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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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控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王炜

集团管控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王炜


六大主业:空调、房地产、水面养殖、 食品加工、投资、爆破。 传统的战略理论:产业间要有协同效应
第一部分 集团化公司、集团管控的 概念和特点
集团公司的概念


广义的企业集团是指单纯的企业集合体, 是企业之间横、纵向联合的产物,它是 若干个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部门或跨 地区、跨部门的企业联合体; 狭义的企业集团是指企业之间在产权上 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企业联合体。
集团化公司需要探索的管控前沿问题





如何考量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科学性? 集团公司的管控模式如何进行选择与搭建? 集团公司总部如何定位?采用哪些主要增值服务手段 及设计原则? 集团公司总部与下属分子公司集分权关系如何来界定? 怎样设臵集团公司的组织架构及其主要功能、职能? 如何界定各利益主体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形成决策 机制? 下属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如何进行设计? 下属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业绩目标如何制定?管理制 度如何建设? 下属子公司的绩效管理、薪酬激励体系如何建设?
集团管控模式的选择建议



现实中,企业集团的管控往往是以一种模式为主导的 多种模式的综合。 上海宝钢集团,除了对钢铁生产业务采取操作管控型 模式外,集团总部对金融、贸易、房地产等业务采取 了战略管控型模式,这与宝钢集团“一业为主,多儿 化经营”的战略导向是一致的。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对所属子公司的管控,主要采取战 略管控模式,例如对电力、煤炭等战略业务单元,但 是也有部分领域采取则务管控模式,例如对汽车配件 等业务领域同时,伴随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由战略控 股投资集团向金融控股投资集团的转型,集团未来将 主要采取则务管控模式。 因此,企业管控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集 团的整体战略转型而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㊂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㊁以母子公司为主体㊁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㊁子公司㊁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㊂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㊁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㊁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㊂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㊂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㊂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㊂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㊂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㊂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㊂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 财务有限公司”或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㊂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 财务公司”字样㊂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㊂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㊁(二)㊁(五)㊁(六)㊁(七)㊁(八)㊁(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㊂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㊂第九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㊁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五)在法人治理㊁内部控制㊁业务操作㊁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㊂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㊂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㊂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㊂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㊁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㊂第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㊂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㊂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㊁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㊁基金公司㊁投资银行㊁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㊂第十四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㊂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㊁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㊁所在地㊁注册资本㊁股东㊁股权结构㊁业务范围等㊂(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㊁现金流量分析㊁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㊁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㊂(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㊂(四)‘企业集团登记证“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㊂(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㊂(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㊂(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㊁出资比例;(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五)拟任职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㊁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㊁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㊁详细履历;(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㊁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㊂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㊂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㊂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㊂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㊂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㊁客户服务㊁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㊁反馈等相关工作㊂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㊁违规经营记录㊂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㊁内部控制㊁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㊂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㊂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㊁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㊁所在地㊁营运资金㊁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㊁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㊂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㊂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㊁变造㊁转让㊁出租㊁出借‘金融许可证“㊂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㊁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㊁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㊂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调整业务范围;(三)变更注册资本金;(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五)修改章程;(六)更换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营业场所;(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㊂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㊁营运资金㊁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㊂第三章摇业务范围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㊁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㊁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㊁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㊂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有价证券投资;(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㊂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㊁风险控制制度㊁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㊂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㊂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㊁贸易等非金融业务㊂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㊂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㊂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㊁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㊂第四章摇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㊂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㊁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㊂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㊁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㊂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㊁健全本公司的财务㊁会计制度㊂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㊂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㊁现金流量表㊁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㊂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㊂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㊂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㊂第四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㊂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㊁到期债务不能支付㊁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㊁电脑系统严重故障㊁被抢劫或诈骗㊁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㊁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㊁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㊂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㊂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㊁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㊁资料,对可能被转移㊁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㊁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㊂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㊂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㊂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㊂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㊂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㊂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㊂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㊁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㊂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㊂第五章摇整顿、接管及终止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㊁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㊂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㊂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㊂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一)已恢复支付能力;(二)亏损得到弥补;(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㊂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㊂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㊂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㊂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㊁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㊁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㊂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被接管㊁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㊂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㊂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㊂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㊂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㊂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㊂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㊁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㊂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㊂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㊂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㊂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同时废止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6•【文号】银监办发[2004]326号•【施行日期】2004.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2006)(发布日期:2006年2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26号2004年12月6日)各银监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

为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现将《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一、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申请前一年末,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3.申请前一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5.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6.集团母公司成立两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7.集团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指根据集团母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实现有效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

