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政发〔20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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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号文”能否有效推动新房改——浅析《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24号文”能否有效推动新房改——浅析《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24号文”能否有效推动新房改——浅析《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魏锜琀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从对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说明新政策出台的时代背景,深入分析新政策的本质特征,剖析其利弊以及作用程度,并据此提出解决的对策。

【总页数】2页(P16-17)
【作者】魏锜琀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相关文献】
1.多渠道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J],
2.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解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J], 齐骥
3.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J],
4.多渠道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答新华社记者问 [J], ;
5.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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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09]24号

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09]24号

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9]2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09]12号文)要求,强化各个环节管理,完善报告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巡查检查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特点、施工周期,实施重点监管,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模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3]47号)、《关于加强建筑模板工程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4]3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5]38号)、《关于印发〈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2007]32号)中,涉及到需要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有关模板支撑系统中的施工总荷载和集中线荷载、深基坑开挖深度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规定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均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厅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甬建发[2009]24号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甬建发[2009]24号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甬建发〔2009〕2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后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工作,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质量,现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照修订后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二、对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及多塔楼结构等复杂结构体系,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且由两个不同单位开发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对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并提交对比分析报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对特殊工程、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等,凡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工程,必须在工程设计前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以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

四、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计专项内容。

五、超限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且缺乏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8日市政府十四届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凤海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市政府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对《锦州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等5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二、对《锦州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办法》等7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三、对《锦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11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自身条款已经规定有效期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建立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制度。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起草实施的市级主管部门、县级政府、其他单位(以下称起草实施单位)应当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报请市政府重新发布。

五、凡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不评估,致使应当重新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其后果由起草实施单位自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锦州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59件)2.锦州市人民政府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75件)3.锦州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9件)附件1:锦州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59件)一、锦州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1996年11月19日市政府发布,锦政规[1996]26号)1、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凡在部队荣立军功的,奖励办法按照《锦州市拥军优属规定》(市政府令2010年第6号)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广东省宜居示范城镇和宜居示范村庄名单的通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广东省宜居示范城镇和宜居示范村庄名单的通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广东省宜居示范城镇和宜居示范村庄名单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3.05
•【字号】粤建村[2014]29号
•【施行日期】2014.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广东省宜居示范城
镇和宜居示范村庄名单的通报
(粤建村〔2014〕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2013年我厅组织开展了第三批广东省宜居示范城镇、宜居示范村庄的审查认定工作。

经过各地级以上市推荐和我厅组织评审、实地考察以及进行公示等工作程序,决定对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等53个镇授予“广东省宜居示范城镇”称号、对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道禾丰村等142个村授予“广东省宜居示范村庄”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镇、村进一步深化宜居创建工作,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周边村镇的宜居建设。

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宜居示范城镇、宜居示范村庄的工作经验,紧密结合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等工作,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技术指导和宣传报道,推动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不断改善全省城乡人居环
境,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

附件:第三批城乡广东省宜居示范城镇、宜居示范村庄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5日附件:。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堂路建设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堂路建设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堂路建设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房政办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堂路建设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房政办发〔2009〕3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为加快山区产业结构调整,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浅山区路网建设,实现南北沟旅游资源共享,区政府决定成立大堂路建设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吴会杰区政府副区长成员:崔山区发改委主任段维鹏区建委主任李博房山规划分局局长任振秋房山国土分局局长翟瑞元房山公路分局局长隗功勋区环保局局长冀显江区旅游局局长杨建忠区水务局局长孔庆远区林业局局长张国胜区地震局局长刘大龙房山供电公司经理齐树水史家营乡乡长胡建光大安山乡乡长陈兴柱霞云岭乡乡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史家营乡政府。

办公室主任:齐树水(兼)办公室副主任:霍奇国史家营乡党委副书记成员:王广兴区发改委副主任崔立新房山规划分局副局长刘国志区环保局副调研员赵德全房山公路分局副局长王秉军区旅游局副局长董永利史家营乡党委宣传部长任全起史家营乡副乡长张春杰霞云岭乡副乡长赵俊英大安山乡副乡长石广欣房山国土分局综合科科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我局按照省、市清理工作部署,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有效的文件开展了相应清理工作。

