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最新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路上,那些不该发生的碰撞——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本报记者韩芳汽车的普及无疑是把双刃剑,除了尾气污染,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据悉,此类案件已成为该院受理的第一大民生案件。
据介绍,2012至2014年,该院共审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此类案件占所有侵权案件的比例,2012年为45.3%,2013年为51.2%,2014年为59.8%,呈逐年上升趋势。
此类上诉案中,保险公司参与上诉的比例占到7成,而其上诉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几方面。
修理费高于估值,合理就获赔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
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的小轿车估值为人民币2万元整,故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法官释法:法院认为,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开门撞伤骑车人,乘客也得赔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柴某开启左后车门下车时,刚好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亢某,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部责任,亢某无责任。
陈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
交通肇事肇事致人死亡案例

交通肇事肇事致⼈死亡案例2014 年8⽉2⽇,赵某⽆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clf6**号牌⼩轿车沿洛阳市伊滨区兴隆街由北向南⾏驶⾄希望路⼝处,遇王某⽆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号牌铃⽊128-k型两轮摩托车延希望路由西向东⾏驶⾄该处,由于赵某⽆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未减速慢⾏,加之王某⽆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号牌两轮摩托车超速⾏驶,致使摩托车前部及王某肢体与⼩轿车左侧解除,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事故处理⼤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接受当事⼈委托后,辩护⼈及时到办案机关复印了相关的卷宗材料,分析了全部案情,综合考虑各⽅⾯因素,指导当事⼈尽量与被害⼈达成调解协议,争取得到被害⼈家属的谅解,为⽇后在法院阶段量刑减轻处罚做铺垫。
最终赵某家属凑齐了20万元,与被害⼈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并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在法院的庭审阶段,辩护⼈⼜提出减轻处罚的法律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的意见,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年,缓刑⼀年。
这起交通事故对被告⼈来说是⼀个深刻的教训,在今后的⼈⽣道路他⼀定会更加的谨慎,不会在犯类似错误。
通过对本案的办理,作为辩护律师也告诫⼤家:第⼀,开车时,⼀定要将安全放在第⼀位,没有驾驶证就不要开车,否则,⼀旦发⽣事故,所有的损失都得由⾃⼰承担;第⼆,交通事故发⽣后,驾驶⼈⼀定要及时报警,并注意保护现场,如有⼈伤,⼀定要拨打120,这对于后期量刑时,⼀般会成为减轻处罚的情节;第三,如果被害⼈要求合理,尽量要与被害⼈或其家属达成谅解协议,这是在法院量刑时重要的考量因素;还有最重要的是:在驾驶车辆时,⼀定要做到不喝酒,不超速,因为这些都是酿成事故的最要原因,给⾃⼰和家⼈都带来痛苦。
⽣命对于我们每个⼈来说,都是如此宝贵,我们活着的每⼀天,都应当对它⼼存敬畏。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
2014年交通事故盘点

2014年交通事故盘点【导语】:回顾2014,天灾人祸频发。
乐思舆情监测中心盘点2014年我国发生的主要交通事故,只为铭记,出行在外,当注意安全!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负责。
一.云南昆明禄劝县“1.15”重大交通事故2014年1月15日8时50分许,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马鹿塘乡一辆车牌为云AT816U的长安微型面包车,由新槽村委会驶往马鹿塘乡途中,冲出路面,坠入81米深山崖坠入,造成车上12人全部死亡。
事故调查:直接原因:事故驾驶人驾驶严重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机动车,行驶至急弯陡坡的冰雪路段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产生侧滑,翻坠入山崖,造成事故。
二.河北“1.16”京沈高速重大交通事故2014年1月16日,京沈高速河北迁安站附近发生重大车祸,约有百车相撞,面粉车爆炸起火,火势冲天,多辆车被挤成面包铁。
共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45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调查:高速公路降雪结冰。
三.山西晋城“3.1”特大交通事故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
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
事故调查:直接原因: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在隧道内追尾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造成前车甲醇泄漏,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四.甘肃甘南州“3.3”客车侧翻事故2014年3月3日凌晨2时30分许,一辆从云南发往甘肃的大客车在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境内国道213线256公里+100米处发生侧翻。
事故造成10人死亡、30余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
五.吉林市“3.5”重大车辆燃烧事故2014年3月5日7时05分,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租用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通勤大客车在运送职工上班途中发生燃烧,当场造成10人死亡,17人受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典型案例法学教学案例网1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4年以来,青岛市法院通过立案速调中心或人民调解工作室以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5000余起。
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与公安、检察、海关等开展严惩毒品犯罪专项行动,先后对54起毒品犯罪案件的117名被告人集中宣判。
此外,受部分问题公司涉案影响,中院金融类案件数量呈现高位运行态势,收案数量和标的额同比分别增长402%和605%。
案例一、方某等五人重大贩毒案案情:2013年5月8日,方某某与张某某、黄某某、孙某某商定,方某某卖给黄某某、孙某某冰毒14公斤,送给张某某冰毒1.1公斤。
