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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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刑诉修改前后对比

刑诉修改前后对比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有下列情 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 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 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 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 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 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 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不得接受 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 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 员违反前款规定的,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 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 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草案) 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修正后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惩罚犯罪, 保护人 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 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社 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是保证准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 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 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 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觉遵 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 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以维护社会主义法 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 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 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 执行逮捕、 预审,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 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 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 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其他任 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必 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办理危害国家安 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 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 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 第六条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 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 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 第七条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 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 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 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 的权利。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 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 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应当为他们翻 他们翻译。 译。

刑诉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刑诉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 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 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 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 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 辖的案件, 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 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 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 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 法院审判。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 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 务, 是保证准确、 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 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 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 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 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 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 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 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保护公民的人身 护社会主义法制,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 权利、 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 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 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 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 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 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012年新《刑诉法》(表格对比版)

2012年新《刑诉法》(表格对比版)
(注:加粗为新增;下划线为调整;删除线为删除)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供 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它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准确判 决。该规则还为人民检察院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促进了刑事诉讼活 动的顺利进行。
精彩摘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一本详细阐述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 职责、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献。它不仅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供了明 确的指导,还为保障人权、维护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以下是本书的一些精彩摘 录: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审判公正。”
这一摘录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责,旨在确保审判公正。这 体现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作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本书的精彩摘录为我们深入了解人民检察院 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提供了重要参考。这些摘录不仅有助于我们更 好地理解刑事诉讼程序,还为我们维护公正、保障人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目录按照章节进行划分,共分为四百余条, 涵盖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方面。从目录中可以看出,该规则内容丰 富,涉及面广,既包括总则、管辖、回避等一般性规定,也包括侦查、起诉、审 判、执行等具体程序。每一章节都详细阐述了人民检察院在相应环节中的职责和 权利,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阅读感受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一直深知程序法的重要性,而实体法的研究也固然 重要,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最近,我有幸阅读了《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这本书让我对程序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 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这不仅 凸显了程序法的重要性,也强调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作用。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 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 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 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 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 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 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
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 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审判。
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
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 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
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 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
判。
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
规定。
规定。
第三章回避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
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
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除外。
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
事案件: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刑诉修改对照

刑诉修改对照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定稿新旧《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表
注:新法条中加粗部分为改变或者新增加的内容。
2012-3-18 22:38:46
注:新法条中加粗部分为改变或者新增加的内容。(章节名称除外)
原法条
新法条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证据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因本次修改内容较多,在对照过程中,可能会有疏漏, 若有疏漏,请各位领导、同事及时指正。
注:红色为对具体法条修正内容,蓝色为新添加的条款内 容,左框内绿色为删除的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 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 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
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
和个人的干涉。
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 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
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 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
译。
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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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条文中下划线部分是新规则中删减的内容;修改后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规则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 管 辖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条 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第十条 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 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 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 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六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七条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中指定异地管辖,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九条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 第十九条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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