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透析WTO法中的冲突规则 精品

合集下载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

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300多个案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O的规则。

WTO的规则是WTO的核心。

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

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

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是WTO协定的附件2.从DSU3.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

国际贸易法世贸组织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法世贸组织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法世贸组织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引言: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而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国际贸易最高管理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法中的世贸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

一、世贸组织规则的基本原则1.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最基本的规则之一,意味着任何成员国对一国的任何优惠都必须适用于其他所有成员国。

这确保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2.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国在对外贸易时,必须给予本国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与其他成员国平等的待遇,不得以本国的国内法规对外国产品进行歧视性限制。

3.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世贸组织规定了成员国之间关于关税及其他贸易限制措施的规则。

成员国需要尽量减少关税,同时也需要通过贸易协议来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以便促进更自由和公平的国际贸易。

二、争端解决机制1. 争端解决机制的背景和作用争端解决机制是世贸组织的核心特点之一,旨在为各成员国解决贸易争端提供有效的途径,以确保贸易规则的执行和维护。

争端解决机制确保了公正的贸易规则适用和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

2. 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主要包括:咨询、争端解决委员会成立、专门小组成立、专门小组报告、上诉、执行等几个环节。

该程序确保了各方的申诉和辩护权益,并保证了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分析通过详细分析一些争端解决案例,我们可以了解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运作情况以及其对贸易争端解决的作用。

例如,中美贸易战、欧盟钢铝关税等案例都曾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解决。

三、世贸组织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挑战和前景1. 挑战世贸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包括成员国之间贸易纠纷的增多、对规则和机构的争议等。

此外,还需要解决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新兴问题。

2. 前景尽管世贸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困难和挑战,但其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规则

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规则

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规则随着国际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日益发展,经贸争议也愈来愈多地出现。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以来,其争端解决机制一直是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解决方式。

本文将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规则,并配以三个案例进行说明。

首先,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基于WTO成员国间的协议和规定。

其中,最核心的规定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协定),它规定了WTO成员的应遵守的贸易原则、规则和义务。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只有被控方同意才能将涉及争端的案件提交给WTO争端解决机构。

其次,WTO争端解决机构只对与WTO协定有关的贸易领域的争端进行裁决。

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涉及贸易的所有问题都不能裁决,只有在WTO协定中明确规定的问题才能成为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范围。

例如,某些措施所涉及的领域包括环境、文化和国家安全等问题,都不能被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

接下来,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结果可以在WTO成员国之间得到有效执行。

WTO成员国签署了《与争端解决有关的各方规定》,其中规定了一系列的透明度、执行和监督机制,包括双方协商、清单措施、赔偿等方式。

如果受或将受措施所影响的国家未能执行裁决,受害方也可以请求授予对违约国的贸易限制或对获赔国提供特殊让步的授权。

最后,以下是三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案例:1. 美国反倾销关税历史案件。

2003年,欧盟(EU)就反对美国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

在裁决中,WTO争端解决机构认定美国采取了违法的贸易手段,并要求美国修改其反倾销关税措施。

经过数次上诉,最终双方于2009年达成达成和解协议。

2. 必和必拓公司铜矿争端案件。

2012年,印度针对来自澳大利亚必和必拓公司在印度的铜矿废水排放问题提起WTO争端。

此案件涉及环保等领域,然而,WTO争端解决机构认为环境保护并不属于其裁决范围。

至今,该案件仍未有裁决结果。

3. 欧盟禁止进口国产生鲜水果和蔬菜案件。

国际贸易与冲突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与冲突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与冲突解决机制随着全球化发展,国际贸易在推动经济增长和促进国际合作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的争端和冲突也给全球贸易合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争端和冲突,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冲突解决机制,旨在维护贸易的稳定和公正。

本文将就国际贸易中的冲突解决机制进行探讨。

一、谈判与协商谈判与协商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最基本方法。

当贸易伙伴之间出现分歧时,双方可以通过直接对话,寻找共同的利益点并达成妥协。

通过谈判和协商,各方可以协商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冲突进一步升级。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球贸易的主要机构,提供了一个平台,促使各国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贸易纠纷。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国际贸易领域的主导机构,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旨在解决会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该机制要求会员国在发起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前,先尝试通过谈判解决争端。

