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土资规〔2017〕15号•【施行日期】2018.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在全面梳理涉及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部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
(二)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和试采(油气)六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除本通知附件中标注为复印件的资料外,矿业权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应为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内国土资规字【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勘察设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7号各盟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完成《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实施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级发证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各类业务受理及审查设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初审情况报告表,不得再委托下放。
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探矿权(含未按规定提升勘查阶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不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我国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法规。
为了保障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工业化发展的顺利进行,本文将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的解析。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范围根据本法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范围包括所有矿产品的开采、加工、储存和销售等环节。
同时,本法还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应当依据的标准,包括矿产品的品种、种类、质量等方面。
这意味着,只有在登记管理的范围内的矿产品才能被认定为是合法、规范的开采行为。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主体和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主体是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也可以委托矿业权拥有人或利用权人进行登记。
本法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有能力进行登记管理的人员、设施和业务技术等。
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制度方面,本法还规定了一些重要的条款。
例如,矿业权拥有人或利用权人必须向地方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开采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此外,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信息等。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矿产品的开采、加工、储存和销售等环节都必须进行登记,并提出了具体的登记程序和要求。
其中,最基本的要求是矿业权拥有人或利用权人应当持有有效的矿业权或利用权,才能进行相应的登记。
此外,本法还规定了不同矿产品的开采、加工、储存和销售等环节所需要满足的要求。
例如,煤炭的开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金属矿的开采必须依据成矿地质特征,并考虑到环境保护问题;非金属矿的开采则需要符合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等。
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管理为了保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本法规定了一些管理措施和制度。
例如,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矿业权拥有人或利用权人开展现场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予以制止。
此外,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还应当定期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信息的统计和分析,进行数据管理和交流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国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的概念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对矿产资源开采行为进行登记、监管、管理的一项制度。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1.矿区划分和使用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区域进行划分,并对矿业企业及其使用的各个区域进行登记管理。
矿业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前,必须进行登记和申请,获得国家的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
2.矿产资源储存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储存进行登记管理,在矿区内建立矿产资源储集点,并对存储的矿产资源进行登记。
矿业企业在使用矿产资源前,必须进行登记和申报,得到国家的批准后方能进行使用。
3.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和审核:矿业企业在进行矿藏调查、勘探等工作并确认矿藏可开采后,必须向国家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由国家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开采。
4.矿业产品销售登记:矿业企业在销售矿产品时,必须对矿产品进行登记,向国家报告矿产品的种类、数量、销售价格等信息,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销售活动。
5.矿业企业矿产资源管理:矿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矿产资源进行有效地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在开采和使用矿产资源时,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
6.矿业企业责任和惩罚:矿业企业在开采和使用矿产资源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国家将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的作用1.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矿产资源开采的行为,防止矿产资源的浪费。
2.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国家通过制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加强矿业企业的监管,防止盲目开采、恶意浪费等违法行为。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湘国土资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4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登记申报工作(一)省级发证采矿登记申报按照新制定的各类矿区范围划定、采矿登记事项申报资料清单和办事流程(详见附件1,从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办理。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矿区范围划定或采矿登记时,须按照要求准备、填报和提交相关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省级发证采矿权采用网上远程报卷。
采矿权申请人将内容一致的纸质资料、电子报件提交至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附件2(从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的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后,将电子报件(包括申请人申报资料、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核查意见和其他资料)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直管县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后,将电子报件(包括申请人申报资料、应由县级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核查意见及其他资料)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批。
(三)省级发证采矿权申报资料电子报件一律使用光盘储存,扫描文件一般使用pdf格式,单页的可使用jpg格式。
采矿权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采矿权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矿产资源法》,制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下文是收集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仅供参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 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 __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 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 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doc)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三)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保护矿产资源、合理规划开采活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当前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秩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针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一些基本要点和操作规定。
一、登记范围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勘查、矿业权的获得、矿产资源开采等相关活动的登记管理。
2.适用于所有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包括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持有者、合作开采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单位等。
二、登记主体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主体为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登记、备案、监管和信息公开。
2.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主动履行登记义务,如实填报相关资料,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登记程序1.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开始前,应向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审查。
2.矿产资源开采单位获得矿业权时,应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提供矿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登记内容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应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品位、资源开采计划、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五、登记效应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信息将纳入国家矿产资源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2.通过登记管理,便于矿产资源开采单位监督和管理自身开采活动,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结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矿产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各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监督,推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朝着规范、高效、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
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矿产资源开发部(2018年2月26日)一、矿权管理政策重大变化的背景2017年我国矿业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一方面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另一方面管理更规化,更程序化,对矿业权人要求更高。
这对我们集团公司2018年矿权管理的要求也更高,我们要迅速适应这种新变化,按照新政策作好我们的矿产资源和矿权管理。
二、最新政策依据1、国家层面涉及到矿业改革重大新政策2个:2017年6月16日,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于2017年4月13日下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2、部委配套新政策新文件有许多,但最密切相关的也是2个:一个是涉及交钱的:财政部国土部出台了《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2017]35号);另一个是办证影响最大的:《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另外还有一个行业技术规层面也很重要:2017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固体矿产勘查规》(修订版)。
3、地方操作层面:各省相应出台了地方矿权管理规定及操作办法,一个是办证办面,如省国土资源厅3月13日发布的《省级发证采矿权审批(备案)等事项申报指南》。
另一个方面是去年下半年下发的三个工作方案:《省省级发证采矿权“三合一”方案评审工作方案(2017年度)》(说明:国土资源部是二合一方案)、《省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省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
三、采矿权办证事项及安排集团公司涉及的采矿权办证事项主要有:(一)采矿权转让1、省办证的采矿权转让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同时交两份材料,1份是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材料,1份是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另外如果有效期在6个月左右的,还可以同时办理矿权延续,则需再交1份采矿权延续申请材料。
采矿权转让(变更):(1)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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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完成《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
一、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实施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级发证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各类业务受理及审查设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初审情况报告表,不得再委托下放。
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探矿权(含未按规定提升勘查阶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不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材料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准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行政许可通知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三、矿业权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执行。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清理过期矿业权,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业权注销申请,以及吊销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在审批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注销、吊销数据。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登记管理权限,于每年的12月底前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部门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七、建立矿业权审批检查制度,对三级矿业权审批审查情况、审批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反馈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以便进行调整,使矿业权管理工作流程更顺畅,
服务效果更明显。
八、申请人至国土资源部办理矿业权业务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先由所属相关盟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出具意见。
九、《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中涉及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8〕848号)、《关于进一步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9〕98号)、《关于规范探矿权市场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9〕547号)、《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标准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9〕548号)、《关于暂停办理矿业权扩大矿区范围等有关申请项目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0〕9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0〕92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0〕1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盟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3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566 号)、《关于技改煤矿变更开采方式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83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79号)、《关于非煤矿产探矿权申请部分区块转采矿权、采矿权深部勘查及采矿权登记时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2〕6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3〕804 号)、《关于严格规范矿山转采勘查程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335 号)、《关于简化部分矿业权行政审批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公告》(2017 年第6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各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级发证权限矿产资源开采管理规定,涉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可适当简化。
2018年7月1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