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转让合同抵欠款案
人民调解的股权抵债协议书

(3)其他与目标股权有关的文件。
3.2乙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目标股权的审查,并在确认无法律风险后,与甲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3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享有目标股权对应的权益,亦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
第四条保密条款
第二条抵债金额
2.1甲方确认,抵债股权的价值等于甲方应付乙方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抵债金额”)。
2.2双方确认,抵债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内,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1)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股东名册等公司设立及变更相关文件;
4.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对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2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至本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
6.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6.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人民调解的股权抵债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转让方”):
乙方(以下简称“受让方”):
鉴于:
1.甲方系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以下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
股权转让抵债协议书

股权转让抵债协议书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甲方:(全称)乙方:(全称)1.甲方因经营需要,愿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乙方因发展需求,愿意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的股权;3.甲方与第三方存在债务关系,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以抵偿部分债务。
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转让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的股权;3.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4.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二、股权转让的程序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2.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乙方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股权转让所需的文件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证照等。
三、债务抵偿1.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用以抵偿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债务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2.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股权无任何权利瑕疵,不存在任何争议、诉讼或仲裁等情形;3.乙方受让股权后,如因股权转让引起的任何纠纷,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4.甲方应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将目标公司相应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用以抵偿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债务。
四、陈述与保证1.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股权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乙方保证其具备受让股权的能力,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金额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3.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接受股权转让的,应按照逾期接受股权转让金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
股权转让抵债协议

股权转让抵债协议一、协议背景本股权转让抵债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协商一致后签署和生效,以明确涉及方之间在股权转让和债务偿还方面的权益和义务。
甲方:(债权人)乙方:(债务人)在乙方出现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与乙方达成股权转让抵债协议,通过转让乙方持有的股权来抵消部分或全部债务。
二、股权转让的条件1.乙方持有的股权必须是乙方合法拥有并能够自由转让的股权。
2.乙方必须提供完整的股权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以便确认股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乙方必须保证所转让的股权没有任何形式的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性约束。
4.股权转让需获得相关法律、行政和监管机构的批准和许可。
三、股权转让价值和债务抵扣比例1.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将乙方所持股权的转让价值确定为债务的抵扣金额。
2.乙方应与甲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的具体数量、比例和估值。
3.若债务金额大于股权转让价值,乙方还需按照约定期限内将剩余债务偿还给甲方。
四、协议履行和生效1.本协议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之日起,在甲方与乙方均签署并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2.协议签署后,甲方有权向有关机构提交所需的股权转让文件,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协议,即按照约定的股权转让数量和估值进行转让,并清偿相关债务。
4.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各自遵守协议的约定并互相尽善责任,如有违约行为,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解除和争议解决1.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协议视为解除:–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本协议;–乙方已全额偿还债务;–甲方或乙方宣布破产或被法院宣告破产。
2.若协议解除后,剩余债务仍未偿还完毕,乙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如发生任何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变更和补充1.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甲方和乙方均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2.变更和补充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股抵债协议8篇

以股抵债协议8篇篇1甲方(债权人):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鉴于:1. 甲方和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_________》(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约定了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乙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2. 乙方因故未能按时返还借款,且甲方同意乙方以股份的方式抵债。
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以股抵债的行为,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二、股份抵债1. 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_________公司的股份用于抵债,股份数量为_________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2. 甲方同意接受上述股份,并以此股份抵债。
3. 乙方应确保所抵股份的合法性,无权利瑕疵,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4. 甲方应在收到股份后,尽快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以确保甲方权益得到保障。
