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及被保人声明与授权
5-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服,提起诉讼,理由是原告未就保险合同第十三条向投保人如
实说明。保险人认为方某既然在投保单上签了字,说明已经知
道该规定,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原告在申请保单复效
之前,被保险人已经被某医院确诊患有白血病,方某在申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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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时,并没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病的情况,属于故 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 险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方某自1997年11月14日以 来缴纳的全部保险费。
➢ 法院该如何判案?
202某符合投保条件,2002年间参加单位组织 “新马泰七日游”及全家假日登山照片11张;原告的法定代理 人(原告父亲)裴某系当地另一家保险公司职员,与被告之经 理及该业务经办人原系同一单位同事且私人关系良好,其应知 道其妻患有癌症;裴某1997年12月31日调入新的保险公司是为 了照顾被保险人病情,而被告的经理时任新公司的人事科长, 其不可能不知道被保险人患有癌症;裴某的多名同事证明被告 单位的主要工作人员都知道诸某患有癌症;2005年3月6日,原 告向被告补交的被保险人2004年7月保险费100元的收据,证明 在被保险人病故后被告初步同意赔付并向上级部门上报理赔事 宜。
现行《保险法》并没有明确投保人在申请复效时应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在有关法律法规尚无新的规定前,为避免纠纷,建 议将投保人申请复效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条款中 予以明示,保险人应对投保人当时的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书面 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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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4
➢ 1999年8月,某省A市某公司员工方方报名参加了由该市甲旅行 社组织的香港游活动。在办理出境旅游手续时,她因身份证遗 失,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用其姐姐方圆(孪生姐妹)的身份证 和自己的照片办理所有的旅游手续,还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由某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支公司承保,保 险费30元,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旅游团出发时至旅游 结束时止,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9月10日,被保险人“方圆” 在香港游玩时不慎从过街天桥上摔落地面,当场死亡,当地公 安部门调查后确认纯属意外。“方圆”的丈夫赴港探视并料理 完丧事后,凭《保险证》(姓名是方圆,照片是方方)等资料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上诉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银办发〔2016〕270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27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确认标准,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确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人身保险公司遵照执行。
一、保险公司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或赔偿、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
二、保险公司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的方式包括:(一)核对关系证明文件;(二)走访、查验;(三)获取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书面声明;(四)其他方式。
保险公司应选择以上至少一种方式来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或证明材料。
三、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低、且选择低风险产品的客户,保险公司可按照《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文印发)和《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10号文印发)相关规定,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控制措施,在退保、理赔或给付环节再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多个主险组合投保的投保规则及投保单填写规定.

电话、投保人签字为***、投保 人按手印”等告知内容,不应在 告知说明及备注栏中填写。
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声明及授权
1、投保人签名:必须由投保人本人亲笔签名或亲自按右手 大拇指手印,签名时应尽量书写工整。
2、被保人/法定监护人签名:必须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 监护人的亲笔签名或亲自按的右手大拇指手印,签 名时应尽量书写工整。
(2)份数形式要求以阿拉伯 数字+“份”字形式填写
规 范:1份 不规范:1
例如: 民生住院费用补偿医 疗保险
规 范:30元/天 不规范:30元、30
(3)《民生附加每日住院给 付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 要求以档次形式填写
三、投保事项
3、保险期间:
(1)若保险期间为终身的,在“保险期间”栏下填写“终 身”。
开始领取年龄领取期限和领取方式无须填若投保人所投保的险种没有生存保险金年金给付责任则此项为空不必填写生存保险金年金领取各栏内投保人所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中有年金给付责任的生存保险金年金领取各栏内容不得为空必须填写开始领取年龄和领取期限同时对年金处理方式和领取方式进行选择
投保单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民生客服部
碳素墨水笔或签字笔在涂改内容处划两道“左下右上”的斜线表示,同 时必须有投保人在涂改处的亲笔签名。凡涂改的内容涉及到被保险人权 益的(如受益人的更改,保险金额的增加等),还须有被保险人(或被 保险人监护人)的亲笔签名。每份投保单最多只可更改三处,如果超过, 必须重新填写投保单。
《个人保险投保单》(中介)
保险(分红型)》险种此 栏必填
若投保人所投保的险种没有生存保险金/年金给付责任, 则此项为空,不必填写“生存保险金/年金领取”各栏内 容。
五、红利领取
人身保险投保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人身保险投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件。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就人身保险投保单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投保单的填写与提交1. 投保单的填写投保单应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代填人应签署姓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按照投保单的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
(1)投保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投保人的关系等。
(3)保险条款:包括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
(4)其他事项:包括投保人授权代理人、受益人信息、投保人声明等。
2. 投保单的提交投保人填写完毕投保单后,应将投保单提交给保险人。
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投保单:(1)现场提交:投保人亲自到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提交投保单。
(2)邮寄提交:投保人将投保单邮寄至保险公司的指定地址。
