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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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盐酸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公司使用的盐酸为易制毒化学品,为了安全、正确的使用,所以特制定购买、储存、使用管理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用盐酸的购买、储存、使用全过程管理。

三、责任者:

安全科、采购部、使用单位。

四、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山东省禁毒条列》的有关规定,防止盐酸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的本制度。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盐酸此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盐酸(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出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盐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定期对盐酸(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如联络员、仓管员、直接使用人员进行过程检查,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教育和岗位职责培训。

每次购买盐酸(易制毒化学品),均由联络员携带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购买盐酸(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买单位派人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所购买的盐酸(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与转让,转借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盐酸(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有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盐酸出入库登记证账簿)上签字。

盐酸(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账登记要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盐酸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及时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

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盐酸使用申请单),有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盐酸(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盐酸(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盐酸(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台账,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盐酸,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及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盐酸(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有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盐酸(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人将多余的盐酸(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有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盐酸(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在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盐酸(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盐酸(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使用盐酸(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盐酸(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盐酸(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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