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罪犯自杀的预防措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罪犯自杀的预防措施

据报导:我国每2分钟就有1人自杀死亡、8人自杀未遂,自杀未遂者往往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功能残疾。自杀在我国已成为位列第五的死亡原因,仅次于心脑血管、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和意外死亡。由于自杀倾向具有隐蔽性,自杀行为具有突发性,因此在监狱系统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说法是“防罪犯脱逃易,防罪犯自杀难”。截止2004年3月,浙江省在保持了连续5周年无罪犯脱逃的基础上,又实现了连续17个月无罪犯自杀死亡的记录,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在押犯数量不断增加、罪犯构成日趋复杂的背景下,在17个月中曾先后发生罪犯自杀事件16起,由于监狱民警发现及时、处置果断、科学施救,避免了死亡事故。分析思考这些罪犯自杀未遂事件,对于预防罪犯自杀,摸索预防规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罪犯自杀是可以预防的

首先,生命是最宝贵的财富,追求生命是人类的天性和本能,罪犯也不能例外。假如没有遭受重大的挫折和打击,假如没有经过左思右想、犹豫徘徊,罪犯一般不可能在霎时间产生轻生念头。自杀者都有一个情感异常、焦虑、烦躁、伤感的过程,或吃不下、睡不香;或郁郁寡欢、频频走神;或言行怪异、表现活跃。这就给了我们一个洞察自杀者心理,主动进行心理疏导思想教育转化的时栅,及时捕捉罪犯中“吃不好、睡不好、不要好、突然好、特要好”的反常现象,防控罪犯自杀就成为可能。

其次,罪犯自杀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场所),还需要

一定的手段(工具),如能控制罪犯单独活动的时间、空间,则罪犯即使有自杀的念头,也缺少自杀的机会。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监狱内的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时间是十分有限的。民警直接管理制度的落实、罪犯的集体学习、劳动、休息方式,可以把罪犯自杀的时空条件消灭到最低限度。

再次,民警的公正执法、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狱内矛盾的及时调处、适时的心理疏导等等,可以让罪犯懂得生命的宝贵、化解心理忧结,看到前途的光明,从而促使罪犯放弃自杀念头,专心改造。

当然,预防罪犯自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控制工程,工作难度大,要求高,稍有疏漏,则前功尽弃,但我们必须要抛弃“自杀难防”的观念,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巧,细化狱政管理工作和提高狱内侦查质量,及时洞察犯情,加强对罪犯的个别教育、心理矫治工作,治标和治本双管齐下,罪犯自杀是可以预防的。

二、罪犯自杀的主要原因.

(一)涉及执法的

1、刑期较长,对前途失去信心的。某监狱自2005—2010年间,共有11名罪犯自杀死亡,其中10名罪犯的刑期是死缓或无期,另1名罪犯的刑期是19年。某监狱在2007年7月一-2011年5月间共发生18起罪犯自杀事故,其中10年以上刑期的罪犯有9名;5—10年的有9名。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刑期较长的罪犯是预防的重点,但短刑犯也不可忽视。

2、认为自己无罪或虽有罪但量刑过重的。这类罪犯往往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申诉改判上,一旦长期申诉无果,

无法面对漫长的刑期,就会对人生丧失信心,感到前途渺茫,因而情绪低落,寻机自杀。

3、认为考核奖惩、处遇不公的。因考核奖惩上的原因,达不到减刑、假释目的时,期望落空,极易产生自杀念头。

4.认为分管民警处事或执法不公的。由于认为分管民警处事或执法不公,有的罪犯难以接受、气愤难平;或被民警处理后自尊心极强一时想不开,心理极不平衡而诱发自杀。

5、严重违规、预谋犯罪或隐瞒重大余罪可能暴露的。这类罪犯终日惶恐不安,预感“大难临头”,自寻短见以求解脱。

6.恶习深、不思悔改,抗拒改造的。这类罪犯往往好逸恶劳、贪图享受,因怕苦、怕累、怕改造,无法适应监狱改造生活而走向极端。

(二)涉及家庭的

1、亲人变故的。当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如父母突然过世、妻子提出离婚等等,罪犯会因一时接受不了,失去精神寄托,绝望厌世。

