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住建发〔2011〕67号 附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1]6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1]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0654d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50.png)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已经2011 年5 月19 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海口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用地补交地价款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项目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同时土地用途改变的,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手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增加容积率用地的,应按本规定补交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外,增加容积率地价款计收标准为:以新批准容积率评估确认的楼面地价,乘以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
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以新批准容积率减去基准容积率后乘以用地面积。
《海口市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报告》中没有楼面地价体系的土地增加容积率的,按不同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差价计收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徐政发2011-60号-附件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注:三类地区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
四类地区为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贾汪区。
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注:凡在耕地田块内栽植的所有树木不予补偿。
超出本表内树木和花木合理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
未列入本表内的树木和花木等附着物,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附件三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动力线、电缆、变压器、配电盘等电力设施和设备按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面附着物,违规违章建筑、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1年度工业重大项目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1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1年度工业重大项目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d8e24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e8.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1年度工业重大项目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1年度工业重大项目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各有关企业:按照全市“五大建设”战略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推进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发挥重大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2011年市政府确定了30个工业重大项目,现予以公布。
对工业重大项目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工业重大项目绿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关规费的减免按市政府淮政发〔2003〕15号、淮政发〔2008〕206号、市物价局淮价费〔2009〕104号、市财政局淮财综〔2009〕18号、市政府淮政发〔2010〕1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希各地、各部门全力服务工业重大项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项目建设步伐。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附件:淮安市2011年度工业重大项目名单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附件:淮安市2011年度工业重大项目名单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项目所在地1国宝空调(中国)有限公司空调科技城项目10亿美元开发区2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纯碱项目15亿美元开发区3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高等级大无缝钢管项目30亿元市直4江苏和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敏实集团)汽车零部件项目45亿美元开发区5南瑞集团智能线缆产业基地项目30亿元开发区6富士康科技集团增资项目1亿美元开发区7江苏宏邦化工有限公司精细化工项目1亿美元8淮安新国纺织有限公司高档纺织品生产线项目1亿美元开发区9淮阴卷烟厂膨胀烟丝及高速卷接包生产线项目10亿元市直10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大带小热电联产机组项目12亿元市直11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35万吨纯碱项目市直12淮安百隆实业有限公司色纺生产线项目1亿美元清河区13上海爱家集团光伏产业园项目3亿美元清河区14万德集团大型锻件项目30亿元清浦区15江苏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公司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20亿元清浦区16维科集团毯类及提花织品项目21亿元清浦区17江苏中烟公司烟草薄片项目10亿元清浦区18淮安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多晶硅切片项目12亿元淮阴区19万诚国际(淮安)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大型液压机械生产线项目10亿元淮阴区20江苏国信淮安燃气发电有限公司燃机发电项目35亿元楚州区21江苏共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人造草坪项目12亿元楚州区22江苏辉华硅科技有限公司硅产品生产线项目10亿元23江苏肯蒂亚科技有限公司高档木制品项目10亿元涟水县24洪泽银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密胺项目13.7亿元洪泽县25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精度铝板带箔生产线项目10亿元洪泽县26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35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盱眙县27中再生苏北环保科技园再生资源利用项目10亿元盱眙县28江苏圣行航空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航空机械项目10亿元盱眙县29江苏金裕环机械有限公司汽摩配产业化项目10亿元金湖县30江苏台湾啤酒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啤酒生产线项目10亿元金湖县——结束——。
解读《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新 《技术规定》定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2012年5月1日 之前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 版 可按审定的方案执行。
(一)总则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 旧 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 版 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新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版 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公 共 绿 地 统 计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 旧 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 版 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 地。
2.5.1 建 筑 容 积 率 、 密 度
旧 版
删除表2.3.6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2.3.6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 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 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 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新 版
删除容积率奖励的规定,明确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2.4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2.4.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 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2.4.2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 积率。 2.4.3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 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 促进和平。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建发[2011]158号【发布部门】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1.11.29【实施日期】2011.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徐建发【2011】158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新城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1〕8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省厅通知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检查到每一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二、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经济开发区、新城区项目由开发区、新城区建管处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11年12月12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局工程处。
