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门》读后感
法院门前的悲剧 读后感

法院门前的悲剧读后感法学是哲理与沉思之学,一直以来,它总是试图教导人们去认清这个喧嚣的尘世。
最近在阅读《法院门前的悲剧》一书时,更加深了我的这一印象。
《法院门前的悲剧》一书改编自在美国畅销多年的法学教程《法律之门》,它是一本地道的法理学读物。
但与其他法理学书籍不同的是,这本书在开篇就讽刺那些视法律为超越人类心智的神圣产物的观点,并且毫无顾忌的指出法学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学问。
在这本书的作者看来,法律仅仅是提供一种人为拟制的秩序环境,这种秩序环境是否能代表每一个社会主体的内心感受以及他们是否自愿接受是根本无法保证的。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人类社会约束机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所蕴含的价值也只是人类智慧结晶中的某一种价值体系,它没有办法对人类社会的所有价值追求进行周全。
就在此处,该书将“如何让法律兼具规则与意义”这一法学难题再次展现在了人们面前。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但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同时代主流思想的影响。
当然,不论人们如何看待法律,它在作为定纷止争依据的同时,必然会提供一种探究价值的可能。
因为“即使前人也曾慵懒、无知、愚蠢而有偏见,倘若知道他将继续前人所为,也会提供一个基点,使人们能够由此预测法院的行为,事先调整自己的预期和事态”。
这其实就是一种价值选择与追求。
我们每个人都会受到过去的影响,现行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过去大多数人共同选择的价值的总结。
虽然时代在不断前行,价值观念的固化却是难以避免的。
法律不是僵化的文字,法律条文之下,其实隐藏着丰富的社会背景与价值理念。
如果不注重法律文字里隐藏的这些东西,那么无论对法律的学习还是具体个案中的司法,都将可能沦为文牍主义。
只有锲而不舍的探寻法律追求的价值,才能使法律文字的修辞与社会个体心灵中的价值追求趋于对称与协调。
法治是规则之治,人们应该服从并习惯于规则,但《法院门前的悲剧》一书告诫人们,“热爱规则的人们应趋向于确定性”。
法律的保守性也要求人们去探寻共同的价值理想,从而完美的实现价值的固化与定格。
法学名著读后感

法学名著读后感(一)读完郑永流教授的《法律方法阶梯》深有受益,几点体味记录如下:深刻认识法律的局限性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现象中的一种,尽管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法律仍然没有超越社会的力量,也永远不可能拥有超越社会的力量,因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这也是马克思说过的原话。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法律总是尾随著社会的脚步而不断向前。
法律仅是社会中调控手段之一,法律不可能将其触角伸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为在有的地方它是多余的或者说它是无能为力的。
法律就其自身而言,由于种种原因也不是完满的,总是存在著词不达意或者无法达意或者不能达意之处。
法律就像人一样,不可能做到样样通样样精,这就需要审视自身,发现自己的长处了解自己的短处。
对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就是法律漏洞要多加考究,以至于找到解决漏洞的方法。
错位的法律推理观以前认为任何法律事实都会找到对应的法律规范,在对任何一个法律事实进行最终的正确的法律评价时必然运用到演绎推理,因为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推理,即从真前提能够必然地推出真结论的推理,法律必须正确合用,而保证法律的正确合用必然要归结在演绎推理上,因为惟独演绎推理才干保证结果的正确性,而其他的推理方法都具有或者然性,只能作为演绎推理的辅助方法,故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合用最终都要依靠演绎推理。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小前提不相称,也就是事实与规范存在紧张关系,这就需要去构建大小前提,建构意味著使实事普通化,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并在两者之间来回审视,螺旋上升,最终使事实的小前提满足规范的大前提,从而得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法律应用中演绎推理的核心问题是大小前提的建构,在大小前提有不确定的情况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确定大小前提,在建构大小前提中要运用到多种法律方法以保证大小前提得到正确确定,从而得以顺利实现推理结论。
法律的经验研究读后感

法律的经历研究读后感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那么。
法律表达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
对于研究法律有几点经历感受。
下面是学习啦法律的经历研究读后感的范文,欢送阅读!《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法学院比拟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