8.集团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9.集团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二)拟设财务公司的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96号)各银监局,各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现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7号)中“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银监统L002号)同时废止。

各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及附表要求,通过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以确保监管数据及时、准确、计算口径一致。

各银监局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

监控指标设有标准值,是对财务公司的最低要求,银监会可根据财务公司的风险程度提出更高要求。

第四条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检查监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监管指标监控指标第五条资本充足率为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加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比。

资本净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资本扣减项。

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第六条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是指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浅谈企业集团财务风险控制

浅谈企业集团财务风险控制
财 会研 究
浅谈企业 集团财务风险控 制
佛山市南海供水集 团有限公司 梁志红
摘要: 由 于企业 集 团本 身组织结构复 杂 , 加上 市场竞争环境 激烈 , 企 业面临着越来越 多的财务风险 , 因此 , 了解财务风险 的 内容、 掌握控 制财务风 险的方法就 变得越 来越 重要 。本文分析 了财务风险 的成 因及 特点 , 重点介绍 了内部控制和资金 池运作这 两种控制财务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 企业 集团 财务 风险 内部控制 资金池 集团作为企业 的一种特殊形式 , 虽然起步较晚 , 但是现在 已经发展 成为一种主流形式 , 扮演着越来越重要 的角色 , 由于企业集 团组织结构 的复杂性 , 使得企业集 团的财务风 险比一般企业更高 , 风险控制也更 困 难 。因此 , 分析企业集 团财务风险 的成 因及特点 , 从而帮助企业集 团更 好 的防范财务风险 , 显得尤为重要 。 企业集 团财务风险的成因及 特点

( 一) 财务 风 险 的成 因
企业 集团的财务风 险来 自于企业 的财务 活动 , 要想有 效防范财务 风 险首先必须理 清导致其形成 的因素有哪些 , 通过分 析财务活动 的内 容可 以发现财务风险的成 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 集 团组织结构复杂 。集团 由若干 子公 司组成 , 每个 子公司都是独 立 的法人 , 子公 司之 间或子公 司与母公 司之 间相互 持股 , 导致法人治理 结构 复杂 , 这种 复杂 的组织结 构增加 了集 团的财务 风险。一方 面, 集 团 内部各子公 司之间会进行 交易 , 如果某个公 司经 营不善 , 就会影 响与之 交 易的其他公 司 , 给集团带来财务 危机 ; 另一方 面 , 集团在进行外部借 款时, 各公 司会相 互提供担保 , 如果 某个公 司发生 财务危机 , 就会 引发

新形势下对企业集团财务风险的管理与完善

新形势下对企业集团财务风险的管理与完善

险 、 济 风 险 ) 引起 企 业 外 汇业 务 成 果 的 不 确定 性 等 。 经 会
二 、 业 集 团 财 务 风 险 的防 范 和 控 制措 施 企
险是 财务 管 理 的重 要 内容 , 务 风 险 管 理 关 注企 业 价值 损 失 , 财 它 通 过 管理 价 值 风 险来 管 理 物 质 要 素 。企 业 集 团财 务 活 动 一 般 分 为 等 资 活 动 、 资 活 动 、 金 营运 和 收 益 分 配 四个 方 面 , 应 以 投 资 对 上 财 务 活 动 的 财 务 风 险 来 源 可 区分 为 : 资 风 险 、 资 风 险 、 筹 投 现 金 流 量 风 险 、 益 分 配 风 险等 。 收 ( 在 筹 资 方 面 , 在 债 务 筹 资风 险和 权 益 筹 资风 险 一) 存 筹 资 过 程 中 , 由于 资 金 来 源 渠道 的多 元 化 及 筹 资 方 式 的多 样 化 , 不 同来 源 的资 金 有 不 同 的资 金 成 本 和 偿 还 期 , 而 产 生 使 从 筹 资 风 险 。 务 筹 资 受 贷 款利 率 和借 款 期 限 结 构等 因素 影 响 , 债 可 能 产 生 无 法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甚 至 破 产 的 风 险 ;权 益 筹 资受 权 益 资 本 市 场 的 影 响 较 大 。当 企 业 投 资 收 益 率 不 能满 足投 资者 的收 益 目标 时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再 筹 资 成 本 的 增 加 或 被其 他 竞 争 对 手 收
企 业 财 务 风 险 是市 场竞 争 的产 物 ,财 务 风 险 防 范 控 制 措 施 应 贯 穿 于 企 业 集 团 财务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针 对 企 业 集 团现 阶段 存 在 的财 务 风 险 隐 患 , 者 认 为 , 采 取 以下 具 体 财 务 风 险 防 范 笔 应

