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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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案例分析模板(3篇)

专利法律案例分析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涉案专利号】【涉案专利名称】【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专利授权公告日】【专利代理机构】【案情简介】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包括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专利权人的背景信息、涉案专利的授权过程、涉案纠纷的产生原因等。

二、争议焦点1. 专利权的有效性- 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 是否违反了专利法禁止的授权条件?- 是否存在抵触专利或从属专利?2. 专利侵权- 被告的产品/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专利权的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具体解释和范围确定。

- 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专利权的使用- 专利权人是否可以阻止他人实施专利?- 专利权人是否需要支付许可费用?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技术方案。

-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技术方案,是指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

3.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案例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 分析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条件。

- 判断是否存在抵触专利或从属专利,影响专利权的有效性。

2. 专利侵权- 对比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被告的产品/方法,分析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 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3. 专利权的范围- 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分析专利权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专利权的使用- 分析专利权人是否有权阻止他人实施专利。

- 判断专利权人是否需要支付许可费用。

五、判决结果1. 专利权的有效性- 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十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十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十一)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焦点问题: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中,要求涉嫌侵权物覆盖或等同权利要求的所有要件,方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那么是否要求涉嫌侵权物与外观设计中的图片或照片严格一致呢?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心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终审判决中指出,外观设计区别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在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的前提下,装饰图案的简单替换不会影响两者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

基本案情:佳艺家具厂拥有一份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使用权,该外观设计名称为“三抽柜(蛋形)”,申请号为:200630173653。

外观设计的主要视图如下:1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让专利成为专有之利!2 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让专利成为专有之利!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

涉嫌侵权物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异同点:相同点:两者在柜顶,柜体和柜脚部分的外观形状基本相同。

区别点:两者主要区别在于装饰图案的不同。

涉嫌侵权的柜子除了柜顶无装饰之外,其他部分的装饰图案为一团簇状牡丹花做为装饰。

,君豪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一款外观相似的柜子,涉嫌侵权。

2010年9月6日,佳艺家具厂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起诉君豪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均是有三个抽屉的椭圆形柜子,二者在柜顶,柜体和柜脚三个部分的外观形状类似,但是在柜体表面花状图案,图案的表现形式以及外观形状与图形结合方面存在的差异使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不相似,君豪公司不构成侵权。

佳艺家具厂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四方形三抽柜和八边形装饰框与“蛋形”圆柱体柜体按照特定方式结合,布局,是本案专利最显著的设计特征,在君豪公司未举证证明本案专利产品的形状为该类产品惯常设计的情况下,该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大,被诉产品具备该特征。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利益,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进行分析,深入探讨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危害以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之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这场纠纷涉及到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以及技术专利等多个方面。

苹果指控三星的多款智能手机抄袭了 iPhone 的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侵犯了其多项专利。

三星则辩称自己的产品是独立研发的,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过长时间的法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三星向苹果支付巨额赔偿。

这一案例不仅凸显了专利保护在科技领域的重要性,也反映出了企业在竞争中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等方面的创新同样可以受到专利保护。

对于科技企业来说,不断进行创新并及时申请专利,是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同时,也警示其他企业在研发和设计产品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案例二:某知名作家作品被抄袭一位知名作家的畅销小说被另一位作者抄袭,情节、人物设定甚至部分语句都极为相似。

原作者发现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抄袭者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原作者的声誉和经济利益。

对于文学创作领域来说,抄袭行为严重破坏了创作环境,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

这也提醒了广大作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同时,读者也应该支持正版作品,抵制抄袭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创作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某品牌商标被仿冒某知名品牌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声誉和广泛的消费者基础。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仿冒该品牌的商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对原品牌的形象和市场份额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原品牌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形状、纹理、颜色、图案或其组合所具有的新的和原创的特点,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侵权指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制造、销售、使用被他人保护的外观设计作品。

下面将介绍两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汽车制造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轿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他们的外观设计独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然而,竞争对手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外观与其设计相似的轿车。

原汽车制造公司发现后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汽车制造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竞争对手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构成了侵权行为。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了侵权事实,并判决竞争对手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汽车制造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具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该沙发的外观设计独特,备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家具商未经授权,开始生产并销售与其外观设计相似的沙发。

原家具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家具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家具商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侵犯了原外观设计专利的权益。

法院判决家具商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家具公司的损失,并承担违法责任。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即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

