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侵权抗辩之专利默示许可探究
专利默示许可概念

专利默示许可概念在专利这个神秘又充满规则的世界里,有一个概念就像隐藏在角落却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小精灵,那就是专利默示许可。
我有个朋友小李,他是个科技迷,整天捣鼓一些新奇的小发明。
有一次,他跟我讲了个事儿。
他在研究一款新型的智能手表功能,发现有个小功能和某家大公司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有点相似。
他当时就慌了,担心会被追究侵权责任。
我就跟他讲起了专利默示许可这个事儿。
那专利默示许可到底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就像是两个人之间有一个没有明说,但大家心里都默认的约定。
在专利领域,就是专利权人和使用者之间,虽然没有白纸黑字地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但是根据一些特定的行为或者情况,使用者可以被认为是获得了使用专利的许可。
这就好比你去邻居家借东西,邻居没有明确说借给你,但是他把东西放在门口,而且看到你拿的时候也没反对,这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看作是一种默示的许可。
我又给小李举了个例子。
假如有一家公司生产一种特殊的零部件,这种零部件是按照行业标准来生产的。
另一家公司在生产自己的产品时,使用了这种符合行业标准的零部件,而且这个零部件必然涉及到某专利技术。
如果生产零部件的公司没有对使用其零部件的公司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也没有任何限制使用的表示,这就可能构成专利默示许可。
这就像是在一个大的游戏规则下,大家默认了某种行为是被允许的。
专利默示许可的存在有它的合理性。
一方面,它有利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你想啊,如果每一个使用专利技术的小细节都要签订明确的许可协议,那得多麻烦啊!就像盖房子,如果每一块砖的使用都要经过繁琐的手续,那房子什么时候才能盖好呢?很多小公司或者创新者可能就会被这些繁琐的程序吓退,不敢轻易使用一些可能涉及专利的技术,那技术的传播和创新就会受到阻碍。
再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来看呢。
有时候,专利权人可能并不在意一些小范围或者特定情况下的使用。
比如说,有个发明家发明了一种新型的环保材料,一些小的手工爱好者用这种材料做了些小玩意儿,在自己的小圈子里分享。
我国专利默示许可制度探析--兼论《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

我国专利默示许可制度探析--兼论《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李文江【摘要】为了促进专利应用,新的专利法修订案中基于标准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增加了相关内容。
如何让此规定更科学,既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存在的问题,又需要借鉴国外已有的立法和司法成果,更需要科学地界定专利默示许可的本质和法律属性,并就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和许可费用标准提出完善我国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立法建议。
%In order to promote patent application, the new amendment of Patent Law increases the relevant content that is based on the patent implied license. In order to make this rule more reasonable, we not only need to combine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China’s situation, learn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but also need to deifne scientiifcally the nature and legal attributes of the patent implied licens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legislative recommendations of perfecting China’s patent implied license system i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the standard of judgement and license fee.【期刊名称】《知识产权》【年(卷),期】2015(000)012【总页数】5页(P78-82)【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信赖原则;许可费用【作者】李文江【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近几年,我国多地司法机关都碰到了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默示许可抗辩问题,2007年的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的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等的判例首开先河。
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研究

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研究钟萍【摘要】Patent Implied License is one of the forms of the patent license,which in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 has gradually developed into a new defense currently.There are more and more cases in China and also abroad;however,there is no correspond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this issue.The patent implied license is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of“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which is applicable to the situations,such as technical standard,accessories mar-ket,and process patent.It is necessary to do enough research on the patent implied license and working on corresponding lawmaking project.%专利默示许可是专利许可形式的一种,目前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已逐渐发展为新的抗辩事由,涉及专利默示许可的案件在国内外不断地增多,但我国对此项制度的相关法律近乎空白,出现了适法上的盲区。
