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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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填补的概念

法律漏洞填补的概念

法律漏洞填补的概念法律漏洞填补是指在法律制度中存在缺陷或不完备的地方,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来修补和完善法律规定,以保障法律的适用和有效性的一种过程。

法律漏洞填补的概念是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实践的积累而逐渐形成的。

本文将从法律漏洞的概念和特征、法律漏洞填补的原则和途径以及法律漏洞填补的重要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并探讨目前在实践中常见的法律漏洞填补的方式和问题。

首先,法律漏洞是法律规定中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备的地方。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不可能预见和包罗万象,因此难免存在缺陷。

这些漏洞可能是由于制定法律时的考虑不周,立法者意图不明确,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脱节,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不符等原因造成的。

例如,在金融领域中,由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法律规定跟不上时代的变化,导致一些新型金融活动在法律层面无法明确适用。

然而,法律漏洞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不力,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因此,为了保障法律的适用和执行,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填补法律漏洞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漏洞填补的原则旨在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保障司法公平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首先,法律漏洞填补应遵循法律一致性原则,即填补后的规定应与已有的法律体系相协调和相吻合,确保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体系的稳定性。

其次,法律漏洞填补应遵循保护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最大化为目标,确保填补后的规定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法律漏洞填补还应遵循法律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即填补后的规定应具备明确性、准确性和可执行性,确保相关主体能够根据填补后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漏洞的填补有多种方式和途径。

首先,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填补法律漏洞。

立法是法律制定的主要手段,通过修改、增补或废止法律规定来修补法律漏洞。

例如,针对某一新型犯罪行为的出现,可以制定新的刑事法律规定来对其予以惩治。

其次,通过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来填补法律漏洞。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文件,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解释来规范和修补法律规定。

刑法漏洞的填补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刑法漏洞的填补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刑法漏洞的填补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刑法是治理社会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但是在实践中,刑法的适用存在漏洞与不足,需要进行补充与完善。

本文选取了刑法中的漏洞问题,探究从法规与司法解释两个角度进行补充与完善。

二、研究目的本文主要研究刑法中的漏洞问题,探究如何从法规与司法解释两个方面进行补充与完善,以便更好地适用于社会现实。

具体目的如下:1. 总结目前刑法中存在的漏洞问题;2. 探究当前刑法中的漏洞问题缺乏规范的原因;3. 分析如何从法规与司法解释两个角度进行补充与完善,提高刑法的适用性。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本文主要围绕刑法中的漏洞问题进行探讨,分为三个部分:1. 刑法中的漏洞问题介绍刑法中的漏洞问题,主要包括刑法法律规定模糊、适用难度大、法律解释歧义等方面。

并且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探讨,说明当前刑法中的漏洞问题对社会的影响。

2. 刑法漏洞问题缺乏规范的原因分析分析刑法漏洞问题缺乏规范的原因,包括立法机关的作用不足、法官在适用法律中的处理不当等方面。

具体说明这些原因对刑法的适用造成的影响。

3. 从法规与司法解释两个角度进行补充与完善在法规层面上,本文从刑法法律的规定重新审查、刑法立法的深度调研等方面探讨如何完善现有法规。

在司法解释层面上,探讨如何充分调动司法解释对刑法适用的作用,例如透明化司法解释等方法。

本文使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来展开研究。

四、预期成果本文旨在分析刑法中的漏洞问题、探究其原因,并且提出从法规与司法解释两个角度进行补充与完善的方法,为补充和完善刑法提供参考。

预期达成以下成果:1. 总结出当前刑法中的漏洞问题及其影响;2. 探究出刑法中漏洞问题缺乏规范的原因;3. 分析出从法规与司法解释两个角度进行补充与完善的方法;4. 提供实际可操作的建议。

对法律漏洞及其填补之浅见

对法律漏洞及其填补之浅见

对法律漏洞及其填补之浅见作者:魏勇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16期一直以来,法律漏洞及其填补被很多学者研究讨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颇有成效,使得我国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日臻完善,我国也在改革开放30年中生机勃勃,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稳步发展。

