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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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专利侵权案例外观专利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外观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制造、销售或者进口侵犯外观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外观专利侵权案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手机外观设计和生产的公司,该公司设计了一款名为“时尚之星”的手机外观,并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

不久后,乙公司推出了一款外观与“时尚之星”极为相似的手机产品,并开始大规模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乙公司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案件审理: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法进行了证据调查和听证。

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产品设计图纸、生产销售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了其对“时尚之星”手机外观的专利权。

而乙公司则提出了其产品设计图纸、生产销售合同等证据,试图证明其产品并非抄袭甲公司的外观设计。

最终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乙公司的手机产品外观与甲公司的“时尚之星”手机外观存在明显相似之处,构成对甲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外观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在这一过程中,甲公司通过提交充分的证据,成功证明了其对“时尚之星”手机外观的专利权,从而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而乙公司则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产品并非侵权,最终被判定侵权并赔偿甲公司损失。

结论: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中,充分准备和提交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侵权方应当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大家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外观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衣服外观专利侵权案例

衣服外观专利侵权案例

衣服外观专利侵权案例原判认定:印x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23024××××.6的“衣服(12410700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6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3日。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同年12月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印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x在浙江省杭州市意法服饰城二楼2378号购买15件衣服,其中包括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并取得编号分别为0023824、0023825的购物清单两张和店铺名片一张。

两张购物清单上均标注有“某菲娜”商标,名片显示“某菲娜、杭州意法店张xx”字样。

该批共15件衣服的售价均约为200-300元/件。

印x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2月9日期间,浙江省杭州市意法服饰城二楼2378号店铺由吴xx承租。

张xx在原审庭审中自认该店铺由其与吴xx共同经营,二人系夫妻关系;张xx同时认可其与吴xx在经营涉案店铺的同时,二人同时租赁约800平方米厂房、雇佣约20-30人进行服装加工生产,可根据客户需求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涉案“某菲娜”商标系由吴xx注册。

印x公司以张xx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xx: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落入专利号为ZL20123024××××.6的“衣服(124107002)”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2、赔偿印x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3、赔偿印x公司律师费5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关于张xx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本案中,张xx未提交任何现有设计的文献以供比对,既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已经被现有设计所公开,也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xx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二)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二)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二)引言概述: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它涉及到对创新和创造的保护,对创作成果和发明创造的权益的保护。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备受关注,这些案例不仅对于相关行业的发展和创新起到了引领和指导作用,也对于我们理解和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具有很大的意义。

本文将就其中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

正文:一、苹果 vs. 三星专利侵权案1. 三星涉嫌侵犯苹果的专利权2. 苹果指控三星手机外观设计侵权3. 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4. 对产业竞争和创新的影响5. 具有示范和借鉴作用的案例二、微软 vs. Google专利战争1. 微软起诉Google Android系统专利侵权2. Google起诉微软Office软件专利侵权3. 双方专利战争升级及解决方式4. 对软件行业和技术创新的启示5. 对专利战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警示三、华为 vs. 美国政府专利纠纷1. 美国政府对华为涉嫌专利侵权发起调查2. 华为反击并提起专利诉讼3. 对华为在全球市场的影响4. 影响国际关系和贸易战局势5. 对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四、乐高 vs. Lepin侵权案1. 乐高起诉Lepin品牌侵权2. 针对创意设计和外观模仿的指控3. 乐高维权措施和维权结果4. 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5. 对行业创新和市场竞争的警示五、特斯拉 vs. 前员工专利侵权案1. 特斯拉起诉前员工窃取商业机密2. 员工涉嫌侵权的专利和技术信息3. 案件审理及员工被判赔偿结果4. 对公司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5. 对员工行为和商业竞争的警示总结:通过对这些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这些案例不仅给相关行业和企业带来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也引发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合理竞争的思考。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合作,以推动创新和创造的蓬勃发展。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不乏一些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

本文将就其中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学习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战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战可谓备受瞩目,两家科技巨头之间长期存在专利侵权纠纷。

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多个外观和软件方面的专利,而三星则以反击起诉苹果同样侵犯其专利权。

