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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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31296_冻品走私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基于263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

219431296_冻品走私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基于263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

根据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等部门公布的情况看,我国冻品走私犯罪形势不容乐观,走私数量之大、涉案金额之高令人瞠目结舌。

截至2022年5月1日,以“冻品”“走私”“刑事案件”“判决书”为条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共获得1567份刑事判决书,判决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731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公布的有614份,判决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280份。

由此可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冻品走私犯罪形势相对更为严峻。

通过对这280份刑事判决书进一步筛选,获得有效判决书263份。

接下来文章将以这263份相关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对冻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难点进行深度剖析,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打击冻品走私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侦查和防范对策,助力打赢我国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保卫战。

一、冻品走私犯罪案件特点冻品是指需要冷冻的各类食物或者可以作为食物的原材料,主要包括肉类(含杂碎)及水海产品。

冻品走私犯罪不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法定罪名,是走私对象为冻品这类犯罪的习惯性称呼,本质上仍是走私犯罪,该类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从犯罪主体看,中青年无业人员较多,受教育水平低从事冻品走私犯罪的被告以中青年无业人员为主,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谋生手段少,把走私冻品当成“做生意”,使“走私脱贫”成为一种“发家致富”的选择。

263份判决书共涉及437名被告,标明职业状况的有384人,以无业、农民、渔民为主,详情见表1;公布出生年份的有433人,以中青年为主,详情见表2;写明学历状况的有436人,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413人,占到了样本中的冻品走私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研究———基于263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刘非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摘要:与其他类型走私犯罪相比,冻品走私犯罪危害更大,除了危害我国海关税收和正常的冻品市场交易秩序,还给我国食品安全、国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

通过对263份相关刑事判决书的样本进行分析,从犯罪主体、对象、手段、途径、后果等五个方面对该类犯罪的特点进行总结,并结合该类犯罪在线索发现、主犯抓捕、检验鉴定与侦查协作等方面的难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侦防对策,从根源上杜绝或减少此类犯罪发生,从而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套代购”型走私犯罪认定的若干难点

“套代购”型走私犯罪认定的若干难点

“套代购”型走私犯罪认定的若干难点一“套代购”型走私犯罪是否需要以牟利为目的关于“套代购”型走私犯罪是否需要以牟利为目的目前也存在争论,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该罪属于涉税类犯罪,并且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就是为了逃避税款的缴纳,来谋取利益,所以牟利为目的是该罪的构成要件。

[1]否定说认为,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成立也并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

犯罪的目的性不能反应走私犯罪的的本质特征,也并不能代表所有走私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2]“套代购”型走私犯罪不应只打击主观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人,不排除行为人有其他的犯罪目的。

如若,只仅规制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人,这无疑缩小了该罪的打击范围。

笔者赞成否定说,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主观牟利为该罪的构成要件。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其具体体现。

我们不可否认“套代购”型走私犯罪中大部分确实是以销售牟利行为为目的,但是从该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该款打击的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行为,保护的是我国的海关监管制度和税收制度,而并不是销售牟利行为。

第二“套代购”型走私犯罪活动并非都具备以牟利为目的。

该罪的目的呈现出复杂化特点,除了以牟利为目的之外,还有以赠送亲友、好意帮忙,欣赏收藏等非牟利性为目的。

如果仅认定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行为为犯罪的话,那么像前述的以非牟利为目的的走私行为将会被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

很显然,这样认定犯罪行为的话,就会严重缩小刑法打击此类走私犯罪活动的范围,也不利于对犯罪行为的制裁。

该类走私犯罪依然侵害了相关社会法益,造成了社会危害结果,只要其达到了偷逃的税款达到了刑法规制的数额标准,依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偷逃税款金额的确定由于行为人的量刑会很大程度上被偷逃税款数额影响,数额的认定在实践中又存在难点问题,笔者将对此予以探讨。

第一点,就是要明确“套代购”型走私犯罪应缴纳税种的范围,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出偷逃税款的金额。

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众所周知,毒品是人类的公敌。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近年来更是不断受到国际和国内毒潮的冲击,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

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案情复杂多变,以及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难点、疑点,给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笔者尝试从缉私警察侦办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角度,对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预审工作的相关对策作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近期广东毒品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一)广东毒品走私形势依然严峻。

据统计,2004年,广东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75人,查获毒品约577千克。

其中走私进境案件24起,走私出境案件21起。

案发地相对集中,主要是广州、深圳和拱北关区。

今年以来在广东海关继续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下,查获的毒品走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1-7月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犯罪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67人,查获各类毒品合计万公斤,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4%和%,走私毒品情况依然严峻。

(二)广东毒品走私主要特点分析。

1. 涉案毒品品种齐全,案发地相对集中且以进境为主。

在今年以来查获的涉案毒品中,海洛因、大麻、MDMA、可卡因、美沙酮、氯氨酮、咪达唑仑、咖啡因、吗啡、蓝精灵等均有查获,走私品种齐全,且案发地较为集中,主要是广州关区的新白云机场、深圳关区的罗湖口岸和拱北关区的行监处旅检现场。

