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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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分类保险有哪些险种

保险的分类保险有哪些险种

保险的分类保险有哪些险种保险的分类及常见险种保险是一种经济风险管理工具,可提供经济补偿和风险转移服务。

根据风险的不同性质和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可以分为多种分类。

本文将介绍保险的主要分类以及其中的常见险种。

一、按风险类型分类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主要针对个体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风险,可提供身故保险金、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赔偿等保障。

人身保险主要包括寿险、医疗险和意外伤害险等。

- 寿险:提供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给予受益人一定金额的赔偿,用于弥补家庭经济损失。

- 医疗险:报销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减轻健康风险带来的负担。

- 意外伤害险: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身故时,提供相应的赔偿。

2.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主要针对财产损失风险,包括房屋、车辆、货物等财产的保障。

常见的财产保险有车险、房屋保险和商业财产保险等。

- 车险:为车辆提供保险,包括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车险等。

- 房屋保险:为房屋及房屋内的财物提供保险,包括房屋综合险和财产保险等。

- 商业财产保险:为商业机构的财产提供保险,包括火灾保险、盗窃保险和企业中断险等。

二、按保险合同形式分类1.寿险寿险属于长期保险,保险期限一般较长,可提供终身保障。

常见的寿险合同形式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储蓄型寿险等。

- 定期寿险:在一定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可以获得给付。

- 终身寿险:提供被保险人一生的保障,无论何时身故都可以获得给付。

- 储蓄型寿险:结合寿险保障和投资回报,保单期满或身故时给付一定金额。

2.健康保险健康保险主要针对医疗费用和疾病治疗费用等风险,常见的健康保险形式有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

- 医疗保险:报销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保险:若被保险人被诊断出指定的重大疾病,则可以获得一次性给付,用于治疗和生活支出。

3.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主要针对财产损失风险,根据不同的财产类型和保险需求划分为各类保险。

保险产品分类介绍

保险产品分类介绍

保险产品分类介绍【原创版】目录一、保险产品分类介绍1.保险产品的定义和作用2.保险产品的分类及特点3.保险产品的选择和购买二、保险产品分类及特点1.人寿保险:保障生命安全,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生死两全保险等2.健康保险:保障身体健康,包括医疗险、重疾险、住院津贴险等3.财产保险:保障财产安全,包括车险、家财险、责任险等4.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医疗险、意外伤残险、意外身故险等三、保险产品的选择和购买1.根据个人需求选择保险产品,如年龄、职业、收入等2.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保额、保费等信息3.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比较不同公司的产品和服务4.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正文保险产品分类介绍一、保险产品的定义和作用保险是一种通过缴纳保费来获得风险保障的金融工具。

保险产品可以保障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帮助人们规避意外事故和疾病带来的风险。

二、保险产品的分类及特点1.人寿保险:保障生命安全,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生死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保障一定期限内的生命安全,终身寿险保障终身生命安全。

2.健康保险:保障身体健康,包括医疗险、重疾险、住院津贴险等。

医疗险可以报销医疗费用,重疾险可以保障重大疾病,住院津贴险可以给予住院津贴补贴。

3.财产保险:保障财产安全,包括车险、家财险、责任险等。

车险可以保障车辆安全,家财险可以保障家庭财产安全,责任险可以保障个人责任风险。

4.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医疗险、意外伤残险、意外身故险等。

意外医疗险可以报销医疗费用,意外伤残险可以赔偿伤残赔偿金,意外身故险可以赔偿身故赔偿金。

三、保险产品的选择和购买1.根据个人需求选择保险产品,如年龄、职业、收入等。

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不同年龄段和职业的风险情况推出不同的保险产品。

人寿保险的分类与特点

人寿保险的分类与特点

人寿保险的分类与特点人寿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形式,其目的是为投保人提供身故、意外伤残或生存至特定年龄时的保障。

人寿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分类,每种分类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对人寿保险的分类及其特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按照保险责任的对象分类1. 个人寿险:个人寿险是指针对个人投保人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个人寿险保障的是个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主要包括寿险(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与其他保险相比,个人寿险的保费较低,保障范围更为广泛。

