功能,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1林业碳汇发展现状现有研究对林业碳汇的研究角度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向。
一是作为打造林业碳汇市场、发展林业经济、实现碳中和目标等较为宏观的政策项目的一类实现途径,对林业碳汇作简要说明。
多以林业碳汇为出发点,按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把林业碳汇作为一种林业碳汇产品价值实现路径进行讨论。
二是具体研究某一类或某几类林业碳汇产品。
三是从或绿色支持林业碳汇、林业产业发展的角度讨论林业碳汇,关注林业碳汇产品种类和创新。
四是以碳资产为出发点,作为碳的组成部分研究林业碳汇,特别体现为对林业碳汇融资的关注。
五是以城乡流动、普惠、生态扶贫为角度,阐明林业碳汇的重要性。
六是从法律角度研究林业碳汇。
总体而言,从事林业碳汇研究的学者通常采取第一、二、四种途径进行研究;机构和政府机构研究者由于现实需要的激励,通常沿第二、三种路径进行研究,展现出对林业碳汇产品的热切关注;而第五、六种途径的研究角度则更广泛。
现有林业碳汇研究取得了诸多研究成果。
一是重视林业碳汇对林业发展、林业经济、林业碳汇、林业碳汇项目、林业碳汇市场、绿色与碳、碳减排与碳中和、脱贫减贫等领域的重要作用,强调了发展林业碳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发掘了林业碳汇金融更为广泛的政策价值和社会价值。
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

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刘华卢府何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9期摘要随着生态环境越来越被各国所关注,林业碳汇作为减排的有效措施得到了广泛各国的认可,因此,发展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交易市场的良好有序发展是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此,本文从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基本概念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入手,分析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生态环境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刘华、卢府、何玲,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09-02一、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概述(一)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涵义气候变暖作为一个全世界都在关注的环境问题,在多次的气候环境会议上,各国都提出了应对气候变暖的解决办法。
林业碳汇就是其中之一,它是《京都议定书》关于解决气候变暖环境问题办法之一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对于林业碳汇,它主要是指各国依据国际公约及本国相关规定,开发利用森林、林木吸收二氧化碳的功能,减少本国碳排放量的活动。
①据此,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也就是对林业碳汇中森林、林木具有的吸收二氧化碳功能所量化的固碳量进行市场交易的平台。
(二)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种类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根据其成立的条件不同有两种类型,分别是:1.基于《京都议定书》而形成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这类交易市场的建立主要是依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则。
因此,这类碳汇交易市场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交易的双方有严格的条件,买方大多数是《京都议定书》中承诺减排的发达国家,卖方是接受技术支持的发展中国家;其次,交易内容上,应是《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1990年以前发展中国家无林地进行的造林、再造林项目并且交易的碳汇量有上限要求;最后,交易程序上,有严格的审核程序。
2024年林业碳汇市场分析现状

林业碳汇市场分析现状引言林业碳汇是指通过林木生长过程中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转化为木材、土壤有机碳等形式储存起来的过程。
林业碳汇市场则是指通过碳汇交易实现林业碳汇的价值变现,并推动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本文将对当前林业碳汇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全球林业碳汇市场发展概况全球范围内,林业碳汇市场的发展日益成熟。
目前,主要的碳汇市场集中在欧洲、澳大利亚和北美地区。
这些市场通过引入碳配额、碳交易等制度,鼓励和支持林业碳汇项目的发展。
此外,国际间也建立了碳汇项目认证机制,确保碳汇项目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
二、我国林业碳汇市场的现状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之一,对林业碳汇市场的需求日益增长。
目前,我国林业碳汇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
政府通过引入碳排放配额制度,推动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同时,我国也加强了对碳汇项目的验收和认证工作,确保碳汇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真实性。
三、我国林业碳汇市场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林业碳汇市场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碳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缺乏相关规范和制度的支持。
其次,碳汇项目的认证和验收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一些不符合标准的碳汇项目也能够参与碳交易。
此外,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规模相对较小,流动性不足,限制了市场的发展和壮大。
四、未来我国林业碳汇市场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对碳中和目标的承诺和推动,我国林业碳汇市场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未来,我国应加强碳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碳交易机制,提高市场的规范化水平。