5月9日下午,苏某某根据方某某的安排,携带藏有约15公斤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乘坐长途车从广东省深圳市前往青岛。
5月10日11时许,黄某某将毒资现金人民币75万元交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该毒资交给方某某。
当日14时许,方某某将苏某某带来的装有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交给张某某,张某某驾车将该行李箱带回住处与孙某某、黄某某对行李箱内的冰毒进行分配,孙某某分得2 938.5克,黄某某分得10 795克,张某某将方某某送的942克冰毒留下,又从方某某送的另外100克冰毒中取出少量与黄某某、孙某某共同吸食,并分别送给黄某某、孙某某各10余克。
当日18时许,三人携带毒品欲离开房间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当日,公安人员在青岛流亭机场将方某某、苏某某抓获,从方某某处缴获现金75万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五名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纯度高,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
方某、黄某、孙某、张某4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近几年来,青岛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安全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及典型案例分析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 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此输入标题
“
“
输谢入谢文字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
3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5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6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道路安全法规
现阶段道路交通事故法律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二部法律
二部法规
二部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猛于虎
道路交通事故, 被人们称为一场没有 硝烟的柏油路上的战 争!
一场永不休止的 战争!
交通事故猛于虎
导致车祸发生的主要原因
01
十次车祸 九次快
02
疲劳驾驶 酒后驾驶
03
内部故障 保养问题
04
随意违规 马虎驾驶
目录
交通事故猛于虎
1
2 道路安全法规 刑事责任
3
典型案例分析
4
道路安全法规
安全出行道路交通安 全及典型案例分析
目录
交通事故猛于虎
1
2 道路安全法规 刑事责任
3
典型案例分析
4
交通事故猛于虎
汽车的飞速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文 明,也带来了灾难。自从世界上第一辆 机动车出世后,全球死于交通事故的人 数已达3000多万。
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以下是一些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1. 车辆失控撞向护栏:一辆小车在雨天行经二广高速湖南娄底段时,驾驶人不仅没有减速,而且在超过右侧行车道上的一辆货车并进入弯道时,小车车身突然向左发生轻微摆动,随后失控撞上右侧护栏,在道路上旋转漂移了两圈才缓慢停下。
事故造成小车和公路护栏不同程度受损,所幸车上两名司乘人员都系了安全带,没有受伤。
2. 车辆侧滑发生飘移:一辆银色小车在沪渝高速湖北恩施段行经利川互通时突然失控,左右摇摆,多次横向侧滑碰撞中央防护栏,最终撞上分流鼻的防撞沙桶后翻倒在匝道上。
经调查,这辆车在经过积水路段时,因车速较快,车辆侧滑发生飘移,驾驶人李某为矫正方向操作过猛,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
3. 斑马线前未礼让:在广西贵港一处斑马线上,黄某驾驶小车转弯时没有减速让行,碰撞到正在过斑马线的二轮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人陈某受伤。
这些案例都提醒我们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尤其是在雨天、积水路段和斑马线等关键位置,要减速慢行、礼让行人、谨慎驾驶。
4. 疲劳驾驶出事故:一位货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因过度疲劳,导致车辆偏离车道,撞上了路边的树木和护栏,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驾驶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避免疲劳驾驶。
5. 酒后驾车酿悲剧:一位年轻人在酒吧喝酒后,仍然选择自己驾车回家,由于酒精的影响,他的反应能力、视力和判断力都受到了影响,导致他在路上无法及时避让行人,最终造成了悲剧性的后果。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酒后驾车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不仅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也会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6. 超速行驶导致事故:一位年轻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由于车速过快,他无法及时刹车避让前方的障碍物,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超速行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不仅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也会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这些案例都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警示,提醒我们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保持清醒、谨慎和安全驾驶。
……一批春运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一批春运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核心提示:公安部交管局公布了一批春运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如醉酒驾驶、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客车非法营运、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
提醒驾驶人在春运期间安全文明出行、平安回家过年。
春运是全年客流量最集中的时期,也是道路交通事故易发高发期。
针对春运期间最易导致事故的八类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交管局27日公布了一批近年典型案例,提醒每一位春运交通参与者安全文明出行、平安回家过年。
醉酒驾驶2014年3月6日,黑龙江省富裕县驾驶人褚某饮酒后驾驶黑MW6558吉利牌小型轿车搭乘4人,以时速109km/h(限速70km/h)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行驶的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共5人死亡、3人受伤。
经检测,褚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91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
