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基本知识
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基础知识

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基础知识1. 引言地质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质矿产资源的管理是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关键,同时也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知识,包括资源调查与评价、资源开发与管理、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等内容。
2. 资源调查与评价资源调查与评价是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它包括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系统的调查和评价,以确定资源的类型、规模和分布等信息。
资源调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质勘探:通过采集地质样品、地质勘探数据和地球物理、化学等信息,了解矿产资源的赋存条件和储量潜力。
•资源评价:综合利用地质调查和勘探结果,评估矿产资源的质量和数量,确定其经济价值和开发潜力。
•资源预测:根据资源调查和评价的结果,预测矿产资源可能的分布和规模,为资源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资源调查与评价的目标是全面了解矿产资源的情况,为后续的开发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3. 资源开发与管理资源开发与管理是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它基于资源调查与评价的结果,实施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管理。
资源开发与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开发规划:根据资源调查和评价的结果,制定资源开发的规划方案,包括开发区域、开发方式、开发时机等。
•开发技术:选择适当的开发技术和设备,确保资源的高效开采和利用。
•管理与监测:建立资源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规范,同时进行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开发策略。
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4. 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是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它涉及资源的保护、修复和再生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采取各种措施减少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确保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
•资源保护:制定资源保护的政策和法规,加强资源管理和监管,防止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基本知识

•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 严重破坏”。
•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 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 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出具鉴职罪 402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 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 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 情节严重的, 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注意把握矿业权 转让适用招拍挂的尺度。 不能强行规定矿业权转让 必须招拍挂。
(十)矿业管理违法违规 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8月 印发了《赣州市矿业管理 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
• 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 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维护正常矿业秩 序的第一责任人,划分了矿管、公安 、安监、工商、国土、环保等11个部 门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对各级政府的 有关责任人和国有矿山企业及其工作 人员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行政 责任的具体办法。
(九)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挂牌制度。 卖、挂牌制度。
• 一般情况下,新设探矿权、 采矿权应当以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授予。
不实施招标、拍卖、 不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 主要情形: 主要情形: •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 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 2、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三、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一)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特点
1. 技术性比较强,执法人员应当具备 一定的专业素质 2.矿产资源违法涉及的横向部门多,更 需注重部门联动 3.矿产资源管理中责、权、利不统一, 政府积极性不高,执法监察难度大 4.合并后对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重视不够 、对存在问题研究不够、系统指导 不够
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基本知识讲解 (1)

保护性矿种实行总量控制。开采 保护性矿种的矿山企业根据国家和省 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 产,不得超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不得 将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
保护性矿种的矿产品应当按照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由指定的 收购单位统一收购,其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及选冶者 不得向非指定的收购单位销售保护 性矿种的矿产品。
㈢探矿权、采矿权分级行政许可 制度
• 1、探矿权分两级行政许可。
• ⑴煤、钨、稀土、锡等34种矿种以及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海域 的勘查,外商投资的勘查由国土资源 部许可。
• ⑵其他情形由省级地矿主管部门许可 。
2、采矿权分四级许可。
• ⑴国土资源部主要许可煤、钨、稀 土、锡等34种矿种以及国家规划矿 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 区内的开采,海域内的开采,外商 投资的开采。
• 2、探矿权费用的减免审批权 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地矿主 管部门。采矿权费用的减免 审批权在省级以上地矿主管 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
• 3、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 度是指有偿取得矿业权后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 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
(六)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 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是整个地质 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 是监督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 资源,保护矿山环境的重要组成部 分。省、市、县各级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 。
• 二类矿产是指勘查风险相对较小的 矿产,如煤、铁、石墨、长石、石 膏、石灰岩(其他)、白云岩、大 理岩、石英岩、脉石英、粉石英、 高岭土、陶瓷土、矿盐等。
• 三类矿产是指无需进行风险勘 查的矿种。如建筑石料用石灰岩、 建筑用天然石英砂、砖瓦用粘土、 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砂岩。
矿业基础知识

矿业基础知识矿业是指利用自然界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选矿、冶炼等工业活动的一种产业。
矿业不仅是现代工业化的重要支撑,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
矿业基础知识是指关于矿产资源形成、开采方法、选矿原理、冶炼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本文将对矿业基础知识进行介绍。
一、矿产资源形成矿产资源是指蕴藏在地壳中的自然矿物、岩石、矿石以及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地下天然产物。
矿产资源形成的主要过程有岩浆活动、沉积作用、变质作用和构造活动等。
岩浆活动形成的矿产资源主要有火山岩、花岗岩等;沉积作用形成的矿产资源主要有煤、石油、天然气等;变质作用形成的矿产资源主要有金、银、铁等;构造活动形成的矿产资源主要有铜、铅、锌等。
二、矿产资源的分类矿产资源按其形态和经济价值不同,一般可分为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和非金属矿产三大类。
金属矿产主要指金、银、铜、铅、锌等金属元素蕴藏在矿石中的矿产资源;能源矿产主要指煤、石油、天然气等可以提供能源的矿产资源;非金属矿产主要指石灰石、石膏、硅石等不含金属元素但在工业生产中具有重要用途的矿产资源。
三、矿石开采方法矿石开采是指从地下或地表获得矿石的过程。
根据矿石在地下的分布形式以及其周边环境条件的不同,矿石开采方法可分为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两种。
1. 地下开采地下开采主要适用于矿石埋藏较深,且地表上有大量建筑物或者土地利用受限场合。
地下开采包括井下开采和巷道开采两种方式。
井下开采主要是通过竖井或斜井进入矿体,然后进行矿石的挖掘和运输。
巷道开采则是通过在地下挖掘水平或倾斜巷道,再从巷道中进一步进行挖掘。
2. 露天开采露天开采主要适用于矿石埋藏浅,且地表上的建筑物或土地利用不受限制的场合。
露天开采主要通过爆破和挖掘机械等手段将矿层露天开挖,然后进行矿石的装运和堆放。
四、选矿原理选矿是指将矿石中有用成分与废石进行分离的过程。
选矿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矿石的品位,减少废石的含量,以实现矿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提高经济效益。
选矿的原理主要有物理选矿原理、化学选矿原理和物化选矿原理三种。
矿产资源管理法汇总

