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14版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3号发布日期: 2014.08.31实施日期: 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06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200908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2014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014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

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年10月,中国国家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

安全生产法是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公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制定的一部综合性法律。

以下是该法全文的主要内容: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定义和重要性。

第二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任务和指导原则,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科技创新、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

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保护生命安全、预防事故和减少灾害、保护生态环境等。

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等。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处理,包括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调查处理等。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和责任追究,包括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登记制度、依法追究责任等。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包括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

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停止生产、关闭停产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制度,包括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包括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和司法救助等。

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包括监督检查的机构和职责、对监督检查不力的追责等。

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律的施行和附则,包括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对其他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等。

通过对该法全文的解读,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完整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完整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完整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旨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该法律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和人员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二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制定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

同时,也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六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拒绝执行违章指令、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讨论、检举、揭发、投诉的权利。

第七条从业人员有了解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权利,有提出改进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从业人员发现本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要求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三章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拒绝执行违章指令、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讨论、检举、揭发、投诉等,同时也有了解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等权利。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确保生产设施和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国家、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责任分工,及其实施、监督和考核等一系列制度。

第六条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形式,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为安全生产负责任人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担当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防范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程,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程,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进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撤销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许可,并按照特种设备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版、2020年国务院修正草案、2021年人大修正草案有关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版、2020年国务院修正草案、2021年人大修正草案有关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4-10-24【生效时间】2014-12-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 。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1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律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
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