其中广州关区6起,查获走私毒品约千克;深圳关区19起,约千克;拱北关区5起,约千克。

在1-4月查获的30起案件中,走私进境案件20起,查获毒品约千克,分别占立案数和查获数的%和%。

2. 走私渠道主要发生在海关旅检行邮渠道,走私方式主要是行李和人身藏匿。

今年1-5月,广东海关旅检行邮移送案件27起,占立案数的90%,显示海关行邮渠道依然是走私毒品的高发区。

走私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李夹层藏匿、咖啡袋藏匿、茶叶袋藏匿、在挖空的书籍内藏匿、人身藏匿以及人体藏匿等方式实施。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释义]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二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L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L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巨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L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上游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研究

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上游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研究

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上游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研究孟涛 朱紫薇 彭勇*摘 要: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上游行为,是指上游供货商为了实现供货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商业行为。

该类行为只能通过共犯条款进行入罪,故在犯罪理论应用时存在难度,并已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

对该行为全面处罚会造成社会经济活动的不当萎缩,限制处罚的路径在于选择合适的理论工具,并对自然的因果关系进行法的判断。

笔者试图通过客观归责理论及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对该类问题提出围绕是否提升风险、风险合法性、刑事政策目的的解决思路。

关 键 词:走私上游行为;共同犯罪;上游供货商;中立帮助;客观归责引言近年来,我国海关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进出口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但与此同时,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其走私活动也逐步走向专业化、分工化,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增加了难度。

通过对大量走私案例的分析研究,笔者发现在走私犯罪中存在一类颇具争议的行为:该类行为的主体具备独立的市场经济地位,为走私犯罪提供货源或服务。

在判例中,该类行为的主体有时作为案件的证人,有时又被认定为走私犯罪中的共犯。

笔者作为辩护人代理部分案件后发现,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存在难度。

研究该类主体的行为及入罪、出罪规律,有利于明晰刑法的处罚边界,为打击走私工作提供更好的参照。

经总结,笔者尝试通过以下案例展开分析:* 作者简介:孟涛,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朱紫薇,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 士;彭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总所联席主任、律师。

