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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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常见事故案例及其原因

道路交通常见事故案例及其原因

道路交通常见事故案例及其原因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活动中很常见的一种异常状态,它因其非常规性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人们的重视。

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道路交通事故也日益频繁发生。

事故原因错综复杂,往往涉及到交通工具的性能、道路的安排、交通规则的制定、人类行为等多个方面。

接下来通过具体的几起典型事故案例,探讨其发生原因及其解决方案。

一、公交车撞人事件2017年10月18日晚间,北京市公交集团15路公交车行驶到东坝三路附近时,与一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发生碰撞。

经抢救无效,男子当场死亡。

经过调查,事故发生时15路公交车已经绿灯通行,当时路上比较拥堵,电动车在前方直行,由于公交车驾驶员没看到自行车,导致车辆追尾,事故发生。

罹难的男子系北京某职场人士,年仅46岁。

分析:公交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加强驾驶员的训练,确保安全行驶,并提醒广大市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需加强金盾网的使用,让“走期逍遥”的空间减少,同时司机也需提高安全意识,提高辨别车辆的能力,观察路况和周围车辆。

这样就能够减少高速公路和普通道路的重大交通事故,维护公民安全。

二、大客车追尾事故2018年10月8日,河南少林大巴在四川雅安出现严重车祸:当天11时许,这辆游客大巴在行驶途中追尾前方一辆货车,导致30余人死亡,另有40余人受伤。

此次车祸因停车点堵塞,加上司机未按照相关交通规则行驶所导致。

据了解,该大巴车的疏散渠道被货车货物挡住,游客没有及时逃离车辆,车内有多人被困。

分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货车应该行驶在右侧车道,以防止前面车辆断电或维修,至于大巴车司机在行驶途中,应当提前预知路况,并加强安全驾驶技能。

此事故反映了当前大巴车司机技能不足的问题,很多大巴司机缺乏专业的驾驶技能,巧妙的操纵技巧,轻视交通规则,导致类似的事故频频发生。

因此,除了增加一定程度的安全设施之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大巴司机的培训,以提高其驾驶技巧、交通规则的认知和安全意识。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由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或行人之间发生的、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导致的交通事故。

下面将详细介绍10个道路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1.醉酒驾驶人在喝酒之后驾车返回家中,在行驶途中突然失去控制,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并导致双方受伤。

经查,该驾驶员酒后驾车,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被判处刑事处罚。

2.超速行驶一辆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不及时减速导致与前方车辆追尾,造成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超速行驶不仅危险,还容易引发连环事故,需要严厉打击。

3.机动车违规变道一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未打灯,违规变道,导致与旁边车辆相撞。

机动车违规变道是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引发事故。

4.行人闯红灯行人在红灯亮起时闯过马路,被一辆行驶中的车辆撞倒,造成自己受伤。

行人闯红灯是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险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5.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追尾一辆汽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与一辆骑自行车的人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自行车骑手受伤。

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需要保持安全距离,追尾事故是常见的交通事故类型。

6.盲区事故一辆卡车在右转弯时未及时观察盲区,撞上一辆正驶过的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骑手重伤。

卡车司机未及时观察盲区是常见的交通事故原因。

7.驶入逆行车道一辆车在高速公路上因操作失误驶入逆行车道,导致与对向行驶的车辆相撞。

驶入逆行车道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导致恶性交通事故。

8.停车位停车时相撞在停车场内,一辆车在不注意观察情况下倒车,与另一辆正在后退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伤。

停车时注意观察是防止停车事故的重要因素。

9.疲劳驾驶一辆卡车司机由于连续驾驶时间过长,车辆在行驶途中出现偏离车道并与前方车辆相撞。

疲劳驾驶容易导致驾驶员失去反应能力,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

10.路口违规行驶一辆车在路口违规行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路口违规行驶是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结:道路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有醉酒驾驶、超速行驶、机动车违规变道、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追尾、盲区事故、驶入逆行车道、停车位停车时相撞、疲劳驾驶以及路口违规行驶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交通事故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交通事故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交通事故案例解读案例一:小明的酒驾事故事实经过:小明在晚上出门时饮酒过量,但他仍然开车回家。

在开车途中,他失控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造成了车辆损坏和人员受伤。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不得超过一定限度。

对于酒驾的情况,法律是严惩的。

小明的酒驾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他的行为不仅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还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因为小明醉驾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和过失,所以他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建议:对于酒驾的行为,法律的处罚非常严厉。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请广大司机朋友们牢记安全驾驶的原则,在饮酒后选择出租车、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让非饮酒人员代驾。