如果谈判失败,会员国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正式的争端申诉。

争端解决机构将根据相关协议和规则,对争端进行调查并提出裁决。

裁决结果对会员国具有强制性,需要双方履行。

三、双边和多边协定双边和多边协定是各国间解决贸易争端的另一种方式。

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各国可以制定具体的贸易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以促进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例如,国际投资协定(BITs)和自由贸易协定(FTA)都包含了贸易争端解决的规定和程序。

这些协定在保护贸易自由的同时,为当事国提供了一种争端解决的合法途径。

四、仲裁和调解除了上述机制外,仲裁和调解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冲突解决方式。

仲裁通常是由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员作出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调解则是通过第三方的干预,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这些第三方可以是国际组织、专业机构或个人。

仲裁和调解具有迅速、灵活、保密的特点,因此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中得到广泛应用。

结论国际贸易与冲突解决机制密切相关。

谈判和协商是解决争端的基石,而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为贸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冲突与协调WTO贸易与环境政策评析

冲突与协调WTO贸易与环境政策评析

冲突与协调WTO贸易与环境政策评析冲突与协调 WTO贸易与环境政策评析摘要:贸易自由化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流,对环境的影响日益显著。

WTO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给予很大关注,有关环境保护政策与措施规定诸多,并有其特点。

但WTO贸易与环境政策面临不少冲突。

在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协调中,WTO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强化环境保护;加强WTO规则与多边环境保护协定的协调,努力实现贸易与环境立法的趋同化;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加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重视DSB对贸易与环境规则的解释。

关键词:贸易自由化环境保护 WTO 可持续发展贸易自由化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流,对环境的影响日益显著。

世界贸易的稳步增长,使人类经济的规模和范围走出了地域的限制,同时也使环境问题跨越了国界的限制,从而使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WTO的贸易自由化宗旨与环境保护本来就是问题的两个方面,其不可避免要发生撞击与冲突,为此,WTO及其前身GATT就试图将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作为一个专门问题予以关注,在其之间取得协调。

然而由于WTO体制本身的不完善导致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协调解决止步不前。

一、WTO贸易与环境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所谓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指由于贸易与环境之间具有某种内在联系,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各国控制国际贸易的手段,而国际贸易也被各国及国际社会用来解决国内、区域以及全球环境问题,由此而产生的贸易自由化与全球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1]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理论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不少环境学家认为,如果一种商品的生产和消费对环境有负面影响,那么,贸易自由化引起该商品产出的增加会引起环境更大的破坏,并且,贸易流动的增加还将加剧与之有关的运输的破坏性。

许多经济学家则认为,贸易自由化常常是有利于环境的,没有理由能证明通过贸易的繁荣,提高人均收入会损坏环境,因为人均收入的增加可以增加更多的资源来抑制环境的破坏,使居民认识到需要贡献一定的资源来保护环境;并且,贸易自由化也可能通过提高生产效率而减少对环境的压力,因为国家愿意专门生产其要素相对密集的产品,使其向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变化。

国际贸易法与WTO争端解决

国际贸易法与WTO争端解决

国际贸易法与WTO争端解决导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经济利益的差异,贸易争端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贸易自由和公平,国际贸易法及其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应运而生。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贸易法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分析其制度设计以及其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

一、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体系,其基于一系列的原则,旨在促进贸易的自由和公平。

以下是国际贸易法的几个重要原则:1. 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特定国家对一国产品给予的待遇都必须对其他所有WTO成员国产品给予同样待遇,以确保公平竞争。

2. 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外国人或企业在一个国家的待遇应与该国内部的市民或企业享受的待遇相同,避免歧视。

3. 不歧视原则:不得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歧视性对待,以保障公平贸易。

4.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国际贸易法禁止使用数量限制手段,如限制进口数量或出口数量,以确保贸易自由。

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核心功能之一,主要目的是通过公正、透明和有效的程序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下面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关键步骤:1. 咨询阶段:当一国对另一国的某种贸易政策表示关切时,它可以请求召开咨询会议,通过对话解决争端。