矿产资源管理法汇总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我国有一系列相关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进行汇总,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知识。
一、《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法律。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归属、获取、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包括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区划定、矿产资源勘查与评审、矿业权管理、矿业权转让等等。
该法的实施旨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利益。
二、《矿产资源税法》《矿产资源税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税收领域的主要法规。
该法针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活动征收资源税。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税的计算、征收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率和节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
实施该法旨在通过资源税的征收,合理调节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关系,鼓励节约能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矿业权管理条例》《矿业权管理条例》是针对矿业权的管理和行使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矿业权的获取和变更手续、矿业权的行使和保护、矿业权转让和终止、矿业权的出让和承包以及矿业权纠纷的处理等内容。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建立健全矿业权管理制度,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资源的秩序和可持续利用。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节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矿山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和检查等内容。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确保矿业生产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五、《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是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申请和审批程序、矿产资源勘查权的取得和行使、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认定和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信息的报送和公开等内容。
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基本知识

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基本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编印以下法律法规问答:一、什么是采矿权?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二、什么是探矿权?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三、为什么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四、什么是无证采矿?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无证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主要包括擅自进行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五、确定无证开采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六、如何处理无证采矿行为?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无证采矿行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开采;2、赔偿损失;3、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4、并处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基本知识16问

矿产资源开采基本知识16问1. 什么是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为什么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当然应该向国家偿付一定的代价。
过去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实行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政策,使一些从事矿产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轻易地获得利润和收入,实际上是把一部分国家财富转化为集体或者个人所有,这是不合理的。
无偿开采国家的矿产资源,也掩盖了一些矿山企业薄弱的经营管理,不利于促进矿山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主要形式是收取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2016年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到了资源税),是对资源耗竭的一种经济补偿。
2. 什么是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什么是必须与主矿体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什么是矿区范围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答: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是指共生矿产或者伴生矿产,由于采选冶技术暂时没有解决;开采出来经济上不合算;国内外市场暂时没有销路并且在开采主要矿产时不会被破坏的矿产。
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应当采用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可以留有必要的保安矿柱并维护好巷道,留待以后开采;采用充填法等采矿方法开采下部矿体不破坏上部暂不能开采的矿产;对可以用同一开采系统开采的暂不开采的矿石,在主采矿石采完后,保留和维护必要的巷道和井巷设施等。
必须与主矿体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是指由于矿床赋存条件决定,在开采主矿产时,主矿产与共生矿产、伴生矿产无法分采分运,只能一并采出的矿产。
矿区范围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是指在矿区范围内,矿区开采总体设计划定的开采区以外的矿体、矿脉,或者矿山企业认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安全,可以划给其他采矿权人开采的矿体的边缘地段。
矿产资源管理知识

矿产资源管理知识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
对于一些资源丰富的国家或地区而言,矿产资源成为了当地经济的重要支柱,同时也成为了资源之间的竞争和斗争的焦点。
矿产资源的管理对于保护和发展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利益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将从以下方面介绍矿产资源的管理知识。
一、矿产资源的分类矿产资源是指可在自然界中找到并可以用于生产的矿物、矿石、矿泉水、地热等自然资源,按照其成因、用途等方面,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金属矿产资源:如铜、铝、铁、锌、铅、锡、镍、钼、银、金等。
(2)非金属矿产资源:如钙华、石膏、石英、硫铁矿、石灰石、煤、石油、天然气等。
(3)能源矿产资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热能、核能等。
(4)水资源:如地下水、地表水、矿泉水等。
二、矿产资源的管理矿产资源的管理是指为了使矿产资源能够更好的发挥其社会与经济价值以及避免和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破坏,而对矿产资源的规划、监管、开采、利用和保护等进行系统化、科学化和标准化的管理。
下面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1)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的特点和生产力水平,制定出相应的技术、经济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计划。
这需要考虑到矿产资源的数量、品质、分布、选矿指标、环保等方面的因素。
同时需要充分考虑未来的需求与发展趋势,制定出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规划。
(2)矿产资源的监管矿产资源的监管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建立统一的监管平台,开展专项检查执法,加强对矿业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环保管理,监测矿产资源的质量和消费情况等。
(3)矿产资源的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是指对矿产资源进行物理和化学的处理和提纯,以获取可用于生产和消费的高品质的矿物和能源。
在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保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遵守相关的规定和制度,减少对生态和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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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基本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编印以下法律法规问答:
一、什么是采矿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二、什么是探矿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三、为什么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四、什么是无证采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无证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主要包括擅自进行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五、确定无证开采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六、如何处理无证采矿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无证采矿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赔偿损失;
3、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4、并处罚款。
七、什么是无证勘查?
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无证勘查是指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登记,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
八、确定无证勘查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九、对无证勘查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无证勘查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予以警告;
3、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什么是边探边采违法行为?
答:边探边采是指以非法获取矿产品为目的,在未经法定审批登记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仅凭探矿许可证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行为。
十一、怎样处理边探边采违法行为?
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予以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
4、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