三、债务清偿1. 乙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所持有的_________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2. 甲方在收到股份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确保甲方权益得到保障。
3. 乙方承诺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所欠甲方的债务本金_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_元全部偿还给甲方。
4. 甲方同意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终止对乙方的债权请求。
四、违约责任1. 乙方如未能按时履行股份转让义务,应按照未履行部分的债务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日计千分之三。
2. 甲方如未能按时办理过户手续,应按照未办理部分的股份价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日计千分之三。
3. 乙方如存在权利瑕疵,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4. 甲方如未能按时收到股份或款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股权抵债协议书7篇

股权抵债协议书7篇篇1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由以下两方共同签订:甲方:(债权方名称)乙方:(债务方名称)鉴于乙方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偿还甲方债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股权抵债协议:一、协议背景及目的鉴于乙方对甲方负有债务,且乙方拥有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为履行债务,乙方同意将其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移给甲方,以抵消所欠债务。
二、股权抵债的具体事项1. 乙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XX%的股权转让给甲方,以抵消乙方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2. 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将持有目标公司相应比例的股权,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3. 双方应共同向目标公司提交股权转让的法定文件,并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债务抵销及债务处理方式1. 乙方将股权转移给甲方后,甲方将根据股权价值抵销乙方相应金额的债务。
2. 双方应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股权的价值。
3. 若债务金额大于股权价值,乙方应继续履行剩余部分的还款义务;若债务金额小于股权价值,甲方应按照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支付差额部分。
四、保证事项1. 乙方保证所转让的股权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
2. 乙方应确保目标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3. 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收益等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或产生纠纷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XXXX年XX月XX 日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篇2甲方(债权人):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丙方(股权受让人):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以股权抵债的方式向甲方清偿债务,丙方受让该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乙方以其所持有的_________公司的_________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抵债给甲方,抵债金额为_________元。
人民调解的股权抵债协议书

人民调解的股权抵债协议书股权抵债协议书鉴于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拥有相应股权;乙方为债权人,拥有特定债权;为了解决甲方欠乙方债务的问题,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股权抵债协议:第一条目的与效力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甲方欠乙方债务问题所制定,具有合同效力。
双方同意本协议具有独立完整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执行该协议。
第二条股权抵债的方式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抵债方式,用于偿还其欠乙方的债务。
2.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股权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应协助以确保股权合法有效的过户。
第三条股权估值与转让1. 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甲方持有的股权进行估值。
2. 甲方和乙方对于评估结果应当保持真实、公正的态度,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协商解决或再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按照评估结果支付相应债务。
第四条股权过户手续1. 甲方应当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股权过户所需的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明、股权证明等。
2. 甲方应当承担因股权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第五条保证与承诺1. 双方保证本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 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质押、担保或其他限制性情况,不存在第三方对其股权的任何纠纷或争议。
3. 甲方保证其所持有的股权是合法获取的,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况。
4.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前未向任何第三方或机构转让、出质过其持有的股权。
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如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协议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本协议履行完毕,视为终止。
民事案例分析:股权转让欠款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为西安某仪器公司股东。
2008年3月9日,原告张某(出让方)与被告李某(受让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出让方一次性将股金转让非受让方,转让价格为原值即:壹拾肆万元整(人民币)。
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在取得公司相应权利的同时并承担相应义务。
同时出让方放弃原股东身份的一切权利和相应义务。
”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转让款50000元,同年3月1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出具了“今欠张某人民币玖万元整,半年内还清”的欠条。
但截止2008年9月15日,被告一直未还。
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欠款。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欠条等证据。
被告辩称,其欠款属实,但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原告应先与公司结清个人帐务后,被告才能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9万元。
被告提供了有原告签名的股东会决议作为证据。
[案情分析]上述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据,公平合理。
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法院审判实践中对不同法律关系的把握。
正确把握法律关系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前提。
我们知道,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案子到法院,法院立案时首先要确定的就是案由。
属于该案由范畴内的法律关系法院会在审理中予以考虑处理。
而超出该案由范畴的法律关系则不能一并处理。
这是一个法院审判的常识。
所以,正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对于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性尤为重要。
