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经原则的芝加哥声明书
第十五章 芝加哥学派(经济学说史-温州大学,韩纪江)课件

六、乔治· 丁· 斯 蒂格勒
(George J· Stigler)
1、生平。
斯蒂格勒1911年生于美国华盛顿州雷登的西雅图郊区。 在美国经济大萧条即将到来之时,他进入了华盛顿大学, 并于1931年获得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 大学毕业后,来到西北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毕业后,斯蒂 格勒进入芝加哥大学。1936年离开芝加哥来到艾姆斯地 区的依阿华州立大学任助理教授。 1947年,斯蒂格勒开始了在哥伦比亚大学长达11年之久 的教学生涯。 1958年,斯蒂格勒被认命为芝加哥大学商业研究生院美 国制度查尔· R· 沃尔格林讲座的教授。 这样,他就开始了在这所大学的长期任职生涯。期间,他 与米尔顿· 弗德里曼一道,帮助领导了主张自由市场经济 的芝加哥学派,这个学派由于重视货币主义和降低政府作 用而闻名于世。
③在短期内,货币供应量的变化主要影响产量,部分影响 物价,但在长期内,产出量完全是由非货币因素(如劳动 和资本的数量,资源和技术状况等)决定的,货币供应只 决定物价水平。 ④经济体系本质上是稳定的,只要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其 调节经济的作用,将能在一个可以接受的失业水平条件下 稳定发展,凯恩斯主义调节经济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不 是减少了经济的不稳定,而是加强了经济的不稳定性。因 此,弗里德曼强烈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主张实行一种”单 一规则”的货币政策。这就是把货币存量作为唯一的政策 工具,由政府公开宣布一个在长期内固定不变的货币增长 率,这个增长率(如每年增加 3~5%)应该是在保证物 价水平稳定不变的条件下与预计的实际国民收入在长期内 会有的平均增长率相一致。
2、特别强调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
强烈主张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应减少到必不可 少的最低限度,强调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在调节 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功能。 如奈特和西蒙斯都十分强调私人企业的自由竞争 在经济生活中应起的作用。哈耶克认为,自由竞 争不仅能够实现生产资源的最优配置,即取得最 大经济效率,而且能够保存个人自由,防止政策 决策人专断的干涉。
国际民航组织及相关公约

二、国际民航相关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 (航空的两种自由)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 (航空的五种自由)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三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68年9月24日 布宜诺斯艾利斯)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四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77年9月30日 蒙特利尔)
成立
国际民航组织前身为根据1919年《巴黎公约》成 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ICAN)。在美国政府的 邀请下,52个国家于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参加 了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成立 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ICAO)。1947年4月4日, 《芝加哥公约》正式生效,国际民航组织也因之正式 成立,并于5月6日召开了第一次大会。同年5月13日, 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1947年12月31日,“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终止, 并将其资产转移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每年的 12月7日是国际民航日。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 海牙)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1971年9月23 日 蒙特利尔)
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探测的公约(1991年3月 1日 蒙特利尔)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2001年11月16日 开普敦)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特定航空器设备问题的议 定书(2001年11月16日 开普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五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95年9月29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六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98年10月1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九十三条分条(1947年5月27日 