同时,加强对碳汇项目的监管和认证力度,严格筛选和验收项目,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与国际间的碳汇市场进行合作和交流,吸取经验借鉴,也是我国林业碳汇市场发展的重要途径。
结论虽然我国林业碳汇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随着政府和社会对碳中和目标的重视,该市场的发展前景广阔。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碳交易机制、加强项目的认证和监管,我国林业碳汇市场将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为碳减排和气候变化应对作出重要贡献。
我国林业碳汇市场发展策略思考

我国林业碳汇市场发展策略思考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已经开始重视碳排放问题,并探索碳交易市场的建立。
作为全球最大的生态系统之一,中国的林业资源是重要的碳汇库,具备巨大的碳交易潜力。
因此,我国的林业碳汇市场建设已经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
本文将探讨我国林业碳汇市场发展的策略思考。
一、推进我国林业碳汇市场法律制度建设我国森林资源类型繁多,生长速度和采伐难度不同,因此不同类型的林地栽植的植物种类也不一样。
要建立健全的林业碳汇市场,必须在法律制度上进行规范。
建立全面的盘供同步监管体系和严格的权属监管制度,优化碳交易的审批流程、交易安排和审核等环节,拓展森林碳汇市场的类型和途径,健全森林碳汇管理的制度、政策体系等,逐步完善森林碳汇交易机制,使我国的林业碳汇市场更加有效、稳定。
二、改善我国森林资源质量,提高碳汇效益森林资源作为重要的碳汇库,其质量和面积都直接影响到我国林业碳汇市场的发展。
针对我国森林面积少、产业化程度不高等不足,可以加大森林资源面积的扩张和提升森林碳汇的效益。
针对雨林等高质量林地,可以加大保护和修复,使其实现早期收益,保持森林碳汇的持续稳定;针对一般林地,规范采伐和经营管理,降低碳排放,提高森林碳汇效率。
此外,也可以加强林地的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炭汇计量和报告的精准度和透明度,确保森林炭汇量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三、发展多元化的林业碳汇市场机制林业碳汇市场的建设需要多元化的交易方式。
目前,我国森林碳汇的交易主要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进行,市场监管比较严格,合同管理和交易流程比较复杂。
可以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的碳交易,大力推广CCER交易,提供低碳指数的优惠和税收优惠,同时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
建立碳交易机构,提供交易咨询和定价服务,引进国际标准,制定规范的交易流程和合同。
四、加强公众和市场意识培养公众和市场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对于推动我国林业碳汇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应该加强对公众和市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对碳交易市场的了解,同时增强市场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重视森林碳汇的贡献和价值。
林业碳汇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各国政府和企业纷纷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
林业碳汇作为一种有效的减排手段,得到了广泛关注。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抚育等措施,增加森林碳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缓解全球气候变暖。
然而,林业碳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管理不善等原因,时常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林业碳汇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其背景、争议焦点、处理结果及启示。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名称某林业碳汇项目纠纷案(二)案件当事人1. 原告:甲公司(一家从事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民营企业)2. 被告:乙公司(一家国有企业,负责林业碳汇项目的投资与运营)3. 第三人:丙村(碳汇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案件事实甲公司于2015年与丙村签订《林业碳汇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在丙村范围内实施林业碳汇项目,丙村提供土地和林地资源。
项目实施过程中,甲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植树造林、抚育管理等。
2018年,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其在碳汇项目中的全部权益,乙公司成为项目的新投资者和运营者。
然而,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丙村也认为乙公司未履行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3. 丙村是否受到损害?乙公司应否赔偿丙村的损失?四、案件处理结果1. 乙公司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构成违约。
2. 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 丙村受到损害。
法院认为,乙公司违约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营,丙村因此未能获得预期收益。
法院判决乙公司向丙村支付赔偿金。