(3)网上提交: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或手机APP等电子渠道提交投保单。
三、投保单的审查与确认1. 保险人的审查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应对投保单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投保人、被保险人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2)保险条款是否明确、具体。
(3)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投保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保险人的确认保险人在审查完毕投保单后,应及时对投保单进行确认。
确认内容包括:(1)告知投保人投保单的内容及保险条款。
(2)告知投保人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及时间。
(3)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
四、投保单的法律效力1. 保险合同的成立投保单经保险人审查确认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之日起生效。
2.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同意第二投保人变更声明书(2020版)(1)

同意第二投保人变更声明书(8周岁以下版)本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被保险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父亲/母亲。
本人确认,因家庭原因,目前由被保险人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哥哥/姐姐,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被保险人履行监护职责。
本人同意将保单号码______________的第二投保人变更为_______________,本人同意并已知晓原投保人身故后,第二投保人有权申请变更为本保险合同新投保人,所有保单相关的保单权利义务将转移至变更后的新投保人。
以上内容为本人填写,本人保证属实,否则,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声明人本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声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与被保险人为父或母的身份关系证明(若为非亲生父母须提供)。
同意第二投保人变更声明书(8周岁以上版)本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被保险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父亲/母亲。
本人确认,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被保险人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哥哥/姐姐。
本人同意将保单号码______________的第二投保人变更为_______________,本人同意并已知晓原投保人身故后,第二投保人有权申请变更为本保险合同新投保人,所有保单相关的保单权利义务将转移至变更后的新投保人。
以上内容为本人填写,本人保证属实,否则,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声明人本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声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与被保险人为父或母的身份关系证明(若为非亲生父母须提供)。
投保声明 1.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保险条款及投

投保声明1.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保险条款及投保须知;了解并同意遵守保险条款所载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事项、条款释义、退保金额、犹豫期和保险合同的其它条款等内容;已充分理解所购买的产品,选择了适合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已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选择了适合的交费期间和交费金额;了解无法按期交纳保险费有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了解生效日为付款成功且贵司同意承保后的次日零时。
2.本人已提供了真实、完整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客户信息;已了解若客户信息缺失、有误,将可能导致客户无法及时获得各项保险合同服务,影响客户享受合法权益;已了解贵公司采集客户信息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已了解贵公司承诺,未经客户同意,贵公司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贵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3.本人确认在本投保单及与投保有关的各份文件中,所做的声明和陈述完全属实无误,均可作为贵公司判断是否能够承保的依据,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合同,不负给付责任。
4.本人授权任何医生、医院、诊所、保险公司或组织单位、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均可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往之患病状况、病史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贵公司提供说明。
贵公司应对本人的健康资料、财务资料及其他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
5.本人确认首期保险费的付款人为投保人本人。
6.本人已了解贵公司将在承保后发送电子保险合同至本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已同意将电子保险合同发出日视作保险合同签收日。
7.本人同意授权银行按照长生人寿提供的保险费金额,自账户所有人在授权银行的指定账户内,转账支付本保险合同下应交的续期保险费。
8.本人已充分了解贵公司该产品经营区域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四川,并确认若本人非在上述区域投保,长生人寿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
9.本人郑重声明,我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本人确认该声明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平安保险授权委托方案

平安保险授权委托方案
1.授权范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委托平安保险公
司办理与保险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申请、保单变更、保险理赔等。
同时,通过该方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将一些敏感信息
交由平安保险公司保管,以提高信息安全性。
2.授权期限:授权期限是指委托方案的有效期限,一般根据投保人的
需求而定,可以是长期有效或特定时间段。
在授权期限内,平安保险公司
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办理相关事务。
4.授权条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进行授权委托时,需要符合一定的
条件,包括保险合同生效、未发生保险事故或未进行保险索赔等条件。
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还需承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支付相应的委
托费用(如有)。
5.授权限制:授权委托方案还可以设定一些限制条件,以保护被保险
人或投保人的权益。
例如,可以规定平安保险公司在办理相关事务时需要
事先征得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同意,或设定特定金额的资金操作需额外确
认等。
6.授权撤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撤销对平安保险公司
的授权委托,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告知平安保险公司即可。
在授权撤销后,平安保险公司将不再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办理相关事务。
总而言之,平安保险授权委托方案是一项为客户提供更便捷、高效保
险服务的重要措施。
通过委托平安保险公司代办相关事务,客户可以节省
