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

合集下载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鄂办文[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10〕27号)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10〕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提高农民生活水平1、提高种养业经济效益。

落实国家鼓励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的基础上,大力优化品种结构,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省农业厅)。

启动33个产粮重点县新增粮食产能工程,抓好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

继续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开展粮棉油优质高产创建活动。

加快中心骨干粮库建设改造,指导和帮助农户科学储粮(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

着力推进农业生产基地和生产大县板块基地建设,扶持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继续支持畜牧水产大县创建活动,实施老化鱼池清淤改造工程。

大力支持小龙虾苗种繁育、商品化生产和精深加工(省农业厅)。

大力发展油料生产,加快优质油菜、花生生产基地县建设,积极发展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局)。

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省农业厅、省林业局)。

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场试点,率先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建设大型农产品基地(省农垦局)。

2、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进一步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省发展改革委)。

支持县(市、区)办好开发区或工业园区,2010年省级继续安排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20亿元,重点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做好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做好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做好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咸宁高新区科经局,各金融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方位抓好政策宣传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对近期国家、省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进行了汇编,形成了政策指南。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各金融机构要多措并举,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将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各项金融优惠政策推送给企业,并开通咨询电话,做好政策解读。

各金融机构持续收集企业融资需求,并根据企业规模、资金需求规模、担保及抵押物等情况,对融资需求进行梳理分类,建立台账,动态管理,做精做细对接服务。

二、多渠道组织银企对接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金融早春行”、“百行进万企”等已有渠道开展对接活动。

要实时关注各类企业信贷申请动态,及时对接并进行审批,明确专人负责指导答疑,提高对接成功率。

市金融局摸取各行业企业融资需求,编制融资需求清单,分门别类提供给各金融机构开展对接。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下沉,创新服务方式,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三、常态化开展专项督导对各项金融政策落实情况,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建立联席会商机制,每周召开会议研判实时动态,并对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金融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督查、定期通报,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重点就专项再贷款、名单内企业融资降成本、金融创新产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等内容进行专项督导。

在市金融局设立督导热线:8217661(金融局指导管理科),接受企业投诉和信息反馈,做好记录台账,有针对性的开展督查,对政策执行确实存在问题的情况及时督促整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每 年对 落
省 国 防 科 工 办 实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四


针 对 存在 的 问 题 提 出 对 策 建议
工 作 要 求报 省 人 民 政府



制 定计划


细化 任


各地


各部 门 要



纲要

为指导

牢 固 树 立 创新

协调

绿 色 湖北 省 人 民 政府
编制

湖 北省 金融业发 展

十 三 融 机 构


年末


全省 共有 银行 业法 人机构


规划
_


1 6 0 家

外资银行


居 中 部地 区 首 位


信托


湖 北 金融 业

十二 五

发 展 回 顾 公 司




金融 租赁 公 司
家 家


资 产管 理 公 司


确 保实 效

各地


各部 门 要
推 进 军 民 融合 共 建


完 善 平 战 结 合 的 国 防对


纲 要 》 落 实 情 况进 行 跟踪 分 析 督 查考 核

加 强 监测 评
动 员 体 制 机制
落 实双 拥优 抚 政 策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项目”)管理,对于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扩大投资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政府决定对使用政府投资(不含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他由政府承担连带债务风险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大中型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过程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规定程序报批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大中型项目必须按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未经省政府同意或省计委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降低前期工作标准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二、坚持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部门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甲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方可审批。

按权限报国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先由省计委组织预审通过后再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负责审批。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明确的内容、规模、标准和估算投资控制数进行编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8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8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8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台资企业是我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适应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形势,抓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的新机遇,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努力把湖北打造成中西部重要的台商投资聚集区,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台商来鄂投资(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向台商投资企业全面开放,省内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设限。