五、案件启示1. 完善林业碳汇项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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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 随着生态环境越来越被各国所关注,林业碳汇作为减排的有效措施得到了广泛各国的认可,因此,发展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交易市场的良好有序发展是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本文从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基本概念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入手,分析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林业碳汇 交易市场 生态环境 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刘华、卢府、何玲,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09-02 一、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概述 (一)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涵义 气候变暖作为一个全世界都在关注的环境问题,在多次的气候环境会议上,各国都提出了应对气候变暖的解决办法。林业碳汇就是其中之一,它是《京都议定书》关于解决气候变暖环境问题办法之一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林业碳汇,它主要是指各国依据国际公约及本国相关规定,开发利用森林、林木吸收二氧化碳的功能,减 少本国碳排放量的活动。①据此,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也就是对林业碳汇中森林、林木具有的吸收二氧化碳功能所量化的固碳量进行市场交易的平台。 (二)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种类 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根据其成立的条件不同有两种类型,分别是: 1.基于《京都议定书》而形成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 这类交易市场的建立主要是依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则。因此,这类碳汇交易市场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交易的双方有严格的条件,买方大多数是《京都议定书》中承诺减排的发达国家,卖方是接受技术支持的发展中国家;其次,交易内容上,应是《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1990年以前发展中国家无林地进行的造林、再造林项目并且交易的碳汇量有上限要求;最后,交易程序上,有严格的审核程序。作为可以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必须有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审核与注册。②我国现阶段在这类交易市场中的林业碳汇项目最为代表的是广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项目。 2.非基于《京都议定书》而形成的交易市场 由于依照《京都议定书》而形成的碳汇交易市场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实施的碳汇项目需要得到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注册。因此,非基于《京都议定书》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随之发展起来,在这类交易市场中,交易的项目的准入资格没有《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要求的严格,而且参与的主体广泛。我国现阶 段在这类市场的林业碳汇交易更多的是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的碳汇合作项目,也有企业组织及少数个人参与的林业碳汇项目。 二、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规范调整及问题 (一)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规范调整 林业碳汇作为一个新兴的环境投资项目,在我国逐渐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交易市场也相应出现。现阶段我国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所交易的项目有按照《京都议定书》要求注册的造林、再造林项目;非基于《京都议定书》要求而实施的造林、再造林项目,森林经营项目,可持续性木材利用项目。这些林业碳汇项目的交易只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当有序合法的进行交易,才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我国参加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及我国国内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碳汇造林技术规定》,《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办法》,《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易市场除了要根据以上法规进行交易项目外,其设立,运营,管理也需要其他相对应的法律配套措施对其进行监管。 (二)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分散 虽然我国对于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确定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运作、经营、管理。更多的 是分散立法的方式,将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中的项目管理、基金会管理、计量管理分别做出相应的行政法规。这种分散的立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各地区的林业碳汇交易的项目认定,计量核准的依据不一,不利于我国开展全国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也不利于统一监管的实现。 2.交易项目的产权模糊 在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中,明确的产权是首要条件。依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可以看出,在我国现阶段对于森林、林地所有权的规定是为国家与集体所有,对于个人及其他组织主要是通过承包宜林的荒山荒地造林来取得相关林木的所有权。因此,在进行林业碳汇项目时,当林业碳汇项目的造林达到一定范围,到底是国家或集体基于森林资源拥有、而且由《物权法》所切实保障的森林资源林权,还是由经营或种植林木的个体或企业享有基于种植行为而获得的林木所有权?这个矛盾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没有规定的。③据此,需要对林业碳汇交易的碳汇林的产权明确,进而维护林业碳汇交易的安全。 3.第三方评估认证制度欠缺 林业碳汇交易的固碳量是一个需要通过专业标准计算出的计量。只有按照相关标准的计算得到的固碳量才可以在交易市场中流通。我国关于计量的方法出台了《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但是其只解决了计算的准则性问题,对于实践中,具体的操作还是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做出。