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建立在禁止反悔原则的基础上,适用于技术标准、零部件销售、方法专利设备等情形。
因此,有必要对专利默示许可问题展开研究,更好地完善立法。
【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9【总页数】4页(P59-62)【关键词】专利默示许可;禁止反悔原则;适用情形;衡平利益【作者】钟萍【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2我国的专利司法审判实践中,现有技术抗辩、权利用尽抗辩、使用许可合同抗辩、先用权抗辩、诉讼时效抗辩是被告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提出的常见抗辩事由。
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

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专利默示许可(Patent Holdout)是指一些技术标准必需专利拥有者在标准制定后,拒绝以合理、公平和非歧视(FRAND)条件授权其专利使用给标准实施者,并利用其在标准实施前积极与标准制定者进行技术贡献的地位,以巨额许可费或其他不公平的条件来要求许可。
这种情况使得标准实施者面临高昂的许可成本,增加了市场准入障碍,阻碍了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创新发展。
首先,存在专利霸权思维。
一些专利所有者倚仗其特定技术垄断地位,以获取高额专利许可费或其他利益。
他们认为自己对技术拥有绝对的权利,不愿与其他实施者分享技术成果。
其次,存在标准相关专利的使用价值不容易界定的问题。
标准所涉及的技术往往非常复杂和综合,一个标准往往囊括了多个专利技术。
由于标准相关专利的使用价值难以准确估计,导致专利所有者与实施者难以就合理的专利许可费达成共识。
再次,标准制定者对于专利许可条件的约束力相对较弱。
在技术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标准制定者会邀请专家、企业等各个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以确保标准的可行性和公平性。
然而,标准制定者对于专利的保护和许可方面的约束力相对较弱,导致一些专利所有者在标准实施后才揭示其相关专利,并限制对专利的许可。
专利默示许可现象给市场发展和技术创新带来了不利影响。
首先,它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风险。
标准实施者在付出大量投入后,希望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条件使用标准相关专利。
然而,专利默示许可的出现使得他们面临高额的许可费用,增加了其进入市场的门槛。
其次,专利默示许可阻碍了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创新发展。
高昂的许可费用可能使得企业在技术标准的实施中退缩或放缓步伐,限制了技术的推广和使用。
同时,专利默示许可现象也会阻碍技术创新的发展,降低产业竞争力。
一些科技企业可能由于担心专利许可费用过高而减少技术的研发投入,最终限制了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为了解决专利默示许可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制定者对于专利许可条件的监管。
专利默示许可探析

为, 如 果 他人 可 以 由此 而 正 当推 定 专利 所 有 人 已同意其 使用 专 利 , 进行制造、 使 用 或销 售 , 并 且 他 人据此 而 实施行 为 , 则可 以构成 一种 许可 ,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5— 0 4
[ 作者简介 】 林贵苗( 1 9 8 8一) , 女, 福建漳 州人 , 硕士研 究 生 主要 从事市场规制法 物 权 法 研 究 。
( 一) 专利 默示 许 可的概 念 所 谓 专利默 示 许 可 是指 , 在 专利 侵 权 诉 讼 中, 如果 被 控 侵权 人 可 以基 于专 利权 人 的 任何 语言 或任 何行 为正 当地推 定专 利权 人 已经 同意 他实 施其 专利 , 进行 制造 、 使用 、 销售 行 为 , 并 且 据此 实 施 这种 行 为 , 则 认 为该 被 控侵 权 人 获 得
国专 利 默 示许 可 制 度 的 构 建 提 出一 些 建议 。
【 关 键词】 专利 侵 权 抗 辩 ; 默 示许 可 ; 禁止反 言原则 ; 诚 实信 用原 则 [ 中圈分类号】 D 9 2 3 . 4 2 [ 文 献标 识 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4— 5 8 5 6 . 2 0 1 3 . 1 0 . 0 1 0
定 的难 度和 复杂 性 。
作 为起 源 的默示许 可判 例是 美 国 D e F o r e s t
法律 体 系 中 关 于 此 类 问 题 相 关 立 法 空 白。 因 此, 展 开对 专 利默 示许 可 制度 的深 入研 究 , 以期
对 立法 、 司法有 所 建议 。
无 线 电话公 司 诉 合 众 国案 。在 该 案 件 中 , 联 邦 最 高法 院 阐 述 了默 示 许 可 的基 本 原 则 : “ 并 非 必 须 正 式授 予 许 可才 能 达 到许 可 使用 的 目的 ; 专利 所有 人使 用任 何语 言或 由他 人实施 任何 行
专利默示许可研究

专利默示许可研究专利默示许可不仅是一种独立的授权许可形式,也是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
作为事实基础上带有价值倾向选择的判断结果,专利默示许可在专利制度未来走向中将扮演何种角色,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将发挥何种作用,这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充分的认识。
因此,本选题以专利默示许可为研究对象,侧重对其在民法中的制度基础、在判例中的历史演进、正当性、制度定位、类型划分以及认定与内容等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
除引言外,本文共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专利默示许可在民法中的制度基础。
从民法和合同法的视角看,专利默示许可是默示合同,是授权许可的默示意思表示,这是其最本质的法律属性,也是其规则建构与适用的基本前提。
英美法上的合同默示条款起源于对绝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社会背景之下,发挥着弥补合同漏洞、矫正因绝对合同自由导致的当事人利益失衡的功能,经历了事实上的默示条款、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到法律上的默示条款的演进过程。
衡平法上的禁反言原则要求作出允诺之人恪守诺言、诚信不欺地履行义务,禁止其出尔反尔给善意信赖之人造成损害。
