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合集下载

关于交通事故赔付的20问答

关于交通事故赔付的20问答

关于交通事故赔付的20问答1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由此可见,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

投保单均会显示收费确认时间、生成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投保期限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2若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3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仅限于抢救费用垫付、不垫付财产损失),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车辆挂靠责任承担的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车辆挂靠责任承担的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车辆挂靠责任承担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个体交通运输业随之发展迅速。

由于个体车主在购买车辆后⽆运输资格,必须要将车辆挂靠到有运输资格的运输企业才可合法营运,使得机动车辆挂靠经营成为时下客、货运输⾏业⼴泛存在的⼀种特殊现象,但与其他挂靠现象不同,车辆挂靠并不是⼀种法律禁⽌的⾏为。

接下来就跟店铺⼩编以起来看看关于车辆挂靠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吧。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车辆挂靠责任承担的
我国关于车辆挂靠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定是若个⼈机动车⽆偿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既不享有运⾏利益,⼜不进⾏运⾏⽀配的,由个⼈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的个⼈机动车,被挂靠单位疏于管理致使挂靠机动车发⽣交通事故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挂靠单位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挂靠机动车的所有⼈不具有相应资质⽽接受挂靠,挂靠机动车发⽣交通事故致⼈损害的,被挂靠企业与机动车所有⼈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千⼆百⼀⼗⼀条【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挂靠⼈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挂靠⼈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希望⼩编的解答能解决您的疑惑,从上⽂我们得知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的个⼈机动车,被挂靠单位疏于管理致使挂靠机动车发⽣交通事故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问题⽐较复杂,若还有疑问,欢迎您到店铺咨询。

民法典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全文整理稿(附word下载)

民法典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全文整理稿(附word下载)

民法典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全文整理稿(附word下载)引言: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7件同时发布。

与此同时,还涉及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订,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订,以及十八件【知产类】司法解释修订,改动之大数十年罕见。

为方便大家学习、查询,提供2021.1.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pdf、word整理稿一起分享。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 1民法典配套解释 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1.1) 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1.1.1) 2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1.1) 2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 2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1.1) 286民法典具体领域解释 2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1) 2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1) 3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1.1.1) 314民法典其他相关解释 3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1.1.1) 3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2021.1.1) 3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1.1) 361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订 3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1.1.1) 374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75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76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78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82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385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85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85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8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393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395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395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398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98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02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03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07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09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409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10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1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13二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14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15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17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19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21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23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 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 4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 4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1.1.1) 4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1.1.1) 4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4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4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 4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 4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21.1.1) 4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4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5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5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5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516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订 5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523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523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524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25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26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26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27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529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52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529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30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532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33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34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35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36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6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36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37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537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538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538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38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539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39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39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39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540二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40二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40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 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5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5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5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5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6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6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6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6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6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6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41十八件【知产类】司法解释修订 6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644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45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46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647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48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52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53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654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55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657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57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60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661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62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64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64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65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66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674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 6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6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6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7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7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7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7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730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修订 7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731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732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733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35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36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738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738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39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3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739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739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740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741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741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742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742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43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744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746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746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 7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7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74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8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8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8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8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8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8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8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8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8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8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855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修订 8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858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858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860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860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60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64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代理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代理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接受邢台北方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委托和和生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我作为北方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诉讼活动.根据本案的卷宗材料及刚才的法庭调查,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北方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1、北方公司不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事故发生也没有故意或过失即不存在过错,故北方公司不应当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庭调查所得事实,北方汽车公司是车辆的出售方和名义户主,但对车辆的运营和使用没有任何支配权,北方没有从事具体的交通行为,更不是交通肇事的主体.本案中,肇事车辆的运营是由实际车主要占修控制的,按照要的意志运行.北方公司自始至终对事故发生不知情,事件的发生,北方公司的意志没有任何作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在民法意义上是一种过失侵权责任,或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本案中,由于事件中,北方公司的意志没有任何作用,所以也不存在过失,所以也不应当承担过错的侵权责任.2、交通行为不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无过错侵权责任的行为,所以北方公司在本案中也不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必须指出本案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北方公司是车辆的收益人,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在我国法律中过错民事责任和无过错民事责任是被严格区分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行为是被明确列举出的,受益人承担责任只是在双方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的,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行为.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是按照参与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的承担的.所以在同一案件、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同时援引两种不同的法律原则请求司法救济在逻辑上是混乱的,根本不能成立.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国务院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责任人的承担主体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机动车一方,可能涉及到北方公司的就是"机动车一方" ,但从以上两个法律、法规生效以来没有任何有效的立法或司法解释甚至规章对什么是"机动车一方"的概念作出明确,对"机动车一方"是否包括车辆销售方甚至生产方、名义的或者实际的的车主或是否控制车辆的使用权及有无具体交通行为等作出明确的回答.由于交通安全法及实施细则是今年5月1日和4月30日刚刚生效的,以前规范交通行为的法规已作废,已经没有法律效力,其相关的配套规定也一并失效,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目前所谓"机动车一方"还没有明确的内涵,所以仅仅依据上述规定即判令北方公司承担事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至少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请法庭慎重考虑.三、依照我国民法基本理论和物权法基础以及我国多个司法解释和规章规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均不应控制车辆运营、支配、使用权的车辆销售单位负责,所以北方公司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1、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主张的财产损失赔偿项目有哪些?前言:车辆发生小的摩擦,是常发生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如何处理?发生损失时如何要求侵权人赔偿?受害人要求巨额赔偿时,侵权人如何进行抗辩?以上常见的问题,将是本文研究的对象,以期能对迷茫的你,在本文中能得到些许的答案。