2. 团体寿险:团体寿险是指以团单位(如企业、团体组织等)为保险人的寿险。

团体寿险的保障对象是团单位内的所有成员,重点关注的是企业或组织的整体风险,包括员工离职、意外伤残、退休等。

团体寿险通常由单位购买,可以为员工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二、按照保费支付方式分类1. 分红型寿险:分红型寿险是指在保险公司经营良好时,按照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返还保费的一种寿险形式。

分红型寿险的特点是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投保人可以选择以现金、红利或购买再投保等方式来获取分红。

2. 非分红型寿险:非分红型寿险是指保险公司不向投保人返还保费的寿险形式。

非分红型寿险的保费较低,主要用于提供身故保险金或退还已交保费。

非分红型寿险适合那些希望以较低费用获取基本保障的投保人。

三、按照保险期限分类1. 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一种无固定保险期限的寿险,保障期限可以是一辈子。

终身寿险的特点是保障时间长,投保人一旦投保,保障期限就不受限制,无论在何时身故都能获得保险金。

2. 有限期寿险:有限期寿险是指保险合同有固定的保障期限,一般为较短的一段时间。

有限期寿险的特点是保费较低,对于那些只希望在特定时期内获得保障的投保人来说,是一种经济实惠的选择。

总结起来,人寿保险根据保险责任的对象、保费支付方式和保险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寿险和团体寿险、分红型寿险和非分红型寿险、终身寿险和有限期寿险等多种分类。

保险五级分类

保险五级分类

保险五级分类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根据保险产品的性质和用途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五个级别: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

本文将从这五个方面对保险进行详细分类和介绍。

二、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最常见的一种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为投保人的家人提供经济保障。

人寿保险可分为两种类型: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是一种终身有效的保险,无论投保人何时去世,其受益人都能获得一定的保险金。

而定期寿险则是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去世,其受益人才能获得保险金。

三、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主要是为投保人的财产提供保障。

根据财产的性质和用途的不同,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多个小类,如汽车保险、住宅保险、商业财产保险等。

汽车保险主要是为汽车提供保险保障,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住宅保险是为房屋提供保险保障,包括房屋损失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商业财产保险则是为商业场所和企业提供保险保障,包括商业财产损失险、雇主责任险等。

四、意外保险意外保险主要是为投保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提供保险保障。

意外保险可以分为多个小类,如交通意外保险、旅行意外保险、伤残保险等。

交通意外保险是为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提供保险保障。

旅行意外保险是为投保人在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提供保险保障。

伤残保险则是为投保人在意外事故中导致伤残提供保险保障。

五、健康保险健康保险主要是为投保人的健康提供保障。

健康保险可以分为多个小类,如医疗保险、重疾保险、失能保险等。

医疗保险是为投保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险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重疾保险是为投保人在患上重大疾病时提供保险保障,如癌症、心脏病等。

失能保险则是为投保人在失去劳动能力时提供保险保障。

六、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主要是为投保人在退休后提供经济保障。

养老保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是由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养老保险,根据员工的工资和工作年限来确定养老金的数额。

保险产品的分类与特点

保险产品的分类与特点

保险产品的分类与特点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根据不同的保险对象和风险类型的不同,保险产品可以被分类为多种不同的类型。

本文将介绍保险产品的分类与特点。

一、人身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产品主要是为了保障个人在生命、健康和意外事故等方面的风险。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是以个人为主体,注重个人的风险保障和经济利益。

常见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寿险、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等。

其中,寿险是最常见的人身保险产品之一,它的特点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标的,主要提供对家庭经济支持和遗产规划的保障。

二、财产保险产品财产保险产品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家庭或企业的财产免受风险的侵害。

财产保险产品的特点是以财产为保险标的,注重财产损失的补偿和风险分担。

常见的财产保险产品包括车险、家庭财产保险、商业财产保险等。

其中,车险是最常见的财产保险产品之一,它的特点是对车辆在交通事故、盗窃、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损失进行保障。

三、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主要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为过失或者疏忽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所承担的责任。

