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管理制度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违章管理

1.目的

为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努力营造人人查纠违章的工作良好氛围,培养各级人员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从根本上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防止杜绝各类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制度适用哈尔莫墩电厂。

3.1本管理办法中的违章是指在生产和基建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哈尔莫墩电厂颁布的制度、规程、反事故措施等不安全行为和状态。

3.2全厂各级人员对违章采取“零容忍”态度,全面持续开展反违章活动,对违章也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找出原因、分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

3.3各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标准不能低于本管理办法。

3.4反违章工作,必须严格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安全生产思想政治体系、安全生产民主监督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转发挥作用。

3.5反违章要贯彻层层抓层层保,各部门各负责其责的安全管理机制。个人保班组,班组保部门,部门保全厂,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

4.引用规范及文件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200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2009。

5.各岗位责任制

5.1哈尔莫墩电厂以厂长为组长、副厂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成员的反违章管理组织机构。电厂综合部负责反违章管理日常工作。5.2电厂第一负责人是反违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制定反违章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存在的人、财、物和作业环境等问题;应带头查禁违章,鼓励员工、班组、部门自查自纠各类违章;应分析总结,提出改进要

求,对违章予以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厂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情况效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整改意见,决定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

5.3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是部门反违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反违章管理细则,落实本部门反违章各项要求和措施,监督管理反违章工作,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对反违章进行考核、奖励,落实整改。

5.4班组长是班组反违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理清适用于班组的相关规程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结合本班实际工作岗位,排查危险有害因素,明确各类违章行为,组织自查自纠。安全活动应对反违章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找出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

5.5综合部负责贯彻落实反违章管理办法、各类安全管理标准及奖惩办法,协调解决各部门在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检查各部门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出改进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检查;对反违章工作中重大奖惩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

5.6人力资源部负责违章后离岗、内部待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并与综合部密切配合,做好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岗位培训。

5.7查禁违章人人有责,各级人员发现做业性违章,必须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违章人所在部门的领导和综合部。

5.8责任到位

5.8.1基建、生产等方面的重大作业(如大型起吊、倒送电等)重大操作厂领导到位。

5.8.2严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缺陷处理时,主管生产的副厂长、部门负责人到位。

5.8.3在检修、备用、故障等停运后的机组启动时,从开机、发电机并网发现的全过程,主管生产的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到位。

5.8.4重大设备试验过程中,主管生产的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到位。

5.8.5电气10KV及以上电气系统母线的倒闸操作过程中,发电部负责人到位,不允许上岗三年内操作人员进行重大电气系统倒闸操作。

5.8.6一级动火作业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到位。

5.8.7其它有重大事故风险的作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发电部负责人到位。

5.9定期工作

建立违章分析制度,及时公告违章和“四不放过”处理情况,作为个人年度考核依据。

6.违章的分类与定义

6.1从事生产活动的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联系角度,将违章行为分类四类:6.1.1作业性违章: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公司及本单位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6.1.2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法规、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

6.1.3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6.1.4管理性违章:是指从事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公司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的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和制度的管理人员。

6.2按严重程度,将违章分为三类:

6.2.1一类违章指一旦造成后果,对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或可能对设备造成严重损坏的违章行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的行为;或者性质恶劣的违章行为,属于碰不得的“红线”。

6.2.2二类违章指对自身的健康带来伤害的行为;有可能对设备停运的行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应…”的行为。

6.2.3三类违章指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一类、二类违章的其它违章行为。

7.反违章内容

7.1反作业性违章

7.1.1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了解掌握作业违章者的心理状态,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的遵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