经过多次诉讼和调解,双方最终在全球达成和解,终止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战。

二、微软与国内山寨软件生产商纠纷山寨软件生产商生产和销售盗版软件,严重侵犯了微软的知识产权。

微软通过长期的调查和取证,成功起诉了多家山寨软件生产商,并取得了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保护了微软的知识产权,也起到了对侵权者的震慑作用。

三、华为与美国高通专利纠纷华为与美国高通之间的专利纠纷也备受关注。

美国高通起诉华为侵犯其多项无线通信技术专利,要求华为支付高额赔偿。

华为则进行了专利无效宣告,并提出反诉指控高通垄断市场。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阿里巴巴与淘宝卖家侵权纠纷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作为中国知名企业,一直倡导知识产权保护。

阿里巴巴将淘宝注册商标保护为自有知识产权,并通过举报、取证等方式打击侵权行为。

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淘宝卖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促进了整个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百事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商标争议百事公司发起了一场商标争议诉讼,指控可口可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这起官司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成为近年来商标诉讼中的典型案例之一。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维护了各自的商标权益。

六、华为与海思半导体专利保护案华为内部子公司海思半导体通过自主创新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专利,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华为采取了严格的专利保护措施,以确保这些专利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体现了企业内部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七、日本富士胶片公司与苹果专利争议日本富士胶片公司起诉苹果侵犯其相机专利,要求苹果停售涉案产品并支付巨额赔偿。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利益,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进行分析,深入探讨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危害以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之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这场纠纷涉及到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以及技术专利等多个方面。

苹果指控三星的多款智能手机抄袭了 iPhone 的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侵犯了其多项专利。

三星则辩称自己的产品是独立研发的,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过长时间的法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三星向苹果支付巨额赔偿。

这一案例不仅凸显了专利保护在科技领域的重要性,也反映出了企业在竞争中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等方面的创新同样可以受到专利保护。

对于科技企业来说,不断进行创新并及时申请专利,是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同时,也警示其他企业在研发和设计产品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案例二:某知名作家作品被抄袭一位知名作家的畅销小说被另一位作者抄袭,情节、人物设定甚至部分语句都极为相似。

原作者发现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抄袭者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原作者的声誉和经济利益。

对于文学创作领域来说,抄袭行为严重破坏了创作环境,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

这也提醒了广大作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同时,读者也应该支持正版作品,抵制抄袭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创作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某品牌商标被仿冒某知名品牌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声誉和广泛的消费者基础。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仿冒该品牌的商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对原品牌的形象和市场份额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原品牌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苹果公司 vs. 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在这个典型案例中,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苹果公司声称三星电子的智能手机外观及操作系统等方面存在抄袭行为。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最终苹果公司获得胜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贝聿铭 vs. 中国建筑公司:版权侵权案这个案例中,著名建筑师贝聿铭起诉中国建筑公司侵犯其设计作品的版权。

贝聿铭指控中国建筑公司在建设北京国家大剧院项目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设计方案。

法院最终判定中国建筑公司侵权,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3. 艺术家 vs.印刷厂:著作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知名艺术家发现他的画作被某印刷厂擅自复制并出售。

艺术家对印刷厂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调查和鉴定后认定印刷厂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印刷厂赔偿艺术家相应的经济损失。

4. 网络大作家 vs.小说盗版网站:网络版权侵权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一位知名网络大作家发现他的小说被某盗版网站非法传播。

该作家对该盗版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

法院最终判决该盗版网站违反了著作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

5. 玩具公司 vs.制假者:商标侵权案在玩具行业,保护商标权益尤为重要。

这个案例中,一家知名玩具公司发现有制假者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冒充其品牌。

玩具公司及时发起诉讼,要求制假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制假者侵犯了玩具公司的商标权,裁定制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电影制作公司 vs.侵权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在电影制作行业,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也是一大挑战。

这个典型案例中,一家知名电影制作公司发现一家侵权网站非法上传并传播其最新电影作品。

制作公司对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侵权网站侵犯了制作公司的版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款项。

7. 音乐家 vs.音乐平台:音乐著作权案在音乐行业,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形状、纹理、颜色、图案或其组合所具有的新的和原创的特点,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侵权指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制造、销售、使用被他人保护的外观设计作品。