但是,法律漏洞无疑是任何国家都存在的法律现象,是否所有的法律漏洞都需要填补,要根据“××××新动向”,不断地修订、制定新的法律和规章?本人认为确实存在事无巨细的法律的制定,成为所被认为的法律漏洞填补。

修订和完善法律,可以做到使法律更科学、更合理,但是绝对做不到消灭“法律漏洞”。

针对法律漏洞及其应对方法本人有自己的看法。

①一、法律漏洞存在具有其必然性在现代汉语中,漏洞是一个有价值评判色彩的词语,即“能让东西漏过去的不应有的缝隙或小孔儿”,或者“(说话、做事、办法等)不周密的地方;破绽”。

②法律漏洞是法律意义上的漏洞,即法律规范具有法律上不应有的“缝隙”或者“小孔儿”。

用行话说,就是法律规范具有不合目的性,即规定本身未能反应其所追求的目的,导致“实然”与“应然”的不一致。

“应然”是衡量是否有法律漏洞的标准,而这种衡量是通过应然与实然的比较进行的,两者具有的差距即为漏洞。

③时代在发展,社会生活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导致即使制定再完好的“应然”也很难保证与“实然”这些时刻变化的情况不存在差距,使得任何国家的现行法律无论规定得如何详尽,也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的一切可能发生的事件规范得无一遗漏,故法律漏洞的出现是在所难免的。

立法者在使用法律用语时,均存在其“可能的文义”不足以确切的约束其外延的特征,人类在设计法律规范时往往力不从心,对需要规范的对象不可能洞悉无疑和完全预见,而必须以弹性的术语留下余地,便于将来的灵活适用及与时俱进。

所以,立法者在杜绝法律出现漏洞方面是捉襟见肘,难以功成身退的。

毫无瑕疵的制定法是不存在的。

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演讲范本

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演讲范本

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演讲范文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院是否应当享有较自由的解释权,而是在于如何促使司法解释的理性化。

”再如有的学者认为,新刑法中的许多条文仅属“引申性解释”而没有刑罚规定,因而理应在相关条文中“以适当文字概括进去”或者“以司法解释处理”。

郑戈在评论我国的司法解释体制时曾非常明确地指出:“我们的法理学教科书上所称的‘法律解释’,都是一种创制法或试图创制新规则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法律规则或者说人的理性不断扩大其疆域,将其原先所未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事实纳入其中。

”理论上的这种局限性不可避免地会对实务上的操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尤其是当理论上的“研究成果”迎合了有关当局的需要时,它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有关当局积极行动的根据,强化其业已存在的某种操作习惯或做法。

四、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实效评析如前所述,司法解释在完善法制、指导司法审判活动方面的作用,是导致司法解释“立法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理论界虽然对司法解释有不少非议,但仍然对司法解释在实现正义、完善法制以及维护法律的统一性等方面抱有许多不切实际的幻想,司法解释也因之承载了更多的负荷。

通过考察司法解释在实现其预期功能方面的实际状况,也许有助于更好地对现行司法解释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做出恰当的评价。

1.司法解释与完善法制。

建国以后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政治与法律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当时条件下,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宣示国家的刑事、民事政策的功能。

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立法得到迅速发展,但司法解释仍然成为国家立法的左膀右臂。

在不少学者看来,司法解释在完善法制方面的作用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为国家立法进行必要的实践探索和准备,积累必要的经验;二是弥补法律漏洞。

就前一方面而言,立法者试图在条件尚不成熟、经验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原则性或纲要性、框架式的法律文件,既可应一时之急需,又可通过实践积累必要的经验、发现问题,为将来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做准备,推动国家立法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提高。