大陆法上的默示意思表示制度要求在解释默示意思表示时,不仅要尽力探求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也要参酌合同订立、履行的客观环境,公允、诚信地加以解释。
在处理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遵循从单纯的意思主义或表示主义到兼采二者的折中主义。
外观主义原则则不问造成外观的具体原因,只要存在足以使善意相对人产生信赖的外观事实,则赋予此种事实应有的法律效力。
传统民法中的理念和制度为专利默示许可提供了诸多启示。
合同默示条款的分类方法和成文化、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禁反言和外观主义原则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具体构成要素都可以为专利默示许可提供借鉴。
第二章:专利默示许可在判例中的历史演进。
专利默示许可在各国成文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其适用规则的产生、发展均通过判例完成。
美国是专利默示许可判例的集大成者。
早期的Adams v.Burke案,法官就该案适用默示许可抑或是权利穷竭提出了不同意见,理论界也将其视为权利穷竭型默示许可的起源案例。
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
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专利默示许可是指在无法与专利持有人取得真正的专利许可协议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实际许可权的一种许可方式。
在实际应用中,这种许可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一些专利侵权的纠纷,减小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增加创新和产业竞争力。
该研究针对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性进行探讨,分析案例,为实际生产和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一、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条件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持有人对第三方明示或隐示有许可意图的表现;2、第三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已经获得了许可,或者该行为已经被公认为是合法的;3、第三方的行为不会造成专利持有人的实质性损失,或者专利持有人已经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二、专利默示许可的案例分析1、英国Cranway Healthcare Ltd公司与VCG Group的专利侵权诉讼该案例中,Cranway Healthcare Ltd公司对比自己开发的一种清洗设备产品和VCG Group生产的清洗机进行了专利侵权诉讼。
VCG Group在此前并没有与Cranway Healthcare Ltd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协议。
但是,在审判过程中,Cranway Healthcare Ltd公司认为VCG Group使用其专利技术并发行净化机,是一种默示许可,因此不需要与VCG Group签订专利许可协议。
2、中国企业和德国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该案例中,一家中国公司生产了一种新型电池,但是德国企业认为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利。
双方无法在短时间内达成专利许可协议,但是在实际生产和销售中,德国企业没有对中国公司的产品进行制止或者追究侵权行为的行为,因此中国公司认为德国企业默示许可了其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行为。
3、VETCO与M-I Swaco的油井钻探器件专利纠纷该案例中,VETCO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油井钻探器件的专利,但是M-I Swaco公司因为没有得到该专利的知情而生产了类似品并开始销售,从而引起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
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专利默示许可是指专利权人默许或者承认他人使用专利权的一种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除非专利权人明确表示不允许他人使用专利,否则他人可以凭借专利默示许可的原则合法使用该专利。
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十分重要,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对保护专利权不可或缺。
专利是创新的鼓励制度,旨在保护发明人的权益,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但是,如果专利权人拥有过大的权利,对他人的使用提出过高的要求,将可能对其他企业和创新产生限制和抑制作用。
因此,专利默示许可原则的适用研究可以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力,促进专利的合理利用,同时平衡专利权人和他人的权益。
其次,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对鼓励技术交流合作有重要意义。
在一些领域,特别是技术领域,专利的合理使用和交流对创新和行业发展至关重要。
如果专利权人不默示许可,将可能使其他企业无法获得该专利的使用权,从而降低了技术交流和合作的可能性。
通过适用专利默示许可,可以鼓励专利权人和其他创新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技术的共享和创新的发展。
然而,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确定专利默示许可的标准和范围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
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意愿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专利默示许可也需要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因此,在制定专利默示许可的具体条款时,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谈判,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
总之,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可以实现专利权人和其他创新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共赢,促进技术交流和创新的发展。