案例二:小李的超速行驶事故事实经过:小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私家汽车时,由于超速驾驶控制不当,失控撞上了前方行驶的一辆货车,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和人员重伤。

律师解读:在高速公路上超速驾驶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小李的超速行驶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他的行为,法律将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他将需要承担修车费用和伤者的医疗费用等民事赔偿,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建议:超速行驶不仅对自身安全有巨大危害,还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威胁。

广大司机朋友们务必遵守交通规则,合理控制车速,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案例三:小华的交通肇事逃逸事实经过:小华在驾驶过程中因未认真注意路况,与一名骑自行车的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头部受伤。

小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出于恐惧和焦虑,他选择了逃逸,并没有停车接受责任和救助伤者。

律师解读:根据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采取具体措施,及时报告交通警察,同时救助受伤人员。

小华的逃逸行为违反了这一法规,他将面临社会公安机关的处理。

在逃逸的过程中,如果造成了更大的伤害,他还将面临刑事法律追究。

建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是肇事者还是目击者,都应积极采取行动。

对肇事者而言,立即停车、报警救助是必要的,能够及时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并能充分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一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十个)给各方主体的建议(2015)

北京一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十个)给各方主体的建议(2015)

北京⼀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个)给各⽅主体的建议(2015)阅读提⽰:6 ⽉16⽇,北京⼀中院召开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通报会,向社会介绍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10个案例,就各⽅主体如何在道交事故中规范⾃⾝⾏为和维护⾃⾝权益给出提⽰和建议。

以下内容摘选⾃北京⼀中院通报会,第⼀部分为10个案例;第⼆部分为给予赔偿权利⼈、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的法律提⽰和建议。

第⼀部分 10 个典型案例案例 1案例提⽰:受害⼈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即使⾼于车辆受损前的评估价值,但如果车辆修复使⽤对受害⼈更具有合理性,且属于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案情概要:2014年 5 ⽉13⽇,代某驾驶⼤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客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责。

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000 元,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所有的⼩轿车在2014年 5⽉12⽇的评估价值为⼈民币20000元整,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赔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且修复使⽤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4S店维修,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修车费⽤,出于对交通事故中⽆责任⽅当事⼈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法律的⾓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出的费⽤虽然⾼于车辆在评估基准⽇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案例 2案例提⽰:在多车发⽣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责机动车⼀⽅与有责机动车⼀⽅应按照法律规定分担责任。

案情概要:2013年 5 ⽉29⽇,王甲所驾驶⼩客车与郝某驾驶的⼩客车追尾,导致郝某追尾王⼄驾驶的⼩客车,造成王⼄受伤。

公路工程典型事故案例

公路工程典型事故案例

公路工程典型事故案例1. 塌方事故:2018年,某省一条正在施工中的高速公路发生了一起塌方事故。

由于施工不当导致土壤松动,最终导致了路基和路面的塌陷,造成了交通堵塞和车辆事故。

2. 超载事故:2017年,在某市一条高速公路上,一辆超载货车行驶时失控,撞上了路边的护栏并侧翻,造成货物散落在路面上,严重影响了交通的通行。

3. 道路冰雪事故:在寒冷地区,冬季道路结冰成为公路工程中常见的安全隐患。

2019年,一条高速公路在冬季发生了多起因道路结冰而引发的车辆滑坡和追尾事故,导致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车辆失控事故:2016年,在一条弯道较多的山区公路上,一辆车辆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失去了控制,最终冲出道路,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

5. 视线受阻事故:某市一条公路沿途种植了大量高树,这阻碍了驾驶员的视线,2018年,一辆车在驾驶员视线受阻的情况下,与一辆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了人员伤亡。

6. 施工区域事故:2017年,一条公路正在进行路面施工,但施工区域没有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导致一辆车辆误入施工区域,最终发生了严重的事故。

7. 高速公路追尾事故:在某省一条高速公路上,由于车辆行驶速度过快,导致车辆无法及时刹车避让,发生了多起追尾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交通拥堵和车辆损坏。

8. 隧道事故:某市的隧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事故,由于施工材料的堆放不当,导致了火灾事故,严重威胁了隧道内的人员安全。

9. 高速公路路面坍塌事故:在某省一条高速公路上,由于路面设计不合理和维护不及时,造成了路面的坍塌事故,导致了交通拥堵和车辆事故。

10. 高速公路隧道排水系统故障:某市一条高速公路的隧道排水系统发生故障,导致隧道内积水严重,影响了车辆的行驶安全,甚至引发了车辆失控事故。

以上是公路工程中的一些典型事故案例,这些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设计不合理、施工不当、维护不及时或者驾驶员操作不当等原因所导致。

