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民事调解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民事调解是一种简捷、灵活、经
济的解决纠纷方式,可以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首先,应该加强民事调解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技能。
政府应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加强对民事调解机构的支持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纠纷调解经验,增
强他们的调解能力。
其次,应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人们对民事调解的认知和接受度。
通过宣传和教
育活动,向公众普及民事调解的优点和适用范围,让大家了解到调解是一种可以解决
纠纷的好方法,能够减轻司法压力,缩短解决时间,降低解决成本,并且能够实现双
方多赢。
同时,要建立健全民事调解制度和机制,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制定相关调
解规定和制度,确保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
同时,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合作,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实现互为补充,形成一体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最后,还应加大对民事调解工作的投入和支持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通过加强
管理和监督,推动民事调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高调解的效率和
质量,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合理。
同时,通过加大对调解工作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吸
引更多有经验和能力的人参与到调解工作中。
总之,加强民事调解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一环。
通过加强调解机构建设、
加大宣传力度、健全调解制度、增加工作投入和支持力度等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民
事调解的作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普立派出所多措并举积极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格局为提高普立乡组织应对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全乡经济社会保持稳定祥和的良好局面,结合当前“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
普立派出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为主线,以整合维稳力量为基础,以创新工作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障,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为目的。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思路、新方法,建立“三级联动、三调对接”的调解格局,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化解矛盾纠纷的行政和司法成本,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普立派出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索和践行社会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形成了独有的工作格局。
首先,明确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工作原则。
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组负责、归口办理和实事求是、公平正义、自愿平等的原则。
1、坚持平等自愿,保护合法原则。
调解工作要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由乡、村调解组织依法进行调解,不得因未经调解和调解不当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
2、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做到公道中立、平等协商,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解决矛盾纠纷。
3、坚持依法办事,程序规范原则。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依照规定进入调解程序,按照程序形成处理意见,调解过程有记录,形成的意见、决定、协议要签字,应该公示的必须公示。
4、坚持顾全大局,互谅互解的原则。
乡、村调解组织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在符合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理顺当事人情绪,在协商沟通基础上互谅互让,做到全面考虑,综合平衡,灵活变通,真正实现调处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

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在现代社会,矛盾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针对矛盾纠纷,构建有效的调解机制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重点探讨如何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设,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一、调解机制的重要性调解机制在矛盾纠纷解决中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注重对事实和证据的审理,而调解机制则更加注重双方的沟通、协商与妥协。
通过调解,矛盾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减少矛盾的激化,解决矛盾并最终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
二、加强调解机制建设的必要性1.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通常需要很长时间,而调解机制能够更快地解决矛盾纠纷。
加强调解机制的建设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2. 降低社会成本:传统诉讼程序不仅费时费力,还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
相比之下,调解机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能够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增强当事人参与感:传统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缺乏积极的参与感,而调解机制则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增强其参与感,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加强调解机制建设的对策与建议1. 完善立法保障: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首先需要明确有效的法律保障。
要加强立法,制定相关法规,明确调解的程序和职责,为调解提供法律支持。
2.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了传统的法院调解外,还应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调解等,充分发挥各种调解机构的作用,提供多元选择的渠道。
3. 培养专业化调解人才: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需要大量的专业化调解人才。
应通过培训班、短期培训、资格认证等方式,培养更多的调解人才,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水平。
4. 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在加强调解机制建设过程中,应加大信息技术的应用力度。
通过建设调解信息系统,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调解服务,提高调解效率,降低成本。
5. 强化宣传教育:要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人民调解科公正调解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科公正调解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调解科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通过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人民调解科具有迅速高效、经济低廉、保护合法权益等优点,已经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科的背景和职责人民调解科是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逐渐成立的一种专门机构,其成立背景与我国社会需求和司法改革的要求密切相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权益意识的提高,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数量和质量逐渐增加。
传统的法院诉讼方式难以适应这种需求,人民调解科的成立填补了这一空白。
人民调解科的主要职责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的方式注重协商、和谐,着眼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旨在实现双赢的局面。
同时,人民调解科还承担着宣传调解制度、培训调解人员以及研究调解理论等任务,不断提升调解的专业性和效果。
二、人民调解科的工作原则人民调解科在开展工作时秉持着一系列重要的工作原则,这些原则保证了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效果。
1. 平等公正原则:人民调解科所倡导的是平等协商和自愿解决纠纷,调解人员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遵循平等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调解的公正性。