我国现阶段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于第三方机构的设立条件,机构人员资格的考查,恶意报告的责任都没有规定。 4.风险防范机制缺位 由于林业碳汇交易的是森林、林木的固碳量,而森林、林木在种植养育期间都会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如可能存在病害等使原有的林木量减少进而影响固碳量的计算。除此之外,林业碳汇交易也容易受到政策与市场需求的影响。这些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交易双方的风险负担,使交易项目的不确定性增强。对于这些影响,现阶段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缺乏有效的措施,没有相应的保险制度来保障交易双方。 三、完善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立法 虽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国际上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全球气候变暖,环境生态保护是与各个国家未来的发展息息相关的。通过国际条约的规定,林业碳汇交易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将其作为一种减排方式的机制。我国现阶段也在积极地参 与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发展,通过发展林业碳汇交易市场达到生态文明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正是如此,更应当通过统一的立法明确林业碳汇项目的生态效益以及认购林业碳汇的合法性。只有将林业碳汇交易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统一其实施中的设立条件,经营管理制度,融资手段,信息披露等,才能更好地促进全国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建立。对于统一立法的建立,可以在现有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对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中的市场准入,项目核准,计量方法等进行整合,以期达到各地区的林业碳汇项目具有相同的基准,此外,还应对其他事项如交易所、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资质进行规定,弥补我国现有法规的不足,以及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加强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发展我国非基于《京都议定书》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通过统一的立法构建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互通平台,使更多的碳排放企业参入其中,更好地发展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使林业碳汇交易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的环境保护,而是能够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尤其是我国非基于《京都议定书》而形成的交易市场,更需要法律的统一规定。 (二)明确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交易项目的产权 在市场中交易的林业碳汇应是有严格明确产权的森林、林木产生的固碳量。因此,林业碳汇交易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明确林业产权的归属,特别是个人、企业与集体、国家在产权争议上的界定标准。在制定这类法律标准,确定争议林业产权归属时,可以借鉴效益最 大化的标准来制定规则,即林木所有权究竟归谁所有要看谁能更有效率地将林业碳汇产权的效益发挥到最大限度。④而没有得到权属的一方可以获得一定费用的补偿。 (三)确定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第三方评估制度 由于林业碳汇项目中固碳量的计算专业性强,需要有关机构予以认证,出具具有权威专业性的文件。只有这样,固碳量才能安全有保证的在市场中交易流通。对此,我国法律应对林业碳汇交易的第三方评估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表现为:第一,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专业性规定相关的设立条件,对机构的人员、机构审查认证的报告等做出相关规定,配套相关的法律程序。第二,对在第三方认证机构任职的专业人员应通过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并且对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第三,明确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如恶意串通而做出的认证文件,做出文件的人员及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相关行政责任,必要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释: ①李怒云.解读“碳汇林业”.中国发展.2009.4(2). ②邹丽梅,王跃先.中国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安徽农业科学.2010.38(5). ③④赵亚骎,王化雨.林业碳汇产权归属浅析.价值工程.2011(19).294,295. 参考文献: [1]王跃先,常宏.碳汇林业的法制保障——从森林保险法律制度谈起.法制与社会.2010(12). [2]殷维,谭志雄.基于森林碳汇的中国碳交易市场模式构建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11(4). [3]何英,张小全,刘云仙.中国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现状与潜力.林业科学.2007(7). [4]简娟,邹冬生.林业碳汇的法律制度设计.价值工程.2010(34). [5]张晓静,曾以禹.构建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管理机制几点思考.林业经济.2012(8). [6]陈叙图,李怒云,高岚,何宇.美国林业碳汇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林业经济.2009(7). [7]王见,文冰.我国“非京都规则”森林碳汇市场构建研究.中国林业经济.2008.5(3). [8]邹丽梅.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规制.安徽农业科学.2012.40(17). [9]刘雪莲,刘晶.《京都议定书》的森林碳汇及其在中国实施的法律制度完善.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