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研读之后,第一感觉是上大学时都干什么去了,这么好的书竟然没读?不过,晚虽晚矣,但终于已经阅读了。
读后有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之门》从内容上来看,有其广泛性(不仅全面介绍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浅出地描述其适用过程)、生动性(不是冷冰冰的说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学素材、相关资料于一体)、开放性(不仅是高高在上的法理陈述,而是平等地提出问题,授予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从体例上看,整篇从解读现实中的法律开始,到法律如何实施、法律的实施主体、冲突如何解决以及法律的未来均有论述。
《法律之门》作为大陆法系的阅读者,不仅仅是阅读习惯上的新奇之感,而且其理论的深邃、理论述说的条理逻辑,均有震撼之感。
仿佛至此,法律之门已经翻开,而我却刚刚刚要求进入……法律是什么?作为法官,我们虽然每天都在运用法律,但如被问起这个问题,如何作答?我还真不知道。
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两种模糊性的,即事实上的模糊性(发生了什么?)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对所发生的事实运用什么法律?),而真正确定的东西在我们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
那终究法律是什么?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法律就是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我和他的想法一样。
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
法官是工匠吗?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那么、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够了吗?答案是否认的。
因为作为法官,我们有我们的价值观,我们裁判的目的是寻求正义,我们崇尚正义。
门读后感范文

门读后感门读后感范文《门》读后感篇一:《最坚固的门》读书笔记《最坚固的门》读书笔记读了《最坚固的门》后,知道了世界上最坚固的门是什么做的?金刚钻?钻石?还是铝合金?这些都不是,而是一扇玻璃门。
在一个中学的大厅里有一扇木门,同学们进进出出都用脚把它踢开,又把它合上,教导主任想尽千方百计,但都无济于事。
校长把这扇木门换成了玻璃门,从此,再也没有同学进出都去踢这扇门了,于是,它变成了最坚固的门。
为什么一扇玻璃门会变成最坚固的门呢?因为教导主任是强制同学们不去踢木门,而校长却是用一种真诚的信任,让同学们养成爱护公物的好习惯。
而校长对人的信任,不就像这扇玻璃门一样坚固、永不破碎吗?当你得到信任的时候,就像明媚、欢快的阳光洒进玻璃门里一样舒畅和愉悦。
那是很炎热的一天??“咦?我的橡皮擦呢?ⅹⅹⅹ(我)你帮我找找!”我的同桌正在帮我忙,反正也是做好事,“好吧!”我热情地说。
我正忙着帮他找,可又想了想,他会不会怀疑我吧,我得问问他:“你不会是怀疑我吧!”“你!不可能,你是什么人我知道,绝对不是你,放心吧!”听了这句话,我心里美滋滋的。
但当我失去信任的时候,就像冰雹砸在玻璃门上,一下子就破碎了,心里凉冰冰的。
“我的复习资料呢?到电脑房的人除了我就只有你昕昕了,昕昕!是不是你拿走了我的复习资料!”妈妈大声地我说。
“没有!”我说。
“还没有?绝对是你,这进进出出只有我俩,不是你还能是谁?是你呗,快拿出来,不然我告诉你们老师。
”“我真的没有拿!”我呜咽着说。
身为家人,我最亲爱的妈妈居然不相信我,那滋味就像有人泼了我一盆冷水一样,心与心之间沟通的那道舶来玻璃门“砰”的破碎了,成了透明的蝴蝶在空中飞舞。
人与人的心间之间要有彼此对对方真诚的信任,信任是生活中的调味品,是美好世界的必需品。
让我们彼此之间多点信任吧。
《门》读后感篇二:《玫瑰门》读后感《玫瑰门》读后感没有读《哦,香雪》、《没有纽扣的红衬衫》时迎面而来的乡村单纯、带着新鲜牛粪甜丝丝的气息,没有读《麦秸垛》、《棉花垛》时空气中弥漫的被压抑太久的人的原始的、赤裸裸的欲望,铁凝这部《玫瑰门》给我那么不同的感受。
法律之门读书报告

《法律之门》读书报告最开始吸引我去阅读《法律之门》这本书的原因是书目推荐中所说的这段话:“《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
它也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
《法律之门》旨在展示美国的法律过程,不只通过描述,而且通过让读者置身于你来我往的争辩之中,而强调法律讲论的重要意义,则只在部分意义上是规则的一种功能。
《法律之门》(第8版)的资料安排意在让每一观点都能与其他观点相比对。
每一文章和案例都提供了探索人的紧张关系的机会。
正是以这种教学法,《法律之门》(第8版)模拟了美国法律过程的实际运作,打开了进入法律和社会的大门。
《法律之门》(第8版)所提供的法律规则、原则和案例,都是社会科学、历史和文学等知识语境中的论辩和讨论素材。
”在阅读以后我发现《法律之门》是一本不同凡响的书,它首先吸引到我的是它在主题上并不跟有些书似的喜欢故作“权威定论”,持一家之言,相反它是习惯于提出许多开放性的话题留待进一步讨论,给读者留下许多可思考的空间,不把思维固定于单一角度。
同时《法律之门》不是用线性贯穿的方式写成的,而是提出一系列鲜明独特的观点,每一观点都可单独作为讨论的开端,然后导出其他的一系列阅读材料。
《法律之门》它意在鼓励读者独立思考。
为此,阅读材料及其编排都采用启发式的,它们批判已被接受的固化的思想,提出一系列有关价值的问题,使人窥见法律体系日常运作和历史发展中的艰难选择,而不仅仅是被动的接受。
某位学者或某个案例的论断与另一位学者或另一个案例所持的不同论断相并列,使整本书读起来像在进行一次多层面的对话,而不是一种传统教科书式的独白,你无法参与,感觉像在被灌已有的知识。