时间和精力,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深入解读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深入解读《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应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条是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既包括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般说明义务,更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针对该条的明确说明义务,陈诉如下五点:一、什么是“说明义务”本条第1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的规定是诚恳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详细体现。
保险人因其从事保险业经营而熟识保险业务,精通保险合同条款,并且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制定,而投保人经常受到专业学问的限制,对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条款不熟识,加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的理解也可能发生偏差、误会,均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或保险事务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而产生歧义,引发纠纷。
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保障范围、责任担当,从而自愿投保。
二、明确说明的对象保险合同采纳书面的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提出的,投保人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
我国《保险法》考虑到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在条款形式、确立及内容同等协商性方面存在的差异,故在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应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从本条的规定看,明确说明的对象必需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且是免除(不包括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之外的条款,保险人仅仅负担一般说明义务,而无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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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及被保人声明与授权
一、贵公司的代理人已经向本人提供了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明确说明并详细解释了保险条
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和其他免除贵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责任项下的等待期、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犹豫期、保险合同中止或复效、保险合同解除条款、理赔申请资料要求、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对上述事项已经充分了解并且同意遵守。
二、所有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为准,除由贵公司经正式程序修改或者批注的内容外,其
他任何人的口头及书面陈述、报告或合约,贵公司无需负责。
三、若本人接受贵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及任何经本人签署的文件,均视为本人承认贵公司在
保险合同及相关文件内约定的内容。
四、保险期间为一年期的险种,若条款约定有续保的,本人已知晓在续保前需经贵公司审核
通过后方能生效;若贵公司已审核通过且未收到本人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可视作本人申请下一保险年度继续投保。
五、本人已知晓若选择自动垫交,则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而合同当时所具
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的,贵公司将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当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在该日的
24 时即中止效力,同时贵公司对该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如贵公司未收
到本人自动垫交书面申请,可视作本人未选择自动垫交。
六、续期保险费通过转账方式收取。
投保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银行(或邮局)从指定的“转
账账号”中以约定交费方式和金额按期收取每期保险费。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银行(或邮局)以无折转账方式给付理赔(身故
保险金除外)、保全款项到投保单上指定的“转账账号”,除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理赔、保全时另有约定,或相关银行(或邮局)不提供此项服务。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转账账号”错误而引起的任何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与贵公司无关。
八、本人授权贵公司在审核本人投保、保全或理赔申请时根据需要委派医师或指定医疗机构
安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或向任何医生、医院、诊所、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或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就有关投保、保全或理赔事宜,查询有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资料或索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九、临时保障声明:本人已同意:对于投保未生效的人身险保额达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自贵公司收到首期暂收保险费,至以下三种情况发生之日止(①贵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之日;②贵公司不同意承保并签发不接受投保通知书之日;③投保人签署的撤销该投保单的书面申请之日),以不超过30 天为限。
贵公司仅承担投保人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除外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累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 万元,同时收取对应保险费。
如果授权账户错误、账户金额不足或账户挂
失、冻结、销户,则以上临时保障自始不成立。
十、本人声明,若存在以下情况且投保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的(包括分红型、万能型、
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等),本人已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①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 4 倍;②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③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④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十一、本人确认以上所做的各项声明和陈述、所提供的与投保申请有关文件均完全属实无误,所有声明、陈述及所提供的文件均可作为贵公司判断是否能够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若不属实,贵公司可以依法解除本合同。
十二、本人确认以上信息真实,同意中国太平(指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从即日起可以使用上述信息为本人提供各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