浅谈法律漏洞填补的进路

浅谈法律漏洞填补的进路

浅谈法律漏洞填补的进路原文作者:李瑞熙摘要法律漏洞的填补进路分为法理,类推适用,目的论扩张,目的论限制,其他基于目的考量对法律文本的修正,习惯等几种;所谓法理,乃指法律之原理而言,亦即自法律根本精神演绎而得之法律一般的原则;类推适用系指:将法律真对某构成要件(A)或多数彼此相类的构成要件而赋予之规则,转用于法律所未规定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的构成要件(B);目的论扩张是指为了贯彻该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必须越过该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依其文意所不能涵盖的案型;目的论限制是指:对法条文意所覆盖的案型予以特定化,然后将于立法目的冲突的部分排除于其适用范围之外;其他基于目的考量对法律文本的修正是指法官根据法理,立法目的和正义观念试拟规范。

本文主要讨论各种进路的内容,适用顺序,并结合《物权法》第74条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律漏洞法理目的论扩张目的论限制作者简介:李睿熙,中央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8-001-02一、法理所谓法理,乃指法律之原理而言,亦即自法律根本精神演绎而得之法律一般的原则。

法律是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其最高价值目标,以调和社会生活中相冲突的利益关系为任务的社会规范。

因此,法律精神与社会大众对于“社会正义”的理解息息相关。

由于社会现象千变万化,而立法不可能穷见规范所有的社会现象;且跟不上社会的发展速度,以至于无法调整新的社会关系。

因此,法律时常会出现漏洞,因此,有必要赋予审判人员运用法理补充法律漏洞的权力,以贯彻实践法律的立法目的。

二、类推适用类推适用系指:将法律真对某构成要件(A)或多数彼此相类的构成要件而赋予之规则,转用于法律所未规定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的构成要件(B)。

转用的基础在于:二构成要件-在与法律评价有关的重要观点上—彼此相类,因此,二者应做相同的评价。

易言之,系基于正义的要求-同类事物应作相同处理。

三、目的论的扩张法律规范依其字面含义所包括的案型,对比该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来看显得过于狭窄,以至于其字面含义不足以体现其立法目的。

论指导性案例与法律漏洞的补充

论指导性案例与法律漏洞的补充

论指导性案例与法律漏洞的补充论指导性案例与法律漏洞的补充重庆大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学生姓名:高峰指导教师:贾焕银副教授专业学位:法律硕士重庆大学法学院二 O一一年四月On Instructive Cases and Complements of the Legal LoopholesA Thesis Submitted to Chongqing University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the Degree of Master of ProfessionByGao FengSupervised by Ass. Prof. Jia HuanYinProfession: Juris MasterCollege of Law of 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ChinaApril 2011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摘要本文主要阐述的问题是指导性案例与法律漏洞的补充。

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法律漏洞都是必须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判例作为法律漏洞补充因素的合理性已为众多学者所共认。

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无疑是最具有权威性、示范性和指导性的漏洞补充因素。

然而,在我国法律漏洞补充的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对指导性案例与法律漏洞补充的关联性展开研究,期望通过讨论,能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指导性案例的漏洞补充作用的重视。

本文认为,只有在对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有了较为深刻认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法律漏洞填补的司法实际状况,进一步加强指导性案例制衡作用,才能更好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漏洞难题。

本文的内容首先立足于对法律漏洞和指导性案例相关概念的界定和梳理,通过对指导性案例作为漏洞补充因素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的分析,继而对指导性案例补充法律漏洞的实践路径的构建和具体的适用方法展开论述。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法律漏洞及其补充一、法律漏洞的概述(一)法律漏洞的含义法律漏洞发生在现存的法秩序内,具有不完全性,即现行法律对于当下发生的案件欠缺规定或是有规定但是无法适用,这违反了立法者立法时的本初意愿。

(二)法律漏洞的分类以法律对待决的具体个案是否有明确的规定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漏洞分为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

1、明显漏洞,是指针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其目的应当规定适用的规则而没有规定。

2、隐藏漏洞,是指法律对某一问题虽然有所规定但是在评价上并未虑及某些事件的特质,依其意义及目的而言对此类事件并不适宜。

二、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第一,社会现实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全部行为,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复杂的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势必导致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空隙和不适应性。

第二,立法者的认知能力有限,而通过文字表述的法律条文也是有限的,由此决定了法律规定本身总会有所遗漏,欠缺其相应规定的情形。

第三,法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它是通过一般的普遍性规则来规范和调控社会关系的,这样对于实际生活中的个别情况可能不相适应,以致出现空白或适用上的疑惑从而产生令人不满意的结果。

