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欺诈屡禁不止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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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风险分析与VAR模型

中国证券市场风险分析与VAR模型

中国证券市场风险分析与VAR模型一、中国证券市场风险分析金融风险是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它不但破坏了一个国家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秩序,而且也直接威胁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稳定。

从墨西哥金融危机、美国南加州橘县的破产到巴林银行倒闭及日本大和银行的惨重损失都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金融活动总是存在着金融风险,这是因为人类经济活动中①信息总是不完备、不对称的;②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并且,由于金融领域知识的专门性及技术的复杂性,加之信息传播手段的现代化,金融活动中信息的不完备性及人的有限理性更为突出,这就使得金融活动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特征。

但这种较大的不确定性使得金融活动具有较高风险的同时,也具有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即所谓高风险高收益。

从金融业的整体来看,金融业越活跃,越多样化,其不确定性空间也就越大,因而金融业的风险也就越高。

1、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的总体特征:目前,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之中,旧的体制尚未完全消退,新的体制正在建立,还远不完善。

新旧体制处于相互交错的状态之中。

一方面,旧的计划体制依然在社会经济的许多领域发挥着种种作用,干扰甚至阻碍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另一方面,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脱胎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尚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节自身的运行,有时还不得不求助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中国证券市场不仅具有成熟证券市场所具有一般风险因素和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特殊风险因素,更具有经济转轨时期特有的体制性风险因素,主要表现为:①由于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利用经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的种种不完善,利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管理方式方法,甚至管理权限中出现的某些真空地带,利用旧体制下形成的权力系统对新体制的合法干预等,人为地操纵市场,兴风作浪,牟取暴利以及“寻租行为造成的证券市场的震荡;②由于管理机构缺乏管理经验而对证券市场干预不及时、不果断或进行不正常干预而造成的证券市场的震荡;③由于相当一部分证券发行企业业绩较差,缺乏对证券价格的业绩支持造成的证券市场基础不牢固所酝酿的潜在风险;④由于中国各行业企业与经济走势之间密切的相关关系所造成的证券市场上很高的系统风险。

证券论文5篇

证券论文5篇

证券论文5篇第一篇:证券论文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原因及监管对策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人们与金融证券的联系日益密切。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制存在不足、违规成本低等原因,如今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件呈加速上升的趋势,范围有所扩大。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交易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对股价波动造成巨大冲击,严重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权益,而且使证券市场效率大大降低,扭曲了市场价格对资产价值的反应能力,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因此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已成为现阶段证券监管的重要工作。

本文首先阐述了内幕交易的含义和基本构成要件,其次分析了我过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管理现状,然后研究出现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最后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规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字:证券市场;管理现状;内幕交易;监管对策一、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定义和基本构成要件证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有三个基本要件:其一,存在着交易行为;其二,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其三,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的。

据此,认定内幕交易行为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掌握内幕消息。

内幕信息是认定内幕交易的关键。

其次,行为人必须进行或建议他人进行有关证券交易。

如果行为人只是知晓内幕信息,并没有进行或建议他人进行相关的证券交易行为,则谈不上是内幕交易行为。

再次,行为人的交易行为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

如果行为人虽知晓内幕信息并利用了该内幕信息,但没有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虽进行了证券交易,但是与所知晓的内幕信息无关,则构不成内幕交易行为。

二、我国内幕交易的现状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甚至是整个经济的良性发展都有负面的影响。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市场背景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快速发展和不断改革的过程。

自成立以来,中国证券市场逐渐成为亚洲地区最具活力和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

证券市场的建设不仅支撑了中国经济的发展,而且在全球证券市场中也日渐成为主要的参与者之一。

但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在国际范围内的日益重要性和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中也逐渐出现了各种问题。

本文将从市场制度、投资者保护、信息透明度、法规制度等方面探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二、市场制度方面的问题及对策1、市场监管不力市场监管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包括:市场监管机构缺乏专业、高效的监管人员、制定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不够灵活等。