责任保险产品的特点是以责任为保险标的,注重对被保险人在法律上的责任进行保障和补偿。

常见的责任保险产品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是最常见的责任保险产品之一,它的特点是对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而对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保障。

四、保障型和投资型保险产品根据保险产品的用途和特点,可以将保险产品分为保障型和投资型两种。

保障型保险产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风险保障,注重风险保障的程度和保费的稳定性。

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投资回报,注重资金的增值和灵活性。

保障型保险产品包括寿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包括万能险、投连险等。

综上所述,保险产品根据不同的保险对象、风险类型和用途可以被分类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以及保障型和投资型保险产品等多种类型。

保险产品的险种分类与特点

保险产品的险种分类与特点

保险产品的险种分类与特点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工具,通过各种险种的提供,保险公司能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不同类型的风险保障。

不同的险种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保障范围。

本文将对保险产品的险种分类与特点进行探讨。

一、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寿命、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障。

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寿险和健康险两大类。

1. 寿险寿险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一定金额的保障,主要针对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风险。

寿险分为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两种。

终身寿险是指被保险人一生都能够享受到保障,无论保险合同何时终止。

这种保险适合于长期保障需求较大的人群。

定期寿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受保障,当期限到达后,保险合同终止。

这种保险适合于短期保障需求较大的人群。

2. 健康险健康险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主要针对的是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

健康险可以进一步分为重疾险、医疗险和失能险。

重疾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当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会给予一定金额的赔付。

这种保险适合于希望在患病时能够得到经济支持的人群。

医疗险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门诊费用等。

这种保险适合于希望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的人群。

失能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失去工作能力时,保险公司会给予一定的赔付。

这种保险适合于希望在失去工作能力时能够得到经济支持的人群。

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提供风险保障,主要包括车险、财产损失险和责任险等。

1. 车险车险是指保险公司向车辆所有者提供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车辆损失保险主要针对车辆损坏或被盗窃的风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针对因车辆使用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2. 财产损失险财产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向个人或企业提供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房屋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等。

这种保险适合于希望在财产损失时能够得到经济赔偿的人群。

保险的分类有哪些?

保险的分类有哪些?

保险的分类有哪些?保险的分类有哪些?保险分类是指保险种类的划分,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业务进行归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这种分类方法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分类方法,按照这一标准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四大类。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或者在保险期满后,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即对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4.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

(二)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可将保险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原保险。

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

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3.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或同一风险而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按照保险人各自承保的金额比例分摊。

保险险种分类

保险险种分类

保险险种分类
保险险种是保险市场细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保险险种分为不同的类型。

以下是保险险种分类的详细介绍: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如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如车辆保险、火灾保险、责任保险等。

二、按风险转移方式分类
自愿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达成保险合同,如个人寿险、汽车保险等。

法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
长期保险: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保险,如终身寿险、长期健康险等。

短期保险: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保险,如旅游意外险、航意险等。

一年期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期的保险,如学平险、百万医疗险等。

四、按承保方式分类
个别承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逐一评估和定价,并分别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团体承保:以团体为单位,保险公司对该团体的风险进行整体评估和定价,并与该团体签订一份总的保险合同。

团体内的被保险人共享保障。

五、按是否盈利分类
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如企业年金、分红型保险等。

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以上是对保险险种的详细分类,不同险种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

在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时,投保人需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保障需求和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也需要注意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理赔流程等细节问题,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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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保险的分类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保险分类的意义、方法和标准;了解保险的宏观分类和商业保险的具体种类;掌握宏观分类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引言恩格斯说:“每一门科学都是分析某一个别的运动形式或一系列相关联和互相转化的运动形式的,因此,科学分类就是这些运动形式本身依据其内部所固有的次序和排列,而它的重要性也正是在这里。

”①保险的定义包括保险的内涵和外延两方面的内容。

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分析,揭示了保险的内涵,使人们知道了保险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而保险分类则是为了阐明保险的外延。

保险分类是指保险种类的划分,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不同的业务进行归类。

对保险的分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分类是指从宏观的角度将国民经济中的保险划分为社会保险、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三大类别,而狭义的分类一般是指对商业保险种类的细分。