第四,法律总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而法律概念或多或少都具有不确定性,即具有“模糊边缘”;且法律制定于过去,但却适用于现在并预设于将来,一旦法律概念之“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透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在法律不容轻言立法修改的前提下,即有承认法律漏洞之必要。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法律漏洞的出现,意味着法律体系出现了某种缺陷,是其功能不完善的表现。

法律漏洞使法律评价、法律的有效适用程度降低,它对法治效果具有不良的影响。

因此,在立法和适用法律中我们必须尽可能消除、减少或补充法律漏洞。

对法律漏洞的消除或补充,既可以采取“制定法体系内的补充”,也可以采取“制定法体系外的补充”。

在具体采取措施对某一法律漏洞予以补充时,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漏洞及其所产生的原因,应对症下药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和途径。

016第十八章法律漏洞的填补(法理学—第三编法的运行)

016第十八章法律漏洞的填补(法理学—第三编法的运行)

第十八章法律漏洞的填补一、法律漏洞的概念我们说大部分法律适用活动过程中,需要特定机关或法律人对现有法律文本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意义进行揭示、说明和选择活动,也就是只涉及法律解释,以此来应用于待决案件。

但是有时也会出现待决案件遇到无法律规定,也就是在法律规范中产生空白,也就无法进行法律解释的现象,也就无法为案件裁判提供答案。

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但在相关案件发生后大部分法律适用活动只涉及法律解释,但有时仅靠法律解释无法为案件裁判提供答案。

因为立法者的理性和预见性是有限的,无法预见到将会发生的一切情形并事先事无巨细地加以法律规定。

此时,对于应由法律进行调整的事实就缺乏明文规定,也就是在法律规范中产生空白。

但在相关案件发生后,很多时候(主要为民事领域)法官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审理案件。

《拿破仑民法典》第4条就规定,“法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裁判时,得依拒绝裁判罪而追诉之”。

此时,法官就将面对着需要自行填补的法律漏洞。

所谓漏洞,指的是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

相应地,法律漏洞指的就是违反立法计划(规范目的)的不圆满性。

换言之,也就是关于某个待定法律事实问题,法律依其规范目的应有所规定,却未设规定。

法律漏洞不同于法外空间。

漏洞不是简单的缺失状态,而是不合目的的、或者说依其目的被评价为不好的缺失状态。

例如,花瓶和花盆上可能都存在一个洞,但花盆有洞是合乎目的的,而花瓶有洞却是不合乎目的的,只有后者才被认为是“漏洞”。

同理,法律规范的缺失可能是合乎目的的,也可能不是合乎目的的。

合乎目的的缺失被称为“法外空间”,也就是原本就不应由法律来调整的领域。

任何社会,即使是法治社会,都存在一些法律不能调整、无须调整或不宜调整的社会关系或领域,如友谊和爱情。

对于这些社会关系,法律一般让位于道德、习惯或其他社会规范去处理。

法律的这种不圆满状态并不违反立法计划,因为立法者原本就没有对这些事项予以规定的意图或计划,因而不属于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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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1 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演讲范文

中国政法大学XX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姬晓红 前 言

法律规则是以高度抽象、概括的规范和概念的形式出现的,而规范和概念又是以文字的形式表达的。因此许多法学家认为自从有了成文法,就有了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活动。然对成文法的解释绝非一件易事。欲使成文法能够最大限度的释放其光芒,解释者不仅要解读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的各个层面,亦需要以犀利的目光直视和剖析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自身的价值体系和理论框架,因此法律解释学以其实用性、技术性和知识性的特点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荣登历史的舞台,改变了以往将法律解释仅仅局限在简单的文本解释的情况,而将视野投向以司法适用中的规则和事实的互动关系为内容的深度阐释。本文作者通过阅读数本专家名作,对法律解释、法律漏洞以及法律漏洞的补充有了一个粗浅的认识,遂作此文。