企业集团资金风险控制

现代国企研究 2018. 2(下)6前 沿 QIAN YAN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私有企业数量越来越多,企业集团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传统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已经难以促进集团的发展,企业集团资金风险控制越来越难,这对于企业集团的良好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而企业集团如何加强对资金风险的控制,如何进一步规范资金财务的管理,成为当前企业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

因此本文将首先探讨了当前企业集团资金风险控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风险控制。

关键词:企业集团;资金;风险控制;措施;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中国的企业集团数量以及规模逐步发展壮大,不仅提升了国家的综合国力,同时也提升了国际竞争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对于国家和社会都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的企业管理水平明显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企业集团的资金风险控制已经成为企业集团发展的桎梏。

因此,深入研究企业集团财务风险,降低企业集团的风险水平,保证企业集团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企业集团资金风险企业集团财务风险控制是企业集团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不是要求企业放弃既定目标,而是采取财务风险控制策略,降低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减少企业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

因此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控制财务风险因素,降低风险;二是控制财务风险的频率和范围。

企业集团财务风险控制内容包括企业的投资活动、资本回收活动的风险及其过程。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体,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共同制定的章程和程序,是有一定规模的公司,由机构或组织组成,规模较大。

企业集团的主要资金风险特征是:金融风险大,危害性较强,而集团规模大,各公司之间的关联也很强,但由于经营和投资方向的不同,必然会出现市场定位或内部管理问题,很容易产生多米诺效应,对工业经济会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导致成千上万人失业。

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风险管理工作计划2022风险管理工作计划(通用5篇)风险管理工作计划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根据中国外运长航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集团健康稳步发展的需要,集团总公司决定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作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工作原则1、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长航集团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按照集团公司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分层面、分阶段实施。

选择先在集团总公司开展发展战略、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等几项重点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内部控制子系统。

积累经验后,逐步推进到其他业务,直至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2、主要制度集团覆盖和各子公司具体特点相结合的原则。

集团总公司制定统驭全集团的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实施办法,实现母子公司风险管理的对接和优化。

3、先总公司后子公司原则。

自上而下,集团总公司先行,积累经验后,指导和推进各二级公司深入全面开展风险管理。

4、抓住重点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以对重大风险、重大决策、重大事件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为重点,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二、总体目标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基本形成比较健全的长航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主要工作步骤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长航集团全面风险管理按以下六个步骤推进(具体进度计划见附表)。

(一)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1、集团总公司成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集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由集团总公司全体领导组成。

组长:朱宁、姚荣建,副组长:徐楠。

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集团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批准全面风险管理重大事项,包括确定企业风险管理总体目标,批准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审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和监督评价审计报告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批准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督导培育企业风险管理文化。

关于提高企业集团财务风险管理的研究

科技风. 2 0 0 9 ( 1 5 ) .
【 2 】 邓 云. 浅 析集 团公 司的财务管理 『 J 】 . 东 方企业文 化 . 2 0 1 1
( 1 2 ) .
建立财务风险机制 , 是集 团公司加强对子公 司财务 管理 的重要组成部分 。 财务风险使集 团公司的决策工作 变得复杂 ,加强对集团公司财务风 险的防范 和控制 , 对
1 0 6
( 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 司)
更大 。企业对担保疏于管理 , 也不 按照制度规 范在表外 披露 , 如果担保 对象无 法偿债 , 担保企 业 的或 有负债就 转化成负债 , 突如其来的债务负担很 可能导致企业资金 紧张甚至资不抵债 , 诱发企业 的财务风险 。
务风 险机制 ,不断探索加强集 团公 司财务 管理 的策略 ,
4 . 严格执行审计制度 严格执行审计制度 , 是集 团公 司加强 对子公 司财务 管理 的有效途径 。 集 团公 司应充5 - J ' ' C A , . 识到审计制度对于
集 团子公 司的重要性 , 要定期 或不 定期地开展 内部审计
理 的措 施 经 济 师 . 2 0 0 8 ( 0 8 ) .
集 团公 司财务管理人员提 出了更高 的要求 。 建立一套财 务风 险管理机制 , 正确认识集 团公 司财务管理过程 中的 财务 风险 ,能够促使企业不 断提高竞争力和健康运 营。 对 集团公 司而言 , 集 团公 司应通过建立各环节关键控制
控制公司的财务风险 。

