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台帐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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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台账目录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台帐用表(目录1)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台帐用表(目录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第四条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项目情况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根据项目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各类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经过相关的培训、教育、考核并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从业资格,并及时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审查其从业资格。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七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和频率不得降低。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责令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例会

第九条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部署。

第六章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因素,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并进行风险程度评估,对重大危险源建立监控制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其可行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须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第七章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职责和措施。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八章事故报告和处置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及《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要求,及时做好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的逐级报告和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九章安全生产奖惩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违法、违规等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中项目管理单位是指:对自管项目,是直接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建设指挥部或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和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向上级

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施

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第八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条件或资质等要求。

第九条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条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

精神。

第十一条指导、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

预案。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管理任务,认真执行

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组织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对项目中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

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七条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

好记录。向施工人员发放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

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安全生产

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定期进行演练,同时配备必要的、完好的应急救护器材和设备。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道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

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应编制安全监

理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安全监理记录。

第二十四条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第二十五条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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