2. 快捷高效原则:人民调解科的办案效率需要得到保证,调解人员应尽快处理纠纷,确保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解决方案。
3. 保护合法权益原则:人民调解科的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人员在进行调解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权益,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
4. 明确责任原则:人民调解科的调解人员需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推卸责任,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人民调解科的应用场景人民调解科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1. 邻里纠纷的调解:人民调解科可以调解邻里之间因家庭纠纷、土地纠纷、噪音纠纷等引发的矛盾,并通过调解达成和解,避免矛盾升级。
2. 劳动争议的调解:人民调解科可以调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劳动条件等方面产生的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析加大调解力度 维护社会稳定

加大调解力度维护社会稳定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在解决各类纠纷中独具优势,法院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撤诉的有近百分之九十是在法官调解下撤诉的,对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当事人与法官的对立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及时解决纠纷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以来,结合案件质量年活动,我院以“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十六字为指导方针,以“自愿、合法、灵活”为基本原则,不断改进和加强民事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了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把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庭外调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
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断上升,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效果,调撤率达到70%以上,在黑河市法院系统位居第一。
一、2008年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我院2008年民商事案件收案1922件(不含上年旧存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13件;结案1918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74件;调解和撤诉共1456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54件;调撤率为75、91%。
撤诉500件,同比上升246件,占调撤结案的34、34%,同比上升14、84个百分点;调解956件,同比下降92件,占调撤结案的65、66%。
从以上的统计数据来看,撤诉结案的比例在大幅度上升。
审判人员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
为促成当事人的撤诉,我们注重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和紧密结合,努力建立多种调解并举的大调解格局。
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的规范和指导,支持人民调解,达到撤诉;二是在诉讼调解中注重激活调解资源,借助社会力量调解,邀请人民调解组织或行政部门协助或者主持调解,达到撤诉;三是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积极构筑政府调处平台,达到撤诉。
二、我院民商事案件调撤工作的具体做法(一)把调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评方案,方案要求调撤率达到75%得基础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1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0、1分。
构建“大调解”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构建“大调解”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大调解”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多年来,汕头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我市的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保稳定、促发展”为主线贯穿于人民调解工作始终,抓早、抓小、抓苗头,将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了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但是,面对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还存在一些不稳定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土地承包问题;房屋拆迁赔偿问题;基层干部腐败问题;计划生育问题;殡葬改革问题;农村赌博现象泛滥问题;各类黑势力问题;贫富差距问题;劳动力就业问题等等。
给我市调解工作带来新考验;因此,要继续探索建立“大调解”机制,维护我市社会稳定。
一、“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调解工作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
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相互渗透,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建立“大调解”机制要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
“大调解”机制的内涵是指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是由党政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县、街镇二级建立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社区村建立调解服务站,是集中受理、集中办理或分流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
二、探索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一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
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复杂性要求我们要有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能力和长效机制,这种新机制是指整合基层城市街道、农村乡镇一级现有的处理矛盾纠纷的机构。
包括信访、人民调解、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把这些机构处理矛盾纠纷的职能整合起来,形成联动、信息互通,互相配合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联调机制。
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完善立法和政策支持:加强对民事调解工作的法律保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明
确调解的原则、程序和责任,推进调解机构的设立和发展。
2. 建设调解机构和培训人员:加大对调解机构的建设和改革力度,提高调解机构的专
业化水平和调解人员的素质。
培训调解人员,提升他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使其
能够熟练掌握调解技巧和方法。
3.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民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对民事调解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鼓励民众主动参与调解,增强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民事调解信息平台,提供便捷的
调解服务。
推动线上调解和线下调解相结合,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5. 加强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强政府、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等各方的合作,形成多元化的调解格局。
6. 健全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参与调解的各方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偿,提高其
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纠纷和矛盾,
减轻司法压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前言: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就是通过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的综合优势,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认真研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问题,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
