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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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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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5月20日,承包商按进度计划安排,要求室内隔墙砌筑项目的 施工单位进场,要求完工日期为2012年11月20日。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按合同 约定准时进场。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不合格,多次返工,致使承包商 的机电施工受到影响。直到2013年3月20日才合格地完成砌筑任务,致使机 电项目施工拖延了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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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乙方上述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经工程师认定的索赔工期为多少d? (3)如果工程师未在收到报告后28d内给予答复意见或确认,工期延 长多少d?结算时费用补偿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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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索赔的概念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 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 同规定之外的工作所付的额外支出,承包商向业主 提出在经济或时间上要求补偿的权利。
二、施工索赔产生的原因
(一)业主违约 (二)合同缺陷 (三)施工条件的变化 (四)工程变更 (五)工程师指令 (六)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变更 (七)其它承包商的干扰 (八)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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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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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在北京地区新建一办公楼,建筑面积20000m,开工日期为2010年 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1月20日。工程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开工,在结 构工程施工到1/2时,甲方与承包商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将该楼外 墙的玻璃幕装修项目、室内隔墙砌筑项目,单独发包给专业公司施工,并支 付承包商该项目价格的1.5%作为管理配合费使用,专业公司按承包商管理要 求的日期进场,有关工程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专业公司。承担外墙玻璃幕装 修项目的专业公司根据有关承包商的要求,于2011年4月20日进场施工,但 是在进场后的6月10日,该专业公司因甲方未按其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支付 工程款而停工,承包商因外墙装修停工,原计划2012年10月20日开始的其他 外墙施工项目无法进行。 外墙装修项目在2013年6月份才恢复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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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示范文本、地位及其作用
❖ 1.文本 ❖ 2.地位 ❖ 3.作用
我国按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不同承包模式,主管部门已按“两两对应” 方式颁发四个示范文本。
* 1、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该文本共47条177款,一直沿用至今,现已为2013版施工合同取代。2013
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 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13条规定:“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做出解
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 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
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 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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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1999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因其行业交易习惯性质, 成为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处理相关争议的依据。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 对影响工期的处理等疑难复杂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无相应的规定 ,司法解释分别采用1999版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作为处理的依据。
20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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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以及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作用
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在颁布56号文件时,突出强调了政府主管 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严格管理,强调通用条款属于强制使用的文本,明确 规定当事人对通用条款不得擅自修改。
第56号文件通知:
●第5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完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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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施工合同管理
5.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协议书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附件一: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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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施工合同管理
通用条款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 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 款内写明,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1、 竣工验收程序 (1)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2) 发包人组织验收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 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14天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 修改意见 • 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
• 需修改后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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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日期 .
第5章施工合同管理
发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审查后,由业主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 设计,( )审查批准,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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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承担责任 .
第5章施工合同管理
(2)承包人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变更,须经
工程师同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
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 利益损失承担、延误工期处理
工程师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确认要有相应表明变更意图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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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施工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效力递减
变更的协议或文件、其效力高于其他合同文件 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签署在先的协议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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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PPT课件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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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7.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7.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体策划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7.4 工程转包与分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7.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7.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7.1.2
7.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
7.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 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合义务的协议。
——对合同履行监督的严格性。
7.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工程设计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格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订立施工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3、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要约 ——承诺
——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 主体。
7.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每个施工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相互之间具有不可替代性;
——施工生产的流动性; ——建筑产品是单体生产。 2、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3、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施工合同涉及的主体多样性; ——施工合同的内容要详尽。 4、合同监督的严格性 ——合同主体监督的严格性; ——合同签订监督的严格性;
7.2.1 业主的合同总体规划
——合同种类的选择
1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类 2 固定价 3 可调价 4 成本加酬金 5 影响合同计价方式选择的因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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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
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
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
理部门,合同双方按有关管理部门要求采取
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
6 、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 文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适用的我国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
的,则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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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则约定
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由发包
人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应由发包人
执上签署姓名和受到的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师认可的工组
织设计并依据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4)项目经理易人同工程师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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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5、承包人安全施工的责任:
(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法》,严格
按照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2)承包人在动力设备、高压线、地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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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1991年颁布,1999
年修订。本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的法律基础
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适用我国的法
律。
二、合同语言
我国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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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三、合同文本的范围
施工合同的构成文件及解释的优先次序如下:
(6)组织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
底。
(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

建设工程合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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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课件一、合同概述1. 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任务和支付相应价款达成一致的协议。

2. 类型:a) 施工合同: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就完成工程建设中的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的协议。

b) 设计合同:指发包方和设计方之间,就完成工程建设中的设计任务和支付设计费达成一致的协议。

c) 材料设备供应合同:指发包方和供应商之间,就供应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和设备以及支付价款达成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主体1. 发包方:指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承包方:指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设计方:指承担工程建设设计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供应商:指向工程建设提供材料和设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合同内容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等。

2. 承包范围:指承包方承担的建设工程任务的范围和内容。

3. 质量要求:指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4. 价款及支付:包括合同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

