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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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正文:----------------------------------------------------------------------------------------------------------------------------------------------------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1月9日自然资源部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矿产资源统计第五条矿产资源统计调查计划,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报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全国矿产资源统计信息,由自然资源部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矿产资源统计,应当使用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订并经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其填报说明。

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包括采矿权人和矿山(油气田)基本情况、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采选技术指标、矿产组分和质量指标、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等内容。

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等的统计另行规定。

第七条开采矿产资源,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调动矿业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矿产资源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综合平衡、持续发展、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勘查论证、勘查设计、项目评价、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勘查单位在勘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勘查报告,并负责报告中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做到勘查数据的及时更新,有关单位可以依法申请查询勘查数据。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第八条矿产资源开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开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九条开采单位应当制定开采方案,并向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局备案。

开采方案应当包括采矿方法、开采工艺、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开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矿产资源利用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十二条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利用管理制度,规范运营活动,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利用单位应当加大科研力度,推动矿产资源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降低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第五章矿产资源保护第十四条矿产资源保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的原则。

第十五条勘查单位、开采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范本标题】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产资源指自然界存在的可探明、可开发的自然矿产物。

第四条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划定第五条矿产资源划定的目的是确定矿产资源的边界,基于科学、合理和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对于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划定方法和标准可能各不相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矿产资源划定需要充分考虑地质勘查报告、采矿权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管理第八条矿产资源管理的目的是优化矿产资源配置,保护矿产资源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管,监测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管,确保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采矿权,并接受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第十七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和修复计划,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后的环境恢复。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针对其管理和利用问题,制定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介绍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其开采和利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在过去的管理中,存在着资源过度开采、环境破坏等问题,亟需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因此,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矿产资源管理的原则1. 综合治理原则:强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统一,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2. 公平竞争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证合理竞争,防止资源的垄断。

3. 合理利用原则:倡导合理开采,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益。

4. 保护优先原则:保护资源环境,坚持生态优先、矿产次之的原则。

三、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措施1. 资源勘查许可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确保资源储量的准确评估。

2. 矿业权管理:建立健全矿业权的颁发和管理制度,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开采许可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制度,防止盲目开采和浪费。

4. 采矿权出让: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采矿权的公平出让。

5. 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对矿山治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6. 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治理力度,防止环境破坏。

7. 罚则和补偿机制:建立完善的违法违规处罚机制,同时设立资源补偿机制,弥补资源损失。

四、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1. 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增强了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意识,有效减少了环境污染。

3. 提高了矿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推动矿产资源经济效益的提升。

4. 保护了矿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矿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首先,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安徽省的矿产资源,安徽省政府对矿产资源进行了统一规范管理,制定了《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估根据《办法》,矿产资源的勘查与评估必须依法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进行勘查与评估工作前,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勘查单位在完成勘查工作后,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并进行公示。

二、矿权出让和管理《办法》规定了矿权出让和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竞争性招标、拍卖或协商方式取得矿权,并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出让金。

矿权的出让必须经过公示,并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矿权持有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并遵守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和安全规范。

三、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根据《办法》,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规划,且必须有相应的开采许可证和环境保护手续。

开采单位需制定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并负责矿区的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

同时,开采过程中还需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四、矿产资源保护与治理为了保护安徽省的矿产资源,安徽省政府加大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并对资源保护与治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办法》,矿业权人有责任保护开采区的生态环境,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后环境治理。

同时,政府也将对矿山采空区、矿山地质环境等进行监测和治理,以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结《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管理和保护安徽省的矿产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估、矿权出让和管理、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以及矿产资源保护与治理等方面的工作,能够有效推动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安徽省的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办法的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法规,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作,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勘查管理1、勘查规划安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勘查规划应当明确勘查的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和勘查工作的总体部署。

2、勘查登记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 年。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3、勘查监督违法勘查行为。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勘查期限和勘查方案进行勘查,并按时提交勘查报告。

二、矿产资源开采管理1、开采规划安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

开采规划应当明确开采的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开采登记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采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0 年,中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20 年,小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

3、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开采方式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禁止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4、开采监督违法开采行为。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期限和开采规模进行开采,并按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三、矿产资源保护1、保护原则矿产资源保护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管理原则矿产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管理职责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二、矿产资源勘查(一)勘查规划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勘查登记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勘查许可证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

(三)勘查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检查勘查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勘查人履行法定义务。

三、矿产资源开采(一)开采规划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开采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开采登记手续。

开采许可证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

(三)开采要求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费用。

四、矿产资源保护(一)保护措施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加强对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回收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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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1 条为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使用矿产资源,治理矿业环境,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我矿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更好地落实我矿制定的“三率”考核指标及其方法,也便于市、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对我矿实施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责任制度
1、技术科对全矿治理开采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回采率指标达到要求,负直接责任。

2、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采掘工区队长负责;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

3、在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该区队技术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区队技术员负责。

4、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出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综采工区技术员负责。

5、每个工作面每月的产量统计,瞒报或虚报由调度室负责。

6、穿采工作面煤质数据,不及时或不按实际测定造成回采计算失误者,由调度室负责。

7、采掘人员不按规定做好煤厚记录或煤厚数据记录不实者,由采掘人员负责。

第3 条业务管理与监督
1、技术科是我矿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公司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其责任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2、每月制定生产计划时,由储量管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出每个工作面的回采率计划。

3、储量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算出当月各工作面的回采率,做出奖惩的依据。

4、地测人员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地探测煤厚,并建立专门的台帐。

5、当发现不合理丢煤或即将丢煤时,由技术科下达《丢煤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掘工作面要限期整改。

6、采掘工作面结束前,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矿组织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参与确定停采位置和搬迁问题的处理意见。

7、矿其它有关科室人员均有权制止随意丢煤炭资源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8、凡该小组中的有关单位,每月把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该小组汇报,并由该小组整理汇总向总工程师汇报。

第4 条奖惩规定
1、煤巷掘进过程中,随意丢失顶底煤,厚度大于0.5米,长度大于5 米的巷道,必须返工处理,若不及进行处理,对区队主要领导及责任者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按回采工作面考核回采率指标,对各综采工区的煤炭回收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罚。

3、储量管理人员如不及时准确地算出每月工作面回采率,对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4、煤质化验员如不及时准确地测定煤质数据,根据罚则规定进行处
5、调度室如果瞒报、虚报统计产量,根据罚则规定进行处罚。

6、严格执行上述奖罚制度,每月考核一次,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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