2.自感有罪于家庭或亲人的。因家庭极度困难,亲人病重无钱就医、子女无钱上学等等,罪犯会因自己犯罪失去自由、无力帮助家庭走出经济困境,感到悔恨、羞愧、内疚,自责心理强烈而寻求自我解脱。

3.被家庭抛弃的。如“三无犯”,因无依无靠、无人关心,或被家庭拒绝,担心今后生活无着,失去生活希望,以自杀自我了断。

(三)涉及身体的

1.年老体弱,自卑心理极强的。这些罪犯往往自卑自弃,悲观厌世,完全丧失改造信心。

2.身患绝症或有病长期无法根治的。

3.认为身体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的。

(四)涉及性格的

1.性格脆弱,长期受欺侮的。这类罪犯自卑,寡言、木讷甚至呆滞,往往因完不成劳动任务,长期被骨干犯、事务犯等欺侮,甚至受到打骂体罚等不公正待遇,极易走向极端。

2、性格孤僻,不轻易暴露思想的。心胸狭窄、极端自我,不善言谈,在不良情绪无法释放时易走极端。

3.精神、智力障碍的。

二、罪犯自杀的主要手段

1.自缢。工具主要来源于被单、布条、裤带、鞋带等制成的绳索。

2.割手腕、动脉血管。工具主要来源于打碎的窗户玻璃或热水瓶碎片、经过加工的罐头铁皮或塑料瓢羹柄、学习工具如圆规等。

3.吞食有毒物品或利器。如农药、洗涤剂、生产生活用化工原料或铁丝、小刀片、钢锯条、瓢羹等。

4.其他。如触电,利用监房、厂房电源、电器设施或爬围墙电网等;撞车,利用厂区内行驶的汽车、收工途中的汽车或拖拉机;此外还有跳楼、引爆氧气瓶,利用生产设备自杀等。

在众多起罪犯自杀事件中,采用自缢、割手腕(割动脉血管)手段的占绝大多数。在某监狱18起罪犯自杀行为中,

有12起是采用这两种手段实施的,占67%。因为此类自杀手段方式简单、所寻工具往往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需要时方便得到、管理时容易疏忽的物品,并且寻-找场所方便,时机容易掌握,其手段对自杀者的心理也容易接受。

三、预防罪犯自杀的主要措施

(一)治表:让自杀者“死不了”。

罪犯在自杀前都会在心理上、方法上做必要的准备。如自杀前的心理矛盾、自杀工具和场所的寻找、自杀时间的确定、物品的整理甚至书写遗书等等,临时起意或随机决定的自杀行为一般较少见。2005—20010年某监狱事前侦破并成功预防了罪犯自杀案件21起,其中已准各自杀工具的12起,正在寻找自杀时机的7起,已选好自杀场所的5起,留遗书的3起。这提示监狱民警在物品、时间、场所等要素上进行重点控制和管理,就有可能让自杀者欲行无果,欲死不能。

1.对重点物品的控制与管理。为了杜绝罪犯把绳索(包括皮带、鞋带、电线等)、刀片、药品、农药等可能用作自杀工具的危险品带入监内或藏匿在身上,首先要严格危险品的领发、回收、登记制度,由民警直接管理;其次要坚持每天对罪犯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实施清监制度,把一切危险物品拒绝在监狱门外。

2、对重点时段的控制与管理。第一,要加强对熄灯后特别是凌晨1—3点时段的控制。据统计某省监狱系统在17个月中发生的16起自杀事件中,有lO起发生在凌晨l—3时,占62.5%,这短短的2小时已成为自杀事件的高发时段。第二,要对休息日特别是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