案例一:X轮、Y轮、Z轮分别是是巨型、中型、小型运油船。

X轮停泊在公海,Y轮与X轮接驳购油,再航行到我国专属经济区或领海。

Z轮从Y轮接驳后,航向非设关码头,走私柴油。

案例二:A公司是国际水产贸易商,在印度等水产品原产地拥有良好信誉。

B公司为我国贸易公司,多次向A公司购买水产,成交条件为CIF越南海防,价格符合国际市场公允价格。

后B被发现存在将商品伪报成边民互市货物进而走私到我国境内的情况。

海外代购型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

海外代购型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

2020年6月第9卷㊀第3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JournalofBengbuUniversity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Jun 2020Vol 9ꎬNo 3海外代购型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收稿日期:2020-01-02作者简介:蒋帛婷(1992-)ꎬ女ꎬ安徽铜陵人ꎬ讲师ꎬ硕士ꎮE-mail:583877754@qq.com蒋帛婷(铜陵学院㊀法学院ꎬ安徽㊀铜陵㊀244000)摘㊀要:海外代购作为一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快捷型电子商务ꎬ受到消费者的青睐ꎬ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ꎬ以偷逃关税为主的走私犯罪模式正在迅速增长ꎮ现有关海外代购型走私罪既遂的时间点问题ꎬ由于通关后查获难等原因ꎬ司法解释将犯罪既遂规定为: 只要在海关现场被查获的ꎮ 这一规定重视了实务上的考量ꎬ却忽略了走私罪的本质ꎮ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ꎬ面对不同的走私犯罪模式㊁行政从属性的影响ꎬ应当采取适度自由刑ꎬ并辅以罚金刑及增设资格刑对走私犯罪进行处罚ꎬ才能够真正做到不枉不纵ꎬ罚当其罪ꎮ关键词:海外代购ꎻ走私罪ꎻ犯罪形态ꎻ行政从属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20)03-0092-04StudyonSomeProblemsoftheCrimeofSmugglingbyPurchasingonBehalfofOverseasAgentsJIANGBo ̄ting(SchoolofLawꎬTonglingUniversityꎬTonglingꎬ244000ꎬAnhui)Abstract:AsafastE ̄commerceplatformbasedontheInternetꎬoverseaspurchasingisfavoredbycon ̄sumers.Inordertopursuemoreinterestsꎬthesmugglingcrimemodeꎬwhichmainlyfocusesontariffeva ̄sionꎬisgrowingrapidly.Atpresentꎬasforthetimepointofthecompletionofthecrimeofoverseaspurcha ̄singsmugglingꎬduetothedifficultyofseizureaftercustomsclearanceandotherreasonsꎬthejudicialinter ̄pretationstipulatesthatthecompletionofthecrimeis aslongasitisseizedatthecustomssite ꎬwhichattachesgreatimportancetopracticalconsiderationsꎬbutignorestheessenceofthecrimeofsmuggling.Basedontheprincipleofsuitingcriminalresponsibilityandpunishmentꎬinthefaceofdifferentpatternsofsmugglingcrimeandtheinfluenceofadministrativesubordinationꎬitisnecessarytoadoptappropriatefreepunishmentꎬsupplementedbyfinepunishmentandadditionalqualificationpunishmenttopunishsmug ̄glingcrimeꎬsoastotrulyachievethegoalof noabuseꎬnopunishment .Keywords:overseaspurchasingꎻsmugglingcrimeꎻcrimeformꎻadministrativesubordination㊀㊀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㊁物品罪 中第一款规定: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这一情形中体现了本罪的行政从属性ꎬ除此以外还有许多需要参照行政法来进行认定的情况ꎬ由此ꎬ在行政法规的频繁变动下ꎬ需要讨论该行政从属性是否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ꎮ根据司法解释ꎬ在海关现场被查获的走私行为需认定为犯罪既遂ꎬ则海外代购型走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ꎬ以及在通关现场被发现时认定为既遂是否难以与犯罪行为真正实施完毕后的既遂相区别ꎮ以上都是困扰学界与实务界的问题ꎬ为了 正确定罪㊁准确量刑 的司法裁判目标ꎬ这些问题亟待解决ꎮ1㊀海外代购呈井喷式增长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ꎬ时至2018年ꎬ中国跨境电商仍然保持着持续增长的态势ꎬ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达到了9万亿元的交易规模ꎬ较前一年同比增长11 6%ꎬ其中进口比例占了21 1%ꎮ现在的代购方式以 客带货 的形式为主ꎬ游客㊁留学生以及工作上长期需要出入境的人员成为海外代购行业的主力军ꎬ也有在国外进行代购后通过直邮的物流方式寄往国内的分销商或直接寄往消费者而从中盈利ꎮ现如今ꎬ海关也在将进出口政策不断完善㊁改进ꎬ进口税的增加意味着海外代购的成本增加ꎬ使得代购方在价格竞争中利润空间变小ꎬ因其仍具有无可替代的品牌和物流优势ꎬ对消费者需求的影响并不大ꎬ所以目前海外代购仍具有广阔的消费群体ꎬ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贸易方式ꎬ当代购者群体不断壮大且与国家利益出现冲突时ꎬ如何进行有效监管是对我国海关提出的挑战ꎮ2㊀海外代购型走私罪的行政从属性分析我国对走私罪定性时ꎬ需要结合«刑法»以及«海关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共同判断ꎬ说明本罪具有较强的行政属性ꎬ这一属性将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ꎬ行政法规㊁规章的修改㊁调整频率较高ꎬ当行政法规频频发生修改时ꎬ对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否产生了影响?