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
7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的案例1

四、专利权的期限、中止和无效1、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情介绍】甲电机厂于1998年4月23日向原中国专利局申请“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外观设计专利,中国专利局于1999年3月3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第98308066.6号(简称本专利)针对本专利,乙电器厂于2001年1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其理由是:“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其单体不应该包含有电器元件,而无效案主视图中其所提供的后端盖内已安装有各种电器元件,如调节器等,这显然是后级工厂或组装厂的中间产品,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产品,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第三人友谊电器厂的申请,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第3788号决定,宣告第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原告福建省某电机厂(简称某电机厂)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788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第一,原告是第98308066.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第3788号决定是宣告第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关联;第二,原告取得的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
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对“该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主视图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该专利产品的后端盖结构与电器元件排列在一起,形成一个与以前其它产品的结构排列完全不同的格式。
而且从电器元件的排列情况可以明显知道其结构,因为后端盖的设置就是摆放这些电器元件的,它们相互之间是密切相关的。
另外,本专利图6的后视图已经充分反映该专利产品的细部结构和形状;第三,被告在第3788号决定中适用法律错误,其只适用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而没有适用专利法。
综上,被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第3788号决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是对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评估和分析的报告,目的是确定该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保护性要求。
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的新颖性评估:评估该设计是否具有与已有设计差异明显的新颖性。
通过对已有设计进行检索和比较,确定是否存在相似或相同的设计,从而判断该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2. 设计的创造性评估:评估该设计是否具有创造性和个性化。
创造性是指该设计是否超过了一般设计师的常规水平,是否具有一定的创新和突破性。
3. 设计的外观显著性评估:评估该设计是否具有外观显著性。
外观显著性是指该设计是否能够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视觉上的显著差异,是否足够独特和具有辨识度。
4. 设计的保护范围评估:评估该设计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对该设计的可保护性进行分析,确定该设计是否能够享有专利权保护。
5. 设计的商业价值评估:评估该设计的商业价值和市场潜力。
通过对市场需求、竞争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等进行分析,判断该设计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是对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的报告,旨在确定该设计是否具备专利保护的条件,并评估其商业价值和市场潜力。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导言:外观设计是产品设计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仅关乎产品的美观与功能,更涉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与法律保护。
在如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案例分享等方面展开,并从个人看法出发,对该领域进行一定的探讨与理解。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1.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主要包括摘要、主要图和附图。
其中,主要图是最重要的部分,它清晰地展示了该外观设计的特征,对于后续的侵权判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 相似性比较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相似性的比较是一个重要的步骤。
相似性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外观的整体外观相似性和外观的细部外观相似性。
当两者相似度较高时,就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3. 教授技术意见书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官常会聘请技术专家撰写教授技术意见书,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估。
该意见书的撰写会综合考虑外观的相似性、市场影响等因素,对案件的判定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享1. 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在全球范围内,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引起了广泛关注。
其中,涉及到的专利主要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案件中,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外观和图标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过长期的审理和调查,最终法院判定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判决三星赔偿苹果巨额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并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2. 美的集团与格力电器之间的专利争议美的集团与格力电器之间的专利争议也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例。
在该案中,美的集团指控格力电器的空调外观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仔细调查与评估,最终判定格力电器的产品侵犯了美的集团的外观设计专利,判决格力支付赔偿金。
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需要严格的比较和分析,以确保侵权行为的合理判定。
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例

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对商品实用性的需求,富有美感的产品往往更容易得到市场的青睐。
从而,外观设计专利就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仿制难度并非技术方案,许多设计者都能够创造出外观类似的产品,并且产品外观仿制的难度也普遍较低,所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
而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发生时,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成为了决定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当事人委托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胡朝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外观设计专利ZL201230010851.6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于2012年8月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进行公告,其名称为“粉扑(葫芦)”,其申请日为2012年1月15日。
通过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和分析,代理人检索到一份重要证据,即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930072420.0,公开日为2010年2月10日,该证据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2012年1月15日)。
并且与涉案专利的产品分类号相同,两者的整体形状也十分相似,成为了本次无效案件中的重要证据。
2013年12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案件进行了口头审理,随后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其主要依据正是由于涉案专利与证据中的对比设计均以形状要素为设计主体,在两者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均为葫芦形状的情况下,两者的其它区别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通过本案,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专业代理人再一次提醒各位读者,当遭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不要慌张,应该及时寻找拥有专业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析案情,这样才能有更多的机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不被恶意侵害。
同时,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也要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的实力,只有专业的专利检索和分析,才能保证辛苦申请得到的专利不会因为前期工作的失误而被宣告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形状、纹理、颜色、图案或其组合所具有的新的和原创的特点,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侵权指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制造、销售、使用被他人保护的外观设计作品。