如果在60天内未能解决,可以进入下一阶段。

2. 争端解决委员会:如果咨询阶段无法解决争端,请求方可以向WTO秘书处提交争端申诉,进入争端解决委员会程序。

该委员会由争端解决机构成员组成,负责审议争端,并提出意见。

3. 专家组:如果争端解决委员会无法就争端达成共识,双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对争端进行深入调查和裁决。

专家组由独立和中立的专家组成,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贸易法原则提出裁决意见。

4. 上诉机构:如果任何一方对专家组的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了解国际贸易法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

了解国际贸易法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是现代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国家之间通过贸易来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政策差异,经常会出现贸易争端。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了一套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深入了解国际贸易法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其在全球贸易中的重要性。

一、WTO规则WTO规则是国际贸易中一系列协议和条款的总称。

其中最重要的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

GATT规定了各个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强调了非歧视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这意味着成员国之间不得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产品设置高于最惠国税率的关税。

除了GATT外,WTO还有其他协议,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知识产权协定》(TRIPS)。

GATS规定了服务贸易的规则,TRIPS则保护了知识产权。

这些协议共同构成了WTO规则体系,确保了全球贸易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二、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一个核心部分,它旨在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各个成员国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

这个机制在WTO成立以来得到了广泛应用,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争端解决机制由多个阶段组成。

首先,当两个成员国之间出现争端时,它们应该尝试通过协商和磋商解决争端。

如果达不成协议,提议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申诉。

该机构将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并就争端作出裁决。

专家组裁决的结果是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

如果某个国家未能遵守WTO规则,其他成员国可以采取对应的制裁措施,如征收关税、限制贸易等。

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保障了WTO规则的执行,并维护了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

三、国际贸易法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国际贸易法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WTO规则尊重市场经济原则,强调公平和自由贸易,使得全球贸易能够更加开放和有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全球贸易规则与争端解决

世界贸易组织的全球贸易规则与争端解决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由各个成员国共同组成的国际组织,主要负责全球贸易的监管和促进。

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组织,WTO拥有一套完善的贸易规则和机制来维护全球贸易的稳定和公平。

本文将介绍WTO的全球贸易规则以及其争端解决机制。

全球贸易规则是WTO的核心,旨在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这些规则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国内支持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等。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则,WTO可以确保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遵守相同的规则,不会出现各自为政的情况。

在全球贸易规则下,所有成员国享有平等的待遇,并有机会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竞争和发展。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全球贸易规则得以实施的关键。

当成员国之间存在贸易争端时,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调解和裁决。

该机制的目的是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得到公正和及时的解决。

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协商、专家组成立、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执行。

这些步骤的目的是通过平衡各方的权益,找到一种公正的解决方案,维护全球贸易的秩序和稳定。

在争端解决机制中,WTO的裁决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裁决机构由独立的专家组成,根据WTO的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裁决争端。

裁决结果对各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执行。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为全球贸易提供了保障,避免了贸易争端升级和自发性的保护主义行为。

然而,WTO的全球贸易规则和争端解决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分歧和争端数量不断增加,给争端解决机制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其次,全球贸易环境的快速变化和新兴问题的出现要求WTO及时调整其规则和机制,以适应新的挑战。

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对WTO的公正性和代表性提出了质疑,这也是WTO需要面对的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WTO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合作来加强其全球贸易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大致程序与特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大致程序与特点在国际贸易中,争端的产生是常有的事。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了一套争端解决机制。

这套机制旨在通过公正、透明和有效的程序,帮助成员国解决贸易争端,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本文将从程序和特点两个方面,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详细的理论分析。

我们来看一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大致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申诉:当一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WTO提出申诉。

申诉应当包括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请求的具体内容。

2. 受理申诉: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收到申诉后,会对申诉进行审查。

如果申诉符合WTO的规定,争端解决机构将受理该申诉。

3. 调查:受理申诉后,争端解决机构会对争端进行调查。

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作出裁决:根据调查的结果,争端解决机构会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公正、合理,符合各方的共同利益。

5. 执行裁决:裁决作出后,各方应当履行裁决。

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向WTO提出强制执行请求。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以国际法为基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所有程序和规定都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

这意味着,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争端时,必须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

2. 公正、透明: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争端时,必须公正、透明。

这意味着,争端解决机构在作出裁决时,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而是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3. 高效、快捷: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争端时,要做到高效、快捷。