对策:加强监管制度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此外,可以采取多种监管手段,如差额调控制度、停顿交易制度等,以保护市场的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稳定。

2、市场资金链条不完善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必须有良好的资金链条,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资金链条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资金过程中有很多中介环节,导致投资者的成本偏高;结算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交易效率低下。

对策:促进资金链条的畅通,推进证券交易结算制度的升级改革。

加快建立专业健全的金融机构监管制度,以规范监管和确保风险控制,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的发展。

3、市场竞争不足市场竞争是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竞争不足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导致市场份额被大型机构集中。

对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外资竞争的力度,鼓励各机构主动扩大市场份额,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三、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问题及对策1、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大问题,主要表现为:只注重眼前利益,很少对投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对于证券市场投资计划不具有充分的了解和熟悉度。

对策: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培训,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各种投资理财工具,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鼓励他们更好的参与到证券市场中。

当前我国市场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与对策

当前我国市场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与对策

当前我国市场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与对策摘要:现代市场体系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平台,因而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

那么,目前我国市场体系建设中存在哪些问题,根源何在,如何解决?文章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现代市场体系;差距;根源;对策一、目前我国的市场体系建设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始终沿着市场化方向不断推进,其目的就是要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然而这一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以健全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平台。

为此,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但从近年来的发展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市场体系离中央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1.从“统一、开放”的要求看,目前国内市场离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开放,还有比较大的差距,市场的对外开放也面临诸多挑战。

表现一,部门行政和地方行政切割市场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阻碍了市场内在机制的发育和市场整体功能的生成。

在体制转轨时期,我国市场的分割和封锁问题始终困扰着经济的发展。

这种分割和封锁的表现形式有多种:或是乱设卡、乱收费;或是对外地产品实行价格歧视;或是对本地产品给予保护性扶持等。

这种做法的实质是垄断本地本部门的市场,阻碍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通。

其结果,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应有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不仅导致了不同行政分割区经济结构的高度趋同,阻碍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而且也打击了先进、保护了落后,对企业的长远生存与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此外,这种分割与封锁,也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加剧了市场的无序混乱状态。

诸如“批文经济”、“条子经济”、各种“寻租”活动等,严重影响了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

表现二,城乡二元市场问题比较突出。

我国市场的发育路径,城市和农村是不同的。

应该说,我国市场发育的起动点在农村。

我国农村的现代化和商品化是在自然经济基础上起步的,市场是沿着农产品——工业品——生产要素的自然序列逐步发育的。

防范假冒证券公司名义实施诈骗活动总结

防范假冒证券公司名义实施诈骗活动总结

防范假冒证券公司名义实施诈骗活动总结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假冒证券公司名义实施诈骗活动愈演愈烈。

不法分子借用证券公司名义,向投资者推销虚假证券产品,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

针对这一现象,各级监管部门和证券机构加大了打击力度,加强了假冒证券公司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假冒证券公司名义实施诈骗的特点1.冒用合法证券公司名义进行推销,信誉度高;2.利用虚假信息和违法手段进行诱骗,投资者易受骗;3.往往伴随着高额回报承诺,引诱投资者贪念。

三、监管部门的应对措施1.加强对证券公司的审查和监管,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2.依法打击假冒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3.不断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警示,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辨识能力;4.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鼓励投资者主动举报假冒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

四、投资者防范假冒证券公司诈骗的建议1.谨慎选择证券公司,确保公司的合法经营资质,避免轻信不法分子的虚假宣传;2.不贪图虚假的高额回报,理性投资,规避高风险的投资产品;3.保持警惕,对不明来源的投资信息和推销行为保持怀疑态度,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五、结语假冒证券公司名义实施诈骗活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信誉。

各级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假冒证券公司的打击力度,强化监管,加强风险教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也要提高风险意识,保持谨慎理性的投资态度,共同维护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

六、监管部门的应对措施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证券公司的审查和监管工作,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

可以通过加强对证券公司的资质审查,确保证券公司拥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良好的信誉。

