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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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黔云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早程

二0—六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发起人、股东及股份 (3)

第三章股东大会 (4)

第四章董事会 (5)

第五章监事会 (6)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7)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7)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7)

第九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永续经营年(或为“永续经营”,由股东自行约定),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公司股份总数:2—股。

第二章发起人、股东及股份

第十三条公司发起人为人,其姓名(名称)、住所、认购股份为:

第十四条发起人的出资计划如下表所示(如一次到位,不再填写二期及以

第十五条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上述义务不因发起人转让股份转让而消失。

第十六条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发起人依法转让股份后,仍依发起人协议义务承担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非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计划如下表所示(如一次到位,不再填写二

期及以后的认缴情况;如有两期以上的分期缴付约定,应当续表):

第十八条股东未按约定出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股东的股权转让应当受下列限制:(视公司需要而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同意收购所持股份的股东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和公司签署减资回购合同。

第三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㈣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如没有则删除此条)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四章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然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

此条删除)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监事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选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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