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模块备考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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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经济常识复习攻略

2014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经济常识复习攻略

2014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经济常识复习攻略推荐阅读: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辅导:《毛泽东思想概论》复习备考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的经济知识考的也是很多的,涉及的范围很广,很多人不知道该怎么复习经济常识,其实经济常识很好复习的,只是大家急于求成,反而忽略了一些捷径。

下面就让我们看下有什么备考的攻略送给你吧!纵观近几年经济知识部分考试的特点,从其体系上来讲,基本可以分为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块内容。

由于考试不会对专业性要求太高,此部分的考察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国家经济政策与经济成就对国情社情的了解是公职人员必备的工作素质之一。

无论笔试还是面试,对时事热点的考核贯穿于公职类考试始终,关注热点是考生备考期间必须下功夫去做的工作。

联系到经济学常识方面,我们可以从真题中看出,将经济学知识与国家经济政策、经济成就结合的题出现的次数也不少。

【例题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要区域政策经历了不同的阶段:①以经济特区为中心的沿海地区优先发展阶段;②以缩小区域差距为导向的西部大开发阶段;③以浦东开发为龙头的沿江沿边地区重点发展阶段;④以区域协调发展为导向的共同发展阶段。

这四个阶段按时间顺序排列应为( )。

A.①②③④B.①③②④C.②③①④D.②①③④【答案】B。

以上考题充分体了经济常识测查紧扣国家经济政策、经济成就的特点。

如经济成就、扩大内需、经济政策等,都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在冲刺阶段需通过相关辅导材料,直观、快速的了解我国的经济政策、经济成就,尤其是现阶段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经济热点要深入了解和学习。

二、经济学术语通过对近几年真题的梳理,经济常识侧重于对与民生相关的经济学术语的测查。

【例题2】下列对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认识正确的是()。

A. CPI是采用指数商品加权平均的方法算出来的B. CPI反映一定时期内居民所购生活消费品的价格程度的绝对数C. CPI用来分析消费品非零售价对居民生活费用支出的影响程度D. CPI反映居民所购生活消费品的价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答案】D。

公共基础知识怎么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怎么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怎么复习公共基础知识属于综合性考试,考试大纲要求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历史、语文基础与公文写作等诸多方面,范围广泛,内容庞杂。

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把所有的内容都详细复习一遍是很不现实的,“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做法也是很不科学的。

从近几年的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考试命题的特点来看,公共基础知识考题越来越灵活,考查方式也日趋多样化。

那么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应该怎么来复习呢?公基考什么关于公基科目的考察要求: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

具体考试内容: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

2.毛泽东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形成与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改造理论。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4.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中国的国体与政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服务。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价值取向、道德修养、行为规范。

6.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的加试内容,包括上述范围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知识)。

7.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汉字、词汇、语法、修辞、文学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基本知识、常用公文写作、常用事务文书写作、公文处理。

8.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国际经济、金融经济、产业经济,科技创新、科学前沿、科技常识。

9.历史知识:中国近现代史和世界现代史。

10.其他知识:最新的时政知识。

公基如何复习备考从历年真题中各部分内容的分值分布来看(因部分章节考点交差融合现象较为明显,故有些分值很难机械划分),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考点的主次:法律、语文基础与公文写作、经济与科技、时政、职业道德、中国政府与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马哲、毛概、历史等。

2014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精讲资料

2014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精讲资料

2014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精讲资料1.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是 同盟会2.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团体是 兴中会3.我国公务员退休需要满 30 年4.《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自愿提出申请 经任免机关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你的工作年限未满三十年 年龄离国家退休年龄也超过五年 《公务员法》规定男退休年龄为60 女为55 所以不能提前退休。

4.人的本质 在现实性上是 一切关系的总和5.江泽民同志最早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间是 2000年2月6.在矛盾双方力量的对比中起主导作用的是 矛盾的主要方面7.在中国的地震探测史中 有一个驰名中外的地震探测仪 侯风地动仪8.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9.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从 1953年到1957年 主持人是 陈云 工作中心是 发展以重工业为主的工业体系10.我国现有最早的一部编年体史书是 春秋》11.其效力同被解释的法律一样 具有普遍约束里的是 学理解释25.任何国家行政职能中 最为核心的基本职能是 政治职能26.法与统治阶级道德的一致性主要体现在 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7.在现地技术领域中 “需求型”技术不断涌现28.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首长进行决策最重要的关键环节是 召集和主持本纪政府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29. 我国现有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是 《唐六典》30.现在领导班子不仅要求每个成员具备良好的个体素质还要求整个领导班子具备优化的群体结构31.在我国 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内 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3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 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等33.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系34.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司法35.行政确认行为的法律效果 具有前溯性36.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37.依据决策的条件不同 决策可分为 确定型决策 风险型决策和非确定型决策38.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在中国介绍马克思主义的作品是 《我的马克思主义观》39.区别新民主主义与旧民主主义革根本标志是 革命领导权不同40.直接决定上层建筑的是 经济基础41.2005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014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管理常识——行政监督、行政协调的分类、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2014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管理常识——行政监督、行政协调的分类、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2014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管理常识——行政监督、行政协调的分类、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2014浙江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浙江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管理常识: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及舆论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规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罢免政府组成人员。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为:法纪检察、经济检察、侦查监督、监所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的形式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监督;新闻宣传,舆论曝光;民主协商。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管理常识:行政监督。

法制是加强依法监督的保证,教育是加强依法监督的基础。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指国家公职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提出的申诉,它不包括不服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的申诉,也不包括不服原处理决定而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