但是,也需要充分考虑到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商业利益。
只有在平衡各方权益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促进创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谈谈默示许可与版权的权利限制问题
谈谈默示许可与版权的权利限制问题(一)谈谈默示许可与版权的权利限制问题(一)作者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赵莉提要:随着网络环境下版权人权利的扩张,版权的权利限制再次成为版权领域讨论的热点。
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确立的版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在网络环境下是否需要重新规制?作者的默示许可是否构成对版权人的权利限制?本文即尝试以此为出发点,来探讨版权权利限制的类型、范围与性质,从而界定默示许可与版权权利限制的关系。
关键词:默示许可版权权利限制伴随着传统技术中印刷技术的产生,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于1710年正式出台,从而奠定了版权制度的历史地位。
随着摄影、录制等技术的不断发展,版权制度也随之更加不断地完善,而今天,数字技术的出现,几乎对以往所有的技术进行了变革,甚至有将要取代之趋势,本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为应对信息社会需要,修改或通过的美国、欧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网络有关的版权保护的法案与国际条约中,连篇累牍的是权利扩张的内容,权利限制的内容难得一见。
[1]作品复制的精确和近乎完美,作品加工的无与伦比,作品存储的惊人容量,作品传输的快捷便利,使得因技术而产生的版权制度在数字技术支持的网络环境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版权的保护与限制制度必须进行重新的考量与度衡。
一、版权权利限制制度的产生与现状“权利限制”,就其本质讲,指的是有的行为本来应属于侵犯了版权的权利,但由于法律把这部分行为作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
[2]其产生的依据在于:任何作品都是在前人的智慧和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创作完成的,同时又是促进全社会文化发展和提高所必需的。
作者不可能也不应当对其作品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版权人自由行使其权利,往往会有损于社会公众利益,最终会导致版权制度的基础产生动摇。
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颁布时,就在第11 条明确规定了:“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为:一般作品的保护期自作品出版之日起14年,若期满而作者仍在世,则保护期延长14年。
专利权的限制
二、两种主要的理论
(1)默示许可理论 专利的默示许可理论起源于英国。根据该理论, 专利产品在首次合法售出时,如果专利权人未提 出限制性条件,则专利产品的合法购买者就获得 了对该专利产品进行任意使用和转售的默示许可, 专利权人不得再对该合法售出后的专利产品再行 使权利。
(2)内在限定理论
该理论认为,专利权用尽原则应该是对专 利权的一种内在限定,即专利权人在售出专 利产品的时候有权决定是否对售出产品的使 用或者转售提出限制性条件,但是是否有这 样的限制性条件是属于合同法约束的范畴。 而不管有无限制性条件,专利用尽的限定都 是存在的。如果专利权人提出的限制性条件 违背了专利权用尽理论,这样的限定就是无 效的。因此,专利产品的购买者违反专利权 人提出合法限制性条件属于合同违约问题, 而不是侵犯专利权的问题。
2. 权利行使的限制 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利权的外部限制。这些被反 垄断法所限制的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是专利权人 在技术转让中利用专利权进行垄断、限制竞争 的行为,通常是在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中附加 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主要有:非必要搭售、强 制性一揽子许可、不允许质疑条款、单方回售 条款、指定专利技术来源或者专利产品销售渠 道、不允许竞争条款、专利产品质量或价格限 制、专利期满后的使用限制等,这些不公平的、 非必要的限制性条款也会对经济发展中的自由 竞争构成较大的威胁。
(4)实施和为实施做好必要准备
4.专利先用权的限制 4.专利先用权的限制
(1)原有范围的限制
国外及台湾地区:
《日本专利法》第79条规定,“先用权应当限制在实 施或准备实施该发明的事业目的范围内”。 《德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在 国内已经实施发明或为实施作好必要准备的,专利权对 该人没有法律效力。该人有权为满足其事业需要在自己 或他人的工厂、企业实施该发明。 台湾地区专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先用权限于在其 原有事业内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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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使用人的信赖利益 !如果从专利权人的任何行为中, 能够合理地推定出其已同意他人
作为一种非明示的许可行为, 专利默示许可存在的范围似乎难 以界定 ,一切存在专利利用的
领域或许都有专利默示许可存在的空间 !根据 已有文献和相关案例 , 本文归纳了常见 的专利默
河海公司 ∀ 江苏神禹公司向江苏优凝公司支付人民币 3 万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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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p .5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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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 名 E st al op问 , 川10 y l1 w JOum a O S i n a l f c enee & Te h ol , VO .53 , N o. 1 cn 卿 I 4
10 9
(一 )基于技术标准而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
利权人 已经 同意其从事制造 ∀ 用或销售等实施专利的行为 , 则可以构成一种许 可 ,并 可以在专 使 利侵权诉 讼中以此作为抗辩 !&+ 因此 , 专利默示许可的法律实践历史悠久 , 只不过在 中国尚属新
现象 和新 问题 !