一、赔偿的流程第一步:走保险流程(及时报案—定损—维修—理赔—赔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后,首先应当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定损,确认车辆定损情况;按定损金额维修后获取维修费发票,并保留维修清单;如对车辆维修费存有异议,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评估。

第二步:赔偿1.保险公司先予以赔偿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或者没有商业险的,由责任人按照双方责任比例承担。

(1)交强险财产赔偿:被保险人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2)商业险财产赔偿:一般间接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

2.侵权人赔偿保险赔完之后不足部分,责任人按照双方责任比例承担二、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需要提交维修、拖车而支出的费用凭证,据实赔付)(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适用情况: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时,通常需要车辆重置价格鉴定,得出车辆重置费用具体数额)(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填平原则,据实结算,以事故车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性用途,一般以日常生活出行使用,以日常的出租车费用较为合理)通过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该条款为封闭式列举条款,除本条款列举的赔偿项目之外,受害人无权要求侵权人支付其他费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安徽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安徽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为公正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机动车⼀⽅为被告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条在受害⼈起诉的案件中,机动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付给受害⼈的赔偿款的,⼈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机动车⼀⽅进⾏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机动车⼀⽅另案处理。

第三条在受害⼈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条第⼀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的追偿权的,⼈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进⾏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保险公司另案处理。

第四条认定驾驶⼈事故后逃逸、逃离事故现场、伪造现场、酒后驾驶、⽆证驾驶、证驾不符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由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一法一规同步实施。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车辆和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截止2020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其中汽车2.81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4.56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18亿人。

2020年全国新注册登记机动车3328万辆,新领证驾驶人2231万,我国公路总里程达501.25万公里,高速公路达14.96万公里,居世界第一。

飞速发展的数据背后是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式,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给道路交通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也给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自实施以来,全国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情况有了改善,道路交通管理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执法更加规范、文明、科学,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所增强,道路交通秩序逐步好转,交通事故四项指标有不同程度下降。

二、主要内容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共8章124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

主要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作规定。

民法典运输合同纠纷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民法典运输合同纠纷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民法典运输合同纠纷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有很多的货车司机一般都是有与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这也是为了双方的利益着想。

但是很多时候产生了合同纠纷,面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在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纠纷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呢?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民法典运输合同纠纷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对事故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是要对事故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要遵守规定,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1、思考责任认定的法律根源
民法总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任何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义务支付其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人应当负连带责任,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连带责任原则,符
合民法总则的关于损害责任的规定。

2、责任认定的应用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包括交通事故的原因与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必须负有连带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交通事故如果因为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那么根据民法正常原则,可
以认定当事人主要责任。

而如果是因外界因素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像是路
面条件、天气等,可以认定当事人次要责任或者不认定责任。

3、责任认定的评价标准
2024年新的交通责任认定标准,应当以“责任主体”、“责任类型”和“责任程度”三个方面来评价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1)责任主体:通过客观判断,包括汽车驾驶员、行人、墙壁、桥
梁等不同行为主体的责任能力,以及行为人的责任能力;
(2)责任类型: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