1、放宽台商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投资者主体资格的审核条件。

允许台商以自然人身份凭其返乡证、入境手续原件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

2、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

除货币、实物出资方式之外,鼓励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台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者除外),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支持台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注册资本;允许台商以在大陆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

3、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期限。

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新办台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又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经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允许其延期6个月开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8•【字号】鄂政办发[2002]56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56号2002年7月8日)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省政府组织专班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附件列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省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0]51号1980—4—302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1]85号1981—6—153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982]19号1982—2—244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锅炉更新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983]21号1983—3—25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3]30号1983—4—26 省人民政府批转武汉市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全面监督管理的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84]13号1984—2—17 省人民政府关于油菜籽收购不封顶的通知鄂政发[1984]40号1984—5—128 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征购按比例计价的通知鄂政发[1984]52号1984—6—69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公路运输的通知鄂政发[1984]114号1984—11—310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4]123号1984—11—1911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保险公司《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15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省保险业的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85]6号1985—1—2512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85]14号1985—2—1613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5]37号1985—5—1514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深入进行商业体制改革的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85]40号1985—5—1815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让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85]70号1985—8—916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政发[1986]111号1986—9—3017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86]134号1986—11—2018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88]21号1988—2—1119 省人民政府关于农地膜价等问题的紧急通知鄂政发[1988]37号1988—3—1020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88]51号1988—4—621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省开展搞好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88]56号1988—4—1922 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88]63号1988—4—2523 省人民政府印发省防汛指挥部关于《湖北省防汛抗洪责任制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鄂政发[1988]70号1988—5—1824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收费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88]138号1988—12—2525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指标控制和考核的通知鄂政发[1989]42号1989—6—126 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地产品销售和增加生活必需品储备的通知鄂政发[1990]44号1990—4—2427 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物资供应促进销售的通知鄂政发[1990]50号1990—5—428 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0]56号1990—5—2429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91]13号1991—2—530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发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1]18号1991—2—2431 省人民政府关于棉奖粮差价款负担等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1]49号1991—5—1832 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鄂政发[1991]57号1991—6—733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来鄂外国记者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1]59号1991—6—2734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办、省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若干政策性问题请示的通知鄂政发[1992]105号1992—8—735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2]123号1992—9—1936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鄂政发[1993]17号1993—2—1737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3]126号1993—11—2238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经委、纺织总公司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4]121号1994—9—1239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汽车工业若干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4]145号1994—10—2240 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加强现金和物价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4]159号1994—11—1441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试点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4]173号1994—12—3142 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省棉花分配调拨计划的命令鄂政发[1995]57号1995—4—3043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6]17号1996—2—744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鄂政发[1996]50号1996—6—2145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全省国有大型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6]54号1996—7—1046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汽车办关于加快我省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8]3号1998—1—1647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发C1998)15号1998—3—2448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8]28号1998—4—3049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鄂政发[1998]51号1998—7—2050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9]37号1999—4—2851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1999]81号1999—10—1952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上市公司全过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25号2000—4—305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政办发[1981]21号1981—4—215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系统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由省卫生局审批的通知鄂政办发[1981]40号1981—6—245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1982]44号1982—9—15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82]50号1982—10—45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增加外汇收入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86]2号1986—1—315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口专项信贷指标安排的通知鄂政办发[1986]64号1986—9—75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名称冠用省名情况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86]89号1986—11—296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检局、经委、经贸厅《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87]111号1987—9—46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地方国营预算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88]35号1988—4—66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88]50号1988—5—166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管理保障财政收入的通知鄂政办发[1988]54号1988—6—36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轻工行业办关于加强部分轻工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1988]55号1988—6—36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耕地占用税征收进度的通知鄂政办发[1988]71号1988—8—116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89]4号1989—1—126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收取跨地市流域性泵站生产作业费用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89]74号1989—11—186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审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89]79号1989—12—176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药总公司等部门关于整顿医药市场加强药品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90]1号1990—1—57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省计生委关于在全省积极开办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0]87号1990—12—117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小组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1991]1号1991—1—57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费”征稽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1]3号1991—1—57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办、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资金筹措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1]27号1991—3—107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办、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盘活现有资金调整信贷结构支持经济稳定发展意见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1]30号1991—3—207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对企业发行债券进行信誉评级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30号1992—6—17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经委、财政厅、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36号1992—6—107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37号1992—6—167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开展村级财源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38号1992—6—157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48号1992—8—58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55号1992—9—28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72号1992—12—88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3]9号1993—2—268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火奖励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93]26号1993—5—268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我省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按比例就业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93]30号1993—6—148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理顺资金秩序优化金融环境、支持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3]32号1993—6—188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登记管理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3]54号1993—9—178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金融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63号1994—6—248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县市继续实行血防统筹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77号1994—7—268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扶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44号1996—10—269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物资行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108号1994—11—79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95]58号1995—7—119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20号1996—2—79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药管理局关于湖北省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14号1996—8—299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计验证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66号1996—12—49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寿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关于大力发展人寿保险事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78号1996—12—279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设站封锁控制美洲斑蝇传播蔓延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7]8号1997—1—219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省建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7]118号1997—10—179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贸、中行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03号1998—9—169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内企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21号1998—10—510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压缩应收帐款和产品资金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49号1998—12—210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检查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68号1998—12—3010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2号2000—1—710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登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37号2000—7—2。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鄂办发[2004]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发布日期】2004.07.26【实施日期】2004.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鄂办发[2004]48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近年来,全省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全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但是,目前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问题,严重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