虽然专利默示许可通常出现在专利侵权诉讼 中, 并作为被控侵权人的抗辩理 由,但从本质上
其专利的合理信赖 , 并且不存在反对许 可的限制性条件时, 才能适用专利默示许 可的规 则 ! 由于
专利默示许可的具体 内容取决于其产生的特定情境, 因此 , 专利默 示许可的类型 ∀范围和期 限均
受其据 以产生的条件 的制约或限制 , 不存在统一的标准 !专利默示许可作为一种侵权抗辩理 由,
虽然可以免除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 但不能绝对地排 除其给付使 用费的合同义务 ! 关键词 专利默示许可 发生情形 适用条件 许可内容 法律依据
理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许可 ! 5
但是 , 如果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时并未向标准化组织充分披露其专利 , 而该专利又被纳
人 了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技术标准之 中, 此时应该如何处理? 一方面 ,专利权人参加技术标准而不 披露专利信息 , 至少在美国有可能因涉嫌利用技术标准获取垄断地位而承担垄断的法律责任 !6 另一方面 , 专利权人进人标准中的专利很可能受到默示许可 的限制 ! ! 我 国最高人民法院的 %第 4 号复 函& : %鉴于 目前我 国标准制定机关 尚未建立有关标准 中专 称 利信息 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 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 ,将专利纳 人国家 ∀ 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 , 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 利 , 他人的有
讲 ,专利默示许可只是默示合 同的一种形式 !正如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De F r s 案中对专利默 o et
示许可的定性 :%此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的任何诉讼 , 都必须认定为合 同关系 , 而不是侵 权关系 ! ( 在 M edee ! eu ,t 城 ks, I ! , . 阮 k 及ehnol Co甲一 案 中, 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 &, e s y n . 嚼 院更是明确指出:%与任何其他的默示许可一样 , 专利默示许可属于当事人的合 同行为 ! &− 因此 , 如果法院认定当事人的争议事实乃是专利默示许可行为, 那么剩下的就是许可的范围 大小 , 以及是否支付许可使用费等问题 了, 专利权人并无权提起诸 如要求停止侵权 ∀ 损害赔偿等
它是指在一定情形之下 , 专利权人以其非 明确许可的默示行为 ,让被控侵权人 (专利使用人)产生 了允许使用其专利的合理信赖从 而成立的一种专利许可形态 ! 早在 1 2 年 ,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在 De F r s Ra i! l. C ! v.U n e S a eS 一案(以下简称 97 o et d T e . t i d tt De F r s 案 )的判决中对专利默示许可进行了阐明: %并非只有正式 的授权许可才能达到许可使 o et 用的效果 !对于专利权人使用的任何语言或采取 的任何行 为, 只要它能够让他人正当地推定专
(电子知识产权 )2( J 年第 1 期 ! X7 0 参见孙南申 ∀ 曾沦: (美国时技术标准 中专利信 息不披露行 为的反 垄断措施 ), (华东政 法大学学报 ) 旧年第 1 期 ! 徐 2仪
示 许 可 的发 生情形 , 期 待借 此加 深认 识 , 为专利 默 示许 可 的类 型化 和规 则化 提供事 实基 础 !
2 + − .
映/ 沁 F r t R adi T l. Co . v . U ni e St es, 273 U .S . 236(1927 ) . o es oe t d t a
2( 幻平方米 ,共支付人民币 27987 元 !原告据此向法院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 !本案一审和二审 X 6 判决均将原告行为定性为专利默示许可 !二审法院认为, 江苏优凝公司参与水利部 %9 8 &推广项 4
目 及授权扬州勘测设计公司在设计 中使用其专利 , 是推广其专利实施与应用而采取 的手段 ,且项
io n n f 咖 i 1n 0 tio ( T 以灿 ! g , Sll Z ( 1 , 压川 d er , C O , U lo y T ] X S A , O t c ob r 3 一6 , 2( 1 . e ) X
5 6
参见赵启衫 :(标 准化 组织专利政策反垄断审查要 点剖析 ∗
压EE 新专 利政策及 美国司法部 反垄 断 审查 意见 介评 ),
∋
108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民三庭主编 :(知识产权诉讼研 究), 知识产权 出版社 2( 科年版 , 第4 页! X 4
可并无 明文规定 , 司法实践中也无成熟的审判经验 , 而学界的专门探讨更是寥寥无几 !因此 , 系
统研究专利默示许可 , 既是理论研究的需要 , 也是司法实践的期许 !