下面将介绍两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汽车制造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轿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他们的外观设计独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然而,竞争对手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外观与其设计相似的轿车。
原汽车制造公司发现后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汽车制造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竞争对手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构成了侵权行为。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了侵权事实,并判决竞争对手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汽车制造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具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该沙发的外观设计独特,备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家具商未经授权,开始生产并销售与其外观设计相似的沙发。
原家具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家具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家具商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侵犯了原外观设计专利的权益。
法院判决家具商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家具公司的损失,并承担违法责任。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即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
法院将根据证据认定侵权事实,并依法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也能够有效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款具有独特功能的新型智能手表,并申请了专利权。
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高度相似的智能手表,涉嫌侵权。
经过调查,该涉嫌侵权的产品由另一家名为“创新公司”的企业生产。
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三、案件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1)专利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侵权判定本案中,科技公司拥有新型智能手表的专利权,而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外观设计等方面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若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实质上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1)损失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计算损失:①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产品销售所造成的销售收入损失、因市场份额减少所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②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品牌形象等方面的损失。
(2)损失计算结果根据科技公司的举证,创新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金额为100万元,市场份额减少导致科技公司损失20万元。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2024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2024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2024该报告主要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评价以及无效案例进行了审查与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外观的形状、纹样等方面的保护,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的是产品的美观程度和特殊的外观造型。
报告首先介绍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评价。
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评价的目的是评估该设计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是否有被当做独立个体认知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产生商业效益。
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的美感程度、设计与现有技术设计之间的差异、设计的功能性、设计的市场反应以及设计的经济效益等。
报告还介绍了权利评价的程序和审查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
接下来,报告分析了一些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评价的案例。
其中包括了成功评价为有效的专利和被判定无效的专利。
成功评价为有效的专利案例中,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造型,与现有技术设计有明显区别。
设计充分考虑了产品的美感和功能性,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和带来商业效益。
这些专利成功获得了设计专利权的认可,并保护了设计者的权益。
被判定无效的专利案例中,设计与现有技术设计相似度较高,缺乏创新性和突破性,不能被当做独立个体认知。
设计的美感程度不高,无法引起公众的注意和产生商业效益。
这些专利失去了专利权的保护。
在进行无效案例分析时,报告对判定无效的理由进行了说明,如缺乏创新性、与现有技术设计相似等。
并提醒设计者在进行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原创性和与现有技术设计的差异,以提高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能力。
最后,报告总结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评价的重要性和无效案例分析的启示。
权利评价是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设计者应充分考虑设计的创新性和与现有技术设计的差异,以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
无效案例分析为设计者提供了警示和经验,帮助他们在设计过程中避免与现有技术设计相似和缺乏创新性的问题。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外观专利侵权那些事儿,通过一些案例把这事儿给整明白喽。
一、“神似”的杯子案例。
有这么一个案子,原告设计了一款超级酷炫的杯子。
这杯子的外观那是相当独特,杯身是流线型的,就像那种超跑的车身线条一样,而且杯把是个弯曲的造型,上面还有一些精致的小纹理,像是树叶的脉络。
被告呢,也推出了一款杯子。
猛一看,哟呵,和原告的杯子简直就是孪生兄弟啊。
杯身的流线形状几乎一模一样,杯把虽然纹理有点小差别,但是整体弯曲的感觉和形状那也是高度相似。
这时候,原告就不干了,告被告外观专利侵权。
法院咋看的呢?法院首先看整体的视觉效果。
这就好比你看两个人,虽然有些小细节不一样,但是整体给人的感觉就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那这就有问题了。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在购买杯子的时候,很容易就把被告的杯子当成是原告的杯子。
因为咱消费者买东西的时候,主要就是看个大概的样子,谁会拿着放大镜去看那些特别细微的差别啊。
所以,最后法院判定被告侵权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外观专利侵权可不光是看那些小细节,整体的感觉相似那可不行,就像你不能抄袭别人的整体创意,稍微改改边边角角就当成自己的新东西。
二、奇特的灯具案例。
再讲一个灯具的案子。
原告设计的灯具是那种很有艺术感的,形状像一朵盛开的花朵。
花瓣是用特殊的玻璃材料做的,灯光一亮起来,那效果就像花朵在闪闪发光一样。
而且灯具的底座是个圆形的,上面还有一些独特的雕刻,像是古老的图腾。
被告的灯具呢,也是花朵造型。
不过被告说,我的花瓣数量和你的不一样啊,我的底座雕刻虽然也是圆形的,但是图案和你的图腾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但是啊,法院看的是整体的视觉印象。
这个灯具在正常使用的时候,大家看过去,首先看到的就是一朵花在发光。
消费者不会去数花瓣的数量,也不会特别仔细地去对比底座的雕刻图案。
整体上,被告的灯具和原告的灯具给人的视觉感受非常相似,就像两个差不多模样的花朵在那亮着。
所以呢,法院还是判定被告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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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1 实质相同
•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
数量的差异
A23.1 实质相同
案例 电脑包(incase)
【无效案例分析】
A
涉案专利
对比文件
A23.1 实质相同
——区别仅在于使用时不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
被评价专利
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的区 别点仅在于:对比设计1 未显示产品的背面设计。
对比文件1
【案例】手持电子设备的保护外壳
A23.1 实质相同
惯常设计特征的整体置换
按常规方式重复排列
互为镜像对称
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 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单独对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外观设计
现有设计或者其特征组合得到 的外观设计
•现有设计的组合
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设计或者 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 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
