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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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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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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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维护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秩 序 ( 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 矿产资源 ( 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审批登记 ( 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一’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 ! 的矿产资源 二’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 三’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 四’ 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 ! 开采石油 . 天然气矿产的 ( 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 后(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 ( 颁发采矿许可证 + 开采 下 列 矿 产 资 源 ( 由 省. 自 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 颁发采矿许可证 ,
的" 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缴 纳 采 矿 权 使 还应当缴纳经评估 确 认 的 国 家 出 资 勘 查 形 成 的 采 矿 用费外 " 权价款 & 采矿权价款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可以一次缴纳" 也可 以分期缴纳 ! 国家出资勘 查 形 成 的 采 矿 权 价 款 "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 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 第十一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 价 款由登记管理机 关 收 取 " 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 理’ 使用办法 "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 门’ 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 经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 减免办法审查批准 " 可以减缴 ’ 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 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定稿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定稿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是指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或规章。

1.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的许可制度,包括许可的申请程序、条件和要求等。

2. 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要求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估,确定其开采潜力和盈利能力。

3. 矿产资源开采计划: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的计划制定和审核程序,要求矿产资源开采者制定开采方案和年度开采计划。

4. 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和管理:规定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和管理程序,包括采矿权的申请、审批、登记和管理等。

5. 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要求矿产资源开采者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包括矿产资源开采前的环境评估、开采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和矿山复垦等。

6. 矿产资源开采监督和检查:规定了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
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设立监督机构、开展巡查和检查等。

7. 矿产资源开采权的终止和变更: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权的终
止和变更条件和程序。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
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适用的矿产资源范围
• 矿产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等 • 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登记管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适用的开采行为范围
• 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等活动 • 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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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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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概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背景及意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 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的快速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 • 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保障国家资源安全 • 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意义
• 明确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管理职责和程序,为矿产资源开采提供了法律依据 • 有助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的监管,防止资源浪费和破坏环境 • 保护了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的健康发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与实施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
0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效果与改进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成果展示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成果
• 明确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管理职责和程序,为矿产资源开采提供了法律依据 •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的监管,防止资源浪费和破坏环境 • 保护了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的健康发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信息公示与查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信息公示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开公示 • 公示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名称、许可证号、开采矿种、开采范围等 • 公示方式可采用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渠道进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我国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法规。

为了保障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工业化发展的顺利进行,本文将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的解析。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范围根据本法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范围包括所有矿产品的开采、加工、储存和销售等环节。

同时,本法还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应当依据的标准,包括矿产品的品种、种类、质量等方面。

这意味着,只有在登记管理的范围内的矿产品才能被认定为是合法、规范的开采行为。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主体和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主体是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也可以委托矿业权拥有人或利用权人进行登记。

本法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有能力进行登记管理的人员、设施和业务技术等。

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制度方面,本法还规定了一些重要的条款。

例如,矿业权拥有人或利用权人必须向地方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开采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此外,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信息等。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矿产品的开采、加工、储存和销售等环节都必须进行登记,并提出了具体的登记程序和要求。

其中,最基本的要求是矿业权拥有人或利用权人应当持有有效的矿业权或利用权,才能进行相应的登记。

此外,本法还规定了不同矿产品的开采、加工、储存和销售等环节所需要满足的要求。

例如,煤炭的开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金属矿的开采必须依据成矿地质特征,并考虑到环境保护问题;非金属矿的开采则需要符合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等。

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管理为了保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本法规定了一些管理措施和制度。

例如,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矿业权拥有人或利用权人开展现场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予以制止。

此外,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还应当定期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信息的统计和分析,进行数据管理和交流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2.12•【文号】国务院令[第241号]•【施行日期】1998.02.1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8年2月12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一、总则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为了更好地管理、监控和统计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利用状况,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开发,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工作。

二、登记统计责任机构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统计工作。

三、登记统计内容(一)矿产资源开发单位的基本信息登记: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登记: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开发规模、产能、预计投资等。

(三)矿产资源采掘量和产量的统计:包括自然矿产资源和人工开采的资源的采掘量和产量统计。

(四)矿产资源的质量和品位登记:包括矿石中有用矿物的质量和品位统计。

(五)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可采储量统计:包括矿体的规模和含矿量统计。

(六)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状况的登记:包括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和治理、资源的保护和维护等。

四、登记统计方法(一)实地勘查和调查:通过实地勘查和调查,获取矿产资源的具体情况和数据。

(二)数据采集和整理:将实地勘查和调查获得的数据进行采集和整理,建立矿产资源的数据库。

(三)数据分析和统计:对矿产资源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形成报表和图表,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五、登记统计监管措施(一)加强信息共享:各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交换和共享。

(二)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单位的监管:对矿产资源开发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查,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有效。

(三)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对登记统计所得数据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四)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

六、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矿产资源开发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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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采矿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
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二十六条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
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

收费标准
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审批发证矿种目录
1 煤13 钴25 稀土
2 石油14 钴26 磷
3 油页岩15 铁27 钾
4 烃类天然气16 铜28 硫
5 二氧化碳气17 铅29 铅
6 煤气(层)气18 锌30 金刚石
7 地热19 铝31 铌
8 放射性矿产20 镍32 钽
9 金21 钨33 石棉
10 银22 锡34 矿泉水
11 铂23 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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