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5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工作邮箱:whxzzf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3.市政府规章修改草案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草武汉市司法局2020年5月9日附件一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表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38部)表2 决定予以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7部)表3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1部)附件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 表1 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73件)表2 决定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表3 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表4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附件三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无谓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和有关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决定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7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区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房政办发[2011]8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区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区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房政办发〔201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房山区人民政府折子工程》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细化、量化工作,提出具体实施的目标、时限和措施,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2011年房山区人民政府折子工程(房山区“十二五”规划2011年行动计划)主要预期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2%以上,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2%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以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至2.7吨标准煤以下,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比重为71%。

牵头领导:祁红责任单位:全区各单位完成时限:年内一、做大做强功能区,努力在建设首都高端制造业新区上开创新局面(一)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带动作用,提高产业投资比重,促进投资合理增长,全年安排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50亿元。

做好项目包装,抓好重大项目建设,争取更多项目早日落地、早日建成投产。

牵头领导:高言杰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完成时限:年内(二)突出抓好土地储备,完成90亿元土地储备投资任务,上市交易400公顷,实现基金收入61亿元。

牵头领导:吴会杰责任单位:房山国土分局完成时限:年内(三)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重点是抓好“厂中村”拆迁,完善核心区基础设施,促成10个项目建成投产,理顺属地纳税机制。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10
•【字号】并政发[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并政发〔201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我市对市政府及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为:244件继续有效、101件废止。

现将文件目录公布于后。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市政府文件
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废止或者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8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用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必须经依法批准,经依法批准并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依法批准占地建房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城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

市规划建设和房产等相关部门、城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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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发…2009‟24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定向安置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关于定向安臵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六届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五日-1-关于定向安置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臵房供地办法的初步意见》(京国土市…2007‟774号)(以下简称《初步意见》)精神,明确审核办理程序,规范“三定三限三结合”项目的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定向安臵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如下:一、基本原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意见》精神,对我区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产业发展、房山新城良乡组团、燕房组团、镇中心区建设及土地储备开发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的工程,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总体要求,采取“三定三限三结合”方式,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定向安臵房建设。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以下范围:国家级、市级、区级重点工程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臵房的;房山新城规划范围内城镇地区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 需要建设定向安臵房的;经国家、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设立、批准确认的开发园区,市、区政府批准的重点功能区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 需要建设定向安臵房的;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 需要建设定向-2-安臵房的。

上述四类项目中,凡已建或在建项目的定向安臵房项目及其他涉及农民回迁房建设的项目,仍按照原批准的模式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基本要求第三条“三定”的要求定性:此类定向安臵房为普通商品房性质,土地供应采取定向供应原则。

定向:专为上述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特别是征地范围内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以及回迁安臵用地需要搬迁的农(居)民安臵使用。

定量:严格限定需定向安臵房农(居)民的人数、标准和建设规模。

定向安臵人员包括在册户籍内人口和不在册户籍外人口,以户口冻结时统计为准。

在册户籍内人口必须由所在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户籍科出具安臵人员明细表并加盖公章给予确认;不在册户籍外人口按以下九种情况给予确认:1.原籍系本村农(居)民户口的农村子女,因考上中专(职)及以上国家承认的学校在校学习的学生,户口迁出本村的;2.原籍系本村农(居)民户口的犯罪服刑人员,按照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安臵政策,应享有原户籍所在村民待遇;3.原籍系本村农(居)民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应享有原户籍所在-3-村民待遇;4.已转为城镇户口并长期在本村居住的居民户,在拆迁范围内有宅基地,该宅基地原批给居民户户主的,在拆迁前夫妻任何一方未享受过国家房改、危改、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并未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并经区建委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实(无工作单位的由区建委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证明)无异议的;5.户口已迁出仍长期在本村居住的农民户,在拆迁范围内本人具有宅基地的,但在现户口所在地没有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由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6.已婚但户口未迁出,不在本村居住的农民户,在本次拆迁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住房的(由被拆迁人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其无住房的证明材料);7.户口冻结前与本村村民结婚(凭结婚登记证明),在本村居住但配偶(农村户口)未迁入的人员(娶外地妇女或招外地女婿入赘),因已婚未满入户年限,户口无法迁入的结婚人员(由拆迁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8.已办理小城镇户口的原本村村民,户口已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并有宅基地的村民(由拆迁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9.拆迁安臵涉及的独居孤寡老人(无子女),在回迁安臵时除享受人均安臵房面积外,可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套型面积适当增加不高于40平方米的安臵房。

-4-其他需享受回迁安臵政策的籍外人口,由区政府另行研究。

定向安臵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含公建)。

另考虑到人口变动和套型等不可预见因素,经区政府同意可增加不高于核算后总建筑规模10%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三限”的要求限户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有关规定: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定向安臵房总面积的70%以上。

