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区级别设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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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要求规范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要求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1.1 前言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1.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

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
02 保护区等级划分
根据水源地的重要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准 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最高级别。
03 保护区内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排污、倾倒垃圾 等行为,以确保水源质量。
存在的问题
01
02
03
监管力度不足
由于监管力量有限,部分 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监管 不到位的情况。
污染问题严重
随着城市发展和工业扩张, 部分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 染,威胁供水安全。
考虑水源地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地理环 境特征,以及周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保护区的 空间布局。
社会经济因素
结合水源地周边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产 业布局等因素,合理确定保护区范围。
划分步骤
调查评估
对水源地进行详细调查, 收集水质、地理环境和社 会经济等方面的数据,进 行综合评估。
确定保护区范围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 够,导致违法行为时有发 生。
对策建议
加强监管力度
增加监管人员和设备投入,提高监管效率和 力度。
强化污染治理
加大对污染源的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的
监督措施
采取多种监督措施,如现场检查、水 质监测、信息公开等,确保标准得到 有效执行。
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
公众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 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 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宣传教育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宣传教育,提 高公众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促进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饮用水源保 护工作。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1.1 前言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1.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前言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

附件二:编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申报书自然保护区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17—说明一、申报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编号。

二、申报书附件材料及编制要求:(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第七、八、九条要求提交的材料;(2)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总体规划应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编制,编制单位应具备规划编制甲级资质;(3)调整前后的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功能区划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植被图、旅游线路图(规划开展生态旅游的保护区提供)等图件资料。

相关图件应以最新的行政区划图为底图,必须注明经纬坐标网,标记并反映出保护区内及周边的城镇村庄、厂矿企业、交通线路、土地利用现状和其他保护区域;(4)自然保护区机构编制文件、拟调整扩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属证和土地管理协议等有关材料复印件;(5)申报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可根据需要提交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6)申报书内容应按照具体指标说明填写。

三、申报书必须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

四、申报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得随意改变。

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五、申报书、综合考察报告、总体规划须提供一式35份纸质文件,用A4纸印制。

同时提交电子版,地图需提交JPG格式的文件。

申报材料不完备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六、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日期:2018年09月30日施行日期:2018年0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型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建设、农业、国土、地矿、畜牧、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相关类型自然保护区。

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八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二)珍稀物种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地质剖面、典型地质地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等自然遗迹;(三)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它自然区域。

国家保护等级

国家保护等级

国家保护等级
国家保护等级是指对于特定国家资源进行的保护级别划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和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国家保护等级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1. 一级保护:指对具有极高科学、文化、生态等价值的国家资源进行的特殊保护措施。

这些资源通常包括一些珍稀濒危物种、古迹、名胜、传统村落等。

2. 二级保护:指对于一些具有重要科学、文化、生态等价值的国家资源进行的保护。

这些资源比一级保护资源的价值相对较低,但仍然需要采取一定措施进行保护。

3. 三级保护:指对一些较为普遍的国家资源进行的保护。

这些资源比一、二级保护资源的价值更低,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4. 不受保护等级:指那些国家资源中并不需要特别保护的资源,可以进行一般性的开发和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国家保护等级的划分和具体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1自然保护区定义和自然保护区学科(2012)

1自然保护区定义和自然保护区学科(2012)



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 nature reserve for wildlife
• 以野生生物物种,尤其是珍稀濒危物种种 群及其自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 护区。
• It is primarily to protect wild species, particularly rare and endangered species and their natural habitats.
• 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on, management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species and populations artificially breed without significant variation in heredity are also called wildlife.
• 可分为地质构造、地质景观和地质灾害 等三类。
• 如,特殊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奇特地质景观、 珍稀矿物、奇泉、瀑布、地质灾害遗迹等。 • special geological constructions, • geological section, • unusual geological landscape, • rare mineral, • precious spring and waterfalls, • geological disaster relics
就地保护In-situ conservation
• ―In-situ conservation‖ means the conservation of ecosystems and natural habitats, and the maintenance and recovery of viable populations of species in their natural surroundings • and, in the case of domesticated or cultivated species, in the surroundings where they have developed their distinctive prope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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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区级别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
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
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
(试 行)
三、规范化管理
(一)行政管理
1、管理机构
自然保护区应设置独立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尽可能由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应满足各项工作需要,可设保护科、科研
科、宣教科、社区科、办公室、管理站等,并有明确的职能和责任。

2、管理人员
保护区人员数量能够满足保护和管理需要,可以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开展管护
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分为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含科研、监测、宣教培训)、
直接管护人员和其他。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20%;技术人员(具有与
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不低于30%;其他人员不能超过2
0%。