截止2004年6月底,全省共有3万多名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6.12亿元。

国家公职人员长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而且极易滋生腐败行为,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改善信用环境,加大农村信用社支农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进行限期清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清贷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清收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措施,精心组织落实。

成立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坚卫为组长的省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督促还贷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的清收工作。

领导小组由省纪委、监察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厅、湖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

各市州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专班,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抓好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3•【字号】鄂政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预算、决算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3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充分发挥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部分地方和部门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担保等行为仍时有发生,政府隐性债务呈现扩大趋势,债务风险不断积聚,成为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点。

各地各部门务必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确处理好举债与发展、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自觉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强化债务风险防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住底线、不越红线,以实际行动和成效践行“四个意识”。

二、全面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一)严格执行限额管理政策。

省本级和市州县的政府债务限额由省财政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各级政府债务年末余额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的限额。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限额的地方,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本级政府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统筹相关资金、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筹集,不得申请转贷新增政府债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5]7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08
【实施日期】2015.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7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制定的《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
实体经济是社会财富之母,企业是社会就业主体。

在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经济下行的压力下,部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之间三角债问题突出,银行贷款续贷困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影响。

为适应经济新常态,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和金融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司法保障作用,强化政策支持,坚持分类处置,完善机制、多措并举、协调联动,发挥好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围绕保职工就业、保银行债权、保社会稳定,大力防范和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优化金融信贷质量,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二、适用主体
对于基本面向好,主业经营良好,产品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但由于融资负荷过大且短贷长用、规模扩张过快、涉及担保纠纷、银行续贷困难,导致暂时资金流动性紧张的企业,政府要协调银行、企业、保险各方,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化解危机,增加流动性供应,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经营管理不善、无救助价值的困难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作用,依法进行破产重整或清算。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负责的原则。

对已发生的企业流动性风险问题,由属地政府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应对和处置。

特别重大且跨区域的企业流动性风险问题,视情况上升至省级层面牵头处置。

(二)坚持企业主体的原则。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流动性风险的源头,应积极主动地防范和化解,自力更生,自主自救。

(三)坚持分类施策的原则。

遵循法律法规,按照风险性质、风险规模、担保架构、风险评估等情况,一企一策,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工作方案,确保化解工作取得成效。

(四)坚持多方联动的原则。

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下,细化债权人、债务人、司法机构、政府部门等各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