5. 工期:指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时间限制。

6. 违约责任:指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7. 争议解决:指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 签订:合同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合同。

2. 履行: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变更: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2. 解除:合同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到期,合同自然解除。

六、合同的转让和继承1. 转让: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2. 继承:合同一方发生继承事项,合同权利和义务由继承人继承。

七、合同的违约责任1. 发包方违约:a) 不按约定支付价款,应支付迟延付款利息。

b) 不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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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 发包人(甲方): 重庆市四面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江津区柏林镇东胜村龙桥路楠竹林至三岔路口段还建工程 施工承包的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江津区柏林镇东胜村龙桥路楠竹林至三岔路口段还建工程 1.2工程地点:江津区柏林镇 1.3工程规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建设内容(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承包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建设内容(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45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及以上标准。 五、合同价款 5.1 合同暂定金额(大写): (¥ 元)(已包含了为实施和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间接费、相关检验检测费(除特殊检测费外)、缺陷修复、管理费、规费、保险、利润、风险、安全文明施工费、二次转运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行车行人干扰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

5.2 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结算价=Σ[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合同范围以外新增(减)及设计变更项目价款+合同约定其他费用+税金。 1、子项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实际已完合格工程量以参建各方有效签证计量进行确认。 2、子项综合单价:以承包人中标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相乘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如中标总价小于各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则结算总价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进行下浮。如两种情形均存在,则先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下浮该子项总价,再用下浮后的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 3、措施费: (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根据承包人中标的相关费率及措施项目以包干价结算(但不得高于重庆市相关取费标准)。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中标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设计图纸外新增额外工程除外);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的综合单价乘以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3)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专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强制要求,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其内容、计取标准和支付办法,应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渝建发〔2014〕25号)、渝建发[2016]35号文件《关于建筑业营 ..

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执行。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渝建发[2016]35号文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的规定按实调整,并按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4、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所规定费率结算。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5、税金:按规定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税金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6、工程变更、新增项目价款计算办法: 本合同承包范围外设计变更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在该项目发生时向发包人提出并监理工程师审核,报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进行设计变更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的价款调整。上述情况均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及其答疑文件为基准进行比较,设计变更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涉及调整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 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时,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数量发生变化,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发包人可对该项目单价的合理性进行审定); (2) 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类似项目的(所谓类似项目,即为工程量清单中工程内容和工程特征有2/3及以上相似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投标单价报价执行(其合理性由发包人审定); (3)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无对应项目和参照项目时,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的规定执行,组价参照《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2008)》、 ..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渝建发[2014]26号)、《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内容及费用标准》(渝建发[2014]2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合格工程计取(渝建发[2014]25号)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结合发包人预算编审原则,编制变更或新增项目的预算单价,下浮3%后作为该变更或新增项目的结算单价。其中人工工日、材料单价的确定原则:投标时有的按中标价执行,但经核实其中标价高于投标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加超运距(按“预算审核计价原则”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对其价格进行调整;投标时没有的,按发包人的核定价格执行,且不高于施工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加超运距运费(按“预算审核计价原则”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由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认价。相关费率按中标费率执行(若中标的费率高于定额规定的相关标准,则按定额标准费率执行)。 (4)工程量清单单价不因某一项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中标工程量清单中对应项目的单价。 (5)变更工程工程量,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并报发包人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 7、本工程场地、基坑、管沟等土石方工程的土石比例,承包人在投标时已根据相关技术资料和现场踏勘情况自行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因设计变更或实际开挖土石成份的变化、施工方式的变化而调整土石比例以及相应的中标综合单价。本工程弃土(石、渣)的弃置渣场及弃方运距,已由承包人自行综合考察,渣场处置费、密闭费、运输费等均已在相应项目的投标报价当中计列,结算时不作调整或另行计价。 8、承包人须严格按发包人指定的借土场、弃土场进行相应的施工作业,并满足发时不作调整或另行计价。 9、财政或审计机关在承包人报审的结算价基础上审减率达到5%以上,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审计费用。 ..

10.材料价格调差 本工程材料的价格,以本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核所采用的当期《重庆工程造价造价信息》为基准,以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与之相比较,如某种可调差材料的价格涨跌幅超出±5%的范围时,则对该项材料涉及到的超出施工期间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的±5%的部分(不含5%及以内),进行可调差材料的材料价格调整。 六、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1、委派 为现场代表,协调处理工程施工过程当中的相关事宜; 2、及时审查确认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的相关的报告、签证、洽商等技术管理和计量计价文件等; 3、及时组织分部分项工程交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各项工作。 6.2承包人责任: 1、保质保量地如期完成工程施工承包各向工作; 2、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等; 3、承担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5、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6、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材料商材料款; 7、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及时购买相关保险,并承担相关责任。其他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约: 1、 甲方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甲方违约: (1)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2)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

2、 甲方违约的责任 甲方应承担因其违约所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的相应延迟。 1、 乙方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以及延误工期的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3)乙方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4)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 (5)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乙方发生违约情况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2、 乙方违约的责任 乙方存在如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以及延误工期的责任。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3、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结清,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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