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户)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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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户)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已知道生产者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对自己所饲养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保证我场(户)饲养和上市的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现承诺如下:

一、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建好养殖场,配备必须的生产、防疫设施设备。在畜禽养殖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养殖、逐步实施标准化养殖。所养殖的畜禽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强制免疫。

二、建立健全畜禽来源、兽药、饲料、防疫、检疫、诊疗、免疫监测、抽样检测、消毒等养殖档案,并如实记录。在牛、猪、羊指定部位加戴耳标。保证做到科学、健康、标准化养殖,为畜禽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

三、保证在养殖过程中,严格执行兽药用药期、休药期的规定。不在规定的用药期、休药期内屠宰和出售所饲养的畜禽及生鲜乳。坚决做到不滥用抗菌药物、不使用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不使用人用药物、不使用过期药物和假劣药物,不使用原料药、不购买和使用无饲料生产许可证号的饲料产品、不购买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四、在养殖畜禽过程中,不购买和使用国家禁止添加的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如:“瘦肉精”、“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不向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禁用物质。保证不向无证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出售生鲜乳。

五、保证在畜禽出售时及时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报检,不经检疫不出售畜禽。不出售、不贩卖检疫不合格或病死的畜禽。经检疫不合格或病死的畜禽及时向当地官方兽医报告并在当地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六、积极接受和配合畜牧部门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监测抽检等工作。

七、如发现他人在养殖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揭发和举报。

以上我所做出的承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和督,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养殖场(户)名称:

地址:电话:

日期: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养殖场、动物卫生督所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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