一 ∀ 利 默示 许可 的 内涵 界定 专 专利默示许可 , 也称隐含许可 (i n e l e se), 有别于以书面合同等方式确立 的明示许 可, ml d i n i c
目 并未明确披露 %挡土块 & 发明专利信息 , 也未约定专利许可使用费 !江苏河海公 司 ∀ 江苏神禹公 司在项 目推广期间实施专利 的行为均是严格按 照设计 图纸施工 的行为, 属 于在合理信赖 的情形
下实施专利的行为 , 不构成侵权 !但法院结合涉案工程 中标金额及使用产品的总价额 , 确定江苏
产∀ 制造 ∀ 销售其产 品 !2朋7 年 5 月 , 扬州勘测设计公司在泰州市翻身河综合整治工程施 工图纸 的 %素硅预制块大样图 & 设计中采用 了原告 %挡土块 & 发明专利所记载 的技术方案 ;被告江苏河海 公司按前述施工图纸组织 施工 , 并按 % 素硅 预制 块大样 图 &向江苏神禹公 司采购 % 生态挡墙块 &
许可 !
不过 , 虽然主张甚至确认专利默示许可的案件不断增多, 但 目前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默示许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知识 产权学院 ! # 参见广西壮族 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 河南省 天工药业有 限公 司与被上诉人 广西南宁 琶江 药业 有限公 司 ∀
一审被告南宁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俊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2田7 )桂民三终字第4 号民事判决书! 6 ∃ 参见刘仁 :(%档土块 &专利档不住 %拉 自 用 &∗ 使 法院认定涉案两被告 实施 国家科技 推广项 目中的专利视为 实施 标准 中的专利), (中国知识 产权报 )2( 为年 1 月 1 日! X 9
将专利纳人技术标准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 这让标准化组织不得不予以正视 , 并主动完 善 自身政策 以平衡各方利益 , 减少因专利许 可问题而阻碍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机会 !马克 3 3 A 莱 姆利教授调查后发现 , 基本上所有的标准化组织都明示或者默示地规定 , 其成员有义务披露知识
产权 ! 比如 ,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 的专利政策是鼓励参与标准制定 的成员披露专利信息 , 并在合 4
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 的侵犯专利权 的行 为 !据此 , 从专利权 人参 与标准制 & 定或同意专利进人标准的行为本身即可推断出专利默示许可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在 !
(二)基于技术推广而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
如果专利权人将其专利纳人 国家推广使用的技术项 目, 是否与将 自己的专利纳入技术标准 一样 , 内在地蕴含 了开放专利许可 的意愿? 在江苏优凝公司诉江苏河海公 司 ∀ 江苏神 禹公 司 ∀ 扬 州勘测设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 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此均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该案 中, 原告 江苏优凝公司于 2( 拓年 6 月 2 日将其 %挡土块 & X 发明专利纳入水利部 %9 8 & 4 推广项 目, 推广起止时 间为 ZI X巧年 6 月至 20 7 年 1 月 ,并 授权被告扬州勘测设计公司在设计中使用其专利 ,但不得生 ) ( 2
近年来 , 在我国的专利司法审判实践中, 专利默示许可业 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侵权抗辩制 度 !2( 7 年广西壮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一起专利侵权案件, 即涉及实施 国家药品 ) X
标准中的专利是否构成专利默示许可的问题 ;# 20 9 0
年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 院终审判决 的一起专
利侵权案件 , 则涉及实施科技推广项 目中的专利是否构成专利默示许可 的问题 ! 事实上 , 在我 ∃ 国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 中适用 %默示许可 & 的案例并不罕见 ! 2 8 年 7 月 8 日, ( ∋ 0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朝阳兴诺公 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设计 ∀ 施工而实 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的函)( 2( 8]民三他字第 4 号 , 以下简称 %第 4 号 ) X 复函 &)第一次明文确认了专利默示许可的存在及其合法性 , 尽管它仅仅针对标准 中的专利默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