蒙特利尔)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条约领域】航空运输•【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蒙特利尔正文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本公约的当事国;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性;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重申按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宗旨对国际航空运输运营的有序发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货物通畅流动的愿望;确信国家间采取集体行动,通过制定一项新公约来增进对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获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适当方法;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威尔逊

参加一战
• 为打击国内的反战势力,威尔逊相继于1917年和1918年推动国会通过了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和反煽动法(Sedition A c t ) , 以 压 制 反 英 、 亲 德 和 反 战 声 音 。 他 欢 迎 诸 如 沃 尔 特 ·李 普 曼 这 样 支 持 战 争 的 社 会 主 义 者 , 却 无 法 容 忍 那 些 企 图 阻 碍 战争甚至刺杀政府官员的反战者。他还坚持将出生在外国的激进分子赶出美国。援引反间谍法相关条例,美国邮政系统拒 绝投递任何被视作可能是批评美国战争行为的书面材料。约60多家报纸因此被剥夺了二级邮递权。
• 威尔逊的战时政策高度地向劳工倾斜。他与龚帕斯和美国劳工联合会密切合作,同时镇压任何企图阻碍战争工作的反战团 体。在威尔逊的任期内,美国劳工联盟、铁路工人协会和其他"温和"工会的会员和这些行业工人的工资都得到了显著增长。 由于没有实施配给制,消费品价格飞涨。而因为收入税的增加,白领阶层备受打击。不过,鼓励购买战争债券的工作还是 大获成功。这些债券使得战争开销转化为20年代的繁荣。
" 一个违反这些核心权利的国家必须明白它将被直接的挑战和抵抗所制止 并被要求承担责任。很快,这将使这场争斗多少变成我们自己的事情。"
最终,伍德罗·威尔逊勉强战胜共和党候选人查尔斯·埃文斯·休斯赢得了 1916年大选。
选战的最后结果出奇地接近,甚至在选后数天内都无定论。由于担心输掉 选举而在欧战尚不确定的情况下成为跛脚鸭,威尔逊提出了一个假想方案: 倘休斯取胜,他将先任命休斯为国务卿,然后和副总统一起辞职以使其接 任总统。两党选情在数个州都十分接近。在加州大约一百万选票中威尔逊 赢了3773票,而在新罕布什尔只赢了区区54票。休斯在明尼苏达的 358000张选票中赢了393张。最后威尔逊得到了277张选举人票,而休斯 得到254张。威尔逊能赢得大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1912年大选时投给西 奥多·罗斯福和工会领袖戴布兹(Eugene V. Debs)的票这次大多流向了他。
张纯如生平资料

张纯如张纯如(Iris Chang,1968年3月28日-2004年11月9日),华裔女作家、历史学家,祖籍江苏淮安。
以出版英文历史著作《南京暴行:被遗忘的大屠杀》(The Rape of Nankin g)而闻名。
人物简介张纯如,华裔女作家。
在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出生,在伊利诺州长大。
曾在美联社和芝加哥论坛报当记者,后来从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获得写作学位,并开始全职写作和演说。
2004年11月9日,张纯如突然在美国加州自己的轿车内用手枪自杀身亡。
有消息推测,年仅36岁的她可能因患抑郁症自杀。
[1]张纯如出身书香门第,祖父是抗日国军将领张铁军,后曾为台湾中华日报总主笔。
其父当年是台大物理系“状元”,其专著《量子场论》在美国理论物理学术界颇有影响。
张纯如的母亲一直从事生物化学的研究工作。
张纯如之名“纯如”,出自《论语八佾第三》“乐其可知也;始作,翕如也;从之,纯如也,绎如也,以成。
”意为纯正和谐。
主要著作1997年,《南京大屠杀:被遗忘的二战浩劫》在美国出版。
与南京大屠杀有关的研讨会也因此在美国哈佛及斯坦福等大学举行,美国新闻媒介都大幅报道了南京大屠杀。
《南京暴行》在一个月内就打入美国最受重视的《纽约时报》畅销书排行榜,并被评为年度最受读者喜爱的书籍。
在《洛杉矶时报》、《今日美国》等著名畅销书专栏中,《南京暴行》也是榜上有名。
美国《新闻周刊》对这本书的评论是:对二战中最令人发指的一幕作了果敢的回顾,改变了所有英语国家都没有南京大屠杀这一历史事件详细记载的状况。
哈佛大学历史系主任柯比在她写的《被遗忘的南京大屠杀》一书序言里说,它是“第一本充分研究南京大屠杀的英文著作”。
1998年,日本驻美大使齐藤邦彦公开发表声明,污蔑《南京暴行》是“非常错误的描写”。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5月28日签订于蒙特利尔)本公约的当事国;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性;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重申按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宗旨对国际航空运输运营的有序发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货物通畅流动的愿望;确信国家间采取集体行动,通过制定一项新公约来增进对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获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适当方法;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入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香港居民未婚声明书公证

未婚声明书声明人:本人在此声明,我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登记结婚,至今单身。