限价:定向安臵房的分配价格可按:一级开发成本+建安成本+相关税费+出让金(毛地价)+类似经济适用房建议的合理利润率(3%)进行核定。

限交易:定向安臵房不予办理预售许可,严格掌握定向、定量的原则;定向安臵房的产权人今后对所购安臵房进行出售、转让等市场交易行为比照“两限”普通商品房“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三结合”的要求定向安臵房建设方式与相对应的征地拆迁方式相结合;定向安臵房的销售价格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相结合;定向安臵房建设与我区现行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结合。

四、责任主体第六条“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臵房的责任主体是房山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建设主体是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5-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经市政府授权、委托的二级资质以上开发企业及经招投标确定的二级资质以上开发企业。

五、方案编制第七条编制方案的主体。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咨询机构编制“三定三限三结合”方案。

第八条方案内容定向安臵用房项目的“三定三限三结合”方案包括项目的适用范围、用地规模、拆迁、回迁政策、经济测算、资金平衡、建设标准、户型比例、安臵对象的数量、安臵房的分配、分配标准、分配价格、分配使用、交易管理、后期监管和剩余房屋管理等内容。

资金平衡本着“谁拆迁、谁安臵、谁平衡”的原则,回迁安臵房分配价格,根据一级开发成本+建安成本+相关税费+出让金(毛地价)+类似经济适用房建议的合理利润率(3%)进行核定,具体分配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回迁价格与拆迁补偿价格相结合,但不得高于成本核定价格。

低于成本核定价格分配的,如出现资金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详细的资金平衡方案,资金平衡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确定分配价格。

第九条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编制资料:1.村集体的人口数据,包括总户数、农户数、非农户数;总人口、农业人口数、非农业人口数;男、女年龄;健康状况(是否残疾);需安臵人口及公示情况;2.回迁地块材料,包括具体-6-位臵说明(地块位臵描述、项目四至、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各项指标);规划地块明确周边道路、绿化带代征、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用地分摊情况,规划地块选址须获得房山规划分局审议通过,回迁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3.回迁地块所在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其中需编制街区层面深化方案的地区应具备街区层面控规深化方案及地块控规;4.回迁区普测成果和地类面积划分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5.回迁楼房的平面设计和户型设计(须通过房山规划分局技审会)纸质版和电子版;6.回迁地块的市政条件征询意见,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暖等(各市政接口意见、管线图),纸质版和电子版;7.回迁地块集体土地基本情况调查表,包括土地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面积;8.规划区占用国有土地的需提供其国有土地证及房屋所有权证;9.现状地形图(1:1000或1:2000);10.定向安臵用地土地补偿费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11.定向安臵房施工组织方案;12.被批准的项目拆迁方案;13.被批准的项目具体回迁安臵方案。

六、审核程序第十条申请及初步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设定向安臵房申请,经房山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咨询机构编制“三定三限三结合”初步方案,并提供编制方案所需详实准确的基础材料和技术资料。

编制单位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意见》确定的原则和本意见进行编制。

-7-定向安臵房项目的“三定三限三结合”初步方案编制完成后,经区财政、审计、发改、规划、建委、国土、市政、监察等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以区政府名义致函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一条上报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对区政府上报的“三定三限三结合”初步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将“三定三限三结合”深化的实施方案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手续办理。

批准后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分别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七、职能分工第十三条区发改委负责对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计划、成本测算和分配价格初审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区建委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拆迁方案、回迁方案、分配程序和调配使用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经房山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实施;负责对安臵分配完成后剩余房屋纳入住房保障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房山规划分局负责对定向安臵房的规划选址、用地规模、建筑规模、规划指标、户型比例和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房山国土分局负责对定向安臵房的用地地籍、权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范围、涉及土地一级开发相关的成本等内容进行审核。

-8-第十七条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公司负责对定向安臵房的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热力、通讯、邮政、电信、歌华有线、道路等市政建设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共同负责对定向安臵房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平衡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行政效能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编制方案所需材料;负责回迁安臵用房初步选址;负责街区层面控规深化及地块控规的编制和申报;负责组织施工建设;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负责协调解决定向安臵房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八、公示第二十一条人员公示。

提供方案编制资料之前需进行人员公示,公示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内容为需定向安臵的在册户籍内人口和不在册户籍外人口明细表,包括户主、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住址、符合条件等情况。

区建委、区监察局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方案公示。

编制完成的初步方案经区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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