本章重点是研究保险分类的意义、方法、标准及商业保险的种类。

§4.1 保险分类概述4.1.1 保险分类的意义保险事业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其种类日益繁多,而科学地对如此众多的险种进行划分与归类是认识、了解、把握保险的前提,是从事与保险有关的实践活动的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保险业不断向前推进,表现在险种方面就是不断推陈出新,向市场提供日新月异的风险保障,现今保险的种类已达数百种,要想认识这繁多的险种并非易事,人们经过长期的思考出于实用和管理的目的,对保险业务从学理上、法律上和业务管理上进行了多种多样地划分与归类。

这是人们的智慧结晶,它为人们科学地掌握保险的种类提供了一把钥匙。

具体地讲,保险分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有利于加深对于保险的认识和掌握分类是人们认识事物和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世界上的种种事物,都有其共性和个性,共性是归纳事物的根据,个性是区分事物的根据。

分类是通过对事物的共性、个性的对比分析来进行归纳和区分。

通过分类,可以加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理解,并逐步掌握事物相互对立、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的规律。

如动物学的分类和植物学的分类。

保险的分类也是如此。

按照实用的目的,对多种多样的保险险种进行分类,既能使我们从微观上更好的认识各类保险的个性特征,又能使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各类保险的共性,并在此基础上正确认识某类保险在保险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对认识和掌握保险业务发展变化规律,加强对保险业的法律管理和改进保险业务经营,都有重要意义。

①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228—2292.有利于加强对保险业的法律管理各国政府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以立法的形式对保险业务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业务的特点,以资本金、经营范围、财务管理和资金运用等方面,制定不同的规范和要求。

如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兼营财产和人身两大类保险业务。

又如日本的《商法》第三编第十章,把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

日本的保险业法有禁止兼营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规定。

再如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将保险分为人寿保险、火灾保险及海上保险、意外保险。

1947年美国保险监督官联合会建议废除此项分类办法,代之以多项业务承保立法,主要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与财产、意外保险两类。

英国1974年保险公司法规定,除普通人寿和简易人寿保险外,将保险分为意外及健康保险、汽车保险、海上运输保险、航空保险、火灾及财产其他损毁保险、责任保险、信用及保证人责任保险、综合保险等八类业务。

1977年英国保险公司法(业务种类)开始实行,又列入欧洲共同体指令中所用的17种业务。

1982年法令,保存了这些种类,将英国所有保险分为长期保险和普通保险两大类,共17小类。

前者主要是各种长期人身保险,后者包括意外、疾病和各种财产保险。

3.有利于改进保险企业的经营对保险业务进行适当的科学分类,有利于保险企业根据不同险种险别的特点,制定经营的策略和规范,实行统筹规划,系统管理和科学经营,并有利于拓展保险的新领域,开发新险种。

在内部业务管理上,可根据业务性质分设几个不同的业务部门,业务量大的部门可以再分几类;业务量小的,也可以将几个部门合并。

例如成立“个人保险部”,处理个人的一切零星业务,而由其他各部集中处理较为复杂的工业和商业保险。

4.1.2保险分类的方法和原则保险的分类方法与其他事物的分类方法一样,是一种认识客观事物的逻辑方法。

它要求人们依据事物的属性,把大类事物划分成它所包含的几个小类事物。

现代保险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法定分类法、理论分类法和实用分类法。

保险的法定分类法源于各国的法律,由于各个国家的保险法规对保险分类的规定不同,因而保险形态分类在各个国家之间不尽相同。

日本的法律把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

西欧国家的保险法一般将保险业务分为两大类,即寿险与非寿险。

寿险是指人寿保险,非寿险则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和意外险等。

按我国《保险法》的分类,商业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两大类。

法定分类法的确立是出于国家对保险进行宏观管理的目的。

保险的理论分类法主要基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的把握,以及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

