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约谈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约谈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师市各团(场)、各街道、开发区及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师市领导和师市有关部门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团(场)、街道、开发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领导和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诫勉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年度内再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二)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打击不力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三)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师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和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四)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师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或因工作不实、不力,上级领导或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五)师市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约谈内容(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约谈。
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措施和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单位的约谈。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本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汽车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道路客货运输、旅游客运、公路施工作业等交通汽车运输企业。
第三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汽车运输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八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人员。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安全培训,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证书。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报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向企业高层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三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三)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制度;(四)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五)车辆维护和检修制度;(六)运输过程管理制度;(七)员工安全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经企业高层审核通过后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告,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六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浙交〔2018〕67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8〕67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为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4月12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其它厅管厅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挂牌督办程序包括:核实挂牌督办信息、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督促整改、核销。
第六条挂牌督办单位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一)上级单位或部门督办整改的安全生产事项;(二)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三)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四)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五)其它需要挂牌督办的。
2023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2023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控制生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各类交通工具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是指对交通运输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督,以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形成上下贯通、协同作战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发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的警示信息。
第二章风险识别和评估第六条交通运输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确定可能发生的风险类型和程度。
第七条交通运输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产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包括交通工具的技术状况、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方面。
第八条交通运输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专业、科学、系统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参考相关规范和标准,确定风险的等级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第九条交通运输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并及时报送给所在地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章风险控制和管理第十条交通运输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明确风险控制的目标、责任和措施,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风险控制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预案要明确、措施要有效,确保在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模板(五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模板____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____省安全生产条例》和《____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制度是指由____省人民政府或____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与市、县(市、区)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短期内连续发生____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____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六)____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八)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需要约谈市主要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需要约谈市分管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需要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重点运输公司约谈制度范本

重点运输公司约谈制度范本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重点运输公司的安全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约谈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重点运输公司进行约谈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客运企业等。
三、约谈主体1. 县级或者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需要,对重点运输公司进行约谈。
2. 县级或者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需要,对重点运输公司进行约谈。
四、约谈对象1. 重点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重点运输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约谈内容1. 约谈重点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其严格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2. 约谈重点运输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六、约谈程序1. 约谈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向重点运输公司发出约谈通知,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约谈。
2. 约谈记录:约谈时应当制作约谈记录,记录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约谈内容等。
3. 整改要求:根据约谈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重点运输公司进行整改,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4. 整改报告:重点运输公司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七、整改落实1. 重点运输公司应当根据约谈要求,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运输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八、约谈结果运用1. 重点运输公司未按照约谈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道路运输安全要求的,可以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制度一、总则(一)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三)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约谈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警示告诫”的原则。
二、约谈情形(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2、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任务的;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的;4、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导致安全生产工作进展缓慢的;5、一个月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2、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或发生事故的;3、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4、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约谈程序(一)确定约谈对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约谈情形,提出约谈对象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二)下达约谈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约谈对象下达《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三)组织约谈1、约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2、约谈时,首先听取被约谈对象对有关情况的陈述,然后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3、约谈过程应当形成记录,由被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四)整改落实被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谈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约谈内容(一)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前言为了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以防范和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工程建设、维修与保护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包括管理、科研、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验收、信息服务等岗位的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适用本规章制度适用当地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如有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是交通运输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通运输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全面发展的战略规划之中,把安全生产摆放在重要位置,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企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坚持人员培训和技术提高,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条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修改的程序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应当涵盖企业人员受伤、车辆丢失、货物丢失或损坏等情况。
2.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过讨论、审批和备案等程序,并应当通过通告或公告等方式予以公示,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与安全生产管理领导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职工必须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工作。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制定相应的责任考核制度,安排相应的工作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和职责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负责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企业安全文明创建与评奖、安全生产建设的领导和监督工作;参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律的制定和修改;组织制定措施和方案,加强货物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交通运输局工作规则