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 合,如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 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 部件的设计。
对比设计1
被评价专利
对比设计2
A23.2 设计特征的组合 n 将两项设计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 【案例】热敷腰带
对比设计1
对比设计3
被评价专利
对比设计2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l 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说明:本产品有22颗LED灯,共两 组,一组8颗,一组14颗……
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有设计的转用
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 品。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将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 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应用到产品的外观设计中, 也属于转用。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 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 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则涉案专利 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外外观观设设计计相相同同或或实实质质相相同同
不属于 现有设计
同样的 外观设计
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相同:
——相同种类产品 ——全部外观设计要素相同(形状、图案以及色彩) —— 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 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 的变化,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 与无效案例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外观设计审查部 2011-12
目录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概述 评价报告制度与无效制度比较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一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概述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
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 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 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时间上的限制
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 之后(含该日)的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1 专利2 专利3 专利4
申请日
优先权日 是否可以作评价报告
2009/3/15
无
×
2009/12/15
无
√
2009/12/15 2009/7/15
×
2009/12/15 2009/10/15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
n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请求对外观设计专 利权作出评价。相当于依请求对外观设计专利进 行实质审查。
n 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n 不是对专利权有效性的正式判定,不是行政决定 ,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A9 —— 实质相同
【案例】隧道灯 ——区别仅在于使用时不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
被评价专利
对比设计
A
谢 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与无效审查的比较
请求人
请求对象
审查机关 是否为行政决定
是否可诉 是否主动检索
专利权 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或 利害关系人 申请日在2009年10
月1日以后
外观设计审查部
不是
不可以
主动检索
无效审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
公告授权后的专利 复审委员会 是 可以 不主动检索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与无效审查的法条对比
审查法条
法5条 法25条1款(6)项 法2条4款 法23条1款 法23条2款 法23条3款 权利冲突 法27条2款 法33条 细则9条1款 细则43条1款
专利权 评价报告
√ √ √ √ √ Ⅹ √ √ √ √
无效审查
√ √ √ √ √ √ √ √ √ √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概述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与无效制度比较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A23.1 外观设计相同
【案例】戒指
被评价专利
本专利申请日: 2010.3.10
对比文件
公开网站为Billwang工业设计论坛,网址为: /t384751 公开日:2009年11月2日 浏览日期为2011年7月3日。 该网站的粤ICP证号为05027020。
不具有 明显区别
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单独对比)
从整观察,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 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 有明显区别。
列举四种情形: n 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相对于不容易看到部位更具显 著影响 n 其余设计相对于产品的惯常设计更具显著影响 n 产品唯一功能限定的的特定形状不具显著影响 n 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
请求人 资格
专利权人
可以是部分专利 权人
利害关系人
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 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 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的人。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n 已经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 放弃的外观设计专利。
n 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未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外观设计专 利; (3)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 计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检索资源:
外观设计的检索主要在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 中国、美国、日本、韩国、WIPO外观设计专利 或者登记文献。
必要时,审查员还对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 主要是互联网、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数据库。
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资格
A23.2 不具有明显区别 n 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
A
【无效案例分析】
【案例】照相机
涉 案 专 利
对
比
D
设 计
C
B
A23.2 不具有明显区别 n 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
【案例】应急灯(飞碟型)
对比文件
A
被评价专利
公开网站为:机电商务网
公开日:2009年10月25日
本专利申请日:2010年3月26日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l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
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 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申请日的视图
修改后的视图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 专利文件中。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l 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 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标贴
包装袋
×
标贴
瓶贴
√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l 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客体
植物
微雕 仿真草坪
山水别墅
×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l 图片或者照片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 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 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 品的外观设计。
A23.2 现有设计的转用 n 产品的设计转用到不同类别的产品上
【案例】陈列架(手型)
被评价专利
对比文件1-展示手模
A23.2 现有设计的转用
模仿自然物的设计
n 产品的设计转用到不同类别的产品上
【案例】玩具(毛毛鸡) ——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 被评价专利
自然界中的小鸡
A23.2 设计特征的组合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 述该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 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 设计中存在启示,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A23.2 设计特征的组合 n 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
【案例】笔
√
审查时间 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起2个月内作出
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 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