以上声明真实无讹,本人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篇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界普遍看好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界普遍看好越来越多的香港律师渴望获得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律师界普遍看好中国委托公证人。
随着香港与内地在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往来普遍和频繁,所需要的法律服务也不断增加。
日前香港拥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其公证服务被内地认可的律师约有300多人,而希望获得这种资格的香港律师也越来越多,因为拥有这项资格可以扩大他们的业务范围。
以前获“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是由内地有关部门指定的,而近几年则需要修读有关课程及通过考试才能获得。
(转载于:香港居民未婚声明书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在香港的公证事务的范围包括婚姻(结婚、再婚、丧偶、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结婚公证等声明书)、房地产(包括赠予书、楼宇买卖合同)、公司法(包括授权委托书、公司证明书、商业登记资料证明、公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遗产(包括继承遗产及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移民及出入境(包括申请配偶、亲属来港声明书、申请收养子女声明书)等等,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
由于两地人员来往频密,有不少内地人目前具有香港居民身份,同时香港人在内地结婚、买房、做生意的也越来越多,因此涉及的公证业务不断增长,而涉及的内地地区也由最初的广东地区扩展到全国各地。
香港律师的公证工作并不涉及内地的法律诉讼,他们只是提供顾客在港情况的证明文件,其中提供婚姻证明文件占了公证业务的大部分,因为每年有数万香港人与内地人结婚。
根据内地有关规定,准备与内地居民结婚的香港居民必须持公证过的未婚证明在证明发出3个月之内前往内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
以前香港房地产兴盛,律师单是做楼宇买卖的按揭合同生意就已经不错。
但近几年香港楼宇交易大减,律师生意下降,业内竞争激烈,收费也不断下调,律师的收入已大不如前。
民航法律法规课后答案

《民航法律法规》课后答案项目一任务一自我检测1.答: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它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的总称,主要用来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答:民航法分为国民航法和国际民航法两大部分,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
其中,国民航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它涉及领空主权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用来规民用航空行为,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产生的民商法律关系,还涉及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问题。
也就是说,在一国之进行航空活动时,受该国的国法约束。
3.答: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民航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法律规和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②各国国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与国际航空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4.答:按照古罗马以来的法律传统,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规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换句话讲,只要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是公权力,那么这个法律就是公法,包括飞行管理、空域管理、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规;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涉及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中的运输凭证、承运人责任以及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
5.答:民航法是平时法,就是说民航法仅调整和平时期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遇战争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民用航空要受战时法令或紧急状态下非常法的约束。
它要求在和平时期,所有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统一的空中规则,以维持空通的正常秩序,保障飞行安全。
但在国防需要的紧急情况下,军用航空器有优先通过权,以保障军用航空保卫国家领空不受侵犯的需要。
任务二自我检测1.答:在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航法律制度和规体系,在航空活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为全面实行依法治航,保障航空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制度保障。