这意味着,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申诉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和裁决,以便尽快解决问题,减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4. 可预见性: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争端时,要具有可预见性。

这意味着,争端解决机构在作出裁决时,要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便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关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

并非受理一切有关国际贸易的政府间的申诉,仅 仅受理对一成员国政府违反WTO协议和规则规定的义 务的申诉案件;
因此,不属于对政府行为的指控,争端解决机14制
政府行为包括成员政府的贸易政策、措施和做法; 在反倾销案等案件中,虽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
企业,但一旦政府机构做出裁决,另一成员政府 即可以通过违反WTO协议为理由发动争端解决程序。
26
-是否已经进行磋商; -争端所指向的具体措施; -简要说明该项投诉的法律依据; -如果请求设立的专家小组将具有标准职权范围 以外的特殊职权,则书面申请应包括该特殊职权 的建议文本。
27
②专家小组的组成 专家小组成员的选择范围很广泛,可以是政府人 士,也可以是非政府人土。
具体可以是: 曾经在专家小组任职的人员; 曾担任《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代表; WTO管辖协议的专门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 在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讲授过国际贸易法或政 策,或者出版过有关著作的专家; 曾经担任过某一成员方的高级贸易政策官员。
关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 则
• 重点: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争端解决 机制的适用范围、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 导向、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设置及职能、 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 难点:申诉的分类、专家组程序、上诉 机构程序。
2
主要内容
• GATT下争端解决机制 • WTO下争端解决机制
3
GATT下的争端解决规则
并非受理一切有关国际贸易的政府间的申诉,仅仅受理对一成员 国政府违反WTO协议和规则规定的义务的申诉案件;
因此,不属于对政府行为的指控,争端解决机制不受理
13
WTO争端解决机制只适用于成员国间争议的解决, 诉讼主体只能是政府,受理的案件必须注意两个条 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透析WTO法中的冲突规则内容提要冲突规则的作用在于决定哪些国际法规范应优先适用。

但是,《协定》本身没有包含处理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关系的一般冲突条款,但又不能机械地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且难以有国际公法的冲突规则适用的空间。

第3.2和19.2条根本不构成一条冲突规则,而是作为对涵盖协定的过于宽泛的解释的一种制约或限制。

处理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关系的冲突规则隐含在第7.1、7.2、11和19.1条的规定之中。

从上述冲突规则可推断,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争端解决法律适用系统,从而排除了实体的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适用。

《协定》对法与其他国际法的关系很少涉及,它没有包含明确规定其与已经存在的其他国际法之间关系的一般冲突条款。

由此产生了一些相应的问题,其中有,如果遇到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存在冲突,能否适用国际公法中的冲突规则,比如后法规则和特别法规则解决可能的冲突;法,尤其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有没有隐含一些处理这类可能的冲突的规则;如果有,哪些条款隐含这类冲突规则,以及这些冲突规则是否排除了其他国际法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等等。

这些问题的研究在法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法中明确规定的冲突规则为数不多冲突规则的作用在于决定哪些国际法规范除了反映强行法的规范应优先适用。

如果规则的冲突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导,将减少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如果一项条约的规定与另一条约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关于哪项规定应优先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第30条规定了一些指导。

该条规定涉及同一事项和相同当事国的条约之间冲突的一个主要的规则是条约中专门调整与其他条约冲突的具体规定即冲突条款必须得到尊重;[1]也就说,如果法中对其与其他国际法之间关系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就必须按照此类冲突规则处理。

但是,《协定》本身对其与其他国际法之间的冲突很少涉及。

[2]它没有明确规定它优先于或者不减损先前存在的其他公约或国际协定。

[3]法中明确规定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关系的冲突条款或包含冲突规则的规定大致有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宪章》的1994第21.3条[4]和关于其他保护知识产权公约的《协定》第2.2条,[5]某些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定,[6]区域贸易安排,[7]以及《与关系的宣言》等。

[8]在争端解决判例中,阿根廷-纺织品和服装案是一个可以用来说明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关系的明确的冲突规则的例子。

在该案中,上诉机构审查了专家组认定的违反了1994第8条的一项百分之三的统计税,是否可以借助于阿根廷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对阿根廷实行的据称冲突的义务予以免除。