另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健全的跟踪监管机制,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打击假冒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还应依法打击假冒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冒用证券公司名义实施诈骗的不法分子,监管部门应该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严厉处罚,以警示他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1、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3、论经济法的责任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5、论经济法的地位6、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7、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8、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0、论经济法的体系11、论经济法的实施12、论经济法律关系13、论经济法主体14、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15、论经济职权16、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17、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18、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地位19、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0、论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理念21、略论世贸组织中的竞争法律制度22、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23、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24、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25、论经济法的精神26、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27、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28、关于国企改革——谈谈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体会29、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0、我国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反思及对策31、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32、经济法视野中的西部大开发刍论33、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34、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思考35、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36、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认识37、略论经济立法权38、论经济法律责任39、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40、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41、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42、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43、论公司的基本制度44、董事会制度研究45、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46、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47、论反垄断法的性质48、论行政性垄断49、论经济性垄断50、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5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5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5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5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55、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56、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57、论产品缺陷责任58、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59、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60、对垄断条款的质询6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分析62、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6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64、关于反垄断法中“总则”的立法争鸣65、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66、反垄断与经济民主67、自然垄断及行业改革的思辩与法律规制68、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69、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限额应当提高70、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向及对策新探71、浅谈网络交易中对个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及网络交易的法律适用和立法72、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73、“消费者”概念之法律厘定7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75、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7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77、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78、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79、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80、浅谈股东话语权的诉讼救济障碍81、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82、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83、简论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的防范84、论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制度85、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完善86、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行87、中国证券欺诈屡禁不止的成因88、虚假陈述民事损害的因果关系刍议89、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90、银行对客户的保护义务研究91、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92、我国股市当前存在的问题之源:股市的制度变迁方式93、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94、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9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96、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97、论金融信用98、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兼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的完善99、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100、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101、最高法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大缺陷102、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看中国法治建设103、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104、浅析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105、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剖析与防范106、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研究107、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浅析108、浅论证券操纵行为109、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趋势研究110、商业银行论中的贷款风险及其防范111、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112、证券市场亟待建立民事赔偿机制113、政策性银行法律的定位114、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15、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116、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117、农村税费改革与税制现代化118、税收立法听证制度研究119、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120、论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形成的基础与依据121、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122、浅析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23、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124、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125、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126、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127、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128、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129、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130、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131、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132、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33、论税收法定原则134、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135、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

中信证券诈骗套路

中信证券诈骗套路

中信证券,作为国内最有名的证券公司之一,在为客户提供完善的经
纪服务同时,也收到了不少诈骗投资者的抱怨。

虽然中信证券坚决抵
制诈骗行为,但这些诈骗手法仍在进行。

中信证券诈骗套路,多见于一些无知肆无忌惮的投资者身上。

大多数
时候,这些投资者会通过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或转发恶意广告而被骗。

这些广告多为大红字号,宣称“千股千元”或“投资有审”,以吸引过度投资者。

实际上,他们只是利用投资者的盲目投资,以谋取个人暴利。

另外,一些奸诈的投资者会使用假的证券账户进行诈骗,用以欺骗他人。

他们通过假账户、虚拟股票头寸和虚假投资服务,诱惑过度投资者,让他们不慎投资,以获取暴利。

同时,一些诈骗分子利用打字软件伪造中信证券官方文件,制作虚假
合同、开出支票、发出交易单据等,从而诱导投资者投资高风险交易,并将收益汇入诈骗者自己的账户。

此外,诈骗分子还编造中信证券的虚假广播信息,想通过向投资者宣
传一些虚假的说法,以欺骗他们投资该证券公司的产品。

中信证券客户在投资时要特别注意,谨防诈骗。

不能轻信来历不明的
信息或不久前突然出现的“投资机会”,也不要相信虚假的中信证券官
方文件。

只要遵循以上几点,就可以有效防范诈骗,保护好自己的资
产安全。

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证券市场监管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给投资者带来不小的风险。

为此,本文将从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对策,以期改善国内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

1.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而地方政府也参与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由于各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导致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部分监管部门在专业能力和信息获取方面也存在不足,难以有效监管整个证券市场。