【案例剖析】酒精对人体各项机能影响很大,饮酒后驾车会导致触觉麻木,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还会造成反应迟缓,无法正确判断车距、速度和交通信号。
更致命的是,在酒精刺激下,人的自控能力大大降低,遵章守法意识严重松懈,极易出现超速、不系安全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据统计,近5年春运期间,酒后驾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交通违法行为之一,致死人数达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5.1%。
公安部交管局提醒广大驾驶人,请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超员载客2012年2月18日,贵州省道真县驾驶人冯某驾驶贵C86256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搭载35人(核载19人),由于内胎破裂加之严重超员惯性增大,翻坠入5.9米高的路坎下,造成车上乘客13人死亡、22人受伤。
【案例剖析】春运期间,公路长途客运需求大、客流多,部分人为追逐经济利益不顾安全、多拉快跑,超员载客违法行为高发。
超员载客会导致车辆载质量增大,制动性能下降,行驶稳定性变差,发生事故的风险加大,特别是在山区道路、急弯陡坡路段行驶容易失控、翻车,后果严重。
公安部交管局提示,请拒绝驾驶或乘坐超员车辆,如发现客车超员,可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在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此次车祸造成4人死亡,其中有两名儿童。
下面是详细情况:
时间: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
地点: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
直击现场:
据目击者称一辆轿车在行驶道路上呈S状行驶与同向行驶的越野车相撞后冲向路边人群导致6-7名路人被撞,当场4人被撞身亡其中有2名儿童,其余伤者被恰好路过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
一、事故概况
2014年2月7日12时许,姚某驾驶赣L12607号大型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由贵溪市区沿贵西线往双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坊镇虹桥村塔树岭路段右转弯直线上坡26.2米处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左侧道路,车辆翻滚至罗塘河内,造成车上乘客3人死亡、2人重伤(无生命危险)、其他21名乘客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姚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越野客车,载客上路行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中驾驶人姚某持“A2”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遇雨天驾驶大型客车,麻痹大意,遇致使惨剧的发生。
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更应集中注意力驾驶机动车,遇雨天驾驶员应降低行驶速度,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余江县“2014.2.1”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4年2月1日15时20分左右,余江县潢溪镇桂林村黄家桥组潘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余江县潢溪镇金墩村前往潢溪镇桂林村方向,行驶至潢溪镇金墩村田家路口路段处,与公路前方一辆相向行驶过来的由余江县潢溪镇金墩村田家邹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邹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月2日死亡及潘某本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潘某驾车离开现场,于2月1日晚21时到余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二、事故成因分析
事故现场位于余江县潢溪镇金墩村田家路口路段,为乡村道路,事发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潢溪镇万山村方向,北往潢溪镇金墩村方向,公路西侧有一路口通往金墩村田家方向。
事发时间天气晴朗,路段路面平直、视线良好。
驾驶人潘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和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和第三十八条:“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教训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车辆在本车道内应当确保安全、畅通行驶,在遇有交叉路口时要提前采取减速行驶,以便遇有紧急情况时能控制车辆而采取有效避险措施。
驾驶人潘某既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其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就自行上路,事故发生后,竟抱着侥幸心里逃离现场,弃伤者于不顾,充分反映出乡、镇人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识薄弱。
建议对乡、村、镇的人员应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意识。
月湖区“2014.2.17”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4年2月17日15时10分许, 侯某驾驶赣AS6511号油罐车,沿鹰潭市新一中后门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一中后门路段与夏埠大桥延伸段交叉路口时,与徐某驾驶的沿夏埠大桥延伸段行驶的赣L8L818号小车发生相碰,造成两车受损及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新一中后门路段与夏埠大桥延伸段交叉路口,有标志标线,沥青路面,路面平整,路表潮湿。
二、事故原因
侯某驾车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
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
徐某驾车雨天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
三、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中事故双方当事人雨天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先行,并通过交叉路口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事故。
提醒广大驾驶员,雨天驾车因注意车速,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
5月30日下午,四川广安一辆出租车与罐车对撞造成搭出租的7口之家全部遇难,出租司机也被撞身亡。
7名乘客当时是进城赴宴后回家,其中婴幼儿3人。
村民称,当时正在下大雨。
两车对撞后,罐车将卡在其车头下的出租车“倒推”10多米远。
图为车祸现场
“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出租车里的司乘人员已全部死亡。
”目击者罗先生告诉记者。
发生车祸的重型罐车是粉粒物料运输车,“罐车和出租车紧紧地‘咬'在一起,罐车车头左部‘骑'在出租车身上。
”几名乘客倒在变形的出租车内,司机斜倒在副驾上。
车旁躺着
一个青年女子和一个孩子,估计是车祸发生时被甩出车外。
图为出租车上的8名人员全部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