一、法律解释 “法学之目的,实不应仅以研究成文法为己足,而应研究探寻居于指导地位之活生生的法律,据以论断成文法之善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2 恶臧否”。 故法律解释的目的“并不在于单纯地理解既存的法律文本、解释法律规则,而在于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的个案事实,由法官得出有说服力的判决”。 也就是说法律解释的目光应驻足于现实中的成文法,同时应该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理想即公平、正义,最终使成文法的功能在司法中得到最大的发挥。我认为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狭义的法律解释 传统的法律解释亦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合宪等解释方法,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具体化、正确化。狭义的法律解释重在在文义的限度内探究立法者的意图,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及合宪解释。文义解释是指依照法律条文的表面意思以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所作的解释。其依据是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由于其针对的对象是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因此除了个别的专业用语有其特有意义作解释外,应当以文句所具有的通常意义作解释。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上有其不可磨灭的意义,因为无视于法律条文就会使法律有名无实,法律也将失去其安定性。但是拘泥于文义解释,固步自封,奉法律文字为金科玉律,就会导致法律僵化,使法律成为“死法”。体系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依其编章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3 条款目的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的意思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可以分为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四种。体系解释能够维护法律体系之一贯及概念用语的一致,在法律解释上确具价值。但是如果利用解释过于机械,拘泥于形式,就会忽略法律的实质目的。法意解释又称历史解释或沿革解释,是指通过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价值判断以及其作此价值判断所希望实践的目的来作解释。法意解释要参考立法过程中的一系列记录、文件、备忘录等,对立法者意思的理解不应为立法者当时之意思,而应为立法者处于今日所应有的意思。该解释具有“范畴性功能”,可划定文义解释的活动范围,使文义解释不至于离经叛道。比较解释是指参酌外国立法及判例学说,作为诠释本土法律的参考资料,以实践其规范目的的解释方法。比较解释并非仅比较多国的法律条文,且更多的是比较各国相关的判例学说,从而窥探法律的本意,进而适应时代的潮流。目的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目的阐释法律疑义的方法。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法律秩序的体系性,个别规定和多数规定都受规范目的的支配。通过目的解释,各个法律条文间的不完整性、不完全性均能完整顺畅而且没有冲突。目的解释与法意解释的不同在于,前者从法律目的着眼,重在阐释法律的整体意旨,法意解释则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出发,重在探求个别规范的法律意旨。合宪解释是指以较高级别或宪法的意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4 旨对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意义解释的方法。这种解释方法意图通过实践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的目的,使法律秩序井然有秩。

此外还有论理解释。“典型的法律解释是先依文义解释,而后再继以论理解释。非如此解释,为非典型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又称社会学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相同,是以文义解释为基础的,当文义解释有多种结果时,为使法律条文明确化而使用的一种操作方法。论理解释与体系解释的区别在于“乃体系解释在确定文义的涵义时,需考虑法律条文间的各种关联关系,使条文的体系完整,不胜矛盾或冲突情事;而社会学的解释则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之考量”。 论理解释的这种社会效果的预测属于经验事实的探求,它以社会事实的调查为依据,具有科学性,符合时代潮流的需要。

(二)广义的法律解释 广义的法律解释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还包括法律补充。法律补充分为价值补充和法律漏洞补充两个部分。

1、价值补充 价值补充是指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而言的一种解释方法。价值补充作为广义的法律解释存在的前提是法律是有价值目的取向的。也就是说“人类在这里利用规范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5 追求某些目的,而这些目的又是基于某些(基本的)价值决定所选定。这些目的即(基本的)价值决定便是法律意旨所在。是故,法律解释应取向价值乃自明的道理。” 人类并非为有规范而作规范,而是为了以规范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不确定的概念和概括条款在民法和刑法等实体法律中均有所体现。“法院就不确定的规范或概括条款予以价值补充,须适用社会上可以探知认识之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之原则,不能动用个人主观的法律感情。” 法官运用价值补充解释法律时,应对具体案件依照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和实质的公平与以具体化,不可僵化。