为了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对公路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的监管,同时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运行。

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以下是一些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1. 车辆失控撞向护栏:一辆小车在雨天行经二广高速湖南娄底段时,驾驶人不仅没有减速,而且在超过右侧行车道上的一辆货车并进入弯道时,小车车身突然向左发生轻微摆动,随后失控撞上右侧护栏,在道路上旋转漂移了两圈才缓慢停下。

事故造成小车和公路护栏不同程度受损,所幸车上两名司乘人员都系了安全带,没有受伤。

2. 车辆侧滑发生飘移:一辆银色小车在沪渝高速湖北恩施段行经利川互通时突然失控,左右摇摆,多次横向侧滑碰撞中央防护栏,最终撞上分流鼻的防撞沙桶后翻倒在匝道上。

经调查,这辆车在经过积水路段时,因车速较快,车辆侧滑发生飘移,驾驶人李某为矫正方向操作过猛,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

3. 斑马线前未礼让:在广西贵港一处斑马线上,黄某驾驶小车转弯时没有减速让行,碰撞到正在过斑马线的二轮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人陈某受伤。

这些案例都提醒我们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尤其是在雨天、积水路段和斑马线等关键位置,要减速慢行、礼让行人、谨慎驾驶。

4. 疲劳驾驶出事故:一位货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因过度疲劳,导致车辆偏离车道,撞上了路边的树木和护栏,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驾驶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避免疲劳驾驶。

5. 酒后驾车酿悲剧:一位年轻人在酒吧喝酒后,仍然选择自己驾车回家,由于酒精的影响,他的反应能力、视力和判断力都受到了影响,导致他在路上无法及时避让行人,最终造成了悲剧性的后果。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酒后驾车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不仅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也会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6. 超速行驶导致事故:一位年轻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由于车速过快,他无法及时刹车避让前方的障碍物,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超速行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不仅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也会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这些案例都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警示,提醒我们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保持清醒、谨慎和安全驾驶。

车辆事故12个经典案例综合分析模板

车辆事故12个经典案例综合分析模板

车辆事故12个经典案例综合分析模板摘要本文将分析12个不同类型的车辆事故的经典案例,并提出在日常生活中避免车辆事故的几条关键措施,以及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分析案例1:追尾事故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因为安全距离不够而发生追尾。

造成了车辆的重要部位损坏,乘客轻伤。

分析:- 应该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车速÷10)×3(秒)- 如果有轿车在前方行驶,应该保持至少两车道的距离案例2:翻车事故一辆货车在行驶中翻车,造成重大交通堵塞,车主身受重伤。

分析:- 长途驾车应该有充分时间充电,保证足够的精力驾驶- 意外事故的预防和及时应对至关重要案例3:逆行事故一辆车逆向行驶撞上了其他车辆,导致行车道内堵塞,严重影响了周围道路的交通。

分析:- 遵守交规,不随意逆行- 并线时应该先看清道路情况,使用转向灯做好示意案例4:车辆冲进房屋事故一名司机操作不当,车辆撞入路旁房屋,造成房屋和车辆的严重损坏。

分析:- 行车时间充足时应该规划好路线,不要随意变道- 驾驶员应该稳定操作,避免急转弯案例5:行经斑马线撞人事故一名车主行驶时未注意人行横道,造成行人受伤。

分析:- 行经人行横道和公共场所时,应该放慢车速,保持高度警觉- 行经人行道时应该减速行驶,并确认行人已经通过案例6:道路坍塌事故一段道路发生坍塌事故,致多辆车被埋,部分乘客受伤。

分析:- 遇到道路异常时,应该立即采取行动,确保安全- 维护道路的安全和畅通,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细心呵护案例7:行驶中自燃事故车辆起火自燃,造成道路交通中止,司机和乘客均受伤。

分析:- 长途驾车时,应该时常检查车辆,确保车辆正常操作- 如果感觉到车辆异常,应该靠路边停车并立即进行检查案例8:走私车辆事故一辆走私车辆在高速路上被查扣,车辆上搭载大量违禁品。