它的特别在于每一选材都是讨论的一部分,都需要你去参与。
《法律之门》的编著者博西格诺他将法律视为社会的一种连续过程。
他认为法律本身可以用国家权威来表述,但其含义和内容却像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一样是可变的。
任何读者,如果期望从《法律之门》获得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答案,比如“警察什么时候可以逮捕我?”或者“某个产品伤害了我,制造商应负什么责任?”他可能会扫兴失望,尽管许多选材都涉及这些问题和答案。
法律之门

法律的认识与体会法律是什么?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依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千百年来,尽管人们在理论上为法律绘制了各种令人向往的图谱,然而实践中的法律却往往不以人的观念为转移,那么,法律与我们的生活到底有怎样不可分割的联系呢。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法律在生活中都是极其重要的。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所说的规矩不就相当于法律吗?法具有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同时兼具有社会作用指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法治常被理解为“法律的统治”,法治政府则是“规则的政府而非人的政府”。
在对法治的通常理解中存在一个前提预设:法律是自然的。
像其他自然规律一样,法律是社会中的固有部分,社会必须尊重法律的运行。
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法律与人的关系,就如同鸡与蛋的关系一样存在循环。
读过美国学者博西格诺的著作《法律之门》,使我更加深入地领悟各种关于法律的困惑。
它认为法律在理论和实践上矛盾重重。
“法律即是正义”是西方自然法学者的重要思想。
那么,法律如何实现正义?制定法律要体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实施法律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但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体系的存在将基于身份、财富、权力乃至性别差异造成的不平等现状固定化致使立法无法做到“人民公意的表达”。
同时本书中提到,孟德斯鸠说,法是一种理性存在。
爱德华·科克说:理性是法律的生命。
由于长期的自然规律思维的延续,理性已成为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因素。
然而,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守法行为与其说来自于法律理性魅力的感召,倒不如说有赖于法律背后的暴力支撑;或者,至少我们可以这样说,在普通人对法律的认知中,暴力因素是一个值得人们高度警戒的“雷区”。
法律的故事读后感
法律的故事读后感《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
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研读之后,第一感觉是上大学时都干什么去了,这么好的书竟然没读不过,晚虽晚矣,但终于已经阅读了。
读后有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之门》从内容上来看,有其广泛性(不仅全面介绍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浅出地描述其适用过程)、生动性(不是冷冰冰的说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学素材、相关于一体)、开放性(不仅是高高在上的法理陈述,而是平等地提出问题,授予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从体例上看,整篇从解读现实中的法律开始,到法律如何实施、法律的实施主体、冲突如何解决以及法律的未来均有论述。
《法律之门》作为大陆法系的阅读者,不仅仅是阅读习惯上的新奇之感,而且其理论的深邃、理论述说的条理逻辑,均有震撼之感。
仿佛至此,法律之门已经打开,而我却刚刚才要求进入……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
法官是工匠吗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作为法官,我们有我们的价值观,我们裁判的目的是寻求正义,我们崇尚正义。
何谓正义记得罗斯柯·庞德曾经说过:“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
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
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该尽可能地人人有份。
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
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
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则——它将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所需求的手段,能够尽可能地在最小摩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人人有份。