下面将介绍两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汽车制造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轿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他们的外观设计独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然而,竞争对手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外观与其设计相似的轿车。

原汽车制造公司发现后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汽车制造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竞争对手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构成了侵权行为。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了侵权事实,并判决竞争对手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汽车制造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具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该沙发的外观设计独特,备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家具商未经授权,开始生产并销售与其外观设计相似的沙发。

原家具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家具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家具商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侵犯了原外观设计专利的权益。

法院判决家具商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家具公司的损失,并承担违法责任。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即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

法院将根据证据认定侵权事实,并依法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也能够有效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它们是企业和个人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形式。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经典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大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经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苹果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等方面。

这场官司旷日持久,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公司强调其产品的独特设计和创新功能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而三星的某些产品被认为与苹果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

这一纠纷不仅涉及到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市场竞争和商业策略。

最终,法院做出了一系列的判决,有的对苹果有利,有的对三星有利。

但无论如何,这场大战对于整个科技行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让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和专利申请。

同时,也促使行业内对于专利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案例二: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商标纠纷也是一个备受瞩目的案例。

原本,加多宝公司租用了王老吉的商标进行凉茶的生产和销售,并将其打造成为一个知名品牌。

然而,当双方的合作终止后,围绕着王老吉商标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加多宝公司在失去王老吉商标后,推出了自己的品牌加多宝,但在宣传和市场推广中,使用了一些容易让人联想到王老吉的元素,这被王老吉方面认为是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反映了商标在品牌价值中的重要性。

一个知名的商标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商标的归属和使用必须得到明确和规范。

同时,在品牌推广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也是企业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案例三:“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琼瑶作为知名作家,其作品深受广大读者喜爱。

于正编剧的电视剧被指抄袭了琼瑶的作品,引发了一场著作权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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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原告张三,男,汉族,1 96 1年1 2月1 6日出生,住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但加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 9 7号5 1 5室。

法定代表人余文科,总经理。

被告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 9 7号6 1 8室。

法定代表人余先梅,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x,北京市德恒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原告张三为与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冠)、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松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 011年11月1 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2年2月2 8日公开开行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但加强,被告天冠公司和亚松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称:2009年1月1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声光报警器”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与2009年12 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113417.9)至今有效。

原告与妻子注册了名为“武汉东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自行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夫妻二人靠此作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但是,进入2009年之后,原告发现自己的销售量呈直线下降趋势,而且价格也被逼直线下降。

经过调查得知,被告天冠公司和被告亚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公开生产、销售仿冒原告专利的产品,并分别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网站“百度’’和“阿里巴巴”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

为此,原告对被告天冠公司曾提出过口头警告,对被告亚松公司曾提出书面警告,而被告天冠公司一直置之不理,被告亚松公司则对一款专利产品在网上予以停止宣传。

但是事后不久,原告再次发现两被告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生产和销售两款专利产品。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两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大肆制造、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此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该行为已给原告的合法生产和销售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l、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设备;2、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万元,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两被告辩称:l、被控侵权产品并非两被告生产销售;2、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采用的是声光报警器均基本结构,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3、原告专利在申请目前已经成为公知技术,是专业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外观设计,没有新颖性,不应给予外观设泞专利保护;4、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显著差异,普通消费者可以轻易判断出两个产品的不同;5、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6、原告没有出具检索报告。

不能证明专利的有效性。

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张三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声光报警器(S-S型)专利证书。

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

2、两被告销售实物。

证明:被告侵权。

3、专利S-S型年费收费收据。

证明:专利权有效性。

4、 (2 01 1)鄂洪兴内证字第481 4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天冠公司TGSG 一01B产品侵权;5、 (2 01 1)鄂钢城内证字第2 07 7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天冠公司TGSG 一01产品、被告亚松公司Ys—Ol产品侵权及被告的销售规模。

6、两被告销售实物发票。

证明:两被告销售侵权产品。

7、被告天冠公司产品手册。

证明:被告侵权。

8、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差旅费等相关凭证。

证明:原告合理支出。

9、原告投资相关公司的资料。

证明:原告靠此产品为生。

1 0、火车车票及出租车车票等差旅费凭证。

证明:原告的合理费用支出。

1 1、两被告公司经营地点图片一张。

证明:两被告共同销售陂控侵权产品的场所。

1 2、授权书。

证明:原告授权其代理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天冠公司与亚松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产品实物及图片。