2.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现象严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是证券市场监管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一些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利用市场操纵手段操纵股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信息披露不透明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信息披露是其义务,而监管部门也有义务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准确完整的信息。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透明的问题,甚至篡改、隐瞒财务数据,给投资者带来误导,导致投资者无法有效地获得真实的信息。

为了解决监管部门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应当加大对监管部门的投入,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

要优化监管体制,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避免监管“盲区”的出现。

加强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者,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应当建立健全巡视检查机制,加大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应当加大对信息造假、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

4.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体系,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大对投资者维权的支持力度。

5.加强市场监管的科技支持加强市场监管的科技支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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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欺诈屡禁不止的成因
中国证券欺诈屡禁不止的成因
蔡文海
从国际经验来看,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就是欺诈与反欺诈的历史。

所谓证券欺诈,主要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四种行为。

即使在经济高度发达、法律极为严密的国家,证券欺诈行为也屡见不鲜。

尽管如此,中国证券市场上违规主体之多,惩处面之广,违规行为越禁越多的现象,仍然叫人叹为观止。

有人作过粗略统计,自1993年以来,受中国证监会和有关机构处罚的上市公司有100多家、金融机构和券商有100多家次。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累计约有数十家,仅有的两家证券交易所也受到过证券主管部门的批评或处罚。

该统计还不包括期货机构、咨询机构。

1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扩容,证券欺诈愈演愈烈。

最着名的事例,包括1996年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布董事会送股决议前后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1996年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琼民源”)和红光实业虚报利润,1999年大庆联谊作假上市,等。

证券欺诈行为有什么危害性?由于篇幅的关系,这里只能作简单的讨论。

首先,欺诈行为损害了投资大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进而损害其融资功能。

其产生的外部效应伤害了“循规蹈矩”的企业,抬高了它们的融资成本。

其次,更为严重的是,它
损害了资本市场信息提供和价格发现的功能,导致证券产品价格的严重扭曲。

结果,评价企业及其经理阶层的绩效变得非常困难,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

市场上鱼龙混杂,良莠难分,不但造成证券市场上供求双方大量的非理性投机,阻碍了融资体制多元化的进程,而且严重妨碍了职业经理(企业家)阶层在中国的形成。

现代企业本质上讲必须是企业家的组合2。

在缺乏一个职业化和市场化的企业家群体情形下,改善激励机制例如引入年薪制,就成了空谈。

证券市场欺诈成风,是政府不重视这个问题吗?显然不是。

通过立法管制欺诈行为已有年头。

例如,1993年除《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外,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还特别颁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最近生效的《证券法》更对这类行为施以严刑峻法。

该法规定的责任条款总共约有33条之多,其中17处规定了刑事处罚。

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新《刑法》第180条至第182条也规定: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转嫁风险"者,处5年以下有用徒刑或拘役。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证券欺诈不但没有收敛,而且开始向多元化、专业化、隐蔽化的深层次发展。

证券欺诈行为为何屡禁不止?本文试从证券制裁体制角度谈谈这个问题。

证券制裁体制的三个支柱
证券制裁体制一般分为行业自律,官家执行体制(刑事或行政制裁)和私家执行体制(民事诉讼)三个部分。

三个支柱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其实施的制裁是否有充分的威慑效果。

犯罪经济学告诉我们,在决定制裁的威慑效果上,有两个变量:制裁的严厉性(severity)及确定性(probability,或称概率)。

制裁越严厉,实施制裁的可能性越大,威慑效果就越强,反之就越差。

因此,威慑的效果取决于上述两个变量的最佳组合。

着名法律经济学学者波斯纳认为,增加惩罚确定性的代价高昂,而增加惩罚的严厉性的代价远远为低,几乎等于零。

因此,他主张提高惩罚的严厉性,以便在较低执行成本的情形下取得相同的威慑效果。

3事情果真这么简单吗?有两个理由可以说明波斯纳观点不能成立。

首先,虽然经济学假设一般个体都是厌恶风险的。

但是这个假设不适用于所有的人。

相反,有证据表明,"敢做股票的都非等闲之辈",4证券欺诈行为人都有强烈的风险偏好。

5。

这种偏好因转轨时期的产权制度和企业内部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而得到加强。

原因是,通过内幕交易、联手欺诈、操纵市场等手段进行违规操作的,主要是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的机构大户,这些机构大户,又多为国有金融机构。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没有产权的"硬约束",赚了归自己,亏了算国家的,操作者放手一博的动机非常强烈。