”依庞德之见,法律体系的设计是用来决定在物质财富和生存空间方面相互抵触的需求之中,何者应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认和拒斥。
2021年读《法律门前》有感
读《法律门前》有感天空湛蓝,没有一丝尘埃,天空下的人们自由行走、欢笑、嘻戏。
我托着下巴趴在窗台前阅读《法律门前》这篇文章,心灵为之一震。
在法律门前站着一名卫士,一个乡下人来请求让他进到法律门里去,可卫士没有允许,于是乡下人就坐在大门旁边,一直等待卫士的允许,一直等到了残废之神将他带走。
读完这篇文章,我感到极度悲哀,在20世纪以前,专制的 ___高高在上,而平民百姓求助无门的残酷现实,按说法律门前人人平等,法律之门向所有的人开放,随时都可以进出,可是乡下人连第一道门都没能进去,还能指望别的什么呢?权力,拥有而强大,就因为卫士拥有管理第一道门的权力,才使得他变得如此强大。
读了可怜乡下人的故事,我的心像被一块大石头重重地压了下来,心弦久久地颤抖着。
是气愤、悲哀……?这复杂的感情,我简直难以用语言描述,由此,我知道,权力会使人更加猖狂、更加没有人性、道德,更加残忍、残酷。
如果权力占满所有人的心灵,那世界将会变成什么样?天空不再湛蓝,太阳失去了光芒,人们的笑容也会被忌妒和猜疑所代替。
暮霭在悄悄地降临。
一片片宁静,在当时的社会里,天有这么蓝、花有这么香、人们的笑容有这么灿烂吗?我顿时明白:唯有爱才能将恶人变成善人;只有爱,世界才能和平;只有爱,家才能更温馨而幸福。
从小事做起在一次诺贝尔奖的发奖大会上,有许多获过奖的科学家出席。
一位记者采访其一位科学家,问道:“您认为在哪个大学,哪个实验室学到的知识对于您最重要?”老科学家的回答竟出乎人意料“幼儿园。
”他说,他从幼儿园中学到了:要经常好自己的东西;别人的东西不要拿;饭前要洗手……。
从中我认识到:每个成功人士都是从小事做起,从不马虎的。
从小事中得到大智慧。
闻名于世的牛顿,小时候,因为看到苹果成熟后就会从果树上掉下来,经赤字一番思考后,他发现了万有引力;也许你也知道瓦特吧?瓦特小时候坐在炉灶前,通过看到壶中的水煮沸后就会冒水汽的现象,发明了蒸气机。
从小事中悟出大道理。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第一篇:法律是什么读后感《法律是什么》读后感11级法本19班董勤生11112031928 寒假中,应老师的要求,读了刘星教授的《法律是什么》,学到了很多东西,让我对法律有了一个更加理性和科学的认识。
一般来讲,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
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具体阐释为:(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具体来说,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封建制国家的法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可见,法律不是一切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它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所谓国家制定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制法律,即制定出新的、过去没有的法律规范。
所谓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社会上原来已经存在的某些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
(3)法律的实施方式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法律同其他行为规范最显著的区别。
保证法律实施的强制力主要指军队、法庭、警察、监狱等。
(4)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这是法律的另一个显著特征。
法律的经验研究读后感(精选3篇)
法律的经验研究读后感(精选3篇)法律的经验研究篇1作为法学专业的大一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而在读完刘星教授的著作《法律是什么》后,则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
刘星教授从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易懂,例证简洁明了,在此基础上,刘星教授也抒发了自己对法理学的认识: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
本书分为七个章节,以下是我对七个章节的总结和认识。
第一章,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
严格的说,常识法律观念在19世纪后才可称为常识观点。
这种观点被认为是一般性的没有错误的法律知识。
分析法学的核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法律的命令说;“实然”与“应然”的分野;法律可以作为科学的研究对象。
其概括为三个基本模式:自上而下的强制决定;摒弃法律的理想因素;客观中立的法律知识。
法律是一种命令。
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则制定者将给以暴力式的制裁。
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
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
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
刘星由此得出一个结论:所有法律规定最终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即暴力制裁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意愿和暴力威慑,法律规定便会失去实际意义,将无法区别于道德规范或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是社会的主权者为支配社会成员而发布的。