在人民矛盾高发的背景下,实现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整合资源,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以司法所为平台的,社会和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全方位、全覆盖的基层大调解格局,依靠基层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大调解”中的优势作用,进一步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立足职能,强化优势,在构建“大调处”格局上发挥主体作用,人民调解以其组织机构的广泛性、调解领域的宽广性、调解方式的灵活性、调解效果的社会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将在构建“大调处”格局中担当重任。
(一)是在总体布局中。
县、乡两级分别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场所设在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化解矛盾纠纷时,采取以人民调解为主,辅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调解方式,特别是在调解成功后,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来达成协议,保障调解结果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
(二)是在日常工作中。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大调解”格局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来访群众的日常接待、法律咨询和案件分流等工作,安排其它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轮流值班,拥有对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
调防结合,化解纠纷,在开展“大调解”工作中发挥基础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广泛、队伍庞大,遍布城乡基层,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已形成了覆盖面广、结构严密、信息畅通、高效便捷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
因此,要充分利用调解小组、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的组织网络优势和人员队伍优势去开展“大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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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产生了一些的新的问题和矛盾。
特别应该引起重视的是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不确定因素,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和重大政治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在抓源头治理上下功夫,做到堵疏结合,标本兼治。
因此,对当前的社会矛盾发展态势,应当持有冷静的、科学的和发展的态度,当务之急是建构一个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公共治理机制,根据目前的社会矛盾状况,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治理目标,有必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形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相互配合强化和相互支持,使社会矛盾的化解达到综合治理和“无缝隙”治理。
当前,“大调解”工作已取得了一些进展和初步成效,如我区开展的人民调解与公安“110”联动联调工作,人民调解功能延伸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以及准备成立的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区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和派驻区民卫生局的医疗纠纷处理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等,但如何进一步深化“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更
好地发挥“大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是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和积极实践的一个重大课题,本人认为“大调解”的进一步发展主要应解决以下问题:
一、建立专门的“大调解”领导协调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从目前情况来看,“大调解”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分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处机构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一个协调运作的机构,这表明了方方面面对“大调解”的重视和支持,但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是远远不够的。
“大调解”工作也是不可能深入下去的。
要充分发挥大调解的功能,必须建立专门的领导和协调机构。
该专门机构既应有相当的权威,以便能够“号令”各职能机构和有关组织。
故而,应当考虑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在构建协商型、互利互强型的新型合作模式中体现执政党的意志,实现有效的政治领导,具体实践中,可建立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政法委领导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多方参与,协调互动的合作化网络”的工作体系。
二、建立协调和领导“大调解”的专门工作机构
当前,“大调解”模式主要机制是依靠党委政府的行政权力,协调和整合不同职能部门的资源,这种合作方式仍然缺乏制度和组织的保障。
根据当前形势,需要建立专门的协调和领导机制。
专门机构的功能体现在引导、协调各系工作,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搜集社会矛盾信息等方面。
因此,笔者建议有必要在县、市区级层面上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及
其工作机构,理由有三:(一)是管辖不同行业、区域之间矛盾纠纷的调处的人民调解机构出现断层。
现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是按区域设置的,由于矛盾按属地管理原则调处,因此,遇到跨乡镇、跨行业的矛盾纠纷时,调解组织之间有可能相互推诿、扯皮,不能形成合力。
另外,如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等,都需要有一个统一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其所派出人民调解员才能名正言顺的进行工作,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也能加盖该人民调解组织的公章,才能具有规范化性和权威性。
随着社会形势的进一步发展,人民调解功能将会不断延伸,其所触及的领域将不断扩大,如果有了高一级层次的联合人民调解组织,本人相信现实中的许多问题和症结都能得到有效的化解。
(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力量相对薄弱,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目前,普遍存在着队伍不稳定、素质不高、经费缺乏等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更新,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更多呈现出“多、难、新”的特点,为适应新形势下化解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矛盾的迫切要求,必须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社会化建设。
因为,调处大量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不仅需要协调各方关系,更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因此,成立上一级联合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就可以发挥政治优势、力量优势和专业优势,矛盾纠纷的调处解决才能有更大可能。
(三)是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本身的需要。
由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职能部门),从基层一级层面上来看,主要设置在县市区一级,因此,为实现人民
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有必要建立相对应的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把司法行政机关(即指司法局)作为具体的办事部门,并按需要建立不同的调处中心(或调解室)调处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之间以及一些特殊的矛盾纠纷,实现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信访分流、为政府分忧、为人民服务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和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保护和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指程序选择权。
建立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就是调解和审判,为适应社会关系复杂化和纠纷种类多样化,对纠纷解决的个性化要求,完全有必要建立民事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审判的关系,要明确两者的功能和作用,要在充分的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调解的调处、预防和法制宣传的功能同时,还必须重视人民法院的审判的法律威慑作用,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同样对司法调解与审判关系,行政调解与审判关系也适用,因此,必须加大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制裁力度,使其不仅无法以不履行法律义务得到一点好处,反而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机制(当然也包括大调解)走向健康之路。
鄞州区司法局姚世国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