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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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纲要)

一、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纲要)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文化会展业,发展各类综合及专业文化会展,重点支持覆盖全国并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会展。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五)广告和会展:

坚持国际、国内会展并重,吸引国内外会展商在京举办会展,吸引国际著名会展商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申办国际组织的专业会议和展览。鼓励发展会展服务业,建立健全会展服务体系。到2010年,文化会展总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经全球展览协会认证的名牌展览达到15个以上。

《支持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做好沟通协调,服务首都会展经济:

(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大力支持各类来华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及商品展示会的开办,服务首都会展经济。

(二)加强沟通,明确海关监管要求和监管场所设置标准,支持新国际展览中心等展览场所尽快投入使用。

(三)为国际展会经营者、展览场所经营者、物流企业等提供政策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加强参展商品通关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加快口岸通关速度。

(四)发挥展品监管仓库作用,对大型国际性展会实行驻会监管,减少参展企业运作成本。

(五)积极支持发展常设展示厅,并作为大型展览会的有效补充,形成北京地区展览行业的点、面结合;通过展览会与保税物流功能的衔接,拓展展览会业务功能。

《广告会展类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

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相关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鼓励和支持类:

鼓励和支持类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允许类: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三)、投资参股类:

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四)、不得投资类: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

(五):有关规定:

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

(一)、鼓励类投资产业

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设计策划;广告业;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经纪代理等。

(二)、允许投资类产业:

美术馆品批发及零售允许外资进入;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允许港澳资本进入和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进入;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允许外资以合资、合作方式进入等。

(三)、限制类投资产业:

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出版物进口业务);文化艺术服务(非公有资本不得进

入国有博物馆)等。

(四)、禁止类投资产业:

收藏品(文物)批发及零售:

(1)外商投资设立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2)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五):投资管理方式:

1、文化艺术服务

举办私立博物馆及建设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1)管理机关:北京市文物局

(2)行政许可事项:博物馆核准登记(许可)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专业性社会团体

(1)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

(2)行政许可事项:社会团体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2、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娱乐场所

(1)管理机关: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区县文化委员会

(2)行政许可事项:开办娱乐场所(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3、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美术品批发及零售

外商投资企业

(1)管理机关: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化局

(2)行政许可事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一般美术品批发、零售企业

(1)管理机关: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区县文化委员会

(2)行政许可事项:无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四)、其他文化服务

1、广告业

(1)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

(2)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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