上述案件的案由为股权转让欠款纠纷,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
而被告答辩时提出根据股东会决议,原告应先与公司结清个人帐务后,被告才能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辩称原告未结清与公司财务的理由,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如下:被告辩称的理由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个人帐务是否结清以及又此引发的法律关系属于个人与公司之间劳动争议法律关系,股东会决议确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又是一个公司内部多个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股权抵债协议书6篇
股权抵债协议书6篇篇1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_____________(地点)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订:一、债权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二、债务人及股权受让方: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确认拖欠甲方相应款项的逾期支付或有其他形式的债务未清偿,且甲方对乙方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以其持有的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抵债股权”)进行抵债。
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如下协议:一、债务确认及抵债事项约定二、股权转让事项约定(二)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此处省略具体条款细节以保持完整性和严谨性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添加)...... (三)股权转让登记...... (四)股权转让交割期限...... (五)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时间...... (六)股权转让过渡期服务及配合事项...... (其他有关股权转让事宜详见附件《股权转让合同》)篇2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_____________(地点)由以下两方签订: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对乙方负有债务,并且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抵债股权”)转让给乙方以抵消债务。
股权抵债合同范本
股权抵债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欠乙方________元人民币到期未清偿,现乙方同意甲方以股权抵偿债务。
甲、乙双方现就抵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出质情况1. 甲方将其在________公司持有的________%的股权出质给乙方,用以抵偿甲方欠乙方的________元人民币的到期债务。
2. 上述用于抵债的股权暂不具备出质条件,乙方同意在其具备出质条件之时立即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二、保证条款1. 甲方保证用于抵债的股权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及未有任何第三方权利要求。
2. 甲方保证用于抵债的股权在股权出质登记之前未经过任何转让、赠予或其他形式的处置。
3. 甲方保证用于抵债的股权在股权出质登记之前,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追索,也不会受到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查封、冻结、扣押等限制措施。
4. 甲方保证在股权出质登记之后,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处分用于抵债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放弃、重复质押等。
5. 甲方保证在乙方实现质权时,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约责任1.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或甲方在股权出质登记之前擅自处分用于抵债的股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尚欠债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每日万分之____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2. 甲方在乙方实现质权时,未能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每日万分之____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请注意,上述合同仅为示例,并未考虑所有可能的法律问题和细节。
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您应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股份抵债合同范本
股份抵债合同范本甲方(债权人)信息: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信息: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确认,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欠甲方债务总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且乙方至今无法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全额偿还上述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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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合同抵欠款案原告王东方于1993年10月11日在被告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开立帐户,从事股票买卖活动。
1994年8月5日至9月12日,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五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借款给原告作买卖股票之用,借款期均为一个月,借款利息以月息16‰计。
协议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借款人民币133万元(8月5日借10万元、12日借13万元、9月1日借10万元,7日、12日分别借80万元、20万元),其中8月5日所借款项到期后,双方于9月7日签订《展期(续期)协议》,约定此借款10万元续期一个月,续期利息以月息10‰计,续期至同年10月5日止。
原告王东方借取款项后,用作买卖股票,后未能按约定向被告还款付息,双方遂于1995年4月28日签订《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约定:被告以每股人民币2.97元一次性接收原告“仪征化纤”股票437800股,折合人民币1300266元,扣除股票卖出应缴手续费9101.86元(总额7‰),股票净值1291164.14元,以抵还原告向被告借款的部分本金;原告共向被告借款133万元,应付利息198653.99元,抵扣后原告尚欠被告237489.85元,于1995年7月15日前向被告一次性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帐户上“仪征化纤”股票归被告所有,由此所发生的一切盈亏由被告负责,原告无权动用此帐户的现金余额及股票。
1995年5月22日,被告将原告的437800股“仪征化纤”股票抛售,成交价平均为每股4.31元,支付交易和委托手续费后,被告实得1873277.72元,减去借给原告本金133万元,被告实际赚取543266.72元。
原告因要求被告返还扣除借款本息后的差额未果,遂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本人先后五次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共向被告借款133万元。
后因炒股严重亏损,为还借款及利息,被迫与被告签订私下转让股票协议,约定将437800股“仪征化纤”股票以每股2.97元价格转让给被告,用以归还借款及利息。
后得知证券商向股民贷款及私下转让上市股票是非法的,遂当即向被告提出要求:本人归还被告借款本金及国家规定的利息,被告将股票还给本人。
被告非但未归还股票,还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我的股票以每股4.27元的价格卖出,得款1873724元。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规定,证券商向股民贷款属非法借贷,私下转让股票亦属非法,双方所有借款协议及转让协议无效,应返还各自的财产。
请求法院判被告返还折抵后本金469432.67元及其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答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
原告主动向我公司借款炒股票,双方签订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
1995年4月股票下跌,原告的股票价值不能偿还我公司的借款,我公司要求其平仓,原告主动提出以其拥有的股票抵偿借款,双方遂签订转让股票协议。
我公司接收的股票是在原告要求平仓时的股价,与原告起诉提出的金额不符,我公司不应偿还该款。