各级人大、政府,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通过法定程序把发展我国航空事业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决定、决策及时转变为体现国家统一意志、政府行政依据、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法规,充分反映了国家对航空战略地位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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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经原则的芝加哥声明书
圣经无错误国际协会在一九七八年对圣经无错误的教义发表声明后,又于一九八二年在芝加哥再举行会议,发表解经原则的声明书,这是对第一次声明的补充。
因为无错误的圣经必须经过解释,才能成为有系统的教义,和适应现代的需要。
为了澄清圣经无错误教义的立场,一九八二年的芝加哥会议在研究讨论之后,发表‘解经原则’的声明书。
这篇声明书是基督教正宗神学家思想的结晶,应与圣经无错误教义芝加哥声明书并读,才能了解他们的解经方法。
第一条:我们肯定上帝的规范权威就是上帝自己的权威。
这是耶稣基督我们教会的主所证实的。
我们反对将基督的权威与圣经的权威拆开,也否定基督的权威与圣经的权威互有冲突的说法。
第二条:我们肯定基督是神而又有人的位格体,因此神的话是以人的话表达出来的而不可分开。
我们否认圣经在其人类的形式中存有任何错误,就像我们否认基督在其卑微的人性中,有什么罪的存在一样。
第三条:我们肯定耶稣基督的位格与工作是全部圣经的中心焦点。
我们反对任何对基督为中心的教义,加以排斥隐晦的解经法。
第四条:我们坚信启示圣经的圣灵,在现代中运行,使人对于圣经的信息生发信心。
我们否认圣灵会将违背圣经的话教给人。
第五条:我们坚信圣灵能将能力赐给信徒,使他们支取并实践在他们的生活里。
我们否认属血气的人,在圣灵之外能有属灵的眼光理解圣经的信息。
第六条:我们坚信圣经是以命题陈述的方式表达上帝的真理。
圣经的真理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
我们也相信凡是代表事实真相的,是正确的陈述,凡是与事实的真相不符,是错误的陈述。
我们否认一方面承认圣经使人有得救的智慧,另一方面又以救恩的功能为借口,曲解圣经的真理。
我们也否认以‘故意欺骗’为‘错误’的定义。
第七条:我们坚信每一节圣经经文所表示的意义是单纯的、具体的、固定的。
我们否认接受单纯的意义,就不能将此意义作多种的运用。
第八条:我们想信圣经内有些教训与命令是可应用于一切文化和一切情况的。
也有些教训和命令是圣经对某种特殊情况所预备的。
我们否认以文化及情况为因素,将圣经断然的分为普通的和特殊的教训和命令。
第九条:我们认为解经学原是历史上研究解经规律的学问,可以用以研究全部圣经及其与人类生活的关系。
我们否认圣经的信息是从解释者的了解而来,因为我们反对解经者可
以不受圣经已表达出来的意义所控制,随其己意‘融会’之,而建立他们自己的思想境界。
第十条:我们坚信上帝是通过不同的文字和体裁,将他的真理用字句的启示法,形成了圣经。
我们否认人类的言语会使圣经的传达受任何的影响,使之不够圆满。
第十一条:我们坚信圣经可以超越人世间及文化间和隔阂,而将上帝的智慧传给我们。
我们不承认圣经为着受了原作者的文化影响,就使另一种文化里的人,不能了解其意义。
第十二条:我们坚信翻译圣经和教导圣经必须在忠实于圣经教训的范围内去适应文化的背境,才能发挥彼此相当的功能。
我们反对在翻译上,教导上,不顾及不同文化之间传递思想的条件,故意曲解圣经的愿意。
第十三条:我们注意到圣经不同的部分,有不同的形式体裁,这是正常的解经法所必具备的条件。
所以我们认为对形式的批评,对于研究圣经是有价值的。
我们对于使用那些形式的范畴,将圣经已自认为是历史性的事实叙述推翻,是坚决反对的。
第十四条;我们坚信圣经对于事实的记载,说教的记载,语录的记载虽有文体的不同,都是相当于历史的事实的。
我们坚定否认圣经中,任何事实的记载,说教的记载,语录的记载是圣经作者自我杜撰的,或是经由别种传说援用的。
第十五条:我们肯定圣经必须依照其字句,及通常的意义,加以解释,所用字句的意义,就是其文法上,历史上的意义,以此意义解释圣经,自会顾及其中的比喻之辞,及其经文中的文体。
我们认为任何解释的方法,以文字中没有的意义勉强凑合上去是不合理的。
第十六条:我们应以合宜的批评技巧,决定圣经的经文及其中的意义。
我们反对容让应用批评法对圣经作者所表达的意义或圣经其他的教训加上疑问。
十十七条:我们坚信合一的,和谐的,贯通的圣经就是圣经自我的解释。
我们反对任何对圣经的挑剔,故意使某处经文反对另一处经文的解释法。
我们也否认后期圣经作者会错引前期作者所说的话。
第十八条:我们坚信以经解经,不离原意,可以阐明经文的意义。
先知的言语不限于先知自己所了解的意义,我们想信上帝在预言应验时所显示的用意是包括在内的。
我们否认圣经作者自己完全明白自己所说的。
第十九条:解经者对于圣经所下的预设,必须与圣经的教训吻合,并接受圣经的校正。
我们反对以圣经去凑合圣经以外的预设,因此产生反圣经的学说,诸如自然主义,进化论,科学主义,世俗人文主义及相对主义等到。
第二十条:我们确信上帝是一切真理的来源,因此圣经的一切真理与圣经以外的真理,都是彼此符合的,连贯的。
圣经有关自然,历史及其他项目的陈述皆是真理。
我们也进一步,
坚信圣经以外的资料,可以澄清证实圣经的真理,也可以校正错误的解释,所以也是有其价值的。
我们否认圣经以外的观点,能否定圣经的教训,也否认它们对圣经有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我们坚信特殊的启示,与普通的启示是调和的,因此圣经与自然界的事实也是调和的。
我们反对科学的真实事实,与圣经解释的经文,会有矛盾之说。
第二十二条:我们坚信创世记一至十一章与圣经其他部分,一样的是事实。
我们反对创世记一至十一章是神话的说法,并且反对以科学对地球及人类来源的假定,推翻圣经中上帝创造宇宙人类的启示录。
第二十三条:我们坚信圣经是明晰确定的,尤其是从罪恶中心得救赎的信息是清楚明白的。
我们反对以圣经的所有的章节,对于救恩皆是一样清晰、有同等重要性的说法。
第二十四条:我们相信人不必依赖圣经学者的专门知识以求了解圣经我们反对对于圣经学者在技术上的成就,加以蔑视。
第二十五?;我们坚信传讲信息,传达上帝的启示,而适当的施用在生活上,必须以圣经为上帝的话,忠诚的解释其经文。
我们反对传道人,在圣经以外,会有任何从上帝而来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