三、市区项目由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自查,将检查结果于2011年12月12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局工程处,市区项目附表二由市质监站填报。
四、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各地、各单位检查(自查)情况,组织抽查。
五、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检查(自查)活动,市检查组在抽查时将对各地、各单位的检查(自查)记录及现场实效进行重点检查,在抽查过程中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而各方责任主体在自查中未发现或未认真落实整改,将对企业及现场实施信用扣分,问题严重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1、《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略)2、检查存在问题简述表(附表一)3、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汇总表(附表二)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表1检查存在问题简述表项目名称:。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发展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淮政发[2011]34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发展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淮政发[201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744b20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80.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发展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
通报
正文:
----------------------------------------------------------------------------------------------------------------------------------------------------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发展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淮政发〔201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0年,我市发展改革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经济总量、财政增收、向上争取、项目报批、五大建设、目标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激励先进,决定对清浦区人民政府等18个发展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方建中等30名发展改革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名单附后)。
希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促进我市发展改革工作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2010年度发展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18个)
清浦区人民政府涟水县人民政府洪泽县人民政府金湖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台办市建行
二、先进个人(30名)
方建中胡长林谢华金鑫倪静金兆成周剑章狄运中夏文坚邓渝江王贻文杨晓林王冰史展张从光唐广朱美先张笑杨志霞史卫东吴海深戴向峰赵勇彭杰陈玉庆朱海波李正国韩文军朱亚文刘月萍
——结束——。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1]127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1]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9f8633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88.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国债资金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方式所筹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照以下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八)竣工验收;(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十)资产移交。
建房(2011)第7号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淮住建发〔2011〕67号
关于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清河、清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规[2011]5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各类补助费、装潢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和花草、苗木、树木补偿):
清河区、清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为8万元。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具体条件按淮政规[2011]5号文第二十条执行。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标准:10元/平方米•月(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360元的按360元补助。
(2)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
(3)选择产权调换的:
①过渡时间计算: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过渡时间出现零星天数时,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②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一般不超过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小高层、中高层建筑(7-18层)的一般不超过30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19层及以上)的一般不超过36个月。
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其它规定: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放弃安置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淮安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住宅房屋奖励标准: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不足5000元补足5000元;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在征收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营业用房,应以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指房屋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下同)为基数,根据实际营业状况给予不超过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以非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补助标准:
本通知所述被征收房屋生活配套设施是指为满足居住或使用的需要而与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或安装的各种设施,主要包括水表、电表、管道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空调等。
具体拆装费补助标准见附表一。
六、装潢补偿标准:
本通知所述装潢是指被征收房屋外表的“修饰”,是被征收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
主要包括天花板类、室内墙面类、地面类等。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七、附属物补偿标准:
本通知所述附属物是指被征收房屋的附属建筑和构筑物,主要包含围墙、室外地坪等。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八、花草、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九、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发布拆迁通告实施拆迁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表一
被征收房屋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补助标准
说明:被征收房屋生活配套设施是指为满足居住或使用的需要而与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或安装的各种设施,主要包括水表、电表、管道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空调等。
附表二
装潢补偿标准
说明:
1、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表内已描述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
2、补偿后所有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拆走或破坏(补助拆装费的项目除外);
3、对群众集资铺设的道路、自来水和下水道等已纳入征收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征收时不再另行补偿;
4、违章建筑的装修、装潢不予补偿;
5、本表未列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6、如被征收人对本通知规定的个别装潢项目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结合装潢材料的品种、档次、价格、折旧等情况评估确定。
装潢的年折旧率为10%,折旧率低于30%的按30%计算。
附表三
附属物补偿标准
说明:附属物是指被征收房屋的附属建筑和构筑物,主要包含围墙、室外地坪等。
附表四
花草、苗木、树木补偿标准
说明:
1、树木胸围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围;
2、以上各类补偿只针对地栽的树木、苗木、花草等进行补偿,在阳台、屋顶、花盆中栽种的非地栽植物由被征收人自行移植或处置,一律不予补偿;
3、葱兰等花草、绿蓠及各类苗木按平方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10元;
4、花草树木的种植密度以园林技术规范为准,密度超过技术规范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偿;
5、古树名木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
6、本表未列项的,参照相应品种给予合理补偿;
7、以上花草、苗木、树木补偿后,花草、苗木、树木的权属归征收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