分析:- 维护道德和法律法规的精神,也是文明驾驶的基本要求- 绝不允许乘客随意搭乘危险物品案例9:交通违规事故一名驾驶员发生重大交通违规行为,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乘客受伤。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路漫漫 其“修”远 ——2012.10.7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淄博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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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 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核载39人,实载28 人),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淄博路段228公里加530 米处,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山东省高密市 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 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 栏,与对向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 A18526大客车(核载53人,实载53人)发生碰撞,致鲁A18526 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 二、教训与启示 澳大利亚曾经对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三者在导致道路交 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专门研究,结果显示,机动车、驾 驶人和道路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分别占4%、67%、24%。近年来, 各地大力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 定成效。但由于我国公路安全隐患比较突出的现象比较普遍, 安全设施欠账遗留问题较多,道路安全基础条件尚未得到根本 改善。路漫漫,其“修”远兮。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和《公路交 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规定,高速公路中 央分隔带开口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公里,开口处必须设置插拔式 或充填式活动护栏。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济青段全线318公里,共 有中央分隔带开口237处,平均1.34公里一处,其中202处中央 分隔带开口设置了同事故路段相同的推拉式活动护栏,间距设 置和护栏类型不符合标准要求。 此次事故中,因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设置的活动护 栏基本起不到防撞作用,鲁A96925大客车在没有任何阻挡的情 况冲入对向车道与鲁A18526大客车左侧前部相撞,导致其侧翻, 致14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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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

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 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49534 元,交强险之外的 20156 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法官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

案例三: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案情概要:2014年 4 月18日,段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机动车与遇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轮机动车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段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系胡某出让的报废车,该车系胡某从他人处收购。

裁判要旨:胡某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被告段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结合案情判决段某、胡某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67987.95 元。

法官点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强制报废车辆不得进行买卖。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四:未及时清障,道路管理者对事故应否负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07年10月13日晚,樊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瓯龙小区南门处,摩托车与堆在路面上的石子堆相撞致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

经鉴定,樊某身上多处构成伤残。

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该处石子堆的所有人或行为人。

该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

樊某遂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

裁判要旨:根据《国务院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政发(2008)147号文《关于印发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结合现查明的事实,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管理养护及保洁的职责,无论该石子是他人故意堆放还是其他原因所致,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及保洁部门均应对此及时处理。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上堆放物品等妨碍通行行为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东海县城市管理局未能证明其管理无过错,结合案情,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的发生地属城管局养护范围,城管局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案情概要:2010年 3 月22日19时许,东海县某一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的周某死亡。

在该事故发生的时间段,张某驾驶的三轮汽车,谭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两车装载树木一前一后经过事故发生地。

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

另查明,张某、谭某的车辆均投了交强险。

裁判要旨:被告张某、谭某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先后途经周某死亡的事故现场,但不能确定谁是致害者,由于上述两辆车均存在致害的可能性,在被告张某、谭某未能举出各自为非致害人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

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谭某连带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损失。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不明的,依法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本案属特殊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六:农村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但尚未落户,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赔案情概要:2009年 8 月13日,相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解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轻便摩托车前部与手扶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相某受伤,二车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某负次要责任。

相某治疗花费医疗费 33240.3 元,不构成伤残,但发生了误工费等费用。

另查明,相某系大学毕业生,毕业前在苏州昆山某电子厂工作,毕业后办理了户口回迁手续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未落户(2年零一个月),期间,相某没有正式工作。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相某于2009年8月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又无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无锡市为其住所地。

据此,法院结合案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有关赔偿。

法官点评:由于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物质水平差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项目按照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以及不同地区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计赔会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别。

因此,如何认定受害人的住所地便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实践中,经常发生院校毕业生户口回迁却未落户情况。

如受害人没有经常居住地,就应以其原户籍所为其住所地。

案例七:车祸诱发疾病,疾病导致死亡,交强险是否全赔案情概要:2013年10月25日,被告某医院司机贾某驾驶一小型专用客车沿 236 省道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与陈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专用客车的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致专用客车上乘车人刘某死亡,其他 7 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受害人刘某的根本死因为高血压病突发脑干出血致死,头部外伤为辅助死因,考虑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为30%。

裁判要旨:本案之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

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时不应考虑该损伤参与度。

另外,受害人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综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

上述见解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所肯定。

案例八:避让无名氏,将车上同乘人甩出车外,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案情概要:2012年7月20日4时许,刘某某驾驶其父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货从湖北到连云港,刘某在车的卧铺位置休息。

当车行驶至 323 省道与东海县峰泉公路交叉路口处,看到前方10米左右有一个人睡在路上,刘某某为避让该无名氏,匆忙中本能地向右猛打方向,因车辆自身重量较大且转换方向过急,造成车辆失控翻倒,撞到路右侧的护栏上。

刘某某被甩出车外,趴在路上5-6分钟才站起来,急忙在路上拦了一辆面包车,请求报警,突然发现父亲刘某不见了。

当施救车将半挂车车厢吊起后,才发现刘某被压在货物及车厢下面,已死亡。

根据尸检报告,刘某系因外力撞击致死。

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躺在路面上的无名氏系被另一车辆撞击致死,该车辆肇事后逃逸。

裁判要旨: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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