由于法律是一种命令,法律的渊源便来自主权者的意志。
根据分析法学的观点,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某个或某些人的习惯服从。
刘星还认为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是将权力性规则视为暗含着义务性规则的法律。
而英国哲学家边沁则认为,主权者的命令存在好坏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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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范本 《法律之门》读后感
《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研读之后,第一感觉是上大学时都干什么去了,这么好的书竟然没读?不过,晚虽晚矣,但终于已经阅读了。读后有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之门》从内容上来看,有其广泛性(不仅全面介绍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浅出地描述其适用过程)、生动性(不是冷冰冰的说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学素材、相关资料于一体)、开放性(不仅是高高在上的法理陈述,而是平等地提出问题,授予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从体例上看,整篇从解读现实中的法律开始,到法律如何实施、法律的实施主体、冲突如何解决以及法律的未来均有论述。《法律之门》作为大陆法系的阅读者,不仅仅是阅读习惯上的新奇之感,而且其理论的深邃、理论述说的条理逻辑,均有震撼之感。仿佛至此,法律之门已经打开,而我却刚刚才要求进入…… 法律是什么?作为法官,我们虽然每天都在运用法律,但如被问起这个问题,如何作答?我还真不知道。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两种模糊性的来源,即事实上的模糊性(发生了什么?)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对所发生的事实运用什么法律?),而真正确定的东西在我们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那究竟法律是什么?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法律就是法院. 精选范本 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我和他的想法一样。 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吗?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法官,我们有我们的价值观,我们裁判的目的是寻求正义,我们崇尚正义。 何谓正义?记得罗斯柯·庞德曾经说过:“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该尽可能地人人有份。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则——它将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所需求的手段,能够尽可能地在最小摩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人人有份。”依庞德之见,法律体系的设计是用来决定在物质财富和生存空间方面相互抵触的需求之中,何者应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认和拒斥。法官,是上述判断的裁判者,用正义的理念指导裁判。 所以,相对于优秀的技师,法官应该具有更深层的关于价值. 精选范本 的追求。虽然争议不是一件可以抓取或者固定的东西,但通过我们的裁判,至少可以使结果更接近正义,更趋向正义。我认为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优秀的技师,而且亦应当是一个具有深邃思想的哲人、一个具有崇高道德标准的好人。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同时亦是在创造法律。 大多数美国人将法律视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尽管他们可能在这一过程中输掉法律战役和金钱,这种“诉讼爆炸”往往使人们成为了“司法帝国”的奴隶。现阶段,我国的“诉讼爆炸”亦初露端倪。前面已经陈述了法治的目的是为了规制人民在物质分配方面的行为,以最少摩擦和最小浪费来满足每个人的需求。所以,这种以法院为单一途径的解决方式,是否已经妨碍到了我们社会的法制健康?诉讼泛滥使我们的法院没有能力及时、经济而有效地施以救济,诉讼泛滥同时又使法院超越自身的能力与合法性而将触角伸向不该伸向的领域,不仅要求法院处理公民好讼喜争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又将法院力所不及的社会难题一股脑推向法院这个看似终极的处理方式。 有鉴于此,西方国家将目光投向了小型社会的调解机制。在美国,有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司法部、美国仲裁协会、调解和冲突解决研究会以及许多社区团体,正尝试运用以社区为基础的调解,以解决微小的个人纠纷,这将提供一个更人道、反应更灵活且更易于接近的司法形式。这种形式的纠纷解决,其抚慰与合意的性质在社会越来越多的批评对抗制审判和威胁性制裁的状况. 