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基本知识资料
矿产地质学基本知识

矿产地质学基本知识一、矿产分类矿产根据其性质和主要工业用途可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可燃有机矿主和地下水资源四类。
(一)、金属矿产从中可提取某种金属元素的矿物资源,按工业用途分为:1、黑色金属:包括铁、锰、铬、钒、钛等。
2、有色金属:铜、铅、锌、镍、钴、钨、锡、钼、铋、锑、汞等。
3、轻金属:铝、镁等(可归入有色金属)。
4、贵金属:金、银、铂、钌、铑、钯、锇、铱等。
5、放射性金属:铀、钍、镭等。
6、稀有金属:钽、铌、锂、铍、锆、铯、铷、锶等。
7、分散金属:锗、镓、铟、铊、铪、铼、镉、钪、硒、碲等。
8、稀土金属:包括原子序数39和57〜71的16个元素。
根据地球化学性质和共生关系,可分为二类:1 )、轻稀土金属(铈族元素):包括镧、铈、镨、钕、钷(人造元素)、钐、铕等。
2)、重稀土金属(钇族元素):包括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等。
(二)、非金属矿产从中可提取某种非金属元素或可直接利用的矿物资源。
按工业用途可分为:1 、冶金辅助原料:如萤石、菱镁矿、耐火粘土、白云岩、石灰岩等。
2、化工原料:如磷灰石、磷块岩、黄铁矿、钾盐、岩盐、明矾石等。
3、工业制造业原料:如石墨、金刚石、云母、石棉、重晶石、刚玉等。
4、压电及光学原料:如压电石英、光学石英、冰洲石和萤石等。
5、陶瓷及玻璃工业原料:如长石、石英砂、高岭土和粘土等。
6、建筑及水泥原料:如砂岩、砾岩、浮石、白垩、石灰岩、石膏、花岗岩、珍珠岩和松脂岩等。
7、宝石及工艺美术原料:如硬玉、软玉、玛瑙、水晶、蔷薇辉石、绿松石、琥珀、叶腊石、蛇纹石、孔雀石、电气石和绿柱石等。
(三)、可燃有机矿产是指能为工业和民用提供能源的地下资源。
按其产状可分为三类:1、固体的:如煤、油页岩、石煤、地蜡、地沥青等。
2、液体的:如石油。
3、气体的:如天然气。
(四)、地下水资源包括地下饮用水、技术用水、矿泉医疗水、地下热水、有用元素达到提取标准的各种盐卤水等。
二、矿床的基本知识矿产是自然界产出的有用矿物资源。
矿山安全基本知识

矿山安全基本知识矿山作为一个重要的矿产资源开采地,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许多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以及保护环境,未来矿山开采需要充分了解矿山安全基本知识。
本文将介绍矿山安全的基本知识,包括矿山的安全要求、危险因素、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一、矿山的安全要求1. 合理布局:矿山的开采施工必须遵循科学的规划布局,确保其满足矿山开采和生产的需要,避免矿山资源的浪费;2.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矿山的安全检查,确保绿色工作,防止发生事故;3. 动态管理:实时动态监测矿山开采作业的各项数据信息,及时提醒岗位人员,防止事故发生;4. 物理防护:彻底清理开采区内地质灾害区、盲井等隐患。
不得使用备用工作面,以防止矿区内地震、高温等其他突发情况的发生。
二、矿山危险因素1. 瓦斯和爆炸:瓦斯是矿山最常见和最危险的气体。
当这种气体与空气混合时容易引起爆炸,严重威胁到矿工的安全;2. 坍塌:由于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从地底下挖掘造成地面承重减少等问题,极易发生坍塌;3. 暴露:矿山开采过程中暴露的岩石和泥石流等也会给施工人员造成很大的伤害;4. 机械滑倒:矿石挖掘机、运输车辆、起重机等机械设备的操作滑倒等问题,也是造成矿工伤害的重要因素。
三、矿山安全管理措施1. 从源头上控制矿山安全问题,确保矿山开采质量、安全、环保等各方面要求符合安全管理的标准;2. 加强矿山开采人员的安全意识,让员工深刻认识矿山开采与安全之间的密切关系;3. 对矿山开采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保障员工安全作业能够得到全面的实施,从而实现更高的生产效率;4.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降低风险,采用最新的矿山开采技术,减少设备和人员的安全风险;5. 加强矿山安全信息的收集和统计,为矿山安全管理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总之,随着矿产资源日益紧缺,矿山开采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在这种情况下,矿山安全问题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未来在矿山开采中,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措施。
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基本知识