法院将根据证据认定侵权事实,并依法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也能够有效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健康手环”的智能穿戴设备,并申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7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智能健康手环”外观设计相似的智能穿戴设备,由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生产、销售。

科技公司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科技公司、创新公司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享有独占实施权,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具体分析如下:(1)外观设计相似性:法院经比对,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并非完全相同。

(2)功能、技术特征: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等同侵权。

(3)市场影响: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形成了竞争关系,但并非直接替代。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如果创新公司的产品确实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1)与侵权方协商:科技公司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专利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其研发的“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2.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甲公司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研发,甲公司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并于2016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该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1610XXX。

(二)被告乙公司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

在被告乙公司成立初期,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然而,在2018年,被告乙公司开始生产与原告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三)纠纷发生2019年,原告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一)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1. 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且被告乙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外观专利侵权那些事儿,通过一些案例把这事儿给整明白喽。

一、“神似”的杯子案例。

有这么一个案子,原告设计了一款超级酷炫的杯子。

这杯子的外观那是相当独特,杯身是流线型的,就像那种超跑的车身线条一样,而且杯把是个弯曲的造型,上面还有一些精致的小纹理,像是树叶的脉络。

被告呢,也推出了一款杯子。

猛一看,哟呵,和原告的杯子简直就是孪生兄弟啊。

杯身的流线形状几乎一模一样,杯把虽然纹理有点小差别,但是整体弯曲的感觉和形状那也是高度相似。

这时候,原告就不干了,告被告外观专利侵权。

法院咋看的呢?法院首先看整体的视觉效果。

这就好比你看两个人,虽然有些小细节不一样,但是整体给人的感觉就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那这就有问题了。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在购买杯子的时候,很容易就把被告的杯子当成是原告的杯子。

因为咱消费者买东西的时候,主要就是看个大概的样子,谁会拿着放大镜去看那些特别细微的差别啊。

所以,最后法院判定被告侵权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外观专利侵权可不光是看那些小细节,整体的感觉相似那可不行,就像你不能抄袭别人的整体创意,稍微改改边边角角就当成自己的新东西。

二、奇特的灯具案例。

再讲一个灯具的案子。

原告设计的灯具是那种很有艺术感的,形状像一朵盛开的花朵。

花瓣是用特殊的玻璃材料做的,灯光一亮起来,那效果就像花朵在闪闪发光一样。

而且灯具的底座是个圆形的,上面还有一些独特的雕刻,像是古老的图腾。

被告的灯具呢,也是花朵造型。

不过被告说,我的花瓣数量和你的不一样啊,我的底座雕刻虽然也是圆形的,但是图案和你的图腾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但是啊,法院看的是整体的视觉印象。

这个灯具在正常使用的时候,大家看过去,首先看到的就是一朵花在发光。

消费者不会去数花瓣的数量,也不会特别仔细地去对比底座的雕刻图案。

整体上,被告的灯具和原告的灯具给人的视觉感受非常相似,就像两个差不多模样的花朵在那亮着。

所以呢,法院还是判定被告侵权了。

专利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专利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某地拥有一项名为“新型环保材料”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在起诉书中指出,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与原告的发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告则辩称,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答辩状,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异议。

2. 庭审过程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2)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及合同;(4)相关行业专家对涉案技术特征的鉴定意见。

被告则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2)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的技术说明书;(3)相关行业专家对涉案技术特征的鉴定意见。