要分析这一问题ꎬ首先可以从本罪的行政从属性上入手ꎮ第一ꎬ概念上的从属性ꎮ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走私罪中具体的概念进行详细的阐明ꎬ而是依赖于«海关法»中的规定ꎬ如走私行为认定中的 合法证明 的含义以及 合理数量 ㊁ 禁止进出境的货物㊁物品 的范围等ꎬ我国«刑法»甚至连 走私 这一概念的定义都没有进行释明ꎬ由此在实践中适用«刑法»时ꎬ只能依据«海关法»中对走私及其相关概念的规定对«刑法»条款进行理解ꎮ第二ꎬ法律指示ꎮ要想理解«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㊁物品罪其中的税款具体内容ꎬ必须依据«关税条例»等行政法规来进行认定ꎮ第三ꎬ综合立法ꎮ很明显ꎬ我国对走私罪采取的立法形式是综合立法的方式ꎬ在«刑法»中对本罪是以空白罪状来规定的ꎬ即对本罪的犯罪特征不进行具体说明ꎬ没有详细的构成要件ꎬ只是对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㊁法规进行了规定ꎮ第四ꎬ违法阻却性ꎮ本罪的成立不仅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前提ꎬ而且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刑事违法性有一定的阻却作用ꎬ如其中的 未经海关许可 等规定ꎬ表明本罪的刑事违法性只要通过海关的许可或者批准就能得到阻却ꎬ从而不构成犯罪ꎮ此时还需要明确一个问题ꎬ那就是空白罪状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ꎮ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ꎬ因为虽然一些行政管理法规并不是由立法机关直接进行制定ꎬ但是行政机关取得了立法机关的授权ꎬ采用的是委托立法的方式ꎬ如果将其全部规定在刑法当中ꎬ不但会导致«刑法»修改的频率大幅提升ꎬ还会使«刑法»条文过于繁杂㊁冗长ꎬ因此通过空白罪状的形式加以规定依然是符合法治原则的ꎬ此时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明确详实决定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与否ꎬ当然也要注意«刑法»规定与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ꎬ注重两者之间的协调㊁配合ꎮ3㊀海外代购型走私罪犯罪形态问题2014年9月10日ꎬ«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中规定了三种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的情形ꎬ其中第一款的规定颇有争议ꎬ即只要在海关现场被查获的走私行为都需认定为犯罪既遂ꎬ首先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对打击走私行为的态度ꎬ此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走私未遂的案件大大减少ꎬ按走私既遂来认定的情况明显增多ꎬ体现了我国对走私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ꎮ3.1㊀行为犯和结果犯之争我们亦可以从该项规定得出ꎬ走私犯罪的既遂标准最晚是在海关查获之时ꎬ此时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尚未执行完毕且还未产生对法益侵害的结果ꎬ由此可以得出走私犯罪行为是行为犯ꎬ没有未遂成立的空间ꎬ一旦开始具体实施则成立既遂ꎬ但是笔者认为笼统地把既遂的时间点提前这一认定标准不太合理ꎬ走私犯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这一争议ꎬ从根本上看ꎬ即一种观点主张对逃避海关监管及偷逃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罚ꎬ另一种观点主张对海关监管制度㊁关税的侵害结果进行处罚ꎬ这一区分至关重要ꎬ如果是以行为犯的观点ꎬ则只要开始着手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ꎬ但是按照结果犯的观点来看ꎬ在海关的查处现场被发现的ꎬ一般会认定为犯罪未遂ꎬ以行为犯来认定无疑是对既遂成立的范围进行了扩大ꎬ不利于保障行为人的权利ꎮ笔者认为走私罪的本质在于逃避海关监管ꎬ所以可按照行为犯进行理解ꎬ但要注意区分ꎬ此处的 行为 不是单纯的指具体行为ꎬ而是指抽象的本质行为ꎬ一些学者也对行为犯的认定方法提出了质疑ꎬ理由是ꎬ在«刑法»中规定了数额上的规定ꎬ如 偷逃税款达5万元以上 ꎬ这种规定是对犯罪结果的评39蒋帛婷㊀海外代购型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价ꎬ我们知道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ꎬ社会危害性的判断需要罪质与罪量的结合ꎬ当情节显著轻微时则无从谈犯罪ꎬ本罪的数额规定是量刑的标准(罪量)ꎬ需要与结果犯中的结果相区别ꎬ因为结果犯是犯罪既遂的标准(罪质)ꎬ两者是不同层面的判断因素[1]ꎮ3.2㊀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海外代购型走私罪作为行为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ꎬ在学界也广受争议ꎬ有的学者认为行为犯没有成立未遂的空间ꎬ理由是行为犯的危害性主要在于其实行行为ꎬ而不是危害结果ꎬ只要开始实施即成立既遂ꎮ但我国通说的观点认为ꎬ行为犯也可以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ꎬ因为行为人在最初的着手到最后完成犯罪行为之间也必然会存在一个犯罪过程ꎬ继而在犯罪过程中也有停止犯罪行为的可能性ꎬ所以也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2]ꎬ笔者较认同通说的观点ꎮ张明楷教授认为ꎬ在这种犯罪中ꎬ既遂形态的形成ꎬ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ꎬ行为犯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ꎬ才过渡到既遂状态[3]ꎮ着手 的认定方式ꎮ着手的认定方式上理论界有着不同的学说ꎬ比如:主观说㊁客观说㊁折中说以及法益侵害说和主客观相统一说ꎬ笔者认为采用主客观相统一较为符合社会现状和我国的«刑法»体系ꎮ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使法益产生紧迫的危险性ꎬ从而显现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ꎬ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做出了法益侵害的行为ꎮ我们认定 着手 时也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ꎬ不能忽视其中任意一项ꎬ并且不能用抽象的意图来进行主观方面的评判ꎬ而应该将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实行行为的意图作为评判的对象ꎬ对于客观方面ꎬ不能用抽象的实行行为进行着手的认定ꎬ则应以实行具有侵害法益紧迫性行为作为着手的标准[4]ꎮ未得逞 的认定ꎮ对于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未得逞的认定ꎬ笔者认为可以先从得逞的角度进行分析ꎬ即本罪的既遂形态ꎬ前文论证了ꎬ走私罪是行为犯ꎬ行为人实施完毕逃避海关监管ꎬ偷逃应交税款ꎬ违法运输㊁携带国家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货物㊁物品的侵害走私罪法益的行为是走私罪的得逞[5]ꎮ对于海外代购型走私罪所侵犯的法益来说ꎬ行为人开始着手实行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时ꎬ对法益还没有造成侵害ꎬ当行为人实施完逃避海关监管行为ꎬ脱离了海关的监管以后ꎬ国家关税制度及海关监管制度法益才完全受到侵犯ꎬ因此走私罪在 得逞 