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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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前言矿产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其开采和管理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利用。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其价值,保障公共利益,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家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保障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序进行,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矿产资源按经济性质分为能源矿产资源和非能源矿产资源。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的质量、储量、开采技术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和管理。

第六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数据库,定期公布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开发潜力信息。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第七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环境友好型的利用方式。

第八条开采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的矿业权,严格遵守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

第九条采矿企业应当制定科学的开采方案,合理设计矿井结构,确保矿产资源的安全开采。

第十条矿产资源的利用应当有利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推动绿色矿山的建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第十一条国家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矿产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第十二条开采单位应当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采取措施减少矿山开采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开采单位在矿山关闭后,应当进行矿山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保护矿山地质遗迹和生物多样性。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和事故防控,及时处理矿山环境问题,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全。

第五章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储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3.26•【文号】国务院令[第152号]•【施行日期】1994.03.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

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

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审核意见及建议备注项目子项1 行政审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审批【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土资源局保留1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审核意见及建议备注项目子项2 行政审批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国土资源局保留2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审核意见及建议备注项目子项3 行政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0•【字号】宁政办发[2003]62号•【施行日期】2003.04.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62号2003年4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和4月8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性、艰巨性和严峻性今年以来,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平稳运行,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但是重大事故苗头仍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得到根本治理,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健康稳定地发展。

总体上看,我区煤矿安全生产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通三防”隐患突出、瓦斯灾害严重;安全投入不足,欠账仍在扩大,装备陈旧落后,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非法小煤窑仍时有私自生产,个别企业改制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削弱,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较低,随着煤炭市场好转,一些企业突击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等问题比较突出,对此,各级领导、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性、艰巨性和严峻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和常抓不懈的思想观念,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确保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乡镇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04•【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根据2012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01.1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200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截止2000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共306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对清理结果分期分批作出决定。

对己清理完毕的第一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的3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以前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19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门(34件)附件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23件)附件三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9件)附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4件)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说明1转发区交通局、区宁发[1977]28号已被1991年10月30日第农林局、银川铁路1977年4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分局关于加强蜜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蜂检疫工作的报告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代替2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0]49号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农作物品种区域1980年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试验试行办法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0]49号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农作物品种审定1980年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试行办法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4关于固定草原使宁政发[1985]52号已被1994年12月15日自用权若干问题的规定1985年4月20日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代替5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5]133号已被1998年4月29日第九森林、林木采伐管1985年9月29日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理暂行规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代替6加强现金安全管宁政发[1986]90号其依据已被1988年9月8理的暂行办法1986年7月20日日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令废止7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6]130号其依据的1986年7月12日国营企业招用工1986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人实施细则用工人暂行规定》被2001年10月19日国务院废止,且内容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8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6]130号其依据的1986年7月12日国营企业辞退违1986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纪职工实施细则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19日国务院废止9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7]127号已被1994年1月23日国务农村五保工作办法1987年12月19日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代替10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8]131号已被1999年8月13日自治汝箕沟无烟煤开1988年11月26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采保护办法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代替11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8]54号已被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邮电通信线路保1988年5月30日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办法电信条例》、1992年4月25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代替1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宁政发[1988]55号已被2001年6月6日自治民政府关于残疾人1988年5月30日区政府令第30号发布的《宁就业及扶持发展社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会福利企业的规定疾人就业规定》代替1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8]89号已被1997年2月20日自治收费管理规定1988年8月18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1996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政发[1996]10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代替14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8]103号已被宁党发[1998]29号待业职工登记管1988年9月3日《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理暂行办法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代替15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8]133号自治区政府已于1992年7筵席税施行细则1988年12月2日月13日发布宁政发[1992]71号文件暂停征收筵席税16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8]142号其依据的1987年4月24日广播电视设施保1988年12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护条例实施细则施保护条例》已被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废止17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9]64号已被2001年7月20日自治节约能源管理实1989年5月22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施细则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代替18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9]70号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糖用甜菜种子管1987年5月28日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理办法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19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9]123号其依据的1984年9月27日乡镇、街道企业环1989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乡境管理办法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已被2001年10月19日国务院明令废止20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9]86号已被2000年8月25日第九专利纠纷调处办法1989年7月22日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令第30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代替21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9]94号已被2001年6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1989年8月24日政府发布的宁政发[2001]58理人大代表建议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协委员提案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工作的暂行规定协提案工作的规定》代替22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90]75号其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公路货物运输合1990年7月11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同管理办法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2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91]93号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八届乡村集体所有制1991年9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企业管理办法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7年3月24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代替24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6]76号其依据的《家畜家禽防疫条家畜家禽防疫实1986年5月31日例》,已被国务院于1997年施办法10月5日以国办发[1997]34号文件明令废止25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92]122号其依据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人民政府关于修1992年12月16日例》,已被国务院于1997年改《宁夏回族自治10月5日以国办发[1997]34区家畜家禽防疫号文件明令废止实施办法》的通知26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政发[1992]51号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八国家人防建设有1992年5月16日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关政策的规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代替27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92]65号已被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宁政全民所有制企业1992年6月26日发[1998]62号《自治区人职工退休费用全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区统筹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代替28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92]104号已被1999年自治区政府发人民政府关于对1992年10月24日布的宁政发[1999]29号有突出贡献科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员实行重奖的重奖有功科技人员的试行办暂行办法法》代替29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93]17号已被1997年1月2日国务文化市场管理规定1993年3月6日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代替30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93]82号其依据的《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条例》1993年8月7日已被1999年4月29日九届实施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废止31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94]40号已被1997年12月29日八届居民基本生活必1994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需品和服务价格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审实施办法价格法》、1997年2月20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代替。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宁政发[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6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活动、发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信息、办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事务的专门场所。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交易管理职能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机构(以下称交易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汇总、提供和发布全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供求信息、交易信息;(二)受理全区土地和矿业权竞买(投标)人申请,审查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竞买(投标)人资格;(三)组织实施全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活动;(四)委托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出让申请、登记并公布交易结果等相关工作;(五)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探矿权申请人经登记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即成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可以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应将每年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送勘查作业区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九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登记管理,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合同约定探矿权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供电企业向矿山企业供电,或者电力用户经供电企业许可向矿山企业转供电,应当查验其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不得供电。
民用爆破器材供应部门向矿山企业供应火工产品,应当查验其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不得供应。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或者向采矿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对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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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对全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都必须依法申请,经核准后履行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才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自治区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自治区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