3. 庭审辩论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就涉案技术特征的相似性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告则认为,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证明原告享有该专利权;2. 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技术说明书等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似之处;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及合同证明被告曾向原告采购过涉案专利产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专利权时,首先需明确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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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及 案例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吴赤兵
主要内容
一、专利侵权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外观设计专利案例评析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免费提供专利侵权咨询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专利侵权解决途径(专利法第60条):
(1)自行协商解决; (2)行政执法; (3)司法救济。
产品的种类由用途决定,可以参考产品的名 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 架分类位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 章第5.1.1节)
产品的种类相同:用途相同 产品的种类相似:用途相近或者用途部分相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0
判断主体(司法解释第10条):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 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 近似。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免费提供 专利侵权咨询
受理案件材料: (1)专利侵权技术咨询委托书; (2)原告起诉状; (3)原告证据; (4)被告证据; (5)庭审笔录。 立案处咨询电话:62801799 咨询意见供委托人参考,不得向当事人公开。
侵权案例咨询案件
主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本专利附图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不考虑: (1)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 (2)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特征(司
法解释第11条);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
响: (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2)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涉及的设计特征;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2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 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售出后的实施; (2)先用权抗辩; (3)临时通过的运输工具的使用; (4)科学研究和实验; (5)为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 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4
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第70条规定): (1)不知道是侵权产品; (2)合法来源; (3)已经侵权,承担停止侵权责任; (4)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5
赔偿数额的确定(专利法第65条):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4)权利人的合理开支。 (5)酌情确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外观设计案例评析 种类相同的产品
插座VS开关
汽车玩具VS汽车
降压仪VS床边护理仪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
落入保护范围(第8条): 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
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 产品种类的确定(第9条):
根据产品的用途确定产品的种类,可以参考简要说 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产品销售、 实际使用的情况。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9
德力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
德力公司提交的反证1-1为其于2006年12月31日 向鑫向前公司供货的提货单,证明供货在南京调 节协议之前;
弓箭国际于调解协议后曾委托北京市万慧达观勤 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指出德力公司再次侵权, 并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分别于2007年9月27日和 2007年10月22日在华联回龙观分公司、宁波好又 多公司购买到侵权产品;
的抗辩理由 四、德力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弓箭国际诉安徽德力案
原告:弓箭国际 被告: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分公司 被告:北京鑫向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一、三被告停止侵权; 二、被告德力公司赔偿50万元,被告华联回龙观公 司赔偿10万元,被告鑫向前公司赔偿10万元; 三、被告德力公司、华联回龙观分公司、鑫向前公司在 《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2
专利侵权行政管辖(实施细则第81条):
法定管辖:(1)被请求人所在地; (2)侵权行为地。
均有管辖权:最先受理地管辖
管辖权争议: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3
诉讼时效(专利法第68条):
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日起二年; 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审理时发现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请求。
《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 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德力公司于南京调解协议生效后再次侵权,性质 较为恶劣,应承担消除该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的 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德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二、被告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观分公司立即停
止侵权; 三、被告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流程(专利法第60条)
请求受理审理Fra bibliotek请求调解
调解成功
申请强制执行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 又不停止侵权行为
作出处理通知
调解不成
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起诉
当事人起诉
出庭应诉
服从处理
民事诉讼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6
侵犯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专 利法第60条)。
实施专利: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11条第2款)。
仰视图
俯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仰视图
立体图

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吴赤兵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4
中止处理:
(1)被控侵权人请求中止; (2)被控制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
请求,并已经受理;
一般情况下中止处理,但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 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5
专利评价报告(专利法第61条第2款):
1、针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种专利; 2、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 3、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4、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因此德力公司于南京调解协议后再次侵犯涉案专 利权的事实成立,反证1-1不足以推翻上述侵权 事实。
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
1.为日常消费品,产品选择面较大; 2.涉案侵权产品价值较小; 3.考虑外观在产品销售中所贡献的价 值
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确定德力公司侵 权赔偿数额为3.5万元。
消除影响
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 评价(《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4节):
(1)对申请日之前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 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2)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 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其微小变化。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1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 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四、被告德力公司赔偿原告弓箭国际经济损失人 民币三万五千元(含诉讼合理支出); 五、驳回原告弓箭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联回龙观公司和鑫向前公司抗辩 理由成立
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公司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 法来源。在没有证据证明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 观分公司明知涉案产品侵犯专利权而销售的情况 下,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观分公司应立即停止 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刊登声明、消除影 响的责任。
现有设计抗辩:
(1)现有设计 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为
现有设计(专利法第23条第4款); (2)被控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侵权(专利
法第62条)。 (2)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
性差异的,应认定属于现有设计(司法解释第14 条)。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3
玻璃水壶
风嘴
汽车后灯
染色机——设计单元的常规重复排列
延河老窖VS隋唐老窖
蚊香盒
通用汽油机
内燃机
通用汽油机VS内燃机
玩具小汽车
组合座椅
管钳
电动自行车
轴承
弓箭国际诉安徽德力公司
本案争议
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涉案专利的保护 范围。
二、关于德力公司的抗辩理由 三、关于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观分公司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 一产品并销售的,应认定为销售行为,但侵权产品 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司法解释第12条)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7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9条 第2款):
(1)保护范围=产品+授权图片 (2)简要说明——可用以解释外观设计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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