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和开放管理程序(试行)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和开放管理程序(试行)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和开放管理程序(试行)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和开放管理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西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许可管理。

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通用机场,是指无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营运的机场,主要为通用航空活动提供机场服务和保障。

本程序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抢险救援、空中勘测、训练飞行等。

第四条 本程序所指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的通用机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五条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通用机场场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的审批或审核、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及开放备案等工作。

一类、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包括:场址论证、(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开放许可。

三类通用航空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开放备案。

项目审批或核准阶段的管理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供固定翼飞行的一类通用航空机场应进行总体规划,其他通用航空机场可根据需要进行总体规划。

第六条 通用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及围界等附属工程;

(二)目视助航工程;

(三)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工程;

(四)民航专业工艺流程、弱电系统和非标设备;

(五)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第七条 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设施、机场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应符合《通用机场

建设规范》的要求。

供固定翼飞机运行机场的飞行区建设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飞行场地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

第八条 一、二类通用机场的开放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三类通用机场的开放使用实行开放备案制度。取得使用许可或备案登记的通用机场应当持续符合机场运行基本要求。未经许可或开放备案的通用机场不得开放使用。

第二章 场址论证

第九条 通用机场的场址论证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

第十条 通用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

(二)场地条件能满足机场的建设及发展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所需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建设条件;

(四)满足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文物保护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向管理局申请场址审核,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管理局提出场址审查函,内容包括:场址论证报告书和航行研究资料;

(二)管理局收到场址审查函后,对场址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根据项目复杂情况,必要时委托有资质咨询单位评审或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审查意见,项目法人或所有者应组织设计单位对场址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场址论证报告及军队对拟选场址的书面意见后,按规定出具场址审核意见。

第三章 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机场总体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新建通用机场的总体规划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改建或扩建通用机场应当符合批复的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通用机场的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通用机场运行的特点,使其规划布局合理,设施系统协调运行,满足未来发展的需求。

第十五条 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件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机场总体布局合理,预留发展空间;

(二)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根据需要合理布局、配置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机场服务及保障设施;

(三)土地利用合理,与当地城乡规划相协调,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四)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通用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与机场所在地地方政府、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向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提交通用机场总体规划一式8份,同时向机场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交通用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

(二)管理局会同机场所在地地方政府组织对通用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通用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总体规划报告后,按规定出具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凡在通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批准的通用机场总体规划。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平等服务。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根据通用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适时组织修编通用

机场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修编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的报批程序,执行本程序第十七条。

第四章 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 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批(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设计概算应如实的反应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

(四)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相应台(站)址。

供固定翼飞行的一类通用航空机场总体规划已批复。

第二十三条 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通用机场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管理局提出审核申请,提交一式3份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

(二)管理局组织对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涉及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通用机场,管理局还需对工程概算

进行审核。

(三)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四)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后,管理局出具初步设计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提交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时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文件;

(三)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飞行程序、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四)可能涉及的工程勘察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核通过后,应遵照执行。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建设实施

第二十六条 必须招标的通用机场工程的招标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担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民用机场施工、监理资质。工程所选用的民航专业设备应当使用经民航

局通告合格的设备。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在民航专业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地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机场不停航施工项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民航监管局申报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六章 开放许可或备案

第三十条 对于含有民航专业工程的通用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如需要进行飞行校验和试飞的,还需取得飞行校验

和试飞报告),机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向管理局提出

开放前检查申请。管理局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组织完成

开放前检查工作,合格后出具检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开放前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

(二) 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联合试运转情况;

(三) 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四) 机场开放使用各项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涉及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通用机场,检查内容还应包括工程概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按规定向管理局申办机场使用许可证。三类通用机场应在投入使用前向管理局申请开放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的通用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和相关设施,取得开放前检查意见;

(二)机场运营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机场使用手册;

(四)机场运行和安全管理措施完善、合理,能够保证机场安全、规范、有效地运行。

第三十四条 通用机场办理使用许可证,应由通用机场营运人按本程序附录一要求向管理局报送《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及申请书列明的各种附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后,应当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企业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同时报送民航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向管理局申请变更许可证,并提交变更部分的说明资料。

第三十七条 管理局对通用机场运营人变更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复核后,对许可证进行变更。

第三十八条 许可证的其他管理工作应符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申办开放备案的三类通用机场应提交《通用机场开放备案开放备案申请书》。

第四十条 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通用机场开放备案申请书》后,应当做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将不予备案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通用机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场所有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变更信息的说明资料。

第四十三条 管理局对通用机场运营人变更备案信息的申请进行复核后,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国家和民航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程序对通用机场建设未作出明确要求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规章、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程序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程序自2015年11月 日起正式生效,2013年3月1日施行的《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同时废止。