上诉机构评估了备忘录是否与规则冲突,以及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哪个应优先。

上诉机构认为,阿根廷并没有证明其与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与1994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

[9]即使有冲突,上诉机构认为,《与之间的协定》,《与关系的宣言》或者《关于一致性的宣言》中都没有规定……可证明一个成员方对的义务应优先于1994第8条下的义务的结论。

[10]上诉机构还认为,仅《与关系的宣言》——构成了《最后文件》一部分的一个部长级会议的决定,而不构成涵盖协定的一部分——规定了与之间的法律关系。

该宣言包含一个以规则为准的明确的冲突规则关于货物贸易,与规则之间的关系应继续由1947的规定管辖,这意味着,只有在这些与有关的措施条款中规定的例外可用于为违反辩解。

以这个冲突规则为根据,上诉机构认为,由于在1994本身中,1994第8条下找不到与有关的例外,独立的规则如争论中的备忘录,不能证明阿根廷违反1994第8条是合理的。

[11]总之,法中如果有对其与其他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做了明确规定的,在裁决机构遇到这类冲突问题时,即可做到有法可依,按照冲突规则的指引适用法律,使冲突得到及时解决。

但是,实际上,法中这类明确规定其与其他国际法之间关系的条款为数不多。

二、国际公法中的冲突规则难以有其适用空间维也纳公约第30条规定涉及同一事项和相同当事国的条约之间冲突的另一个主要规则是一般情况下,时间上较后的条约应优先于先前关于同一事项的条约,即后法规则。

[12]不过,维也纳公约第30条没有提到与条约之间的冲突有关的另一项规则,即特别法规则。

虽然这一规则并没有出现在维也纳公约中,但在许多案件中,国际法院已经承认并适用特别法规则。

[13]那么,在处理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关系上,国际公法的这些冲突规则是否有其适用空间?一后法规则后法规则到底是否适用于多边条约,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03条,如果后来的所有当事国也是先前条约的当事国,而先前条约并未中止或终止,则仅在其规定符合后来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因此,当两个争端的国家是涉及同一事项的两项条约的当事国时,应努力调和这两项条约的适用它们仍然有效,且累积适用,但是应给予后订条约的规定一些优先。

如果两项条约存在冲突,而且各当事国显然希望或从两个条约看来当事国显然意图终止先订条约,那么第591条允许第一项条约终止。

否则,这两个条约一般继续适用,并且以在后的规定为准,而先前的规定则暂停适用。

对于能否适用后法规则解决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的冲突,有学者认为,鉴于在条约本身中没有规定明确的冲突规则,关于如何解决冲突的规则,必须在一般国际法中寻找,例如体现在维也纳公约第30条中的一般国际法。

就大多数冲突而言,条约并没有排除这些国际公法的冲突规则,因此,它们也必须适用于规则。

如果无法最终确定各当事方的意图,则条约规则之间的冲突必须首先诉诸第30条的后法规则。

对于其他冲突如条约与习惯之间的冲突,这条规则同样适用,因此,任何后来的规则优于先前相抵触的规则。

这同样适用于条约与随后的彼此间协定之间的冲突,[14]在原先的条约与该彼此间协定的各当事国之间,根据第304条,以后来的规则为准。

在受原先条约和彼此间协定约束的一个国家与仅受原先条约约束的另一国家之间,根据第304条,只适用原先的条约,而彼此间协定则不适用。

[15]还有学者认为,后法是国际法的适用规则,专家组在解释条约,如《协定》时,必须考虑后法规则。

后法不仅在条约的规定冲突的情况下使用,而且还在解释条约时,作为规则适用于任何条约的解释,以避免产生冲突的解释。

[16]上述学者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在处理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冲突方面,后法规则没有其适用的空间。

首先,第3.2条没有提到维也纳公约第30条,因为维也纳公约第30条不是规定条约的解释,而是规定它们的适用规则。

在一些争端解决报告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提到了维也纳公约第30条,但并没有适用它。