标准上ꎬ应将行为人得逞的标志确定为行为人实施完毕逃避海关监管的犯罪行为时ꎬ由此可得ꎬ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内或以外的原因使得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未能实行完毕即是未得逞的情形ꎮ意志以外的原因认定ꎮ对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该如何进行认定的问题ꎬ首先需要明确ꎬ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希望达到逃避海关监管的目的ꎬ客观上却因为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该主观目的无法实现ꎬ最终导致走私行为无法完成ꎮ那么ꎬ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走私的过程中ꎬ被海关当场查获能否属于前文所描述的意志以外的原因ꎬ这个问题在2014年9月10日生效的司法解释中可以得出结论ꎬ被海关当场查获的需认定为犯罪既遂ꎬ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具有其特殊性ꎬ通过海关监管这一关卡后ꎬ再进行查获会变得非常艰难ꎬ只能从行为人贩卖的环节进行监管ꎬ而我国幅员辽阔ꎬ对行为人贩私的监管是对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且效果还不甚理想ꎬ因而在走私犯罪的查处上ꎬ重点还是应该在于通关时海关的监管ꎬ否则本罪既遂的认定将十分困难ꎮ虽然这条司法解释非常适合实务上的操作ꎬ但是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与走私罪的本质有矛盾的地方ꎬ除去实务上的考量ꎬ单从一般理论上的角度出发ꎬ海关现场查获的走私行为不宜一概认定为既遂[6]ꎬ从定罪方面来看ꎬ不管用任何学说来理解犯罪既遂的成立ꎬ在海关现场查获走私行为这一时点上ꎬ本罪中税收管理制度和海关监管制度的法益都还没受到损害ꎬ当然也尚且没有产生损害结果ꎬ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尚未实现ꎬ再从走私行为的特征上看ꎬ行为人在实施走私的犯罪行为过程中ꎬ即被海关监管部门所查获ꎬ导致走私行为无法完成[7]ꎬ这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ꎬ完全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ꎬ如果因为后续查获困难而将查获未实行完毕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既遂ꎬ那么就是对实务操作产生便利ꎬ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违反ꎬ从量刑层面来看ꎬ如果认为在海关监管现场查获行为人的走私行为与走私罪未遂的量刑不同ꎬ没有体现出社会危害性的差异性ꎬ这种问题的处理应该从量刑层面上来进行调整ꎬ而不是通过调整走私罪犯罪形态的认定去达到调整量刑的目的[8]ꎮ最后ꎬ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ꎬ虽然很难通过行为人成功逃避海关监管后的后续行为进行查获ꎬ但还是有一定的几率被公安机关所查获ꎬ此时认定既遂没有任何争议ꎬ但是如果将成功避开海关监管而被公安机关查获与被海关当场发现查处的走私犯罪行为都认为是犯罪既遂恐怕是不妥当的ꎬ两者有明显的程度上和对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的差别ꎬ对此笔者认为ꎬ被海关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行为不宜笼49蚌埠学院学报㊀2020年6月㊀第9卷㊀第3期(总第51期)统地认定为走私罪既遂ꎮ4㊀海外代购型走私罪的罪刑均衡走私罪的本质是牟利性ꎬ走私与正常贸易相比ꎬ降低了成本ꎬ凸显了丰厚的利润ꎬ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制约下ꎬ走私行为会越来越猖獗ꎬ如何对走私行为进行刑罚上的规制尤其重要ꎮ通过对代购型走私罪的分析ꎬ可以得知代购型走私犯罪其终极目的是谋取利益ꎬ因此侧重罚金刑的适用可以更好地规制走私犯罪行为ꎮ我国«刑法»使用有期徒刑加罚金的形式对走私犯罪进行量刑ꎬ以偷逃应缴税款的具体金额数目作为罚金依据ꎮ然而ꎬ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比偷逃的应缴税额要多ꎬ面对走私带来的巨额利润ꎬ行为人极易实施再次走私的行为ꎬ侧重罚金刑的适用对行为人能够起到重大的威慑作用ꎬ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走私的问题ꎮ对此ꎬ可以借鉴国外的刑罚模式ꎬ如美国法律对走私罪的刑罚一般是2年以下监禁ꎻ法国对走私罪的最高自由刑仅规定了3个月拘役[9]ꎬ可见ꎬ国外立法在罚金刑的设定上更为严厉ꎬ将所处的罚金从偷逃应缴税额的倍数标准更改为犯罪分子非法所得倍比或者走私货物㊁物品价值的倍数ꎬ更能体现罚金刑应有的威慑作用ꎮ关于该罪的罪刑设置可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ꎬ采取适度的自由刑与一定力度的罚金刑相配合ꎬ合理配置刑罚ꎮ我国可顺应现代刑罚轻刑化的趋势ꎬ减轻徒刑的处罚力度ꎬ侧重罚金刑的适用ꎮ第二ꎬ除自由刑与罚金刑的配置之外ꎬ引入资格刑亦具有重大意义ꎮ我国现行«刑法»主要有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刑罚ꎬ对于海外代购走私犯罪进行规制是不够的ꎬ可借鉴国外相关立法ꎬ增设禁止从事一定职业以及禁止担任一定职务ꎬ如行为人是空乘人员ꎬ便可以禁止其从事空乘行业的刑罚ꎬ杜绝其利用职业身份的便利进行再次走私的可能ꎮ5㊀结论代购型走私罪犯罪形态的认定复杂ꎬ量刑的标准较为单一ꎮ只有透过代购型走私犯罪纷繁芜杂的表象ꎬ找准既遂㊁未遂成立的本质ꎬ不宜将被海关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行为一概笼统地认定为走私罪既遂ꎮ在刑罚方面ꎬ要注意罪刑均衡ꎬ采取适度的自由刑ꎬ侧重罚金刑的适用以及增设资格刑ꎬ合理配置刑罚ꎬ真正实现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引导跨境贸易市场有序发展ꎮ参考文献:[1]陈晖.走私犯罪未遂形态研究[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ꎬ2013ꎬ34(6):30-41.[2]陈晖.两岸走私犯罪立法比较与借鉴 兼论走私犯罪类型化立法[J].河北法学ꎬ2008(8):126-131. [3]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10:22.[4]薛培ꎬ曹坚. 化整为零 式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J].海关与经贸研究ꎬ2015ꎬ36(6):85-94. [5]杨鸿ꎬ张天晟.走私罪未遂形态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ꎬ2019ꎬ18(1):29-31.[6]石东洋ꎬ雷传平.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ꎬ2015ꎬ28(2):78-82. [7]万曙春.海关缉私行政与刑事法制关系的依宪妥善处理[J].海关法评论ꎬ2015ꎬ5(1):59-93. [8]陈晖.认定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几个争议问题[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ꎬ2013ꎬ34(3):36-45. [9]赵万素.欧美日反走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ꎬ2012(9):36-39.59蒋帛婷㊀海外代购型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情况;有条件的可将提取、复制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三、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问题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定证明书》)。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自首认定的两个疑难问题