自然保护区至少20%的人员从事资源管护工作,长期驻守保护管理站,每个
保护管理站至少配备2人;至少有2人专门从事科研监测工作,对保护区自然地
理、地质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文资源等背景情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且至少3
0%工作时间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至少有2人专门从事宣教培训及社区共管工
作,且至少30%工作时间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


1、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石首麋鹿自然保护区位于长江与长江天鹅洲故道的夹角处,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
112.23°,北纬29.49°。这里拥有泛洪沼泽湿地1567公顷,自然环境优越,土地肥沃,水质
良好,牧草丰茂,是麋鹿栖息的理想场所。1991年11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成立石
首麋鹿自然保护区。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实现中英两国
政府签订的“麋鹿重引进中国协议”第二阶段目标,即在麋鹿原生地恢复自然种群,并保护其
赖以生栖的湿地生态环境。
机构设置问题
1991年石首市政府根据省环保局鄂环然字(91)号的意见,石机编(1991)50号行文,
设立“石首天鹅洲湿地麋鹿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副科级事业单位,配事业编制15人。1998
年8月将管理处定级为正科级事业单位。由于保护区行政级别低,在具体工作中很难有效履
行自身管理职能。据了解,全国85%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均为处级全额拨款事业
单位,湖北省周边安徽、江西两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全部为省编办批准的正处级
行政事业单位,湖北省现有的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3个保护区由省编办定编并解决了
经费问题。2012年省编办又批准了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在剩下两个保护区未能解决。
行政级别
仿照江苏大丰麋鹿保护区和湖北省其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模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由省编委批准麋鹿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为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管理,由省环保局实行垂管或直管。

2、连城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的前身是永登县连城实验林场,始建于1951年,起初设立祁连山林务处连城护
林站,1952年改为连城森林经营所,隶属永登县。1960年交兰州市园林局管理,更名为连
城林场。1962年更名为甘肃连城实验林场(县级建制),由林业部和省林业厅双重领导。1971
年划归永登县管理。
2001年4月经省政府批准,建立了甘肃连城省级自然保护区并设管理局,2005年7月23
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晋升为甘肃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甘肃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尕海则岔自然保护区是1998年8月18日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函
[1998]68号文),是由1982年成立的尕海候鸟自然保护区和1992年成立的则岔自然保护区
合并后晋升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管理局于2003年1月正式挂牌成立。由省机构编
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40名,正县级建制,核定县级职数4名。是省林业厅直属的
省财政供济的全额事业单位。管理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党办)、组织人事科、计财科、
业务科、湿地科、产业开发办公室、森林防火办公室等七个科(室),下设林业有害生物防
治站、尕海保护站、则岔保护站、石林保护站。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是副科级建制外,
其它科、室、站均为正科级建制。
4、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1986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甘肃省兴隆山自然保护区”,1988年由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甘
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管理机构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为省
林业厅直属县级事业单位。

5、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是1983年经甘肃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正县级事业单
位,隶属省林业厅领导。

6、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1988年7月20日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甘肃省政府批准成立,是省
林业厅管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派出机构,现有在职职工5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2
人(研究员1人,高级工程师11人,工程师16人,助理工程师9人,技术员3人),形成
了一支专业结构较为齐全合理、科技人员知识层次较高的保护区管理和科技攻关队伍。管理
局内设纪律检查委员会、森林公安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计划财务科、资源管理科、森
林经营科、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护林防火办公室、科研室、产业开发科、野生动物开发
研究中心和工会等机构。
7、甘肃太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甘肃太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前身为临夏州太子山林业总场,始建于1966年,
是州属县级林业事业单位。1991年更名为太子山水源涵养林建设总场。2001年12月28日,
甘肃省政府144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太子山林区收归省林业厅管理,并于2003年9月28
日正式挂牌成立了“甘肃省太子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制为县级林业事业单位,编制392
人。

8、陕西陇县秦岭细鳞鲑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2004年12月组建成立了陕西陇县秦岭细鳞鲑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机构,副县级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编制19人,设有办公室、保护科、水产科和技术科4个科室。

9、
长江中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重庆段保护区机构设“一局、三处、两站”。重庆保护区管理局依托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
管理处建立。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共计32人。采用和当地渔政部门合署管理方式,实行“一套
人马,两块牌子”。

10、鸭绿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鸭绿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吉林省编办批准,该局为吉林省水利厅直属正处
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1、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安徽省扬子鳄繁殖研究中心),为安徽省林业厅
直属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正县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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