( 二) 在资金营运方面 , 管理手段落后 资金 营运风 险是 现金流 出与现金 流人在 时 间上不 致导致资金链断裂所形 成的现金流量风险 。 目前我 国

和评估 ,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 风险加 以控制 , 以最小的成本 获得最 大的安全保 障的一种管理活动 。 财 务风险管理关 注企业 价值损 失 , 它通过管理价值风 险来 管理物质要素 。 财务风 险管理与控制是企业 集团内部控 制体 系的重要 构成部分 , 无论是影响全球 的C O S O 报告 , 还是各个 国家 和地 区制定 的相关规 范制 度 , 都强调 了对 风险进行控制 的重要 性 。现实 中, 我 国企业集 团对 风险 的识别 、 管理 , 无论 是在主观意识方面 , 还是在风 险管理 机制建设方面 , 都显得远远不够 。 二、 企业集 团财务风险的表现 ( 一) 在筹资方面 , 资金结构不合理 筹 资风 险是 企业 因借 人资金 而增加丧 失偿 债能 力 的可能 。 长期 以来 , 企业对资本市场的理论缺乏研究 , 在 筹资时较少考虑资本结 构和财务风险等 , 具有 一定的盲 目性 , 资金结构 中负债 资金 比例 过高 , 导致 企业 财务负

建设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建设集团公司是一家拥有多个子公司的建筑工程企业集团。

为了规范和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财务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详细说明建设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二、财务组织结构2.1 财务部门设置建设集团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

财务部门分为以下几个职能部门:•会计核算部门:负责公司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编制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

•预算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预算,并进行预算执行和监督。

•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税务申报和税务筹划工作,确保公司合法遵纪纳税。

•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资金筹集、运用和监督。

•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财务风险的控制。

2.2 财务职责分工为了分工协作,建设集团公司对财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日常的账务处理、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等工作。

•预算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预算、预算执行和监督、预算调整等工作。

•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筹划、税务申报和纳税申报、税务风险管理等工作。

•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资金监督、资金风险管理等工作。

•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三、财务流程3.1 收入管理流程建设集团公司的收入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合同签订:建设集团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项目范围、金额和收款方式。

2.收款登记:财务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进行收款登记。

3.台账核对:核对实际收款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是否一致,确保收入的准确性。

4.入账登记:将实际收款金额记录在财务系统中,进行入账登记。

5.发票开具: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将收入开具发票,交给客户。

3.2 支出管理流程建设集团公司的支出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采购需求提出:各部门提出采购需求,明确物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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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财务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依据银行业风险分类框架,本指引所涉及财务公司的风险一般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及国家风险.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财务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运用适合的风险管理方法,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通过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对所从事业务管理活动的风险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措施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一种机制.内部控制应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全面风险管理涵盖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不可分割的部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手段.第五条财务公司应根据风险管理整体目标,建立针对不同类型风险的风险管理体系,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政策、策略和程序;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监督及评价机制;危机处理机制。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财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指引将在分则部分分别阐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的风险管理体系框架。

第六条财务公司应通过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实现以下目标:1. 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2。

确保将风险控制在及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3。

确保财务报告和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4。

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最大化”的经营管理模式转变,确保风险、成本及收益相匹配,并服务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5。

提高财务公司危机处理能力,确保业务连续性;6。

提升财务公司核心竞争力。

第二节全面风险管理政策第七条财务公司应结合内外部环境,依据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风险管理政策应及财务公司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及其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相一致,并符合银监会关于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财务公司应根据战略目标和业务特点,统一确定公司风险偏好。

公司风险偏好是公司在制定和实施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承担哪些风险及不愿意承担哪些风险。

财务公司风险偏好可以分为风险进取型、稳健型、保守型、厌恶型等类型.在确立公司风险偏好时,应考虑公司战略、风险及收益的关系、关键利益相关者的期望、目标的优先级、管理层的领导风格等因素。

财务公司可用风险坐标图表述风险偏好。

风险偏好的边界是风险承受度,是财务公司能够承担风险的限度.财务公司应明确风险损失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并据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及所应采取的对策。

财务公司风险承受度是由其资本规模、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决定的。

第九条财务公司应根据风险管理目标,针对不同类型风险的属性特征,采取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规避、风险补偿等单一策略或组合策略,并确立风险管理所需资源的配置原则。

第十条财务公司在制定风险管理政策时,应考虑不同类型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树立整体风险组合管理观念。

在制定单一风险管理策略时,也应考虑风险组合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应按照银监会关于资本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各项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持续监测风险对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制定维持适当资本充足水平的利润分配制度和资本补充计划。