认定 自首,存在 不同观 点。本 文就上述 两种较为 常见 的特殊情形展开分析论述 。
关 键 词 :走 私 罪 ;走 私行 为 ; 海 关行 政 调 查 ; 自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海 关行 政调 查 阶段 即如 实供 述 以及主 动提
疑 ”型 自首 。故 陈某 及 甲公 司均 不 能认 定 为 自首 , 只能 以坦 白罪行 论 ,酌情 从轻处 罚 。
供 定 罪书 证能否 认 定 自首 由于 走私普 通货 物 的行 为 同时具有行 政违 法及
第 二种意 见认 为 ,海 关价 格信息 处通 过数据 比
对 发 现 甲公 司 申报 价 格 偏 低 仅 属 于 “ 迹 可 疑 ” 形 , 而非 “ 犯罪嫌 疑” ;同时 ,陈 某 在 行政 调 查 阶段 即
是 自首认 定 的难 点 。我们认 为 ,区分 的关键 在于 司 法机 关根 据 当时 已掌握 的事 实证 据 ,是 否 能够排 除 行 为人不 如实 交代 的 “ 自圆其 说 ” 。如 果 行 为 人 不
如 实交代 仍能 做 到 自圆其说 ,从 而 消除 犯 罪 嫌疑 ,
关 价格信 息处 经数 据 比对 发 现 甲公 司 申 报 价 格 偏 低 ,继 而到 甲公 司进行 价格 调查 ,此 时 陈某 及 甲公
司法实 践 中一直 存在 争议 。案 例如下 : 21 0 0年 6月 ,A 海关价 格 信 息处 经数 据 比对 ,
发 现 甲公 司 申报 进 口的纸 尿裤 价格偏 低 ,即赶 赴该
公 司办 公 地开 展价 格 调 查 ( 政 调 查 ) 行 ,甲公 司 总 经 理 陈某 当 即承认存 在低 报价 格 的情况 ,并 打开 电
刑事违 法 的双 重属 性 ,只是在 符合 一定条 件后 ( 如 偷逃税 额 达到 一定 标准 )才 由行政 案件 上升 为刑事 案件 ,因而 相 当数量 的走私 普通货 物 案是海 关在行