2、法律漏洞补充 法律对于应规定的事项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或情势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规定或规定不清,且依狭义的法律解释又不足以使规范明确时,法官应探求法律规范目的对法律漏洞加以补充。这里的法律漏洞补充作为法律漏洞的一种补充方法,仅限定为在法律可能的文义之外和价值补充以外的补充。法律漏洞的补充从目的的角度将有利于权衡各个不同主体的利益,创造和维持共同生活的和平;从体系的角度讲,有利于清除秩序中的“体系违反”,使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得到圆满地实现。

二、法律漏洞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6 “法律的功能在于帮助人类将正义实现在其共同生活上。所以只要一个生活事实正义地被评定为不属于法外空间的事项,亦即法律应予规范的事项,那么如果法律(a)对之无完全的规定或(b)对之所作的规定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未作规范,不管法律对与它类似之案型是否作了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而言,便有漏洞存在。”

(一) 法律漏洞的产生有如下几个原因: 1、 立法者对所涉案型未予考虑或考虑得不够周详; 2、社会现象的日新月异,现行环境及其价值判断不断的发生变化,原有法律规定对现实不相适应;

3、立法者对于认识不成熟的问题不做规范,而有意让诸司法机关和学术界来逐步完成的事项。

(二)文献上有关法律漏洞的重要分类 1、有认知的漏洞和无认知的漏洞 这是针对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对系争的规范的不圆满状态是否有所认识为标准的。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对系争法律规范的不圆满状态已经有所认知,但是立法者唯恐操之过急会使法律规范对系争案型作出不成熟的规范进而妨碍法律的进化,而让诸司法机关在学术界的支持下逐步完成的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7 法律漏洞属于有认知的法律漏洞。反之如果由于立法者思虑不周,对应予规范的事实未予规范或未完全规范或者规范有矛盾,则这种漏洞为无认知的法律漏洞。无论是认知的漏洞还是无认知的法律漏洞,都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就已经存在的,因此均称为“自始的法律漏洞”。

2、自始的法律漏洞和嗣后的法律漏洞 这是以系争的法律漏洞是在系争的法律制定时存在还是在制定之后存在为标准的。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就已经存在的法律漏洞为自始的法律漏洞;如果制定法律时系争的法律漏洞并不存在,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技术、伦理价值观念或其他事实的变迁而发生的漏洞为嗣后的法律漏洞。

3、部分法律漏洞和全部法律漏洞 这是以对认为有必要规范的问题是否完全被规范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如果对被判断为有必要规范的问题完全没有规范则为全部漏洞;如果虽已经作了相应的规范,但是规范的不完整的则为部分漏洞。

4、真正的漏洞和不真正的漏洞 真正的漏洞是指对法律应当予以规范的案型根本就未加以规范;而不真正的漏洞是指对应当予以规范的案型虽有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8 所规范但是规范的并不适当,具体表现为其规范的过于宽泛,未对一般规范作适当的限制。这一用语在法学上已经被运用得过滥,并常不指称同一之内容,以至于在法学上已失其传达消息的能力。

5、明显的漏洞和隐藏的漏洞 如果法律对依该规范的意旨应当予以规范的行为未加以规范,则为明显的法律漏洞;如果法律对应当予以规范的案型虽然加以规范,但是却未对该案型的特别情形在规范上加以考虑并相应地予以特别规定,则这种应有而未有的特别规定就是隐藏的法律漏洞。这种类型的划分是被相对的确定下来的,其划分的标准是看它的发生是否因对一个相对的一般规定的应存在而不存在的限制来定的。

6、禁止拒绝审判式漏洞、目的漏洞及原则的或价值的漏洞

禁止拒绝审判式漏洞是指法律提出一个法律问题,但却没有给出相应的答案,它的特征在于一个生活事实被确定于法定空间,法律应当予以规范,法院也应当予以审判,但是事实上实证法中却没有相应规范支持。目的漏洞是指禁止拒绝审判式漏洞以外的基于法律的目的所要求的法律的补充。这种漏洞通过类推适用、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等被认定。原则的或价值的漏洞是指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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