精选范本 下,更具有吸引力。或许在现有法律体制的正式程序之外,某些纠纷所涉及的实体正义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仿佛与我们现在提倡的庭外和解以及法院内部要求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不谋而合。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该更多地寻求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于是,我们又回到了正义的话题。正义,作为法的目的,是个人生活与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的妥协。我们的司法程序寻求这种理想化的妥协,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从个人活动的主体角度去发掘,让活动的个体从主观上去同意妥协。这不仅是纠纷解决的方式,更是纠纷解决的艺术。 美国的法学不是没有深刻的理论,它的理论体现为一种面向民众的说理,虽没有德国哲学的繁琐和法国文学的浪漫,却有着古罗马演说家的激情和雄辩。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而我已经从门外走进去了……
《法律之门》读后感 《法律之门》这本书,虽然只是看了书里的第一章以及前面的部分,但是感想和启发还是有很多的,我觉得这本书是需要慢慢琢磨的,需要对法哲学有自己的一些感悟才不至于读起来那么迷惑。 首先,说一下我对《法律之门》这本书的总体感觉。《法律之门》给我的第一个启发是里面提倡的法律研究方法,书. 精选范本 的作者主张,我们不能单纯学法律而学法律,而是要把法律与其他学科联系起来,从法的总体精神去理解法。我认为这一点对于我们真正学好法律是很重要的,我们看待一些法律问题时,得出的结论很多时候只停留在专业知识的层面,这样的观点往往是狭隘的,不利于我们长远的学习,所以书中提倡的研究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另外,《法律之门》是一本很有味道的书,它除了让我们从中了解到一些英美法系的法律知识,更多的是指导我们去思考问题,不仅是在引导我们思考书中的问题,更多地是在传达给我们一种理念方法,让我们掌握如何来分析问题,如何从被动看书转变为主动探究。 书的开篇序言中就讲到,初读本书的人可以从前言、导言和引言中获益,确实,在这些部分,也会有引起我们思考的问题。引言中,作者给我们陈述了卡夫卡的一则寓言——法的门前,第一次读了这个寓言的时候,感觉这个寓言所要表现得是法律的威严及其具有神秘性,但是,对守门人最后说门是为乡下人而设的但是乡下人最终还是没能见到法感到费解。接着,看了卡夫卡拟续的一位教士和K关于这个寓言的讨论,对这则寓言的寓意又有一个新的认识,但同时对这则寓言还是留有同样的疑问。教士与K的争论点我认为是乡下人到底有没有被守门人蒙骗,K在开始的时候认为乡下人是被蒙骗了,而在教士与K在争论的过程中教士提出了真正受蒙骗的是守门人的说法,守门人不了解门内情况,不知道自己其实从属于乡下人,处于受蒙骗的状态,我觉得这两者都有理,但是重新审视那责寓言,我又觉得他传达给我们的是法或许是虚无缥缈的,但因为有乡下人的期待和守门人的存在,使得法的存在是必要的。讲到这里,我想讲一下对后边提到的“坏的秩序比根本没有秩序要好”这个问题我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坏的秩序或许没有让所有人的权利都得到保障,但坏的秩序还是一种秩序,秩序的存在,起码生活在其中的人不会终日惶恐不安,生活相对是安稳的,人们能慢慢适应秩序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但是如果没有秩序,人们的生活是处于动荡与不安稳的,. 精选范本 我认为,人们对于安稳生活的共同期待可能是使得坏秩序也具有强制力的原因之一。 后边看了第一章,它的标题是:法官和律师是如何从先例开始推理,只要通过一系列北卡罗来纳州的案例来阐释遵循先例的原则,从中我们了解到美国的法律过程是争讼者先提出基于判例法、制定法和一系列平衡原则的论点,法官则需在争讼者提供的论点范畴内,基于先例作出判决,就这样的法律制度而言,律师制度的地位就显得格外重要,尽管法院可能制作并保存了判例记录,但却很少注意它们或者随意对待它们,而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会寻找支持观点的方便判例记录,用法院以前的判例向法院施加压力。书里的提示与问题一直引导我们跳出法律的框框,从日常的生活中去窥视遵循先例的原型以及成遵循先例的原因,先例可不可以直接理解为一种经验呢?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听到人们说:“这个还没有先例”、“破例了!”、“下不为例!”。其实就是对传统的尊重的体现。作为先例的判例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延续,不至于被突然袭击所扰乱。另外,卢埃林写到:继续过去的实践,就是为没有经验的新官员提供前人积累的经验。如果他无知,他可以向他们学习,从先行者的知识中获益;如果他懒惰,他可以注意前人的行为,并从他们的勤奋中受益;如果他愚蠢,他可以从他们的智慧中获益;如果他有偏见或者腐败,则过去存在的实践在与他的行为进行比较时,对其偏见或者腐败进行了公开的监督,限制了他可以肆意胡为的空间。最后,即使前人进行实践时也曾懒惰、无知、愚蠢而有偏见,不过,知道他将继续前人所为,也会提供一个基点,使人们能够由此预见法院的行为,事先调整自己的预期。”由此可见,先例的还在于对法官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法官集体智慧的形成,更为重要的是,普通人从具有权威性先例中知道哪些是可以为的,哪些是不可为的,从而调整自己的预期,先例因此具有信赖保护的作用。 最后,我想说,虽然只是看了书很少的一部分,但是确实有对书里的一些内容进行反复地揣摩,并尝试着去解答书里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