内地走私犯罪之特征及法律因应——基于成都地区近十年走私犯罪的实证研究


件2 9 件 ,占了 5 8 。尤其是 近两年 ,走私毒 品案件增长趋势明显 ,2 0 1 1 年起诉走私毒 品案 件1 6 件 ,占了当年走私案件 总数 的 8 4 ;2 0 1 2 年起诉走私毒 品案件 6 件 ,占了当年走 私案
件 总数 的 6 7 。走 私毒 品犯 罪仍 以海洛 因等 传统 毒 品居 多 ,有 2 7 件 ,氯胺 酮 ( 俗称 “ K
数犯罪嫌疑人从广州经 由成都 飞东南亚 ,在完成毒品交接后 ,再 由东南亚携带毒 品从成都入
境 ,其 中 ,经 由 马来 西 亚 吉 隆坡 到成 都 通 过 此 路 线进 行 犯 罪 的有 2 0件 ,占了案 件 数 的 8 7 ,经 由泰 国曼谷到成都 的有 1 件 。2 0 1 3 年 出现 了从 巴基斯坦卡拉奇到成都的走 私路线 1

隽 关
冀 : 内地 走私 犯 罪之 特 征 及 法律 因应

走 私 犯罪 研 究 ・
内地 走 私 犯 罪 之 特 征 及 法律 因应
— —
基 于成 都 地 区近 十 年 走 私犯 罪的 实证 研 究 杨 隽 关 冀

要 :近 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 不断发展 , 四川进 出 口贸易 日益繁 荣,成都地 区作 为西部
城市 ,航空 已成为走私犯罪 的主要渠 道 。走私分子利用旅检渠道人流量大 的特点 ,在旅 客进
出境高峰时进行毒 品走私犯罪活 动 ,2 9 件 毒 品走 私犯罪全 部发生在 海关旅 检行 邮渠 道 ,犯
罪嫌疑人基本上都采取无 申报通道通关 。通关 邮寄渠道走私 的只有 4 件 ,且受 邮件本身 客观 条件 的限制 ,走私对象都是价值 比较大 、体 积较 小 的物 品,如文 物 、象牙制 品等 。2 0 1 3年

价格瞒骗方式走私犯罪防控研究的开题报告

价格瞒骗方式走私犯罪防控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走私犯罪日益严重,不仅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还导致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消费者权益的受损。

其中,价格瞒骗是走私犯罪中常见的手段之一,也是较难查处的一种形式。

价格瞒骗,就是以虚假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格的交易方式进行走私活动,掩盖走私品的真实价值,降低报关税等的成本,从而牟取不义之财。

价格瞒骗手段的出现,使得走私犯罪更加隐蔽和难以侦破,加大了执法部门打击走私犯罪的难度。

为了防止和打击价格瞒骗方式的走私犯罪,就需要在研究其成因和特征的基础上,找出有效的防控措施,提高打击走私犯罪的效率和成功率。

因此,本研究选取价格瞒骗方式的走私犯罪为研究课题,通过分析价格瞒骗的类型、途径、影响因素等,探讨有效的防控策略和措施,旨在提高执法部门对价格瞒骗型走私犯罪的查处能力,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针对走私犯罪中价格瞒骗方式的存在和加剧的问题,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其成因和特征,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价格瞒骗的具体表现、影响因素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危害。

同时,依据价格瞒骗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有效的防控策略和措施,提高执法部门的查处能力和水平,减少和打击走私犯罪。

本研究对于加强打击走私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本研究还可以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和借鉴,提高我国对走私犯罪的防控能力和水平。

此外,本研究涉及到经济、金融、法律、社会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强的跨学科性质,为深化相关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价格瞒骗的概念与特征:介绍价格瞒骗的定义和特征,包括虚构价格、低报价格、中转价格等。

2.价格瞒骗的类型和途径:对价格瞒骗形式进行分类,包括重量型、种类型、数量型、财务型等,同时阐述价格瞒骗的途径和手段,如在交收前修改合同、虚构发票等。

3.价格瞒骗的成因分析:探讨价格瞒骗的成因和原因,包括提高利润、规避监管、避税等因素,以及走私犯罪的客观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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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网店的兴起,海外代购规模连年翻番,受到人民的青睐。

不过,最近一起相关的案件即“空姐代购案”却给了代购“当头一棒”。

根据实际案例,探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走私罪,分析研究若干问题,旨在理清思路,为解决今后走私罪的相关实践问题提供一定意见。

【关键词】海外代购;走私罪;走私行为;未经处理;量刑伴随着我国商业环境的进步和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经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

但从近期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的“空姐代购案”中可以发现人们对网上海外代购的运作模式、与之所相关的走私行为、走私罪的边界以及后果却不明晰。

下面笔者试图从该案件入手,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帮助理清走私罪的一些争议问题。

一、关于“空姐代购案”案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职空姐走私化妆品的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和褚某经过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的免税店账号,并且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某伙同被告人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货物后,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并通过李某、石某在淘宝店的网店里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约11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这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时认为,被告人李某、褚某、石某分工配合,共同采取以客带货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进境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的税款,三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且都已经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而且偷逃的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褚某和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并且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和5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二、对本案判决进行分析上述判决在海外代购的卖家和买家中都产生不小的震动,也引起了公众的热议。

在人民网推出的调查显示,14.8%的网友表示“支持,偷税违法,此举以儆效尤”;25.1%的网友表示“反对,网购是新生事物,应既往不咎”。

那么究竟本案中法院判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究竟有无问题呢?(一)本案被告人李某等是否构成走私罪根据“空姐代购案”中所走私的物品,应当将其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所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

“空姐代购案”中的李某采用夹带方式将化妆品携带入境。

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①也就是说进境居民携带在境外或取得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非居民携带总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即属于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1款,如果偷逃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且主观故意的,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皆构成走私罪。

“案中李某等客观上以本人夹带的方式携带货物入境逃避该关监管,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损害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秩序,主观上是故意,且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故按照现行立法构成走私罪并无问题。