•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 严重破坏”。
•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 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 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出具鉴职罪 402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 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 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 情节严重的, 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注意把握矿业权 转让适用招拍挂的尺度。 不能强行规定矿业权转让 必须招拍挂。
(十)矿业管理违法违规 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8月 印发了《赣州市矿业管理 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
• 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 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维护正常矿业秩 序的第一责任人,划分了矿管、公安 、安监、工商、国土、环保等11个部 门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对各级政府的 有关责任人和国有矿山企业及其工作 人员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行政 责任的具体办法。
(九)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挂牌制度。 卖、挂牌制度。
• 一般情况下,新设探矿权、 采矿权应当以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授予。
不实施招标、拍卖、 不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 主要情形: 主要情形: •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 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 2、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三、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一)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特点
1. 技术性比较强,执法人员应当具备 一定的专业素质 2.矿产资源违法涉及的横向部门多,更 需注重部门联动 3.矿产资源管理中责、权、利不统一, 政府积极性不高,执法监察难度大 4.合并后对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重视不够 、对存在问题研究不够、系统指导 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知识讲座

2、我国矿产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类分级管理 原则。
3、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 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4、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县、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
4、最小开采规模的规定
《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目录》
规定: 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小于最小开采规模的不予批准; 已建生产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要进行资
源整合,凡不予整合或无法整合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矿业权转让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制。
▲采矿权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
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
(1)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权限: ★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的媒、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
下的焦媒、矿床储量规模20亿吨以下的油页岩; ★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不含)以下的钨、锡、锑、
稀土; ★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金、银、铂、
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 锶、金刚石、铌、钽;
★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2)法律法规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登记权限:
★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34种矿种和普 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以外的且储量规 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
★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普通 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
★开采跨设区市矿产资源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 矿种以外的且储量规模为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2、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规定
矿业权有偿取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基本知识讲解 (1)

保护性矿种实行总量控制。开采 保护性矿种的矿山企业根据国家和省 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 产,不得超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不得 将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
保护性矿种的矿产品应当按照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由指定的 收购单位统一收购,其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及选冶者 不得向非指定的收购单位销售保护 性矿种的矿产品。
㈢探矿权、采矿权分级行政许可 制度
• 1、探矿权分两级行政许可。
• ⑴煤、钨、稀土、锡等34种矿种以及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海域 的勘查,外商投资的勘查由国土资源 部许可。
• ⑵其他情形由省级地矿主管部门许可 。
2、采矿权分四级许可。
• ⑴国土资源部主要许可煤、钨、稀 土、锡等34种矿种以及国家规划矿 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 区内的开采,海域内的开采,外商 投资的开采。
• 2、探矿权费用的减免审批权 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地矿主 管部门。采矿权费用的减免 审批权在省级以上地矿主管 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
• 3、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 度是指有偿取得矿业权后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 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
(六)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 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是整个地质 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 是监督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 资源,保护矿山环境的重要组成部 分。省、市、县各级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 。
• 二类矿产是指勘查风险相对较小的 矿产,如煤、铁、石墨、长石、石 膏、石灰岩(其他)、白云岩、大 理岩、石英岩、脉石英、粉石英、 高岭土、陶瓷土、矿盐等。
• 三类矿产是指无需进行风险勘 查的矿种。如建筑石料用石灰岩、 建筑用天然石英砂、砖瓦用粘土、 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砂岩。
矿业基本知识

矿业基本知识一、矿业的定义和概述矿业是指对地下或水下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采和加工的过程,其中矿产资源包括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燃料矿石和非矿石矿产等。
矿业是人类获取有用矿产资源的重要途径,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业的分类根据矿产资源的不同特点和用途,矿业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的分类。
以下是常见的矿业分类:2.1 金属矿业金属矿业是指对金属矿石进行勘探、开采和加工,目的是获取金属元素。
金属矿业涉及多种金属矿石,如铁矿石、铜矿石、铝矿石等。
金属矿石常用于制造机械设备、建筑结构、电子产品等。
2.2 非金属矿业非金属矿业是指对非金属矿石进行勘探、开采和加工,目的是获取非金属矿产。
非金属矿业包括石灰石、石膏、磷矿、大理石等。
非金属矿石广泛应用于建筑材料、化工原料等领域。
2.3 燃料矿业燃料矿业是指对含有可供能源使用的矿石进行开采和加工,目的是获取能源。
燃料矿业包括煤炭、油页岩、天然气等。
燃料矿石是重要的能源来源,广泛应用于电力、热力等领域。
2.4 非矿石矿业非矿石矿业是指对非矿石矿产进行开采和加工,目的是获取具有特殊用途的矿产。
非矿石矿业包括岩盐、石棉、磷肥等。
这些矿产在化工、农业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三、矿业的开发流程矿业的开发流程包括勘探、开采和加工三个阶段。
以下是每个阶段的具体步骤:3.1 勘探阶段勘探是指对潜在矿产资源进行探查和评估的过程。
勘探阶段包括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和钻探等。
通过勘探,可以确定矿产资源的分布、质量和储量等关键信息。
3.2 开采阶段开采是指对已发现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过程。
开采阶段包括井下开采和露天开采两种方式。
井下开采主要应用于深埋矿区,而露天开采主要适用于矿床露头或埋藏较浅的矿区。
3.3 加工阶段加工是指对开采得到的矿石进行加工和提炼,以获取可用的矿产产品的过程。
加工阶段包括矿石破碎、矿石分选、浮选、熔炼等工艺过程。
通过加工,可以获得高纯度的金属、非金属等矿产产品。
矿产资源管理法汇总