这种分类通常反映出理论的特征而不同于法定分类和实用分类。

为了对种类繁多的险种在总体上归纳其特征,保险理论上讲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标准进行了划归;为了客观认识保险的经营方式,保险理论上将保险按经营方式分类标准进行了划分;同样,按实施方式、按经营动机等标准对保险形态进行的分类,也可以说是理论上对保险形态的划归。

保险的实用分类法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是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操作的需要对保险业务进行的划归。

由于时间的丰富性、变化性,使保险的实用分类比法定分类与理论分类更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保险公司可以按其经营的业务侧重点或业务量对保险业务进行划归,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现有规模进行规划,还可过根据保险需求市场的状况进行划归。

实用分类对保险划归是基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通过对业务的划归而更好的调整自身的经营,以适应保险需求市场。

由于法定分类、理论分类及实用分类三者各自的目的不同,选择的角度殊异,使得保险形态分类的差异成为必然的现象。

然而,不论采用何种分类方法,都要遵循一定的分类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第一,保险的分类要体现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基础和依据,建立在保险合同基础上的有关保险原则,保险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由此引伸出来的其他规定,都可以作为保险形态分类的依据。

第二,保险的分类要与本国的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致。

第三,保险的分类要在遵循本国保险业界习惯,突出国别保险特点的基础上,注重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现行标准相互衔接,以便在保险经营管理、会计核算、信息技术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借鉴。

4.1.3保险分类的标准分类的标准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质。

在现实生活中,每一类事物都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同类事务进行不同的分类。

而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同类事务进行不同的分类,可以产生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认识。

保险分类的标准产生于保险的社会实践,并且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保险分类标准;同一时期,由于国别差异,保险分类标准也不尽相同。

保险分类的标准不同,以这种标准划分的保险种类的名称也不同。

不论采用何种保险分类标准,只要其根源于保险的本质规定,那么由此做出的保险分类就能帮助我们明确保险反映的具体内容,进而为揭示各种形态保险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提供条件和可能。

在保险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中,常使用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保险经营为标准区分保险,是古今中外保险研究中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

这种方法分类的具体标准又可分为两种:(1)以保险经营主体为标准,保险形态可分为公营保险与民营保险。

公营保险又可分为国家经营的保险和地方政府或自治团体经营的保险,包括国家强制设立的保险机关经营的保险或国家机关提供补助金的保险。

民营保险是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保险,其形式主要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个人经营的保险等。

(2)以保险经营性质为标准以保险经营性质为标准,保险亦可区分为营利保险与非营利保险。

营利保险又称商业保险,是指保险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的保险。

股份公司经营的保险是最常见的一种营利保险。

劳合社个人经营者的保险也是营利保险。

非营利保险又称非商业保险,经营此种保险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或者是由政府资助,以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安定社会经济生活为目的而实现的保险,如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等;或者是以保证加入保险者的相互利益为目的而办理的保险,如相互保险、交互保险、合作保险等。

2.以保险技术在保险分类上的应用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方法主要体现在计算机技术、风险转嫁方式、业务承保方式和给付形式的四个方面。

(1)以计算机技术在保险经营中应用程度为标准,保险形态分为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

(2)以风险转嫁方式为标准,保险形态可以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3)以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为标准,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4)以保险给付方式为标准,保险可以区分为定额保险与损失保险、现金保险与实务保险以及定额保险与利益保险。

3.以保险的政策为分类标准,保险可以被划分为: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等类别。

4.以国家保险立法形式为标准,保险又可被区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损害保险与人寿保险;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等。

5.以经济关系因素为分类标准,保险可以被区分为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收入保险、财产保险、费用保险等。

§4.2 保险的宏观分类根据保险的广义概念,结合保险领域中的实际情况,从宏观角度可以将保险分为社会保险、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

4.2.1各类保险概念的界定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是每个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世界各国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的不同,社会保险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基本点是一致的。

它目前包括的险种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

2.政策保险政策保险即政策性保险,是指政府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等方面的政策目的,利用保险形式实施的措施。

从保险目的上看,它表现为政府政策的贯彻实施;从保险范围上看,它具有全面性;从保险形式上看,表现为强制性方式;在保险金的赔偿上,表现为固定金额的特点。

它目前包括险种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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