「审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不具有从事借贷业务经营的资格,借款给原告作股票买卖交易之用,约定的利息高于国家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且违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为无效协议,应依法追缴原告约定应付的利息及对被告作罚款处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被告借款给原告进行股票交易,原告在股票买卖交易中亏损无法清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将持有的“仪征化纤”股票437800股转让给被告,抵偿部分借款;被告将原告股票抛售,赚取人民币54万多元,因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不合法,转让股票抵偿借款的行为也不合法,对被告赚取的款项作追缴没收处理。
原告主张相互返还各自财产,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12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东方的诉讼请求。
该院同时对原、被告双方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王东方按约定应付的利息23080元予以追缴,对被告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赚取的股票转让交易差价543266.72元予以追缴,并处以罚款3万元。
判决后,原告王东方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作为证券商向股民融资和私下转让股票是非法无效的。
被上诉人强行将本人股票抛售并将股票帐户上的资金全部划走,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将股票退还给本人。
(2)如不能退回股票,被上诉人非法抛售本人股票所得的全部款项(扣除向被上诉人借贷本息)的余额,仍属本人所有,不属于被上诉人赚取的差价。
(3)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各自返还财产或判令退还扣除借款本息后的股票售出款余额人民币543266.72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并对制裁决定申请复议。
被上诉人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答辩服从原审判决。
但对制裁决定申请复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进一步查明:1994年12月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又签订《借款协议》,确认上诉人借款总金额为133万元,上诉人帐户中的股票尚值190万元,如遇到特殊情况,上诉人经被上诉人同意,可延长借款期至1995年6月1日,如上诉人帐户中现金和股票价值下降于150万元,被上诉人有权斩仓。
另,1995年4月28日双方签订《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后,适逢“仪征化纤”股票价格回升,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退回股票未果,被上诉人在同年5月22日以委卖方式将上诉人的437800股“仪征化纤”股票抛售,收入总额1873709.52元划入上诉人帐户,5月23日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帐户提取1528653.99元,5月25日又从上诉人帐户提取346027.33元,两次提款合计金额1874681.32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作为金融机构向股民提供融资,违反了国家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法规的规定,原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是正确的。
被上诉人作为证券经营机构,私下在自己的营业所直接与其代理的客户进行股票交易,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依法应属无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依法办理股票交易手续,股票所有权及卖出收入仍属上诉人所有。
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帐户提取的1874681.52元,扣抵借款本金133万元、合同期约定利息23080元及合同期以外贷款利息111091.98元后,差额410509.54元和孳息应返还给上诉人。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多提扣款及利息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原判事实清楚,定性有误,适用法律及处理欠妥,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和《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4月11日判决如下:一、撤销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4年8月5日至9月2日先后签订的5份《借款协议》无效。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5年4月28日签订的《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无效。
四、被上诉人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返还410509.54元及该款孳息(从1995年5月23日起至判决清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给上诉人,逾期加倍计付欠款利息。
同日,该院作出复议决定书,认为: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作为金融机构向股民提供融资,违反了国家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法规的规定,其约定收取并已实际取得的利息23080元属非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并处罚款。
王东方是个人,不属行政法规处罚主体,不应作处罚,原制裁决定确认其为受罚主体有误。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制裁决定书。
二、追缴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非法所得23080元,上缴国库。
三、处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评析」这是一宗比较特殊的股票转让纠纷案件。
其特殊性在于,纠纷双方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客户,而客户买卖股票的资金是从证券经营机构借得,因此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国泰证券营业部抛售股票所得的定性,一、二审的分歧也正在此。
1.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的5份《借款协议》违反国家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法规的规定,协议无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
国泰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经营机构,明知违法仍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是严重的违规行为,除应确认借款协议无效,还要依据上述条例给予民事制裁,以儆效尤。
2.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也属无效民事行为。
国泰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从事证券自营和委托买卖业务,但自营业务必须到证券交易所进行,不能在自己的营业所或柜台交易,不得与代理客户直接买卖股票,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因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基于借款协议而产生的转让股票协议亦无效。
3.股票及抛售后所得价款应属王东方所有。
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无效,且转让股票协议订立后,也没有办理股票过户手续,股票所有权并未转移。
国泰证券营业部售出股票是以委托买卖方式进行,出售股票所得款项进入王东方帐户,因此股票价款仍属王东方所有,国泰证券营业部不能擅自处分。
4.在民事责任方面,因确认借款协议和转让股票协议无效,按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法院判决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返还财产及孳息是正确的。
又因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严重违反国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法规,故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作罚款处理。
需要提出的是,王东方作为个人,不属本案法定处罚主体,法院没有作出处罚,但并不表明他毫无过错。
进行股票交易要承担风险,法律也允许一定程度的投机行为,王东方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得到一定利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然而他从金融机构贷款交易股票,主观上具有转嫁风险的意图,而且投机较强,在知道金融机构贷款违法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这说明他主观上是有一定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