矿产资源管理法汇总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我国有一系列相关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进行汇总,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知识。
一、《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法律。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归属、获取、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包括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区划定、矿产资源勘查与评审、矿业权管理、矿业权转让等等。
该法的实施旨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利益。
二、《矿产资源税法》《矿产资源税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税收领域的主要法规。
该法针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活动征收资源税。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税的计算、征收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率和节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
实施该法旨在通过资源税的征收,合理调节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关系,鼓励节约能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矿业权管理条例》《矿业权管理条例》是针对矿业权的管理和行使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矿业权的获取和变更手续、矿业权的行使和保护、矿业权转让和终止、矿业权的出让和承包以及矿业权纠纷的处理等内容。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建立健全矿业权管理制度,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资源的秩序和可持续利用。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节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矿山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和检查等内容。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确保矿业生产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五、《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是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申请和审批程序、矿产资源勘查权的取得和行使、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认定和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信息的报送和公开等内容。
矿业复习资料

矿业复习资料矿业复习资料矿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涉及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
对于学习矿业的人来说,掌握一些基本的复习资料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矿业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1. 矿产资源的分类矿产资源是指地壳中蕴藏的可以开采利用的自然资源,包括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
金属矿产主要包括铁矿石、铜矿石、铝矿石等;非金属矿产主要包括石灰石、石膏、石墨等;能源矿产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
2. 矿产资源的开采方法矿产资源的开采方法主要包括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
露天开采是指将矿石露出地表后进行开采,适用于矿床埋藏较浅、矿石规模较大的情况;地下开采是指通过井巷等方式将矿石从地下开采出来,适用于矿床埋藏较深、矿石规模较小的情况。
3. 矿产资源的加工与利用矿产资源的加工与利用是指将开采到的矿石进行破碎、磨矿、选矿等工艺处理,使其达到工业生产的要求。
矿石经过加工后可以用于冶金、建材、化工、能源等多个领域。
4. 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与保护矿业开采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土地破坏、水资源污染、大气污染等。
为了保护环境,矿业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环保措施,如进行土地复垦、水资源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等。
5. 矿业发展的挑战与机遇矿业发展面临着资源日益枯竭、环境压力增大、产业结构调整等挑战,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
随着科技的进步,矿业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等方式来应对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
6. 矿业政策与法规矿业政策与法规是指国家对矿业行业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了解矿业政策与法规对于矿业从业者来说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他们合规经营、规避风险。
7. 矿业安全与事故防治矿业安全是指在矿业生产过程中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工作。
矿业事故防治是指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等方式来预防和减少矿业事故的发生。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复习,可以帮助学习者全面了解矿业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问题,为将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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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基本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编印以下法律法规问答:
一、什么是采矿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二、什么是探矿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三、为什么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四、什么是无证采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无证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主要包括擅自进行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五、确定无证开采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六、如何处理无证采矿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无证采矿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赔偿损失;
3、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4、并处罚款。
七、什么是无证勘查?
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无证勘查是指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登记,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
八、确定无证勘查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九、对无证勘查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无证勘查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予以警告;
3、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什么是边探边采违法行为?
答:边探边采是指以非法获取矿产品为目的,在未经法定审批登记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仅凭探矿许可证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行为。
十一、怎样处理边探边采违法行为?
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予以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
4、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什么是越界采矿违法行为?
答:越界采矿违法行为是指已获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在自己的矿区范围以外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十三、确定越界采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对越界开采行为怎样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作如下处罚: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赔偿损失;
3、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4、可以并处罚款。
十五、什么是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答: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取得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自己不行使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利和义务,而是通过买卖、租赁或承包名义私自把探矿权、采矿权交给他人行使,牟取利益的行为。
十六、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
其罚款幅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什么是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答: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是指探矿权、采矿人未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私下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他人探矿、采矿的行为。
十八、对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的,作如下处罚:
1、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罚款。
十九、什么是无证加工、经营矿产品违法行为?
答:无证加工、经营矿产品是指未依法取得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人私自加工、收购、销售非自采出的矿产品的行为。
二十、对无证加工、经营矿产品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无证经营矿产品或超越经营规定范围经营矿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赔偿损失;
3、没收违法所得;
4、处5千元至10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什么是逾期不实施勘查活动违法行为?
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二十二、对逾期不实施勘查活动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
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十三、对逾期不进行采矿活动的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
答: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采矿权人自取得采矿许可证8个月内,既不进行采矿活动,又不办理注销或延期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至5万元罚款,并可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十四、怎样对无证运输矿产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答: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矿产品运出地的地矿部门办理准运证,凡无准运证的矿产品,铁路、公路、水上等运输组织及个人不得承运,对无证运输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承运方运输费两倍的罚款。
二十五、什么是越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越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怎样依法处理?
答: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均属越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对越权审批矿权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说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二十六、为什么采矿许可证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即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