[17]比如,在欧共体-家禽案中,专家组指出,过去的专家组一直对后法规则适用于关税减让表小心谨慎。

[18]上诉机构也指出,没有必要诉诸维也纳公约第591条或第303条,因为在该案中,《协定》的文本和关于从1947过渡到的法律安排解决了《第80号减让表》与《油籽协定》之间关系的问题。

[19]按照维也纳公约第30条,后法优于先法只是在当事国相同的范围内适用。

在一个成员方与一个非成员方之间的关系上,只适用它们都受其约束的其他国际法规则。

其次,维也纳公约第30条并没有解决如果一个成员方在履行对第三国义务或者在行使其他条约授予的权利而被迫偏离法时,应适用哪些法律的问题。

在范围内,的法律权利或义务不可能让位于源自先订的条约的义务或权利;在争端解决中,不得以行使非法中包含的特权或履行非法中包含的义务,为违反法辩解。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只具有有限的职权,只有在法中有提到或纳入的情况下,它们才被允许适用非法。

在争端解决中,绝不能执行非法产生的权利或义务,[20]因为这将导致减少或增加涵盖协定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至于规则提到或纳入的非法,由于它们与法在同一时间生效,因此也没有第30条适用的空间。

[21]最后,维也纳公约第30条也不宜适用于《协定》与在其之后生效的其他条约的关系,其理由有二其一,维也纳公约第304条由于第305条而可能不适用,因为彼此间修改协定可以被认为是影响其他成员方的权利,而且,根据维也纳公约第411条,这种彼此间修改不符合《协定》的目的和宗旨,因为它是一揽子交易。

其二,第30条的适用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一方面,取决于加入的日期;另一方面,取决于时间在后的条约生效或通过的日期。

[22]那种认为时间在后的条约将仅在争端各方之间改变协定而不影响到其他方的权利的观点是没有说服力的,有悖于法作为一揽子承诺的观念。

成员方只有按照《协定》第10条规定的程序才可以这样做。

[23]因此,在国际法中,关于先后规则之间的冲突,后法规则的适用是有限度的。

尽管在涉及那些属于有机构性联系或试图促进同样目标的条约即形成同一制度的一部分的冲突和重叠的规定方面,后法规则的作用最大,但是,当不同制度的条约之间出现冲突或重叠时,哪一个在时间上靠后的问题不能用来表明它们之间固有的优先顺序。

[24]总之,不能机械地适用维也纳公约第30条,在法与非条约之间的关系上,不存在后续的关系,也不存在后法规则适用的空间。

二特别法规则特别法的格言起源于罗马法,它是一个公认的法律解释的格言和解决规则冲突的技术。

尽管很难把特别法称为一个有具体内容的规则,但是,该规则背后的理由是明确的适用最具体的规则是为了落实各当事方的意图,并考虑案件的特殊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一种同意的表示。

因此,特别法的适用把注意力指向各当事方的同意和意图,尤其适合于解决条约冲突。

[25]适用特别法,可以有效地减损一般规则,这已被国际法院证实了。

[26]在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偶尔也借助特别法规则解释协定。

[27]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仅在体制内适用特别法规则,即在涵盖协定的范围内,在两个单独的协定之间或在一项协定的文书内。

[28]不过,体制内部的冲突主要通过条约解释得到解决,特别法只是作为解决冲突的一个有限和辅助的解释工具和最后手段。

但是,对于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的冲突,特别法的适用是令人怀疑的,尽管有学者主张特别法规则可适用于条约与其他条约之间的关系。

例如,他们认为,如果条约与作为特别法的其他条约,比如多边环境协定发生冲突,该多边环境协定应优先适用。

因为它们构成一项特别法,即使它们在时间上先于有关协定。

否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将永远无法适用多边环境协定,如果这意味着增加涵盖协定下的义务或减少权利的话。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本来可以适用这些协定中的法律,如果它们与争端的事项是有关的。

[29]也有学者认为,在适用特别法规则时,第三方是的成员方,而不是多边环境协定的当事国不能主张违反了规则,以质疑多边环境协定的贸易措施。

多边环境协定在有关事项方面显然比关贸总协定更具体。

根据特别法规则,通常是假设两项协定中更具体的协定优先,即使更一般的协定时间在后,按照这种规定,每当成员方签署了一项多边环境协定授权其他成员方对其实施贸易限制,的规定就应该让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