证明:产品是被告天冠公司将购买来的零部件进行组装、贴牌再行销售的,不是制造行为。

2、公司基本情况。

证明:两被告无关联关系。

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各方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一、关于原告张三提供的证据1、两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

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本院认为,证据l、3系涉案专利权证书及年费缴纳凭证,两者能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2、两被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5、6、1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两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2系原告购买的产品实物,该实物贴标标注“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ht tp://www.hztgkj.com”以及“TGSG一01B”声光报警器”字样,与证据4、5侵权公证书显示的被告天冠公司的网站,涉案产品的型号及图片、证据6购买发票以及证据l2购买授权书相互印证,且该标识与被告提供的证据l产品实物标识相同,故对证据2的真实性子以确认。

本院认为证据2、4、5、6、12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确认。

3、两被告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来源不明,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具有证据效力。

4、两被告对证据8、1 0中公证费票据无异议,对其他票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系诉讼产生的费用。

本院经审查,对公证费票据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其他费用票据将结合本案的事买酌情予以确定。

5、两被告对证据9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6、两被告对证据1 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打印件,内容亦未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故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二、关于两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证据l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恰能证明被告天冠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被告天冠公司不是原告提交的涉案产品的生产者。

2、原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两被告公司有关联。

本院经审查,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两被告公司有关联,故本院对证据2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 00 9年1月1 3日,张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声光报警器(S—s 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 0 09年1 2月2日,专利号为ZL20093011 3417.9,并已履行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根据专剩公告文本显示,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为:整个产品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为圆柱形旋转灯,报警灯安装在中部方形喇叭扬声器上;中部的扬声器喇叭口呈长方形,扬声器高度与报警灯高度相近,上部报警灯和中部扬声器约占整个产品视图的5/6,扬声器安装在基座上;下部为平板形基座。

2011年11月1日,张三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三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一、点击Internet gxplorer谤4览器,在地址栏中输/kwww.hztgkj.OOfll,进入“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主页,点击页面上的“产品中心”,在该页的“产品系列”中点击“工业用声光报警器”,在该页面中点击“TGSG一018型声光报警器”,出现“TGSG一018型声光报警器”产品图及产品概况等信息页面。

二、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hzya son9.com”进入“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主页,在页面上“产品分类”栏目中点击“工业声光报警器”,在出现的页面中点击“Ys—ol声光报警器”,出现“Ys—ol声光报警器”产品图及产品概况等信息页面。

2011年11月8日,张三向湖北省武汉市钢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金公证。

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三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一、点击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1688.com”,进入“阿里巴巴搜索平台”主页,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进入“阿里巴巴搜索平台”下的“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主页,在该页面的“产品分类”中点击“工业用声光报警器”,继续点击“一体化声光报警器TGNG—ol提供0EM”,出现TGSG一018声光报警器产品图及概况等信息页面;二、点击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1688.com”,进入“阿里巴巴搜索平台”主页,在该页面搜索拦中输入“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进入“阿里巴巴搜索平台”下的“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主页,在该页面的“产品分类”中点击“声光报警器系列”,出现声光报警器产品图页面。

2 011年11月,原告代理人但加强受原告张三委托向被告天冠公司和亚松公司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TGSG—olB声光报警器”。

两被告出具号码为00461 687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货物名称:报警器,销售方名称为: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单价360元,开票日期:2011年11月1 4日,发票上加盖了天冠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亚松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该款声光报警器上标有“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的字样,上述声光报警器产品外观表现为:上部为圆顶报警灯,中部为方形喇叭口,下部为平板形基座.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天冠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2日,注册资本:5 0万元;亚松公司成立于2 01 0年11_呵l 9日,注册资本:1 0万。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山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陈翠刚为武汉东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95%。

该公司成立于2 003年1 0月23日,注册资本:2 0万。

原告张三为本次诉讼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18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 000元、差旅费人民币约人民币2 000元。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093011 341 7.9“声光报警器(S-S型)”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张三履行了交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原告张三作为涉案专利}叉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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