何况,上述厌恶风险的假设可能不见得能够成立。

是否厌恶风险,不但因人而异,而且要看冒相关风险合算不合算。

低概率的严厉惩罚难于产生威慑效果。

以乘坐
飞机为例。

虽然机毁人亡对乘客来说,是一种再严厉不过的惩罚。

但是由于空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没有人会因此不坐飞机。

犯罪学家相信,制裁的确定性比其严厉程度往往能产生更大的威慑效果。

6考虑到证券欺诈行为人的行为偏好,提高惩罚的确定性可能对于吓阻违法犯罪行为更加有效。

否则,即使规定的惩罚非常严厉,但是逍遥法外的概率很大或者处罚得很轻,他们还是就会对制裁的严厉性视而不见。

对波斯纳观点的另一个有力批评是,至少在现代法治国家内,如果不想“草菅人命”的话,“治乱世用重典”的道理显然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

例如,将个人投入监牢的刑事处罚,后果过于可怕。

相应地,法律要求对嫌疑犯实施一定的程序性保护。

而这将降低惩罚的确定性。

波斯纳似乎没有考虑到惩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之间可能存在的彼此消长的的关系。

关于制裁的严厉性和确定性的讨论有助于我们反思确保证券法实施的三个不同体制。

首先谈谈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建立在这个信念上的,即大多数个人和公司均致力于提升职业操守标准,而这些标准是由业内龙头企业确立的。

关于行业自律的作用,国内有不同看法。

英国的经验表明,行业自律要奏效,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金融界圈子不大,彼此相识。

其次,金融界具有同质性(homogeneous)。

第三,一个人在同道中的名声至关重要,声名好坏比潜在的处罚来得要紧。

7前述两个条件是否具备,我们姑且不论,光就名声的两面性来看,在市场经济并不成熟的我国自律
能否奏效值得怀疑。

白领犯罪学专家萨瑟兰早在1949年就写到:“那些破坏旨在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的生意人,经常并不因此失去身份或者商业同道。

虽然行业中的某些人对他会有看法,其他人却会敬佩有加。

"8他五十年前的评论预言了当日中国的现实。

例如,“尽管中国证监会每年都查处了一批案件,但在业内并没有形成"操纵股市可耻的观念,相反在业内却经常流传一些"令人称羡"的操纵成功事例。

”9
从实际情况看,行业自律在中国基本上软弱无力,有时还出现行业保护主义的倾向。

10证券业概莫例外。

一方面,行业协会在对其成员(主要是证券商)的监管方面缺乏有效的手段。

尽管在这些协会的自律公约中,也可以看到"会员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分"的条款,但那些惩治的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呈报上级主管机关等)无力无效,完全不能对违规者起到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行业自律机构的机制不够健全和独立,影响其工作质量。

当不少证券机构铤而走险时,行业协会并未能预先防止或者及时制止。

对于这个结果,人们实际上不必大惊小怪。

虽然社会信用在任何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中都扮演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许多研究转轨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人士都认为,斯大林式的中央计划体制的遗产之一,就是信用程度很低。

11在这种社会里,法律没有发挥它的核心功能,即防止不正当的价值转移,结果机会主义行为盛行,名声和信誉更是不值钱。

从上述威慑理论来
看,行业协会形同虚设,关键在于其施加的制裁不痛不痒。

这是行业自律的天生缺陷。

证券行业自律发端于英国。

这种监管手段是否仍然合乎时宜,很成问题。

在公司证券法律方面,香港依样画葫芦,几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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