附录一

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样表

(固定翼飞机)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1、机场场址简况

机场名称

机场地址 邮编

机场基准点

地理坐标

相对于城市

方位和距离

2、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性质

3、机场管理机构简况

机场管理机构名称

机场管理机构法定

代表人

机场管理机构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4、机场权属简况

机场所有者名称

机场所有者法定代

表人

机场所有者法定代

表人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股份制机场请注明主要股东的机构名称及持股比例:

5、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机场使用性质 飞行区指标 消防保障等级 道面等级号 跑道运行类别

可使用机型

目视助航条件:

6、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我声明,本申请书所有内容是真实的、可操作的。我全权负责本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在此申请获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7、随附文件目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日期:

附录二: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样表

(直升机)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1、机场场址简况

机场名称

机场地址 邮编

机场基准点

地理坐标

相对于城市

方位和距离

2、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性质

3、机场管理机构简况

机场管理机构名称

机场管理机构法定

代表人

机场管理机构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4、机场权属简况

机场所有者名称

机场所有者法定代

表人

机场所有者法定代

表人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股份制机场请注明主要股东的机构名称及持股比例:

5、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机场使用性质

最终进近和起飞区

(FATO)

接地和离地区

(TLOF)

消防保障等级 最大允许质重 运行类别

可使用机型

目视助航条件:

6、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我声明,本申请书所有内容是真实的、可操作的。我全权负责本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在此申请获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7、随附文件目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日期:

注:

1.作为申请的一部分,需要两份根据规定编写的并与该机场的预计航空活动相称的

机场手册。

2.申请应由监管局初审后上报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3.可能要求提供支持本申请中所有事项的文件证明。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场

试飞。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 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 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 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XX机场招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确保各经营公司招商工作有规范、有步骤地顺利进行,武汉XX机场公司(下简称“公司”)将对各经营公司的招商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议,以确保规范专业公司的招商工作,使之同公司整体商业规划目标保持高度一致,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办法包括经营公司商业资源的大规模招商工作和零星招商工作,适用于机场公司向各经营公司 的招商工作提出指导性的要求和建议,以确保专业公司招商工作和机场商业规划目标的一致性。 2.2机场招商管理工作在各经营公司招商工作开展之前进行。 3术语 招商:为了满足机场正常运转功能及盈利性需求而引入外界的商户进驻,此项工作称为招商 4原则 经营公司的招商管理工作由机场市场营销部负责,招商管理的原则、要求和建议由市场营销部组织制订,机场相关领导最终审批。 5管理职责 5.1公司主管领导职责: 5.1.1对市场营销部拟定的招商管理原则和建议行使最终审批权。 5.2公司市场营销部职责: 5.2.1负责提出商户准入及运营标准; 5.2.2负责收集汇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经营公司提出的招商需求; 5.2.3负责起草大规模招商的招商方案初稿,并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和经营公司参与讨论; 5.2.4负责撰写大规模招商的招商方案修订稿,并交由主管副总审批; 5.2.5负责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向经营公司提出招商合同的重点及要求; 5.2.6负责在零星招商是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队经营公司起草的招商方案初稿进行审核工作。 5.3公司规划部、航站楼管理部及质量安全部职责: 5.3.1从自身角度提出对经营公司的招商要求; 5.3.2参与大规模招商时对市场营销部起草的招商方案的内部讨论会,并充分提出修改意见;

通航建设审批流程

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 1. 民航 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 (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3)飞行程序设计。按照地区管理局的要求,目前通用机场场址审查阶段仍需要开展航行服务研究,并进行飞行程序设计,设计单位须按照CCAR-97FS-R3在民航局完成备案。 (4)颁证及日常管理。目前,通用机场的使用许可证颁证、变更、撤销和注销正在下放民航各省/市安全监管理理局,同时通用机场的日常监查任务也将由监管局执行。 2. 军方 军方申报的流程与之前相较没有出现明显变化,但在军方工作标准上有了新的规定。 (1)流程。根据目前仍有效的《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空司作【2014】132),通用机场审批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至所在战区空军,由战区空军受理审核并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上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总则3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3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3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3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4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5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5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5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第三节手册的修改6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第四章飞行区管理6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6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第二节巡视检查7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9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0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0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0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11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12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12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13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14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16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16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16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 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16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 第一节基本要求16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17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 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18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郐。 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18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缗。 第一节基本要求18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据。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19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鵜。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19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鄧。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19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緞。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20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撟。 第九章除冰雪管理20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鸾。 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22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迹。 第一节基本要求22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缄。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23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择。 第三节一般规定24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鴛。 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25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這。 第一节基本要求25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綜。 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25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報。