全民、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矿产资源,应当照顾自治区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县(市)属地方国营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以及除国营矿山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小型矿山企业(简称其他矿山企业、下同)采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第七条自治区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不需登记和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的勘查项目以外的其他各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必须到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的项目,勘查单位必须将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申请登记书,抄送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地质矿产科学研究的勘查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科研课题任务书,经核定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八条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范围:一、大于1∶20万(含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勘查;二、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和其它非金属矿产的勘查;三、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四、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五、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第九条申请勘查登记,由独立经济核算的勘查单位凭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任务书或勘查计划或承包合同的有关文件,按勘查阶段或年度工作项目填写勘查申请登记书,再由申请勘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到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第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单位,必须在开展工作前三个月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从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四十天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申请在同一地区,对同一工作对象进行勘查时,按下列原则进行审核,择优予以登记,但横向联合或者协作的项目除外:一、列入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项目优先于其它项目;二、以往在该地区工作研究程度较深的;三、勘查项目较有利于建设和生产的;四、勘查方案合理,投资省,预期效果好的;五、以上条件相同时,申请登记时间在先的。

对资源勘查项目如仍有争议并经协商无效时,由自治区计划部门裁决。

第十一条勘查单位凭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到银行办理拨款或贷款手续;未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银行不予拨款或贷款。

第十二条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核定的区域和勘查项目工作范围内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调整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更换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以勘查项目工作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仍需继续勘查的,应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必须遵守勘查工作程序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并对工作区内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提交报告。

各勘查阶段必须有工作设计或方案。

工作设计或方案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施工。

勘查单位应将有关开工情况报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及时汇交地质矿产成果报告和报送项目完成报告。

第十五条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统一审批供矿山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查报告和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规划利用的地下水资源勘查报告,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除外。

勘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和经济建设、城乡建设规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区地质矿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成果资料和填报矿产储量表。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第十七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禁止无许可证采矿。

第十八条申请采矿必须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一、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应当提交:1、经国务院或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决议书;2、经批准的建设矿山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规划方案。

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交:1、由国家批准的地质勘查单位所提供并经过地质普查或勘探证实的矿产储量资料;2、简易开采方案和有关图件;3、开采范围及与邻矿正式达成的矿界协议。

第十九条自治区对开办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开办地方国营矿山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办其他矿山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由矿产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市、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但开采煤炭以及黄金等贵重、稀有矿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在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矿产或残矿,由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个人为生活自用,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本村范围内,采挖砂、石、粘土及少量其他矿产,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地方国营矿山企业以批准的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为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以批准的开采储量确定的年限为准;个体采矿为一至三年。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期满自行失效。

需要延长开采年限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凡扩大开采范围、变更开采矿种、改变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等,均应重新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换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采矿单位和个人凭采矿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开立银行帐户。

第二十三条禁止买卖、出租、转让、抵押、涂改和伪造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的开采矿区界线以地面境界垂直向下为限,地下采区以高程控制。

矿山之间需留10至50米的安全隔离矿柱或以批准的设计为准。

第二十五条采矿必须遵循采矿工作程序,回采率和贫化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禁止采富弃贫,采厚丢薄,采主弃副,采中剩边,浪费矿产资源。

对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综合开采、综合回收。

必须及时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

第二十七条开采易燃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矿产自燃和污染环境。

对汝箕沟矿区的无烟煤实行保护性开采,保护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关闭矿山或停止采矿,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并向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缴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管理办法执行。

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第三十条自治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乡镇集体和允许个体依法采矿。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向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必要的地质矿产资料和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

第三十一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采矿范围:一、不具备建设国营矿山企业条件的矿产资源;二、国家和自治区规划区及国营矿山企业矿区以外经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矿产资源;三、经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四、已关闭的国营矿山的残矿或尾矿。

第三十二条个体采矿的范围:一、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二、不宜国营矿山企业和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的边角矿产;三、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

第三十三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设备和生产技术条件;二、有基本的安全生产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三、不影响毗邻矿山的生产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国家和自治区在已批准开采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范围内筹建新矿山企业或进行补充勘探,有关区域范围内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在限期内关闭或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不得借故拖延,矿山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

第三十五条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现有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其他矿山企业,不影响国营矿山企业生产和安全的,经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在划定的矿界范围内继续开采,或按照国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实行联营开采;严重影响国营矿山企业生产和安全的以及个体采矿,必须关闭或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

第三十六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和标高内采掘,不得随意扩大、延伸和超越划定的矿界。

第三十七条销售矿产品,必须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矿产品销售发货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价规定销售。

黄金等贵重、稀有矿产品必须全部交售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五章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一、监督检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对全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三、参与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工作,办理登记手续,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四、根据需要向大、中型矿山企业派驻矿产督察员或巡回矿产督察员;五、协调处理市、县(市)间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争议;六、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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