(二)本案中对被告的量刑是否适当此案一出,议论纷纷。

针对本案的量刑,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153条,“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不同的处罚。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此案中李某等三人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约113万余元,此判决量刑适当,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持这一种观点的人以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为主。

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便认为这样的判罚不为过。

而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量刑过重。

有网友称,张某故意杀人只判了9年有期徒刑,本案的李某却被判有期徒刑11年,在此处我国刑法量刑恐怕失当。

而持这一种观点的人以从事经济工作的人为主,中科院网络经济专家吕本富教授便持这一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的量刑时正确的。

但是,对于这里的“未经处理”概念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明晰。

本案在量刑时严格遵循了依法量刑原则。

此原则是“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指导下原则,指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适用刑罚。

不仅仅要适用分则中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也要适用总则中对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累犯、自首立功、缓刑等的规定,才能真正做到罪刑法定。

在“空姐代购案”中,李某等三人偷逃关税税款一百余万的,情节严重,考虑到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一年是正当合法的。

但是本案量刑引起如此影响,所以有必要分析一下现行法律中对走私罪量刑规定的合理性。

三、“未经处理”情形之界定针对实践中针对“蚂蚁搬家”的走私行为,刑法第153条第3款专门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本案中虽不属于上文所说的这种“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但在定罪量刑时以同样适用到了这一款的规定,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类走私犯罪。

同时根据此款确定量刑符合量刑原则中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考虑到了行为人所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理论上对于“未经处理”的理解,主要包括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未经处理是指未经行政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未经处理”解释为刑事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未经处理”是指未受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但是受到错误处理的除外。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

不赞同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该解释为走私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走私分子为了逃避刑事追究,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进行走私,抓住了一次,受到了行政处罚,处罚之后仍可继续进行走私,又抓住了还是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这样走私活动就会禁而不止。

但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上述问题就不复存在了。

赞同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有第二种观点才能严格打击犯罪并且实现相同事实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与海关发现走私的过程无关。

但同样《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该条文也解决了这个问题。

同时,在第二种观点下,即使走私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也应当累计计算偷逃税额再行处罚,针对一个行为前后进行了两次处罚,虽然能起到打击犯罪懂得效果,也因处罚性质不同没有出现违反“一事不两罚”的现象,但实际上未免过重。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处罚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是依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制裁,彼此之间不应互相替代。

因此,侦办此类案件的时候,发现走私案件构成犯罪却已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处理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罚款、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的规定进行适当的处理。

所以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比较符合立法原意。

当然,无论是哪一种观点都应当考虑到追诉期限的问题。

同时,实践中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而没有处理的是否适用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也值得分析。

这个问题的具体表现一般是行为人前一次走私行为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处理,但基于情节轻微等原因未作处理,而该行为人在之后又实施了走私行为。

对此,司法实践部门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此类情况不应当适用“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否则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

既然当时海关部门已经认定了不予追究,就不能将不利结果归咎于被告人。

四、以海外代购为例分析现行立法下走私罪量刑的合理性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已达241亿元人民币,预计2012年将达480亿元。

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与网络贸易的支付体系的日益完善,物流配送企业的相继出现,都为网络海外代购的产生提供了环境条件。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和品牌都有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信息平台,消费者对于国外优质商品的需求被大大激发,但基于国境限制、语言障碍、国际物流等方面的壁垒,消费者对于海外商品的需求无法自行达成,从而促成了海外代购的蓬勃发展。

相对于国内高价的进口产品,网上海外代购产品在价格相对低廉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品质,并且网上海外代购产品种类广,数量多,对青年人群即具有吸引力。

在这种发展趋势之下,杜绝在代购过程中违反犯罪行为十分重要。

但是一方面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也应该得到满足和正视,另一方面还要打击走私行为。

结合本案可以发现当下立法对走私罪的刑罚规定不尽合理。

走私行为进一步犯罪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其犯罪化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扩大走私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从1997年刑法修正一直到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的走私违法行为犯罪化都是如此。

走私犯罪因为对象的不断扩张导致犯罪圈越来越大,但是实际上却没有很好的遏制犯罪。

1998年海关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总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54亿元,到2011年全国海关侦办走私案件达到1776起,涉嫌逃税39.2亿元。

②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发现,走私案件的数量和涉嫌逃税金额不但没有下降反而有所上升。

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是否法律的相关规定有所疏漏。

走私罪是典型的经济犯罪。

马克思曾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

有50%的利润,他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他就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他敢于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对于这一类型的犯罪,笔者认为,通过分析犯罪分子的心理进行惩处以达到杜绝犯罪的目的。

多数罪犯受拜金主义影响已非法牟以为目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敢于铤而走险的原因就在于逃避税收的缴纳,利用境内外物价查获取高额利润。

但是同时也要考虑量刑的经济原则,所以笔者认为打击此类犯罪应当以改变其主观恶性为目的,最好的方式是采用足以威慑犯罪分子的经济刑罚,同时配合使用适当的自由刑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

采用适当的合理的刑罚,既完成教育罪犯,警示大众的目的,也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注释:①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②参见海关总署2012年1月13日发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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