在资本不足时有切实可行的应急安排。

财务公司可逐步引入经济资本管理理念,按实际风险水平配置经济资本、进行业绩考核,在全公司和业务经营部门等各个层次上达到风险和盈利的适当平衡。

第三节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业务及管理部门在实施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第十三条董事会是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向股东会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

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政策;2.批准公司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定期获得关于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的报告;3.批准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关于风险管理有效性评价的报告;4.了解和掌握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及其风险管理现状,做出有效控制风险的决策;5。

决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6。

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各项风险进行适当管理,确保其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及控制风险;7。

督导公司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第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委员应由熟悉公司主要业务流程或具备风险管理经验的董事、外部专家或其他人员担任。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

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政策;2。

审议公司年度风险管理报告,获得关于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的报告;3。

审议公司重要业务的风险管理方案和重大风险管理应对策略;4。

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5.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风险管理事宜.第十五条财务公司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董事会确定的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的策略、程序和方法,定期审查并监督执行,全面掌握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2.明确各部门风险管理职责以及风险管理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3.为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4. 及时检查、修订并监督执行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5.负责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经营管理层下设的信贷、投资、资产负债管理等专业委员会应负责各领域相关风险的管理政策、方案、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控制.第十六条财务公司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如暂无法成立独立部门的,至少应配备风险管理专职人员,并保证其相对独立性。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管理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 研究提出风险管理政策、策略和基本流程;2. 研究提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组织拟定和实施涵盖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和方法;3。

组织公司开展风险识别工作,报告风险评估结果;4. 设立公司主要风险指标体系,指导相关部门进行风险监测,对风险进行提示;5. 组织制定重大风险管理方案,并协助实施;6. 研究提出公司风险管理报告;7. 分析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提出改进方案;8. 协助开展公司风险管理培训,培育公司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9。

组织协调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各业务及管理部门是风险管理的一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各项制度、程序和方法的实施;2.开展本部门的风险识别分析及评估计量;3。

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风险因素及风险指标进行日常监测;4 研究制定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方案,经批准后实施;5。

重大风险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危机处理;6.对风险监测、风险事件及处理结果进行及时报告,并定期提交本部门的风险报告;7. 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开展及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财务公司可在各部门设立风险管理岗位,负责履行上述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当年重大风险事项的管控情况,以及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报告并跟踪整改。

在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出现重大变动或者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应扩大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增加内部审计频率。

财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能够充分理解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的方法和程序。

财务公司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风险性质、水平及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第四节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包含风险识别及分析,风险计量及评估,风险监测及报告,风险控制及缓释。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应在公司层面,通过系统化的方法,识别风险的种类、性质和表现形式,并对识别出的风险因素采取定性或定量的方法进行分析。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应针对面临的主要风险,持续收集相关内外部风险信息,包括政策法规变动、行业动态、成功或失败案例、先进风险管理技术方法等,并对初始信息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应以制度形式确定风险识别方法,建立动态的风险识别分析机制。

可制作用于风险识别的统一文档、模版,并固化形成定期更新的风险清单,加以维护。

第二十三条财务公司应根据风险偏好,制定包括风险发生可能性以及影响程度的风险判断标准,并据此进行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

第二十四条财务公司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逐步建立所需的风险计量模型。

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计量,应考虑客户范围、业务特点、成本及收益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根据银监会要求和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设置关键风险指标,并明确预警值和目标值,建立风险指标体系。

财务公司应通过有效的监控手段,动态监测风险指标的异常变动,判断其是否已达到引起关注的水平或已经超过预警值。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将各项风险指标的监测职责明确到风险管理一线部门,由其对风险指标的变动进行日常监测。

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同步监测.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风险管理一线部门应对相关领域的风险变化、风险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风险管理信息在各层次得到有效传递,财务公司应建立不同频率、不同报送对象的定期、不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财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既定的频率及要求向风险管理部门提交部门风险报告,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报告。

第三十条根据不同的报告对象及报告频率,财务公司风险管理报告应包含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1.报告期间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各项重大风险管控状况;2.风险评估情况及重大风险变动情况描述及分析;3。

关键风险指标变动情况分析;4.风险事件原因分析及处理情况跟踪;5.风险管理政策、策略、程序及方法的变动和实施情况;6。

下一报告期间风险管理工作计划;7。

下一报告期间拟对重大风险采取的管理策略、方案、措施;8。

需说明或提议的其他风险管理事项.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对已经识别和计量的风险,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合格的风险缓释工具进行有效管理.第三十二条对于风险诱因发生变化、现有控制措施不完善或已失效的情况,财务公司应根据现有控制措施及控制缺陷,提出应对改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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