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近日,中国石化发布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二者除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外,其他主要条款内容一致。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的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7〕44号)执行。
第二章事故事件分级第五条事故分类及等级,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事件分类及等级,按照公司环境事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任划分第七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一)近日,中国石化发布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二者除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外,其他主要条款内容一致。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门按规定办理。
员工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讲座

案 例 (1)
经核对, 考勤统计表、除名建议存在不一致
4
1
实际 天数
9月1-30日
日 历
连续3天
2004年 7月2日-4日
累计5天
8月8日、9日 11日-13日
记载旷工天数
考勤表
存在问题:
(1)双休日记载了该员工旷工,其他员工双休日没有记载出勤; (2)除名处理的决定中确认该员工累计旷工32天,其中有3天为 双休日,不应作为旷工,实际旷工为29天。 (3)所在单位对其已经做出除名的决定,但基层队还在为该员工记载出勤,信息沟通不畅,基层管理存在问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降职、 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违反社会治安的处理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依照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并根据拘留天数 参照本《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八条 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处分。对屡教不改,一年内受 两次以上拘留处罚且累计时间满30天的,应当给 予开除处分。
公司及所属单位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开除处分
公司及所属单位
同级工会
提出处理意见
意见反馈
处理
公司及所属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同级工会
处理
提出处理意见
意见反馈
对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消极怠工行为的处理
经常迟到、早退,连续旷工5天或在1年内累计旷工10天
连续旷工6-10天或在一年内累计旷工11-20天
目 的
加强企业员工管理 提高劳动生产率 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第七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九条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十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第十一条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三条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四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十七条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有本规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八条职工违纪违规,需要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实行领导职务禁入限制;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第十九条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有处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报股份公司备案;因上述情形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的,处分执行期间以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为准;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一节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第二十一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项目的;二不按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三盲目购买设备和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长期闲置、无法使用的;四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五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管理系统数据或者谎报业绩的;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第二十二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六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九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十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十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十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十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十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十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十七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十八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拖延工作,致使重要、紧急的文件、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十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二十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二十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十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二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二十四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二十五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二十六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第二十三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二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四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第二十四条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二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三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四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五擅自确定中标人的;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二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三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四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五在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审批中,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六条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确定供应商,或者不按计划、不在供应商网络内采购的;二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四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六在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七违规支付预付款或者货款的;第二十七条在销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擅自变更资源配置计划,或者擅自定价的;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三向不具有资质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违规赊销的;四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五虚增损耗,或者违规处理质量等级下降的产品、废旧设备和物资的;六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对账、催收,或者对异常应收款不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追索的;七违规代存、代销的;第二十八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三违规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订立合同的;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对方违约,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第二十九条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二节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第三十条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或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三不按规定设置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擅自调整系统数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擅自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五违规使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违反会计监督、制约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公款、携款潜逃等案件发生的;第三十一条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调动、使用大额度资金,或者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的;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三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的;四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的;五违规开立、变更或者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的;六违规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变相存款的;七违规进行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者对外融资、借款的;八违规向客户提供授信,或者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九违规从事外汇、股票、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业务的;有本条第四项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先予免职,再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在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规决策投资项目或者扩大投资规模的;二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自行审批投资项目的;三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三十三条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对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名下的;二不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隐瞒资产真实情况的;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四违规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或者无偿转让企业资产、主要业务的;五违规出售科研成果、转让知识产权的;六违规进行产权交易、处置股权的;七违规从事担保活动,或者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造成损失的;八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或者擅自将企业资产交由其它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的;第三十四条有其他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三节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三十五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的;二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三违规发放、虚报冒领薪酬和劳务费用的;四违规决定人事任免的;五违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六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者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七采用请客送礼、拉票贿选、谎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岗位的;八违规办理职工招聘录用、调动、晋级、考试、职称评定等事项的;第三十六条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的;二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无故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四工作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第三十七条违反外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及企业荣誉和利益的;二因公出国境期间,擅自变更行程路线、增加往访国家地区、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或者违规滞留国境外不归的;三违规出国境,或者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取得外国国籍的;四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任务批件、证照、签证注、经费的;五违反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三十八条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节贪污贿赂及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分第三十九条有贪污、职务侵占、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十条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五节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分第四十一条有嫖娼、吸毒行为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有赌博、盗窃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十二条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十三条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十四条违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六节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第四十五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十六条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第四十七条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二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三丢失重要文件、档案或者其他资料的;四未经授权,在各类媒体上披露影响企业利益和信誉的信息的;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的;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密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九条给予违纪违规职工处分,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由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第五十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按照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立案;三对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征求所在单位或者部门意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移送审理;四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监察部门和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给予处分、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中油党字〔2005〕103号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以下十条禁止性规定:第一条: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第二条:“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经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条: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
第五条: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第六条: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按照组织程序先辞去现任职务,再依据规定处理;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依据规定处理,并责令全数退还或上缴。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不准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对已投资入股的要退出股份,拒不退出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九条:截留企业收入,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以办福利等各种名义侵吞国有资产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条: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类费用的,按照规定从严处理。
二OO五年十月十九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处分规定》资料PPT文档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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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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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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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中石化《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4.5.8)

附件2基本制度制度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制度编号制度文号制度版本主办部门监察部所属业务类别纪检监察管理会签部门企业改革管理部人事部法律部下位制度制定者各分(子)公司审核部门法律部企业改革管理部解释权归属监察部签发日期废止说明生效日期制定目的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全系统约束对象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涉及的相关制度业务类别所属层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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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rd范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2017/2/27 14:57 来源: 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 日期: 2017/2/23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依法合规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 委派到参股公司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以及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第四条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规从严治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不允许有任 . Word范文 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管理人员。 (三)实事求是。对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撤职; (五)留用察看; (六)开除。 第七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级以及相关待遇,但必须明确撤至的职级。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已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给予其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 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职务可撤的,应当给予其记大过处分,降低相应职级及相关待遇。 . Word范文 给国家、集团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管理人员,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或者二年。因违法犯罪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最长可至五年。 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担任职工代表的管理人员受到留用察看以上(含留用察看)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九条 处分影响期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撤职,24个月; (五)留用察看,期满后24个月。 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职务可撤,而给予其记大过处分的,处分影响期为24个月。 受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扣减其绩效薪酬。处分影响期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撤职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第十条 对受开除处分的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 Word范文 第十一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企业给予的待遇。 管理人员在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可以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违规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违规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责任的承担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领导班子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是在违纪违规行为决定或者实施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除外。 第十四条 一人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一个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 Word范文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警告、记过处分,但是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组织处理,免予处分。对违纪违规管理人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四)本规定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违纪违规受处分后,在处分影响期内又有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从重处分,其中故意违纪违规的,加重处分。 故意违纪违规受到处分,处分影响期满后又因故意违纪违规应当受到处分的,从重处分。 具有第一款情形的,处分影响期应当合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条 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规定规定的只有开除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违规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因违犯党的纪律受到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党组织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 Word范文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应当向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监察机构提出。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纪律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管理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管理人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管理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企业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受到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管理人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追究政纪责任建议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除外)以上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或者判处拘役、管制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缓刑考验期、管制期超过二年的,留用察看期至缓刑考验期、管制期满之日结束。 第三十条 管理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 . Word范文 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对管理人员作出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对原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纪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管理人员或者领导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在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审查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违规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纪违规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违规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监察机构或者由其上级监察机构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及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