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

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 2017-10-29民航管干院通用机场砖家温老湿 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工作主要涉及军、民航及地方政府。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图:中民正阳福州竹歧直升机场) 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本文将重点介绍目前各方的具体工作要求的新变化。 1. 民航 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 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 标准,履行建设程序。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 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 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

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 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 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 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 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 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及深度要求》。第十五条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 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总 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 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 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 期为30年。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 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飞行区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 台位置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 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 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 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 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 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 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 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96号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CCAR166-Ⅲ)已经2000年12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 (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 (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 (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 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 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 (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 (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 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 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 制点高程;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是保障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民 用机场的建设将对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广泛的影响。下文是重 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的监督管理,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航发展领导协调机制,保 障机场的规划和建设顺利实施,支持机场的功能完善与发展,加大 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机场资源整合。 机场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机场实施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机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园林绿化、公安、市政、工商、物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驻场单位、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 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保证机场与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依法获准使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 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使用、经营机场地区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批准的土地用途以及国家有关转让 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管理规定,服从和服务于航空运输发展需要。 第九条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机场地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 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一、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建设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对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 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 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 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 ),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 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 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 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 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 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 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 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 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建设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对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关于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

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毛小平 二○○八年九月九日 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锡硕放机场(指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机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秩序,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机场地区以及与机场运营相关的规划建设、安全保障、净空保护、环境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无锡市空港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空港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空港局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修订机场总体规划,协调机场规划发展与空港园区的关系; (二)协调机场发展中与国家民航等部门、有关国际民航组织、机构的关系; (三)研究与周边地区空港之间的关系,协调空港通航空域与周边空港使用的衔接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机场的基本建设项目; (五)负责机场净空安全保障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无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是机场的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引进社会商业组织参与经营和发展机场服务,适应民航客货运输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为承运人、旅客、货主等机场使用者提供安全、公平、优质的服务; (三)制订机场内各项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机场控制区的安全和管理,维护机场地区的安全和正常生产秩序;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一、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12月11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促进航班时刻资源配置的公平、高效、竞争和廉政,促进民航航班运行的正常与有序,深入推进民航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民航强国战略目标实现,根据《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班时刻,是指航空器在指定日期和时间,为抵离某个机场而使用相关基础设施与服务的权利。航班时刻的时间基于挡轮挡时间和撤轮挡时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航班时刻主协调机场、辅协调机场的时刻管理工作,人道主义、专机、应急、外交等紧急重要飞行除外。重大航空运输、公务、校验、调机以及通用等飞行的时刻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航班时刻实施管理,航空承运人享有平等的航班时刻使用权。 第五条航班时刻管理的目标与任务是: (一)促进航班时刻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促进航班时刻有序流动,保证航空承运人公平参与航空市场竞争。 (二)促进基于功能定位的机场群建设、基于便捷通达的航线网建设和基于发展成果共享的国家基本航空服务建设。 (三)促进航班时刻资源高效配置和高效使用。 (四)促进航班运行的有序顺畅,提高航班正点率。 (五)建立权力制约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航班时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相兼顾。 (二)国际通用规则与中国民航实际相结合。 (三)行政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四)供给侧与需求侧相同步。 (五)分类管理与量化管理相协调。 第七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航班时刻协调参数(以下简称协调参数),是指机场特定1小时或者15分钟内可提供的航班时刻数量。 (二)航班时刻协调人(以下简称协调人),是指具体负责航班时刻协调配置工作的人员。 (三)夏航季,是指日历年3月最后一个周日至10月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四)冬航季,是指日历年10月最后一个周日至翌年3月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五)同航季,是指相邻的夏航季(两个夏航季),或者相邻的冬航季(两个冬航季),区别于两个连续的航季(夏航季和冬航季)。 (六)航班时刻主协调机场(以下简称主协调机场),是指在大部分时间段里、航班时刻需求远大于供给的机场。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 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

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 (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 (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2012-05-29发布 2012-06-01实施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适用于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6364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MH/T 4005 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 MH5001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8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MH5013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机场(卷I)直升机场(卷II)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

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抢险救援、空中勘测、训练飞行等。 4 分类 本标准所指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5 一般要求 MH/T 5026—2012 5.1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a) 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b) 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c) 建设规模及设施设备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d) 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6 场址 6.1 通用机场位置应与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6.2 通用机场场址的确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a) 空域条件。未经批准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通用机场,在空中禁区邻近地区修建通用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通用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和军航使用空域 的协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