同时,人大、政协等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不服本单位给予的行政处分而申诉,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范围。

审计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理权。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管理常识:行政协调的分类。

以协调的主客体及其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三种:与外部环境的行政协调;内部纵横向的行政协调;内外部、纵横向人际关系的行政协调。

以协调所解决的中心问题及其具有的性质为标准,可划分为四种:以解决与外部环境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即适应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结构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运作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动态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外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沟通性的行政协调。

以协调所涉及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手段为标准,可划分为:高层协调,中层协调,基层协调;权责体制协调与规制协调,利益协调与心理协调。

2014台州公开选拔干部考试备考基础知识—法律之民法

2014台州公开选拔干部考试备考基础知识—法律之民法

2014台州公开选拔干部考试备考基础知识—法律之民法民法1.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我国民法仅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其特征为: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其特征为:与特定的价格或身份不能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主要是指公民(自然人)和法人。

国家在一定的情形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公民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即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人。

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活动性质不同,可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最全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最全资料
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
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教师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国内法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A.经济法B.刑法C.民法D.行政法规
2.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B)
A.一般法和特殊法B.实体法和程序法C.国际法和国内法D.成文法和习惯法
3.在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律分类中,一般有(D)的划分。
A.公法与私法B.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C.宪法与普通法D.普通法与衡平法
4.在民法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分类中,一般有(C)的划分。
第一节法理学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可以称为“母法”,它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理-可是说是一门法学入门学科,它主要讲述的都是一些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比如法的概念、特征、渊源等,还有各类法的位阶的问题。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之侵权责任篇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就其致其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虽无过错但依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民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二、一般侵权责任条件
(1)损害事实,即侵权行为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事实;
(2)因果关系,指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3)过错,指行为人通过其可非难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三、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等。

【例题】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解析】D。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民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核心资料】2014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指导分析汇总

【绝密经典】公共基础知识指导一:婚姻法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离婚的表述正确的是:A.调解不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

B.夫妻一方是军人的,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

C.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D.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一律不能提出离婚。

【事业单位解析】看上去是非常简单的一个题目,涉及的法条和知识点却非常的多。

A选项是调解不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才准予离婚。

古语云:“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这是我国考虑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和我国比较传统的历史背景所定下的一个法律条款,所以A 错误。

B选项是夫妻一方是军人的,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也是国家考虑到军人为保家卫国做出了巨大的牺牲,通过法律的手段让他们能有一个稳固的后方,所以只要军人方不存在过错的话,军嫂基本上是很难离婚的,故B错误。

C选项是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基本上我们要理解的就是有过错的一方都得负责更多的责任,所以C正确。

D选项是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一律不能提出离婚。

这个考点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可能很多的考生在复习的时候,看法条过于笼统的话,就可能错误选择这个选项。

还有比较难以理解的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包括哪一些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女方怀孕不是男方的孩子,男的可以提出离婚,故D 错误。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备考指导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备考指导河南公务员考试群1669092022014年国考公告已出,如何备考行政能力测试中必出题目—法律常识部分,华图老师针对历年的考题作以下分析。

大家都知道,在我们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最主要考察法律部分的有五部法,分别是:法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

首先有必要对法律部分都主要考察了哪些内容进行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可以称为“母法”,它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也就是民与民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也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通俗的来讲,就是官与民之间的关系。

刑法是主要讲述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

反应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对立,具体的就表现为公检法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法理是可是说是一门法学入门学科,它主要讲述的都是一些关于法的基本理论。

比如法的概念、特征、渊源等,还有各类法的位阶的问题。

对于这几部重要的比较大的法律门类而言,基本是我们国考中常涉及的内容,大家必须高度重视。

2009年法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是主要考察内容,2010年行政法、食品安全法、刑法、民法是重点考察内容,2011年主要考察宪法,2012年考察民法、刑法的内容,2013年考察行政法,法制史、民法的内容。

从题目的设置上看,难易适中,在平时的复习中大家主要掌握宪法中的选举制度、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性质、国家机构及其职责等,行政法主要掌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的处分、法律法规的制定等,民法掌握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相邻权和地役权、抵押、承诺及其撤销等,刑法掌握犯罪和刑罚、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单位犯罪、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

所以大家在复习中要有侧重点,可以说,没有认真的准备,没有刻苦的努力,没有针对性的练习,要想取得理想的成绩是不大可能的,尤其是法律部分,属于专业型的内容,并且它所涉及的知识面非常的广泛,需要考生平时不断的积累和练习。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一部分法律知识

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I.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

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司一”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法是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刁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一于团员,__下会章程只适用i几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

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

当然,这甲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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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模块备考攻

综合基础知识部分主要考查: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知识、经济管理、公文写作、人文科技常识、
省情、生活常识等内容。另外主观题部分也基本定型为一个小型的申论考试。
现在老师就综合基础知识中法律部分备考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为大家解读一下。对于法律部分,除
了要求考生熟练掌握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相关的基本内容外,还需注意最新的法律修正案,
对新修订法律法规的考查,成为目前命题人对法律部分考查的一个热点。应引起大家足够重视。如: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1.将“尊重和保障****”写入刑诉法
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的第2条,更加关注对****的保障。
2.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
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
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3.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
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修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
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
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
视居住人的家属。
5.拘留通知家属的规定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
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
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6.非法证据的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
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新修订的法律更加注重人性化,更加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趋完
善,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始终是把充分保证人民权益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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