交通运输局工作规则【篇一:交通运输局权力运行制度】北湖区交通运输局权力运行制度目录第一部分部门行政职权、责任体系、权力行使依据、运行流程及风险防范1.行政职权项目汇总表??????????????????42.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北政办发〔2010〕号????38 3.北湖区交通运输局机构设置和隶属管理单位一览表?????46 4.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运行一览表??????????47 5.办公室????????????????????????48 6.政策法规股??????????????????????62 7.计划统计股??????????????????????78 8.财务审计股??????????????????????80 9.安全运输股??????????????????????83 10人事政工股?????????????????????92 11.监察室???????????????????????98第二部分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监督制约、责任追究制度1.北湖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操作规定(试行)??1052.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1233.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批备案制度????1304.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说明制度??????????132 5.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134 6.全区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137 7.全区交通行政法制文书制作程序制度??????????140 8.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152 9. 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办法????????????156 10.全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制度????161 11.全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162 12.北湖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文书使用和管理制度??????165 13.北湖区交通运输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167 14.北湖区交通运输局机关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度??????171 15.治超执法“十条禁令”????????????????173 16.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174 17.市直交通系统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试行)????????180 18.区直交通系统行政审批制度??????????????187 19.北湖区交通运输局公开办事制度????????????194 20.北湖区交通运输局工作规则??????????????196 21.北湖区交通运输局收文收件处理实施办法????????212 22.北湖区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15 23.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218 24.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具体规定????????????????????????22025.北湖区交通运输局服务承诺制?????????????223第三部分规范权力运行考核评价体系1.北湖区交通运输局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2242.北湖区交通运输局三项谈话制度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2263.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2324.北湖区交通运输局各科室行政权力运行——月工作绩效考核表??????????????????????????236行政职权项目汇总表一、行政职权共有(97)项 1.行政许可权(12)项 2.行政确认权(2)项 3.行政处罚权(76)项 4.行政强制权(1)项 5.行政检查权(6)项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50)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表【篇二:平阳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章制度材料汇编20140826】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章制度材料汇编平阳县交通运输局二〇一四年十二月目录1、平阳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2、平阳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3、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制度4、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5、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6、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行业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制度7、平阳县交通行业事故报告、处理制度8、平阳县交通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9、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挂牌督办制度10、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制度12、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应急管理措施13、平阳县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14、平阳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15、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制度16、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制度17、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分析通报制度18、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19、平阳县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20、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情况通报监督奖励制度21、平阳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告诫警示谈话制度22、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23、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24、平阳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25、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26、平阳县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27、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安全生产问题定期分析研究制度28、平阳县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29、平阳县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考核制度30、平阳县营运车辆驾驶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31、平阳县重点安全监管交通运输企业公布制度32、平阳县交通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臵使用制度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文件平交?2013?88 号关于调整平阳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的通知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级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局领导班子人事变动和成员分工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局安委会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做如下调整:一、局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主任:林大雪(局长)副主任:林开杰(副局长、常务副主任)李顺达(副书记、运管局局长)林初潮(副局长)潘琪(副局长、港航局局长)吴志发(公路段段长)成员:王希光(副局长)祝益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于江平(局总工程师)苏泽富(总指挥部副指挥)温兴准(总指挥部副指挥)钱成(总指挥部总工程师)江永统(昆鳌快速通道指挥部副指挥)黄步梯(交管科科长)金进鸽(办公室主任)林顺(监察室主任)二、局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步梯(兼)副主任:周少微(建设科副科长)林军(运管局副局长)缪克滨(港航局副局长)黄光荣(公路段副段长)李庆明(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成员:林元利(交管科科员)胡志森(运管局安全办主任)黄朝辉(港航局港航管理科科长)李德富(公路段安全管理科科长)苏志斌(渡口办副主任)【篇三:6公路管理处制度汇编(2010年10月修改版大部分改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职责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建设、公路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平舆县交通运输局约谈制度
平交〔2018〕50号平舆县交通运输局约谈制度局直各单位:为加强对全县交通系统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本着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主动监督的原则,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为重点,通过廉政约谈,将监督关口前移,提前掌控各种问题苗头和倾向,指出约谈对象面临的问题与不足,及时把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早警戒、勤提醒、长监督,进而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
二、约谈方式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既可单独进行,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约谈内容(一)下列事项每年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约谈不少于1次1.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指示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接受党内监督的情况。
4.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5.研究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对其他需要互相沟通和共同研究的问题进行交流。
(二)存在下列问题的及时约谈1.对重大部署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不及时,造成一定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安排部署,或者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
3.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以致分管职责范围内出现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造成一定影响的。
4.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对上级批示问题线索查办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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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约谈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的落实,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安全
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平阳县交通
运输局与下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的安
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约谈的对象(以下统称“被约谈
单位”)如下:
(一)局属行业管理机构、局管事业单位;
(二)局直管企业;
(三)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安
委会成员单位和局监察、政策法规、组织人事等科室按职责
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六条 全县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运输、港口、城市
公共交通领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交通运输局应约请本
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一)未落实上级和县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6个月内发
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酿成重大险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县局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
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五)经营者短期内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现象频发;
(六)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安全生产约谈的形式分为个别约谈、集体约谈
和联合约谈。
个别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情形的,由县交
通运输局组织的单独约谈。
集体约谈,是指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被约谈单位发生
第六条所列情形的,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的集体约谈。
联合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情形的,由县交
通运输局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组织的约谈。
第八条 约谈由局安委办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前
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
和约谈地点。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并上报参加约谈人名单。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
责人及有关专业监管负责人应参加约谈。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
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
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上级和县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应
陈述未落实原因,及下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
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下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事故教育情况;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
件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或相关整改措施;
(五)经营者短期内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现象频发,
应陈述违法违规频发的原因及相关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县交通运输局。后续应及时报告整
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局安委办应组织局属行业管理机构跟踪、督
查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如整改不力,
可提请再次约谈。
第十五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
约谈要求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或在企业信誉、项目核准、市
场准入、政府补助等方面进行约束。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
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局安委办负责约谈记录工作,起草约谈纪
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七条 局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
的材料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各县级行业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
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